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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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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doc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葫政办发〔 2015〕 1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25 日 葫芦岛市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 发展行动计划 为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确保全面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4〕 23 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4〕 49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4-2015 年,单位 GDP 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 3.8、 3、 1、 1、 5.3以上,全 面完成 “ 十二五 ” 期间单位 GD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 17.5、 9.2、 6.5、 11、 9.5的目标任务。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 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到 2015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分别达到 43.3和 2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 号),组织申报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完善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条件,实行节能服务产业负面清单管理,规范节能服务公司行为,积极培育 “ 节能医生 ” 、节能量审核等 第三方机构。积极推进低碳认证工作,着手培育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积极实施葫芦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地区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力争 2015年底,全市煤炭消费年均增量控制在 1.7以内。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及煤炭有序替代。力争两年内天然气消费量年均增长 11。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发电能力。力争两年内每年新增非化 石能源发电装机 0.35 万千瓦,到 2015 年累计发电装机达到 14.85 万千瓦以上,占全部发电装机比重超过 3.3。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健全能评管理制度,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规范节能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全面启动能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能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强化资金引导,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形成节能能力 10 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高压电热储能、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节能能力 3万吨标准煤。积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 287.4 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 180万吨熟料产能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到 2015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0.6 万吨、 0.35万吨以上。加快兴城市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建昌县城区污水治理二期工程和葫芦岛市老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新增城市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 9.5万吨,推进建昌食品产业园区、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方大化工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工业点源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 2015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 0.2 万吨、0.04 万吨。完善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推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鼓励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人口比例。 2015年实现连山区、龙港区、兴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其他县(市)区建成区的污水管网覆盖率要达到 85以上。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建设雨污分流系统,旧城区、工业园区加快完成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工业园区初期雨水实现全部收集处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和管网,形成电厂、用水大户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再生水。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 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有计划拆除燃煤小锅炉。在现有工业区及产业集聚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组织全市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强超标车辆执法检查,采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超标行驶车辆进行排查。对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 及大型厂矿开展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监督检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强化超标车辆的维修治理。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管理。制定落实促进黄标车淘汰的经济鼓励政策,确保 2015 年底全面淘汰 2005 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或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及时予以强制报废,加大报废车辆监管力度。扩大环保绿标区建设范围,连山区、龙港区全面限行黄标车。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 年),以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和海域、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为重点,建立水环境考核体系。继续开展放心水源保障工程,启动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执行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定界立标。加大农村、农业水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调查,启动新一轮碧海行动计划。强化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四、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 )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到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年降低 21。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填报工作,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按照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推动建立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制度。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到 2015年底, 23家 “ 万家企业 ” 实现节能量 50.9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 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5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 20,完成 “ 十二五 ”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化。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大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城市客运 “ 油改气 ” 工作。2015 年,政府机关 以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更新车辆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继续发展甩挂运输等高效运输方式。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物流互联互通工作。 2015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13 年降低 5以上。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继续制定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长效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程序,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常态工作。积极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全面启动公共机构节约型办公区建设工作。 2014-201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下降 2.2,人均能耗年均下降 2.8。 五、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将资源与环境作为科技发展计划的主要支持领域,以电力、冶金、能源、石油化工、建材、医药、轻工、装备制造和环保等行业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先进成套装备研发,鼓励节能减排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市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 市场为导向, “ 政产学研用金介 ” 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节能低碳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程。带动节能低碳共性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严格落实用能设备能效控制措施,将用能设备能效等级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内容。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在高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管理系统等领域,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六、加强政 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清理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小钢铁、小水泥等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建立动态甄别和监督机制。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对燃煤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加价政策,促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结合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 收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奖惩措施,做到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县(市)区要尽快开征。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的征收管理办法。到 2015 年底,全市 6 个县(市)区全面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所得税减免政策。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将企业节能减排信息纳入金融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入节能降碳领域。 七、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国家公布 的终端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目录,促进高效节能产品消费。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约型办公区创建工作,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产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品推广目录,引导公共机构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列入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的给予适当加分。 (十九)探索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二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能效 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贯彻国家制定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确定的产品类别积极推进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认真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培育一批固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推广电能服务,做好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确保电网企业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的完成。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通过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机 制, 2014-2015年节约电量 0.45亿千瓦时,节约电力 0.35万千瓦。 八、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 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稳定运行。到 2015 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8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10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100。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节能监察体系建设,着力强化县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强化监察管理手段和能力,加大强制性监察的频率和力度。市节能监察大队加强对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5000 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节能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重点污染源名单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 公开通报,采取限制信贷、停止供电等措施打击违法企业,对涉及环境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九、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实施单位 GDP能耗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实施单位 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认真贯彻执行葫芦岛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解的煤炭消费总量年度控制目标,促进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 作。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强化重点区域污染减排,尽可能削减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重点用能地区和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年 能源消费量 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区要出台节能减排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十七)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履行好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帮扶进度滞后地区制定出台督办方案,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计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部门要抓紧完成各自目标,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二十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 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动员公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环境日等系列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低碳行为,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 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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