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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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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余府发〔 2012〕 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新余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 一二年一月九日 新余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十二五 ” 时期,全市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 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与生态相融合、人与自然相协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积极融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适度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倒逼机制;把落 实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把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与推动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内涵,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2.206 吨标准煤(按照 2005 年价格计算),比 2010年下降 17,比 2005 年下降 33; “ 十二五 ” 期间,实现节约能源 335 万吨标准煤。 2015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 2.28万吨,比 2010年下降 7.2;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 0.244万吨,比 2010 年下降 1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5.477万吨,比 2010年下降 12.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 3.33万吨,比2010 年下降 2.1。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全市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 容量及全市产业布局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节能减排目标,并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各有关单位要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 十二五 ” 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明确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的统计,建立和完善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 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办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面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方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 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制 ”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 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建设行为的通知(发改产业〔 2010〕 1635 号)。严格控制 “ 两高 ” 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作用,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 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 “ 两高 ” 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 “ 两高 ” 产品出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人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年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资金支持, 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财力状况给予相应支持。完善淘汰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严格控制财政支持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 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认真执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型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全市天然气利用工作,推动全市城镇、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高耗能企业开展天然气替换工作。 到 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1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完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到 2015年,非农业比重超过 97,比 2010 年提高 3个百分点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45左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人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 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5个和 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 2-3个百分点,余热余压发电能力达到 30 万千瓦,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 节能改造 20 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 十二五 ” 时期,形成 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分阶段集中建设全市工业园区、有条件的特色产业基地、重点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现工业园区都建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 2015年, 全市新增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 10 万吨、工业园区污水日处理能力 20万吨,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8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50,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10,工业废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 16 万吨、 2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 0.8 万吨、 0.1 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 0.7万吨;推进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 0.9 万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市水务局,市规划局)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争取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行)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省政府 安排,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各地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 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根据国家安排,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重点推进年耗能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节能,开展工业企业能效提升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实施节能改造。实行重点耗能企业干部挂点联系节能工作制度,安排市直和县区领导干部各联系一个企业。发改、工信部门每年分别组织对进入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的企业和 “ 能效提升行动 ” 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并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属企业要接受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通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动,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节能 160 万吨标准煤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进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 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提高原煤入洗比率,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施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 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推进以袁河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十七)强化建筑节能。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制定并实施行动方案,从规划、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方位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做好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 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节能改造,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与亮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八)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强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开展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基本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加快 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农村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部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 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二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耗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能源局)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加快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指导各县区抓好第一批省级循环经济试 点单位的实施工作,督促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按照国家批复的 “ 城市矿产 ”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向国家做出的承诺,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分宜县人民政府)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专项规划,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 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编制全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及绿色矿山建设专项规划,加强共伴生及低品位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到 2015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0以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二十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推进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力争矿产、废旧金属、工业固废等类型的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国家示范城市,实施好钢铁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国家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 “ 三位一体 ” 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培育一批可再生资源专业回 收、处理、利用企业,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在重点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进行循环化、生态化改造,完善产业配套,延伸产业链,各级各类园区均建成省级生态园区,建成 20个以上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二十六)提升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乡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合理设计和配置垃圾分类回收设施,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到 2015 年,袁河流域 周边乡镇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能源局) (二十七)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大力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 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30。(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 工信委,市农业局,市住建委)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各级、各部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推动组建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 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重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 (三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配合做好节能减排技术 政策大纲、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力争我市更多的先进适用技术列入国家推广应用范围。建立全市技术推广工作机制,重点推广螺杆膨胀机、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技术。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 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三十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示范城市建设。合理利用国家节能减排财政资金,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能源,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二)完善财政 政策。加大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投入,逐渐提高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规模,大力争取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支持,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深化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以及财政补贴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十三)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省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全面落实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落实好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好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 “ 两高 ” 产品出口,鼓励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能源局) (三十四)加强金融服务。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提高 “ 两高 ” 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落实绿色银行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 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贯彻落实节能环保政策法规。积极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三十六)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有关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 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体系,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切实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参数等数据,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方,暂缓审批该城镇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级建设资金。(责任 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 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 十、加快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的推广 (三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减排、经济原则,优先调度水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规范有序 用电。(责任单位市能源局,赣西供电公司) (四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要求,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研究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和借鉴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 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进一步增强节能中心、节能监察中心能力,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和完善节能新机制、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机制。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镇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 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各地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广电局) (四十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消费习惯。(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四十五)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 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为,做节能减排的表率。(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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