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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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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政文〔 2012〕 11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 2011〕 92 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现将信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 识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 十一五 ” 时期,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加以推进,取得显著成效。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 20.07,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 18.89和15.69,如期实现了省下达我市的节能减排目标,扭转了 “ 十五 ” 后期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势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 十二五 ” 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中原经济区区域增长极建设的奠基时期。这一时期,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将持续加快,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而环境容量不足矛盾凸显,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当前,我市产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比较粗放,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较高,污染物排放量较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的传统发展道路已经走不通,节能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坚持以人 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抢占竞争制高点、提高区域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能减排不动摇,全面落实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努力实现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 “ 三化 ” (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 二、坚持通过调整结构和加快发展实现节能减排。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坚持通过调整优化结构实现节能减排,坚持通过加快发展推进节能减排,坚持通过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发展壮大优势主导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 快发展服务业,促进产业集聚发展,既要消化新增的能耗量和污染排放量,又要坚决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做到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三、坚持把握节奏,稳步推进节能减排。要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任务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管理区、开发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根据省下达我市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要把五年目标任务科学地分解到每一年度,明确各 地、各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和跟踪考核。要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最终实现五年目标。 四、坚持抓好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抓住节能减排中的主要矛盾,突出抓好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以及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社会消费和废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可承受程度,努力做到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五、 坚持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要注重规章、标准和制度建设,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立市、县两级节能减排监察体系,提高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监察能力,逐步使节能减排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六、全面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硬任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硬举措,考核各级干部的硬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组织推动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承担能源统计、减排核算数据、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要立即部署本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 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 二 ○ 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信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紧紧围绕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增长极、战略支撑点和改革试验区总体战略,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突出通 过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节能减排,突出通过抓好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推进节能减排,突出通过创新发展模式促进节能减排,突出通过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节能减排,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确保实现“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931 吨标准煤(按 2005年价格计算),比 2010年的 1.095 吨标准煤下降 15。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6.37万吨、 0.77 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7.0万吨、 0.86 万吨分别减少8.9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8.4)、 11.0(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3.79 万吨、 5.33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4.0 万吨、 6.09万吨分别减少 5.3、 12.5。 二、着力构建节能环保型产业体系 (三)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意见(豫政办〔 2011〕 75号),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钢铁、电力、建材、化工、纺织等传统产业 ,显著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建材、纺织、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大力发展低耗能、高附加值产业。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豫发〔 2008〕 10号),充分发挥我市的生态优势和区位优势,优先发展壮大服务业战略支撑产业,促进金融、物流、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加 快发展文化旅游、商贸物流、金融、房地产等服务业支柱产业, 2015年服务业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 2010 年提高 4个百分点以上。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32号),坚持 “ 清洁生产、低碳发展 ” 的发展定位,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适应消费结构升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要求,大力发展市场空间大、增长速度快、转移趋势明显的高端制造、绿色食品、新型建材、电子信息、轻工等高成长性产业。 (五)调整优化能源 消费结构。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建设燃气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建设,实现城市燃气设施向重点镇延伸,提高燃气普及率。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加大以农村沼气为主的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力度,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 三、把好项目建设源头控制关口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过快增长。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抑制我省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 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 2010〕 48号),严格控制 “ 两高 ” (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坚持高标准建设产业集聚区,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控制 “ 两高 ” 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信贷投放。认真落实限制 “ 两高 ” 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 “ 两高 ” 产品出口。 (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 落实到县、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县、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 (八)完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落实先进能耗标准和合理利用能源的重要措施。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将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 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加强对各县、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九)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任务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 水、供电。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编制区域、流域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等专业规划时,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 (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7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河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我市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并加强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区每年要向 社会公布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产能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新建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 “ 两高 ” 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有虚假淘汰行为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每年组织开展 “ 两高 ” 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相结合、淘汰 落后产品与产品提档相结合,引导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发展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快产品结构升级。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债务清偿和转产工作,市、县级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提高考核分值比重。 五、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二)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建设。实施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 、节能产品惠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到 2015年,全部完成低效工业锅炉、窑炉、电机、变压器等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基本淘汰白炽灯,高效节能空调市场占有率达到 80以上,高效节能的冰箱、平板电视、洗衣机、电机、汽车等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三)抓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 城市矿产 ” 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 工程。依托产业集聚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到 2015年,创建 3 至 5 个绿色生态循环型产业园区、 2个循环型服务业示范项目。依托畜禽养殖集中区和大型养殖基地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 (十四)强力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推进重点排污企业废水深度治理、中水回用和清洁生产。以猪、鸭、鸡三大类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到 2015 年, 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高污染行业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推进火电行业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全面完成钢铁、化工、水泥等行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完成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和 4000 吨 /日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脱硝改造。加强铅、汞等重金属、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加快处理设施建设。 (十五)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现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市雨污分流工程,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 试点。在市中心城区建成中水回用工程和污泥处置示范工程。到 “ 十二五 ” 末,市、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5。 (十六)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市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县、区级政府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县、区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按照 “ 谁 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 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六、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十七)抓好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在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对化 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火电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单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设施改造。强化水泥和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十八)强化建筑节能降耗。加强绿色建筑的研究和实践,逐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一体化应用工作,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向纵深发 展。从建筑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审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房屋销售、产权登记发证等过程进行闭合式监督管理。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从建筑节能市场准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房屋销售等关键环节入手,凡达不到相关节能标准和规范的,一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十九)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进 “ 一小时通畅工程 ” 和 “ 大型换乘中心建设 ”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行公交优先通行制,优化城市交通信号系统,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减少交通拥堵。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 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市内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 “ 油改气 ” 工程建设,到 2015 年,基本满足公交车、中短途汽车的用气需求。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混合动力和纯电动汽车。开展公路、码头、车站等节能改造。 (二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实施 未达标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和中央空调、电梯、风机、水泵、灶具等设施节能综合改造,鼓励使用冰蓄冷和吸收式热泵供暖技术。实施公共机构节水改造工程。积极推进公务车改革,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加强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完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二十一)做好商贸流通业节能减排。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建设一批节能型商场、超市。引导宾馆、饭店减少使用 一次性用品,削减污水、垃圾及废气排放,创建绿色低碳宾馆、饭店。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在洗浴、洗染、洗车、美容美发等高耗水服务行业推广节水技术和产品。 “ 十二五 ” 时期,商贸流通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 15。 (二十二)开展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淘汰老旧农用机具。鼓励农民使用电力、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逐步推进乡镇和农村禁用实心 粘土砖工作。结合建材下乡,在农村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以解决农村生活环境脏、乱、差和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积极推进农村分散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农村生活垃圾 “ 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 ” 运行机制,因地制宜建设农村垃圾处理设施。以稻区为重点,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二十三)加强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土保持、地表水污染治理、地下水保护、城市水源地保护、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等 工程。推进城市河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加快淮河支流及中小河流的河道治理,到 “ 十二五 ” 末,力争完成中心城区和县城的河道综合治理,逐步建立良好的水环境生态体系。 (二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如建立用能、节能制度,设立节能岗位,配备器具,建立台账,实施奖罚,给予投入等。与年耗能 1000 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开展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和单位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 务的实行强制能源审计,督促限期整改。 七、发展我市循环经济 (二十五)构建产业循环式组合。依托我市非金属矿、再生资源和农业等优势资源,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符合我市特点的循环产业链,壮大我市循环经济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按循环经济的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开展循环式生产,构建产业循环式组合。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通过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建设关键链接项目,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实现土地集约利用、能量梯级 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推广循环经济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 (二十六)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积极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支持利用秸秆生产饲料、肥料、食用菌、密度板、沼气和燃料乙醇等,着力解决由于秸秆废弃和违规焚烧带来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依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和有机肥工程,形成 “ 养殖废弃物 -沼气 -有机肥 -高效生态种植 ” 循环产业链。到 2015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0以上,畜禽粪便资源化率达到 95以上。 (二十七) 加强资源再生利用。以大宗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综合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炉渣等工业废弃物生产新型建材产品,到 2015 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加快构建以城市社区分类回收点为基础、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为枢纽、分类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利用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二十八)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工业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的全防全治体系,围绕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深 度治理,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在涉重金属、有机污染物、高毒化学农药等领域开展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工作。加大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鼓励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污染源减排从末端向全过程延伸。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水资源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广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灌区节水改造,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强力推进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中水 回用率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累计下降 30以上。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有序开采地下水资源,全面关闭各类违规自备井。 (三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按照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加快培育能提供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的总承包公司。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咨询、环保设施市场化运营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力度。在市相关科技计划和专 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加快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主要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的研发。 (三十二)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低热值余气发电、新型墙材加工、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示范项目。发挥产业集聚区作用和优势,通过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孵化、承接产业转移等途径,加快促进半导体照明、高效电机、低品位余热余压利用、尾矿资源化利用、高效脱硫脱硝、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生物脱氮除磷、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等 我市急需的节能减排技术成果转化。 (三十三)加快先进适用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改造为主要途径,通过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手段,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余热余压回收、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 九、健全节能减排政策体系 (三十四)强化节能减排差别化管理政策。实行差别化的产业政策,落实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支持鼓励类项目建设,严控限制类项目建设,禁止淘汰类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差别化的土地供应政策,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地,保障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差别化的能源利用管理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灵活调整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行范围,对钢铁、水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制定差别化的环境指标管理办法和主要污 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管理办法,开展环境总量预算,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三十五)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积极推进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改革。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三十六)推进资源费和环保收费制度改革。 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修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 “ 污染者付费 ” 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扩大征收范围。研究制定高污染行业超标准排污加价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七)完善节能环保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落实国家节能 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市场占有率。研究建立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制度。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三十八)落实节能环保税收调节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号),发展我市节能服务公司。依据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落实我市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项目和产品(设备、技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7〕 215 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投入节能减排。积极做好符合节能环保条件的企业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建立完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与节能、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节 能减排信息通报。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需求侧管理。改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等非化石能源以及余热余压和生物质等发电上网。按照能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绩效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发电上网。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 2010〕 2643 号),以及有关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试点,提高电能利 用效率。 (四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建设 -经营 -转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制度,推进环保设施运营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到 2015 年,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脱硫、脱硝处理设施运营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 (四十三)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在全市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在造纸、火电行业开展现有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行业内交易试点工作。在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等高耗能行业探索开展碳排放交易。 (四十四)规范节能环保认证管理。建立 认证促进机制,鼓励市内企业积极开展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我市节能环保产品社会知名度。加强能效标识市场监管,切实保证节能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认证产品。 十一、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 (四十五)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法规条例。积极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机动车尾气控制管理办法、畜 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等规章。制订完善能源计量监督管理、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业清洁生产、节约用电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等政策措施。 (四十六)严格执行节能减排对标活动。严格执行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纺织、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对标活动。落实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建立满足实现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 (四十七)强化重点污染 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排污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控、省控的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化工等重点排污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其中火电机组、城市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污染源要同时安装工况监控系统和排污超标预警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基站和环境监控平台建设,做好监控基站运行管理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 费的重要依据。加强综合利用认定监管,通过认定的火电、水泥等企业要逐步安装综合利用在线监控装置。 (四十八)加强节能减排监察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 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未按规定取消烟气旁路以及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扣减脱硫电价款。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九)推进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的节能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在整合市能源监测所的基础上成立我市节能监察和节能评估机构 ,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完善节能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积极推进县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到 2015 年,县级基本建立节能监察机构。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 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五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 “ 十一五 ” 节能减排结果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区和有关企业。各县 、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五十一)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 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季度监测分析机制,发展改革、环保、统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商务、能源、畜牧、电力、石油等部门要强化协调联动,加强节能减排指标跟踪监测,适时进行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建议。 (五十二)严格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任务与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强化各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相关部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责 任感,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县、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通报组织部门,对企业的考核结果通报所在辖区政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增强全民节能减排意识 (五十三)加强节能减排教育 培训。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强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危机意识。开展以节能减排为内容的学校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引导中小学生、幼儿从小树立节能环保的观念。各类高等院校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自身优势,突出特色,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教育培训。各类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节能减排知识培训。 (五十四)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广电、文化等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纳入重要宣传内容,每年制定实 施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栏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每年一度的全市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五十五)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 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行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五十六)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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