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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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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 十二五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 “ 十二五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 2011〕 4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 “ 十二五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 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 “ 十二五 ”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 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7〕 15 号)、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 2008〕 95 号)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 2011〕 12号)要求,结合我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签订责任书情况,确定我市 “ 十二五 ” 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总任务为实施老旧式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40 万平方米。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制定本 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葫芦岛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刘宁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郑守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刘旭东任副组长,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连山区政府、龙港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地区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张庭政担任,并抽调相关单 位业务、技术人员参加。负责开展相关技术与管理研究,进行项目筛选与完善,落实领导决策与专家意见,具体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二、改造内容及技术要求 1、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安装热源(锅炉房、换热站或支管线)计量装置,栋、户用热计量和分户控温装置。安装施工执行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建筑计量供热技术应用暂行规定。改造后的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锅炉房、换热站安装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 用电设备安装变频装置,总分水器安装水力平衡装置;对供热管网管材及保温质量进行检修,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并联环路之间(分支管线)设置水力平衡装置,将非分户供热系统改造成分户供热形式。 3、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改造。对非节能建筑外墙及屋面增设保温层,外墙采用 B1级 EPS 板挂网抹灰方式,屋面采用 B1级 EPS板加水泥珍珠岩找坡、卷材防水方式。 改造后的建筑要达到以下要求建筑具备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能力;管网达到节能和热平衡调节要求;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总体节能率达到 65。 三、改造计划 1、改造范围及实施时间 ( 1) 2011 年实施改造 40 万平方米。其中,新城区四号小区建委集资楼 4万平方米,锦化地区二中小区 5万平方米,连山区胜利小区 6万平方米,龙程花苑 5 万平方米,连山大街 20 万平方米。实施时间 2011年 8 月 10 日 -2011 年 10 月 30日。 ( 2) 2012 年实施改造 50 万平方米。其中,连山区海业小区 5 万平方米,锦化地区20 万平方米,龙港区龙泽园小区 4万平方米,辽建小区 21 万平方米。实施时间 2012年 5 月 10 日 -2012 年 9 月 30 日。 ( 3) 2013 年实施改造 50 万平方米。其中,锦化地区 40万平方米,辽建小区 10万平方米。实施时间 2013 年 5 月 10 日 -2013年 9 月 30日。 2、项目实施单位 葫芦岛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承建主体,实施工程改造并负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投资集团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的工程指挥部负责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完成改造任务。工程实施内容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控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等。 四、资金安排 经测算,节能改造工程造价约为 180元/平方米。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有利于节能减排,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计。采取合同能源的管理方式,由投资集团通过投融资的方式,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五、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相应技术标准。出台葫芦岛市集中供热建筑计量供热技术应用暂行规定,从技术和政策上对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2、改造前留存相关影像资料,改造施工全过程由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质量、进度 监管。改造后统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验收,对实际完成工程量、工作量及节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3、实行采暖费 “ 暗补 ” 变 “ 明补 ” 。为促进供热企业加强管理,增强服务意识,调动用热居民通过个人行为节约用能,减少开支,要改革现行采暖费 “ 福利型 ” 体制,采用职工采暖费随工资发放方式,变 “ 暗补 ” 为 “ 明补 ” ,使用热居民树立节能意识,实现 “ 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 。 4、按照国家、省、市对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回收投资和获 得合理利润,促进投资集团在节能减排领域发展壮大,顺利完成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减排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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