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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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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府办字〔 2015〕 111 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 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 年 4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安市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 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 2015〕 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 2015 年底,单位 GDP能耗、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16、 17,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6.8、 12.3、 10.8、15.0。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 积极化解过剩产 能和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在 “ 十二五 ” 期间已淘汰铜冶炼 1.5 万吨、水泥 62.8 万吨、造纸 8.05 万吨、制革 37万标张的基础上,于 2015年底前再淘汰水泥 10 万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 加快发展节约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 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到 2015年底,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 32.5,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50.5。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组织实施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积极培育 “ 节能医生 ” 、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等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一批有实力的节能咨询服 务和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到 2015 年底,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 100亿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3. 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落实压减煤炭消费政策措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上耗煤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到 2015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 “ 由增转降 ”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开采高硫高灰煤炭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全面完工峡江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建设新干航电枢纽工程。加快泰和天湖山、钓鱼台、遂川清秀山、永丰灵华山 等一批风电项目建设进度,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加快推进西气东输三线(东段)管线工程建设,力争 2015年全市天然气消费量达到 3942万立方米。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公共机构、工商企业和居民家庭,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到 2015 年底,力争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 20万千瓦,占全市电力装机比重达到 5.8。(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安监局负责) 4. 强化能评环评约束。加强能评、环评监管,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能耗、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严把好项目能效排污关口。落实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政策。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暂停新增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能评、环评审批;对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污染反弹区域,从严审批大气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5. 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 。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应用、半导体照明、数控机床等先进技术装备。实施能效 “ 领跑者 ” 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继续落实消化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步伐,督促已建成的井开区污水处理厂、遂川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青原区富滩污水处理厂尽快投入运营, 2015年实现新增工业园区日处理污水处理能力 4万吨。加大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力度,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到 2015年底力争实现城镇污水集中日处理率达到 80。加快推进城区垃圾压缩站、城 镇垃圾中转站建设,升级改造现有垃圾处理设施,完成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并正常稳定运行,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到 2015年底力争实现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到 65。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加快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到 2015 年底, 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废水贮存设施,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吉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负责) 6. 加快更新改 造燃煤锅炉。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到 2015 年底,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地方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达标改造,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改电锅炉或天然气锅炉。(市发改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7. 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油品行为。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管,加大油品抽检力度,对油品质量不达标的加油站,依法依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 顿、吊销证照、公开曝光等方式,加大惩处力度。制定出台淘汰黄标车鼓励办法,实现 2015年底淘汰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并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通过网络远程监控与驻线监管、日常考核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方式,规范检测行为,强化检测质量控制,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销售,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和转移登记手续。(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8. 强化水资源节约和污染防治。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加强重点取用水单位节水考核工作,鼓励高耗水行业开展节水改造。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和全省统一部署,出台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和水质良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深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严格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 “ 禁养区 ” 和 “ 适养区 ” ,明确“ 禁养区 ” 退养时间节点,严禁赣江最高水位线外一公里内化肥施用量大的农业活动。加快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严格建立与养殖场规模相配套 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强工业污水排放控制,严格执行赣江流域重点行业污水排放特别限值。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确保 2015年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不低于 88。(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负责) 9. 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按照 “ 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 的原则,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建设,加强粉煤灰、尾矿、污泥、垃圾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快污水循环处理回收等环 保设施建设,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力争 2015 年成功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井开区获批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推动井开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园区,支持吉安高新区、吉州区、新干县、万安县等园区创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支持吉安市循环经济产业园、河东经济开发区、遂川县工业园、永丰县工业园等园区创建省级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加快我市尾矿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推进吉安市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永丰县碳酸钙产业废物综合利用、安福县杨家桥铁矿区尾矿综合利用等申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 双百工程 ” 示范基地。推进吉安 市餐厨垃圾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医疗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试点工作,加快创建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大力推广农业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实施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重点工程,鼓励和发展秸秆食用菌、育苗基料、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等新技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的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负责)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10. 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 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推进一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到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25以上。继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严格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考核,督促万家企业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科学系统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积极配合培育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国有企业要率先垂范,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降碳目标。到 2015年底,万家企业 实现节能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摸清碳排放源,配合做好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平台建设。(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 11. 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到 2015 年底,各地严格执行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并全面落实到具体项目。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城、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鼓励应用低辐射镀膜 玻璃绿色建材。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2.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化 “ 车船路港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加强高效环保、环境友好的交通运输技术研究和推广,鼓励 LNG、 CNG等新能源车辆在客货运输中的推广应用, 2015年公交、环卫等行业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加大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新型运 输组织方式推广力度,力争 2015年甩挂运输承运比重达到 5。积极发展现代物流,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实施公交优先、公交优惠、公交优质 “ 三优 ” 工程,推进 “ 公交都市 ” 创建活动,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 ETC)建设。加快生态绿道建设,启动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系统、神岗山观光小火车、 BRT快速公交系统、吉泰走廊轻轨系统规划建设。到 2015年底,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14年降低 2.4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 责) 13. 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公共机构节能监督考核。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推进无纸化和低碳节能办公,推进政府低碳采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建成 6家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继续抓好 “ 绿色回收进机关 ” 活动。认真策划和开展 “ 全国节能宣传周 ” 系列活动,推进节能新技术,推广绿色照明产品。到 2015 年底,力争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时期降低 12的目标。(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 (四)强化技术支撑。 14. 强化技术创新。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大力推进水泥、铜加工、火力发电、钢铁、化工、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建设,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加快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智能网络技术等前沿关键技术的研发,开发和应用成熟技术工艺、装备,加快联合创新载体建设,着力打造集研发、集成应用、成果产业化、产品商业化于一体的绿色低碳科技产业链。积极开展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 专项,力争在水泥、化工、有色冶金、轻工等行业源头控制及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积极创建国家、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发展一批由创新示范企业主导、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负责) 15. 加快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落实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技术申请列入国家节能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形成新增节能 能力 4万吨标准煤。在铁尾矿综合治理中,推广 “ 富集 -磁选 -重选 ” 合选矿技术,提高铁矿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在畜禽规模养殖领域,推广农牧结合、发酵床养殖、畜禽粪便养殖蚯蚓和狐尾藻人工湿地等污染治理新模式。积极探索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做好煤电行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技术,生物质发电、太阳能、风能新能源技术等推广应用工作。(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三、政策扶持 16. 完善价格和收费支持政策。落实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扩大应用面并逐步扩大峰谷价差。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行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到 2015 年底前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调整后的标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吉安供电公司、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利局负责) 17. 强化财税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规范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 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推进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并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及暂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清理取消各种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收费基金。落实国家、省节能减排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设备和产品。积极配合省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18. 推进绿色融资。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 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大力发展绿色信贷,实施差别化定价机制,对节能环保企业和绿色信贷项目实施优惠利率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鼓励节能环保企业挂牌新三板,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融资。逐步把企业新建项目的环评、能评及节能环保认证、奖励等节能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并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我市设立电子信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实现电子信息产业提速升级。(市政 府金融办、吉安银监分局、人行吉安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19. 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公布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以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机关、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机构名单,促进高效节能产品消费。对获得能效 “ 领跑者 ” 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严格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办法、节能和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 虚标行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20. 建立节能量、碳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落实省关于节能量交易相关工作要求,配合省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探索。配合省级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积极引导高能耗企业参与全省碳排放权交易。积极配合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并及时跟进做好相关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21. 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落实国家能效标识相关政策,鼓励终端能效产品生产企业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组织开展能效 标识专项检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督促企业落实能效标识备案制度,加大对能效虚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引导企业申报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落实能效标志、环境标志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22. 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积极配合建设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上年度售电量和最大负荷的 0.3节约电力电量指标,并对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给予支 持和配合,鼓励和支持电力用户用能数据接入平台,提升平台应用水平。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加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预测,落实有序用电工作规定,利用经济、技术手段实施好有序用电。(市工信委、吉安供电公司负责) 23. 加强统计预警和运行监测。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公告。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 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根据省统一部署,到 2015 年底,力争基本建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 2015 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 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4. 严格执行法规标准。严格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江西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积极配合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制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认真实施国家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研究制定重要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制要求。(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25. 强化执法监察。着力强化县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提高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水平,到 2015 年基本完成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发改部门要对及时开展万家重点用能 企业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依法查处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探索建立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在节能减排执法中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五、组织领导 26.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能耗增量控制目 标附后)。严格实施单位 GDP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 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27. 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会同市环保局、市工信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和企业的监督指导,抓紧制定出台对进度滞后地区的帮扶督办方案,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等要全面加强监管,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28.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 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29. 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意识。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化公众互动平台, 加大对节能环保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建立快速反应的节能环保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群众关心的节能环保问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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