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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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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doc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的通知 (濮政办〔 2013〕 2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濮政〔 2012〕 46号)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 其职,确保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要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市发改委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按年度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督促检查。 2013 年 6 月 8日 濮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调整结构,着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一)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搞好产 品链条延伸和有序衔接,促进化工、玻璃、电力等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2.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引导传统优势产业向集聚区集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 3.加快发展高成长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村服务业。(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加快培育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适应消费结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要求。(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5.大力发展电子信息、食品、轻工、新型建材等高成长性产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6.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负责) 7.建设工业垃圾、沼气、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住建局负责) 8.合理布局热电联产项目,在热负荷稳定可靠的产业园区谋划建设背压式热电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住建局负责) 9.推进绿色能源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秸秆燃料颗粒为 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濮阳供电公司负责) 二、控制增量,严把源头控制关口 (四)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 10.严格控制 “ 两高一资 ” (高耗能、高排放、资源消耗性)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1.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 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2.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严格控制 “ 两高一资 ” 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人行濮阳中心支行牵头,濮阳银监分局负责) (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13.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市发改委负责) 14.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 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区)及时预警调控。(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工信局负责) 15.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市工信局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事管局、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16.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落实河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将节能评估 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供电公司负责) 17.加强对县(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发改委负责) 18.节能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负责) (七)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 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市环保局负责) 20.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人行濮阳中心支行、市水利局、供电公司、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1.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市发改委牵头, 市工信局、农业局、水利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2.对新建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制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负责) 三、优化存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八)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23.制订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方案,将淘汰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区),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负责) 24.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市工信局负责) 25.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 暂停对该县(区) “ 两高 ” 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工信局牵头,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负责) (九)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26.按照省制定的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目录,对生产和销售列入国家和省淘汰目录的耗能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和产品,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供 电公司负责) 27.对使用列入目录的能耗高、污染重的落后设备、产品和工艺,限期更新改造和淘汰。(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负责) 28.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市工信局牵头,市质监局负责) (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29.每年组织 “ 两高 ”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按要求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0.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 产品结构升级。(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1.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2.将淘汰落后产能纳入县、乡(镇)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负责) 四、加大投入,全面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十一)加快节能重点工程 建设 33.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重点节能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工信局、住建局、事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二)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34.加快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和濮阳县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5.推进造纸、石油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市发改委牵头,市 环保局、工信局负责) 36.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市畜牧局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发改委负责) 37.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在电力行业实施脱硝工程,控制燃煤硫分,提高现有脱硫设施效率,关闭烟气旁路。在玻璃、化工等行业推广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质监局负责) 38. 10 吨以上燃煤锅炉分批加装脱硫设施。按照 “ 上大压小,集中治污 ” 原则,取缔城镇和工业燃煤小锅炉,实现城镇居民集中供暖、各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 、质监局、公用事业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39.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工程,推进固废、危废排放企业废弃物污染治理及资源化利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安监局负责) (十三) 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40.改造提升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做好污泥处理处置。以产业集聚区和重点人口大镇等为重点,新建一批污水处理设施。(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41.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负责)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42.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负责) 43.市财政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五 、突出重点,深入推进关键领域节能减排 (十五)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44.重点推进化工、电力、玻璃、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 45.在化工、造纸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市工信局负责) 46.实施 “ 两高 ” 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规范。(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7.对化工、造纸行业实行化 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负责) 48.对火电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 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六)强化建筑节能降耗 49.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制度、技术、标准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市发改委、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0.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从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 “ 节能暖房 ” 工程。(市住建局、公用事业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1.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集中采暖按供热计量收费。(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发改委负责) 52.加强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一体化、规范化、规模化应用。(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事管局负责) 53.推广智能楼宇节能控制系统。(市住建局牵头,市事管局负责) 54.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逐步推进高耗能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事管局负责) 55.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市住建局负责) 56.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负责) 57.加强城市照明管 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市住建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发改委负责) (十七)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58.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广不停车收费系统,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控制水平。(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发改委负责) 59.加速淘汰老旧汽车,基本淘汰 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市商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质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负责) 60.推进市内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 “ 油改气 ” 工程建设,完善车用天然气加气站网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61.提高 “ 二手车 ” 落户标准,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和机动车环保标准管理,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市公安局、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62.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发展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63.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使用 节能、环保的车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负责) (十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64.推进办公区供热计量改造。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重点对未达标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电热水器、燃煤锅炉等设施进行节能综合改造。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市事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负责) 65.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数量,强化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事管局、发改委负责) (十九)做好 商贸流通节能减排 66.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建设一批节能型商场、超市。引导住宿业企业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旅游局负责) 67.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工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68.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卫生 局、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69.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市商务局牵头,市水利局、发改委负责) (二十)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70.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淘汰高耗能老旧农用机具。鼓励农民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推动秸秆生物质燃料颗粒发展。(市农业局负责) 71.逐步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2.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 筑材料。(市住建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负责) 73.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 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 ” 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住建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坚持流域统筹治污 74.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封堵城区河道内所有排污口,实施引水、清淤,保证河道径流,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建设 生态修复工程,在河道内种植适宜水生植物,同时在适当位置建设人工湿地,发挥生态治污作用。加大对流域内企业监管力度,杜绝违法超标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75.依法加强年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每年组织开展百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 的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限期整改。(市发改委牵头,市教育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统计局负责) 六、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 76.推进南乐县产业集聚区、中原大化、龙丰纸业、宏业化工、恒力佳泰农业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试点企业建设,指导濮阳化工产业园、濮阳市产业集聚区和天能循环经济产业园等园区循环经济发展,争创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扶持发展一批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市发改委负责) 77.以 秸秆 -生物质燃料颗粒、秸秆 -菌菇和秸秆 -木塑板等产业链条为纽带,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扶持壮大巨烽能源、宇宙碳业、申氏菇业、东宝科技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畜牧局、农业局负责) (二十四)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 78.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弃物产生、再生资源利用和社会消费等五个关键环节,依托我市资源优势,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载体,围绕化工行业 “ 改头拓尾 ” 、林纸林板产业和秸秆生物质燃料颗粒发展、 “ 城市矿山 ” 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打造化工、煤电 、林纸林板、农业和再生资源等领域十大循环产业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开展废弃资源、能源和伴生副产品梯级和重复利用,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紧紧抓住中原经济区建设和河南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的机遇,谋划实施一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示范工程,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79.制定实 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食用菌、密度板、沼气、燃料颗粒等,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畜牧局负责) 80.围绕我市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企业发展,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有特色的 “ 养殖废弃物 -沼气 -有机肥 -高效生态种植 ” 循环产业链。(市发改委牵头,市畜牧局、农业局负责) (二十六)加强资源再生利用 81.合理布局 “ 城市矿产 ” 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完善回收处理网络,推 进再生资源利用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 82.学习和借鉴试点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健全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推动废旧商品回收分拣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坚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分拣处理相结合,提高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达标升级,提高企业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83.全面推进工业、农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市工信 局牵头,市农业局、住建局、商务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84.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负责) (二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5.加强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管理, 建立用水总量宏观调控体系、用水微观定额指标体系及水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质监局、住建局负责) 86.加快电力、化工、造纸、食品等高耗水行业节水改造,淘汰落后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工 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水利局负责) 87.加强城乡生活节水和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水利局负责) 88.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建设农业节水灌溉示范工程。(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负责) 89.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负责) (二十九)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90.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新装备和产品;完善约束和激励机制,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能源管 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低碳技术,鼓励绿色消费,加快形成支柱产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托华翔光源材料、家雄灯饰、永强照明、星辉灯饰等企业,重点发展新型高效电光源及上下游配套产品,支持信宇机械、双发实业、明锐节能等企业节能节水设备制造,推进同力水泥、森大木业、光明密度板、华泰建材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技术升级和扩产改造,壮大产业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七、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 91.在市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 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扶持力度。(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负责) 92.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加大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主要污染物治理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投入。(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财政局负责) 93.培育和认定濮阳市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和争创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94.培育建设节能减排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争创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加强资源环境新技术领域研发基地建设。(市发改委牵头, 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负责) (三十一)加快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95.宣贯国家、省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住建局负责) 96.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高压变频调速、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97.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改造为主要途径,从市场准入、标准体系、财政支持、强制淘汰等方面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推广应用。( 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财政局、质监局负责) 98.促进我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减排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商务局负责) 99.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工信局、环保局负责) 100.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二)促进节能环 保技术和产品认证工作 101.指导企业将自主研发节能技术申报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扩大节能技术推广应用范围。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参与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扩大我市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工信局、质监局负责) 102.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节能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负责) 八、完善政策,健全节能减排激励机制 ( 三十三)强化节能减排差别化管理政策 103.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建设,严控限制类项目建设,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4.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5.实行差别化的能源利用管理政策,继续对国家、省规定的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 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市发改委、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6.按照省相关规定,开展环境总量预算,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资源性收费制度改革 107.按照省统一部署,争取竞价上网试点和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市发改委牵头,濮阳供电公司负责) 108.落实鼓励综合利用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 硫、脱硝电价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供电公司负责) 109.积极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0.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 “ 污染者付费 ” 原则,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1.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市发改委牵头 ,市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五)落实节能环保财政扶持和税收调节政策 112.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事管局负责) 113.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支持我市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市财 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负责) 114.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15.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三十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116.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 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优先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濮阳中心支行、濮阳银监分局、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负责) 九、健全法制,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七)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117.加大标准宣贯,重点对化工、电力、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的宣传贯彻。(市质监局牵 头,市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负责) 118.贯彻执行省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检测(评价)等地方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委、事管局负责) 119.执行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执行满足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负责) (三十八)强化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20.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121.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 、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负责) 122.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水泥、造纸、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发改委负责) 123.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提升环境管理科学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市环保局负责) 124.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住建局负责) 125.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机组、建材企业等要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市发改委负责)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 126.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发改委牵头、环保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7.加强对重点用能 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工信局、质监局、监察局负责) 128.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 政局、住建局负责) 129.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负责) 130.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计量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 131.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 四十)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 132.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节能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在整合市能源利用监测所的基础上成立市节能监察中心。积极推进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市发改委牵头,市编办、财政局负责) 133.利用省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台,对年综合能耗 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提升能耗指标预测预警能力。(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负责) 134.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 ,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加强对基层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推进基层能源统计台账建设。(市统计局牵头,市编办、发改委负责) 135.加强统计数据直报单位硬件建设,实现能源统计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质监局、工信局负责) 136.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与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编办、财政局负责) 十、强化管理,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 137.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138.严格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组织部门。(市督查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9.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 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监察局、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140.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环保局、财政局、督查局负责) (四十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141.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县(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2.执行减排统计监 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3.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44.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县(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145.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市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四十三)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 146.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优先安排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综合利用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市发改委牵头,濮阳供电公司负责) 147.支持节能量和发电权交易。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市发改委、濮阳供电公司负责) 148.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市发改委牵头,濮阳供电公司负责) 149.在全市公共机构开展提前淘汰白炽灯试点。(市事管局负责) (四十四)完善节能减排市 场机制 150.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市环保局、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1.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特许经营等节能环保新机制,引导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市发改委负责) 152.鼓励采用建设 -经营 -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商务局负责) 153.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负责) 十一、加强宣传,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四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教育培训 154.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市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濮阳职业技术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5.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 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通过中小学生带动家庭,影响社会。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市教育局、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 (四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156.新闻宣传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7.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广 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58.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省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无车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负责) (四十七)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59.落实国家、省要求,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 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市科协、濮阳军分区后勤部负责) 160.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市总工会负责) 161.引导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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