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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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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鸡政发〔 2013〕 5 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业经 2012 年 12 月 4 日市政府14 届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 年 3 月 6日 鸡西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 2011〕 109号)精神,确保实现我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市万元 GDP 能耗下降到 1.3061吨标准煤(按 2010年价格计算),比 2010年的 1.6125 吨标准煤下降 19; “ 十二五 ” 期间,实现节约能源225 万吨标准煤。 2015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3.95万吨和 0.325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4.37万吨、 0.369万吨分别下降 9.5%(其中工业排放量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0.0%)、 12.0%(其中工业排放量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2.0%);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2.50万吨、2.96 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2.50万吨、 3.02 万吨分别减少 0%、 2.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县(市)区、各行业。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 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责任。 2011年全市万元 GDP能耗较 2010 年下降 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 2010年下降 3.8%、氨氮排放量在 2010 年基础上下降 2.4、二氧化硫排放量与 2010年持平、氮氧化物排放量增加控制在 3以内。(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县(市)万 元 GDP能耗指标、区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着力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核定,建立排污总量控制档案,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县(市)、区单位 GDP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五)加 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 5 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单位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 决 ” 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办负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逐步推行主要行业单位产品或者单位工业增加值 污染物产生量评价制度,降低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强度。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分别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加快淘汰电力、钢铁、水泥、煤炭、焦炭等行业落后产能,并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 十二五 ” 期间,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减排化学需氧量 0.05 万吨, 减排氨氮 0.001万吨,减排氮氧化物 0.234万吨,减排二氧化硫 0.225万吨。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市投资项目;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停止供电;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鸡西电 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八)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突破一批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节能环保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加快实现产业化。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推进建材、化工、钢铁、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生产设备数字化和智能化,优化工业生产工艺流程,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充分发挥服务业在产业优化升级 中的支撑作用,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战略突破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4%和 10%左右,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50亿元。(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九)调整能源结构。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煤层气。到 2015年,全市风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煤层气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35万千瓦、 15 万千瓦、 8.25 万千瓦和 9万千瓦。(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实施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 “ 十二五 ” 期间,力争形成 1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加快申请核准以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新建改造项目,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到2015 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 行效率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5个和 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 2 至 3 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到 2015 年,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和 3 万人口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 17 万吨,新建配套管网273 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 脱硫,消减二氧化硫新增量;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等工程建设,形成闭合循环链条。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重点建设虎林市、鸡冠区、城子河工业园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及省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国家级循环经 济试点企业。在工业、能源、农业等领域推动实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十三)扩宽节能减排融资渠道。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 ” 原则,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重点节能减排工程所需资金采取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直接融资和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解决,各级政府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切实承担起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给 予适当支持。(市财政局、市物价监管局、市人民银行负责)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 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建立重污染行业退出机制,提高污染行业准入条件。对电力、钢铁、水泥、造纸、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 “ 十二五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方案,实现节能 54.4 万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 ,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和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和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和省出资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办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 、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新增热电联产机组容量 193.5 万千瓦。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和中水回用力度,以造纸、印染、化工、制革、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和饮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 提高脱硫效率,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信委负责) (十七)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从 2011年起城镇新建居 住建筑全面推行 65的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推行 50节能标准,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 100、施工阶段达到 99以上。实施 “ 节能暖房 ” 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达到 65,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达到 75。制定和实施不同类型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对 80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装配式节能住宅。推动农村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和 应用,农村新建住宅基本达到节能 50的标准。 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城市照明节能率达到 15%。(市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物价监管局负责) (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适合高等级公路负载能力的多轴重型车辆汽车以及短途集散用的轻型低耗货车,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大中型高档客车,大力发展适合农村客运安全、实用、经济型客车。引导道路运输企业使用天然气、混合动力等燃料类型的营运车辆。支持在干 线公路沿线建设天然气加气站等替代燃料加装设施。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向船舶大型化、专业化、节能化、环保化方向发展。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对客车实载率低于 70的线路不投入新增运力。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发展专业化运输、多式联运、货运拖挂甩挂运输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建立以主枢纽为货运节点的道路货运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发展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完整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物流。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 能改造。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环保等部门联运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政策,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提高机动车准入标准,实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管理办法,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建设交通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运输效率。(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商务局、市环保局、鸡西铁路车务段、鸡西机场分公司 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全市粮食主产区建设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实施农田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有效治理因氮磷流失造成的农田面源污染。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建设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促进现有分散养殖和养殖专业户集中养殖和管理,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60以上 。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农委、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负责) (二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加快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强宣传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市直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的意见。指导县(市)、区做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制定县(市)、区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大财政资金对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资金向循环经济领域聚集。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加快推进省龙煤集团鸡西分公司、虎林市、鸡冠区、城子河工业园区等国家、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县(市)区、园区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和 管理。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对重点污染企业全面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治理,从源头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营养诊断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长残留除草剂实现无害化使用,绿色防控面积普及率达到 60%以上,全市农田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减少 50%以上。(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农委等单位配合) (二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 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加快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矿山机械、轮胎、钢材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和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推动再制造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 拣中心、集散市场 “ 三位一体 ” 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牵头) (二十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市城乡建设局、市环卫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二十七)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到 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21。(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进一步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投入力度,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在每年各类科技计划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资金安排比例,重点项目实行重点倾斜,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重 点研发、产业化示范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继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在市节能减排、科技攻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等部门计划中,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 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发布全省年度重点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定期发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与新产品,定期发布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淘汰目录。加强环保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 大推广力度。(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落实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定出台计量供热价格及管理办法。对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对达到用水准确计量条件的城市积极推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促进节约用水。继续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改革,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 理费成本。积极探索我市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市物价监管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建立市节能专项资金,并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落实好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 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三)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资源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积极落实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严格落实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十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严格授信管理,坚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政策导向,将节能评估、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的重要依据。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简化信贷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投资项目,要区别增量和存量项目,不予信贷支持或者减少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授信,并采 取措施收回或者保护已发放的贷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及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市金融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等单位配合)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五)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冶金、建材、 电力、煤炭、化工、造纸、禽畜规模化养殖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要研究制定能耗、污染排放限额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六)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落实等量淘汰(置换)或者减量淘汰(置换)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来源、平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 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分别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七)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 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省和市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 1 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地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已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运行状况,加大环境督察和减排核查力度。重点加强对脱硫脱硝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检查。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强制性节能减排标准和已备案的节能减排企业产品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照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照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体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 管部门和执法单位的责任。(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九)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要改革发电调度方式,电网企业要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填埋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脱硫脱硝火电机组发电上网。继续推行发电权交易。电网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 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市工信委、市发改委、鸡西电业局负责) (四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相关单位配合) (四十一)推进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具体实施方案。大型建设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主要通过交易有偿取得。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四十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三)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在国家节能环保标准基础上,贯彻落实全省制(修)订的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加快我市节能减排技术标准 体系建设,突出抓好电力、化工、钢铁、建材、焦化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我市一批高质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节能减排标准体系,选择重点行业或者企业进行采标程度和水平分析,积极鼓励企业采用国际节能减排标准,帮助企业落实采标优惠政策。(市质监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十四)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理顺职责、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 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完善市、县的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开展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市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编委办、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加大对国家、省和市节能减排政策、法律法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机制、节能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宣传力度。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及中国水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每年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市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和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市委宣传部、市教 育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新局等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四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 10 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等单 位负责) (四十七)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附件 1.“ 十二五 ” 县(市)、区节能目标(略) 2.“ 十二五 ” 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略) 3.“ 十二五 ” 县(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略) 4.“ 十二五 ” 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略) 5.“ 十二五 ” 县( 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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