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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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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doc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内建科函〔2012〕400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房管局、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我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二年七月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2011-2015)前 言建筑节能是国家可持续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方面,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减少温室气体和有害气体排放,促进建筑业科学技术水平提高,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在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的同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促进经济的增长,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深入推进全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现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安排等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提出内蒙古自治区2011-2015年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指导“十二五”时期全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目 录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二)“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三)发展面临的形势二、“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工作原则(三)发展目标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主要工作(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二)加强建筑节能配套标准制定(三)健全完善节能材料市场准入制度(四)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五)抓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六)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降低二次装修浪费(七)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八)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九)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十一)推进农林牧区建筑节能(十二)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三)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十四)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四、保障措施(一)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完善建筑节能政策调控体系(三)强化建筑节能市场监管(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领导(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五、组织措施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十一五”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建筑节能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围绕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加强法规标准建设,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1、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编制并颁布了以下文件和标准(1)关于在全区开展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安排(内建科〔2005〕50号)(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墙体保温新技术(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05]148号)(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建科[2005]149号)(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内建科〔2005〕164号)(5)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07)(6)内蒙古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2008)(7) 内蒙古自治区围护结构外保温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ZL保温系统)(NMT2005-02)(8)CL结构体系技术规程 (DBJ03-24-2006)(9)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器保温及就位桥架(DBJ03-26-2007)(10)农村牧区户用沼气图集(DBJ03-25-2007)(11)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荐图集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聚苯板薄抹灰 CK保温系统(NMT2007-01)(12)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荐图集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聚苯板薄抹灰 JY保温系统(NMT2005-01)(1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荐图集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 TS保温系统 (NMT2006-01)(14)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荐图集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聚苯板薄抹灰JK保温系统(NMT2005-03)(15)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推荐图集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ZL保温系统(NMT2004-01)2、建筑节能科技攻关取得新进展“十一五”期间实施了“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关键技术”、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等项目,这些科研攻关项目的组织实施,使一系列建筑节能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得到突破,形成较多科技成果,其中地方节能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11本,发明专利15项,科技论文150余篇等。3、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新成绩根据国家及地方建筑节能要求及政策保障,围护结构推广使用高效节能保温材料复合墙体,作法合理构造简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日益广泛,全区共有26个市县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地源热泵技术,被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累计示范面积约550万平方米。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全面展开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区非节能建筑总面积约3.3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2.6亿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已完成改造806.8万平方米。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的筹集,自治区政府主席办公会决定按照11的比例与中央财政进行匹配,不足部分由各盟市自行匹配解决。其中2008年全区完成改造面积76.8万㎡,2009年全区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30万㎡ ,2010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0万㎡,“十一五”期间合计完成806.8万㎡。5、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工作2007年,自治区被列为示范省市区之一,申请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0万元。2008年,我区深入开展建筑能耗的统计、审计、公示及监管平台建设,申请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32万元。2009年以来,内蒙古工大、农大、师大、财院、科大、民大等6所高等院校相继被列为节约型校园示范院校,累计申请到2735万元配套资金。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成效显著“十一五”期间,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主要特点一是覆盖地域广泛,示范项目分布在12个盟市10个旗县;二是项目管理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达到了预期效果;三是技术类型全面,主要包括(1)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土壤源、水源、污水源热泵,温泉余热利用)。(2)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利用技术。21个光热示范项目累计示范面积约550万平方米,申请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2.16亿元,26个光电示范项目,申请到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3.0亿元,示范项目完成后,每年可节约能源35.9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94万吨,减少悬浮颗粒物排放1584吨。2009年8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变了示范形式,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及示范县工作,我区赤峰市被列为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锡盟太仆寺旗、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兴安盟阿尔山市成为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获得国家专项补贴共计12250万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开展,标志着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迈上新的高度,为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的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7、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稳步提高从2005年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到节能50,2009年又将居住建筑提高到节能65 ,赤峰市已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从50提高到65的试点工作。8、供热改革稳步推进(1)集中供热普及率不断提高全区市县(旗)中心镇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供热系统设计采用分户控制,逐步向热计量收费方向发展,且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赤峰市已开展试点工作。9、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加大(1)自治区政府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入2008年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分别配套了3960万元和2.24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保证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完成。(2)自治区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投入自治区政府为可再生能源项目安排专项配套资金 2200万元。保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财政部确定的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的“三步走”战略的执行。(二)“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1、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建筑节能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发达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速度较快,经济欠发达地区较慢。例如,呼、包、鄂、赤峰地区速度较快。(2)城市建筑全面实行节能标准,农牧林区尚未完全执行节能标准。2、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缺乏监督管理和考核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力度还不够。个别地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贯彻强制性标准不坚决,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发现问题纠正不及时和处罚不严厉。3、建筑节能检测滞后检测机构较少,没有建立健全完善的能效测评和标识制度。建筑建成后是否节能、是否达到国家节能建筑标准要求,没有强制进行能耗测评和确认。也没有对实际运行中的建筑能耗进行检测和评价。4、供热体制改革滞后热能分户计量工作滞后,各地区热能分户计量工作仅在试点阶段,没有普遍开展。节能建筑和非节能建筑采暖费征收执行统一标准,建设单位、供热企业和产权人均未受益,体现不出节能建筑的优越性。5、建筑能耗报告制度尚未建立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对民用建筑基本信息和能耗信息、民用建筑集中供热信息、能耗统计、建筑集中供热(冷)信息和建筑节能信息(其中建筑节能信息包括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以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建筑三部分内容。)进行统计,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和约束机制。6、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难度大随着国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步伐的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属于严寒地区,东西跨度大,气候分区多,尽管既有建筑能耗高的问题突出,但是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类形复杂、改造费用大、资金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相对缓慢,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三)发展面临的形势1、绿色建筑全面推进开展绿色建筑的工作在全区已经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应尽快编制和颁布,有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住宅产业化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编制工作也应同步进行,以保证内蒙古自治区推广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的应用技术顺利实施。2、住宅产业化全面发展“十二五”期间,全区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区住宅建筑建设占总建设建筑面积比例将不断扩大,不断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实现土建和装修一体化施工,以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减少二次装修的浪费。3、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将全面推广,内蒙古自治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丰富。目前可再生能源应用类型主要为太阳能、风能和地源热泵,包括太阳能热水和地源热泵采暖供热、太阳能、风能照明,重点应用于公共建筑,加快在居住建筑中的推广使用。二、“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城镇化、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实现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为目的,全面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事业。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丰富的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二)工作原则1.节能标准提高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并重。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在提高建筑整体节能效果的基础上,实现热用户供热计量,鼓励行为节能。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常规能源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行业中的应用比例。2.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并举。完善各项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依法引导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实施各盟市、旗县各部门建筑节能发展目标任务分解和责任管理机制,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完成建筑节能指标和任务的绩效考核。注重发挥市场推动和调节作用,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模式,用经济手段调动建设投资人、使用人、管理者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建筑材料、技术产业,满足对节能建筑、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及节能运行管理技术的市场需求。3.推广建筑节能新产品与规范市场相结合。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和节能服务市场的监管,引进推广建筑节能新材料,保证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淘汰落后的材料、产品和建筑用能技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建筑产品市场。调动自治区科研院所的积极性,研究开发适合自治区需要的高效节能的用能设备与产品,鼓励建筑节能工程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三)发展目标1.全区旗、县以上城市新建居住及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2007)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修订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2.完成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实施改造面积5000万平方米。培育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三个示范城市。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因地制宜地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可再生能源示范市、县的示范作用,加快全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步伐。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中,强制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根据资源条件推广热泵系统应用。在适合发展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的地区,鼓励热泵技术,并优先发展土壤源热泵应用技术,完善和推进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技术。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指导和跟踪考核,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鼓励相关企业积极申报绿色建筑项目,“十二五”期间累计新建绿色建筑1500万平方米,达到国家三星绿色建筑200万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从单体建筑向绿色园区扩展,建成一批绿色低碳园区。5.推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节作用,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新型框架结构、框剪结构、钢结构、新型砌块结构体系,制定煤矸石砖、粉煤灰砖、粉煤灰加气块、混凝土保温砌块以及各类轻质高强、性能优良的内墙板等新型墙材的应用技术规程,争取到“十二五”期末,新型节能墙材应用比例达到60以上。三、“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主要工作(一)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与管理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程的监督、管理,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定期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对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贯彻执行。3.落实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二)加强建筑节能配套标准制定1. 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3.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4.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5、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6、适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规程。(三)健全完善节能材料市场准入制度1.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节能材料和节能门窗执行复验制度。2.对竣工的节能建筑开展评估认定,对屋面保温材料、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开展节能认定工作。3.建立和实施节能建筑和节能材料的标识制度,通过节能标识向社会公示节能建筑和节能产品的节能指标。(四)加强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建筑节能相关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通过对社会发布技术开发应用指南,技术政策和技术公告,推荐先进技术和产品,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产品,引导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方向。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专项产品研发基地,联合研究发展中心,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形成完善的建筑节能创新体系。“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建筑节能和资源节约重点发展技术与产品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成套技术。重点发展适合内蒙古地区气候条件的各种节能墙体、屋面及门窗,特别是高效外墙保温和高效节能门窗,开发各种新型高效节能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2.高效率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加大供热厂、热力站和供热管网节能改造技术研发力度,开发和应用采暖温度控制与热量计量技术,开发利用多种能源,不同规模的集中式供冷系统。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适用技术。根据既有建筑结构和使用条件,开发墙体、门窗、屋面,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节能改造应用技术。4.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技术,包括太阳能供热制冷、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成套技术,加大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推广力度。5.推广建筑能耗监测技术和建筑能耗计算分析软件,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五)抓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加快成熟节能技术、产品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1.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推广中水利用和雨水的收集利用技术,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推广节水用具。2.重点推广新型高效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高效节能门窗、供热采暖系统温度分户控制和热能分户计量技术。3.做好太阳能、风能、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4.大力推广HRB400以上高强钢筋和C60以上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5.发展绿色照明,推广LED照明、节能光源。在办公和商业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公园广场照明、夜景照明等场所,推进公共照明节能。6.发展建筑智能化系统,推广大型公建、住宅小区通讯技术和环境智能控制技术。7.推广供热系统节能、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等技术与设备的应用。(六)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降低二次装修浪费1.从转变住宅发展方式着手,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现住宅产业由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工业化转变。实现住宅设计的标准化,部件、构件生产的工厂化,现场施工的机械化和土建装修一体化。2.尽快全面限制毛坯房上市交易,降低二次装修造成的浪费,减少可能对建筑结构安全的破坏。3.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产品认证淘汰制度,提高住宅的实用性、舒适性、经济性、安全性和耐久性。(七)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确立从规划、设计、施工、使用、维护和拆除再利用全过程的建筑节能理念。建立对达不到使用年限的建筑拆除实行论证、备案制度。(八)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强化实施主体责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行政府统筹原则。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要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计量温控系统的改造要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3.建筑抗震加固、改建扩建要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同步实施,提倡对居住小区进行建筑节能、给排水、燃气、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的综合改造。(九)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热计量收费改革1.组织供热资源整合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从2013年起,新建建筑及完成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供热计量改造。2.制订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低保户等困难群体采暖费救助办法、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装置维修检定费用负担办法等配套政策,妥善解决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保证供热计量收费改革顺利进行。(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1.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和各盟市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检测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2.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建筑能效定额与超额加价政策,促使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3.全面推进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十一)推进农林牧区建筑节能结合农林牧区住宅建设,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建设项目。采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方式,制定适合本地区农林牧区住宅建设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十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大力推进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除有景观特殊要求的地区外,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中,按与建筑物同步投资、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销售、同步纳入物业管理的原则,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鼓励新建(改造)学校、医院、酒店、集体宿舍等公共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对别墅、农村住宅、村镇公共建筑等小体量低层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解决生活热水和冬季采暖的部分用能需求。2.根据资源条件推广热泵系统建筑应用技术。在适宜发展浅层地热能建筑应用的地区,鼓励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通过改造使用浅层地能热泵系统,并优先发展地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解决部分采暖、制冷和生活热水的用能需求。3.结合污水管网建设计划,推进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项目。积极推进利用热泵系统使用电厂余热供热。4.鼓励具备一定规模和管理条件的城镇、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降低太阳能光电上网转换或蓄电配套设施的建设成本,实现太阳能光电设备的稳定运行。对有条件的建筑,在公共区域(走廊、车库等)鼓励使用太阳能集中光伏照明系统5.根据资源条件推广风能应用。在适宜发展风能应用的地区,鼓励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使用风能系统。(十三)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示范1.组织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化重点应用技术攻关,重点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业化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结构体系,推广土建和装修一体化施工。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隔声、日照、通风等物理性能,改善墙体屋面防水性能,提升设备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住宅产业化。2.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推进力度。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达到国家发布的绿色建筑标准。(十四)抓好建筑节能示范工程1.积极发展绿色建筑;2.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节能改造、照明节能改造等示范;3.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示范工程。4.开展太阳能热水在高层住宅的应用,将太阳能热水供应模式、管理模式等工程列为重点示范工程。四、保障措施(一)完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1.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推广绿色建筑、民用建筑节能等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2.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加大标准贯彻力度根据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验收规范,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相关建筑节能标准。(二)完善建筑节能政策调控体系完善支持政策,建立建筑节能的资金保障机制。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监管平台建设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成果的推广。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开辟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绿色渠道,落实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政策。在资金、贷款、收费价格等方面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给予支持。(三)强化建筑节能市场监管1.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监督管理加强对新建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环节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100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清退出建设市场。对新建的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组织能效测评,保证达到立项审批和设计的节能水平。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不断总结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规定,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农村新建和既有住宅节能改造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体系。2.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与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节能的材料、设备、制品的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对违法销售、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贿赂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直至将违法者清退出建筑市场。加大推广新材料和淘汰落后产品的力度,加快调整建筑节能市场产品结构的步伐。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检测、登记备案制度,支持行业协会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产业化住宅部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的认证工作。3.加强对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节能运行的监督管理强化建筑能耗计量、监测技术基础。建立公共建筑和供热企业的建筑节能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等节能长效机制。4.强化对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认证机构、诚信信息记录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建筑节能检测、认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自律机制,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商业贿赂行为,取缔违法检测、认证机构。(四)加强建筑节能的科技支撑和产业保障1.加快研究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2.强化建筑节能科技发展的促进机制,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设备生产单位合作,组织新材料、新设备研发与科技攻关。引进高新技术产品,组织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快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的标准化进程,促进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3.鼓励建设工程节约建筑材料和使用可重复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快建立循环利用型建筑材料的收集、运输、再加工、应用的产业链,降低建筑材料生产过程的能源与其他资源消耗,抑制建筑材料资源需求的高速增长。(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展会、公益广告、交流研讨、典型案例、现场会等载体和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向全社会宣传建筑节能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及建筑节能的意义,让各单位和公众知晓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责任、义务;让公众自觉参与到建筑节能工作中来,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六)加强建筑节能组织领导1.加强各级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在统筹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产业调整、环境保护的基础上,统一领导建筑节能各项工作,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安排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财政预算,并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业绩考核。2.完善考核制度完善建筑能耗计量、监测体系和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立我区各级政府的建筑节能发展指标体系和建筑业施工能耗指标体系,逐步实现建筑节能与施工节能成果可量化、可监测、可考核。完善全区各级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将建筑节能发展量化指标纳入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之中,使之成为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七)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与专业技术队伍的能力建设1.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机构与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和加强各盟市、旗(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完善和加强民用建筑设计、施工阶段和公共建筑、供热单位节能运行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强化建筑节能工作的协调推进能力和执法力度。2.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标准、技术的专业培训。将建筑节能列入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考核内容,提高建筑节能专业技术和管理、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的落实。五、组织措施1、明确规划任务,做好统筹协调。自规划发布之日起,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年,落实实处,组织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通过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保证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完成。各盟市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做好地方规划,制定发展战略、主要目标,明确重点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现“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2、对规划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各级主管部门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客观实际,适时调整计划,确保计划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注意事项

本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的通知.doc)为本站会员(气候使者)主动上传,环境100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环境100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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