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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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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田行署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和田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 2012〕 2号)精神,结合和田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 “ 环保优先、生态立区 ” 和 “ 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 ” ,把节能减排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以提高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为核心,以加强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节约意识,提高资源高效循环利 用水平,逐步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地区万元 GDP 能耗比 2010年下降 6,年均下降1.23。其中,和田市万元 GDP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8,年均下降 1.65。全地区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氨氮(工业和生活)、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绩效目标分别控制在 3.42kg/万元、 0.53 kg/万元、 8.23 kg/万元和 18.14 kg/万元以内,较 “ 十一五 ”末分别下降 75.2、 68.7、 50.9和 30.5,最大允许排放总 量不得超过自治区环保厅核定的排放量。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完成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统筹协调,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加强指导协调。地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地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备案和汇总。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研究制订我地区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及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各行业部门要根据地区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制订符合本县市、本行业实际的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提高指导能力。 (四)抑制 “ 两高 ” 行业无序增长。进 一步强化质量、安全、能耗、环保等指标的硬约束作用,防止 “ 两高 ” 和产能过剩行业进入和田地区。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和贷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审批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煤炭、水泥、砖厂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传统产业、传统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现代化水平。加快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鼓励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 (六)调整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积极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大力推进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比重。在能源消费方面,积极鼓励和引导使用天然气、水电、光电等清洁能源,节约和替代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 三、突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七)加强能源消费的统计与计量。统计部门要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的统计分析,积极探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具体方式和有效方法,做好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的季报工作。质监部门要组织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计量监测体系,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管理,制订能源计量体系评价标准及能源计量统计与节能量审核标准。尽快建立重点领域、有关县市能源消费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及能源消费预测预警机制,按季度跟踪监测,研究分析各县市、各重点领域、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情况。 (八)加强能源行业节能。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水电、光电,鼓励发展风能。加快现有电力企业的发电机组、电网技术改造,新建热电机组必须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备。 (九)加强工业节能。大力支持电力、建材 等重点耗能、排放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节水项目。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积极应用节能技术,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 “ 十二五 ” 期间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万元 GDP 电耗以及各重点行业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 (十)强化建筑节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面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强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探索多种 改造形式,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结合安居富民工程,积极引导农村建造节能建筑。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新建民用建筑分户计量力争达到 100。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 “ 十二五 ” 期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比重力争达到自治区的平均水平。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尤其是城市公交建设,提高和田地区公共交通出行率,加大疏堵力度,引导居民绿色出行。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禁止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超过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营运市场。加强客运运力管理,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除农村客运外,其他客运班线实载率低于 70%的,不得新增运力。加强货运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积极推行公路甩挂运输。 (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办负责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并开展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各县市、各部门公共机构的资源能源消耗情况。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加大淘汰低效公务车辆,严格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引导地直机关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并逐步向县市、乡镇推广。 (十三)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农业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沼气利用力度。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支持,加快推动绿色能源 示范县建设。大力推行清洁生态养殖,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污染源防治。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 (十四)全力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实施供热锅炉和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加大对水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传统工艺、设备和技术改造力度,切实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能源消耗。 (十五)大力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鼓励和引导 绿色、低碳消费,优先使用国家鼓励推荐的节能环保型生产设备,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家电、节能办公设备,提高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份额,提高节能产品的节能能力。 (十六)加大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力度。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推进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改造提升现有治理设施。深化工业废水处理,严格标准,限期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提高污水处理水平,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置。 到 2015 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力争达到 80以上。 四、多措并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十七)大力推广循环型生产方式。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坚持减量化优先,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尤其是在农业、工业、建筑等重点领域推广循环型生产方式,从源头和全过程减少资源消费,控制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按照循环经济要求规划、建设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 (十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倡导节约使用水资源。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以农业 节水为重点,采用现代节水灌溉新技术,大幅度降低灌溉定额。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严禁超采、滥采地下水,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加大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力度。积极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再生水、工业企业处理后废水、矿井水资源化利用。 (十九)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严格的用地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按照集约利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时序。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鼓励使用戈壁、荒滩等非耕地开展各类 工程建设,提高耕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扩大禁止粘土砖使用范围,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二十)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坚决制止乱采滥采、大矿小开,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采用率,推进共伴生尾矿、废石的利用。整合并淘汰小煤矿,提高煤炭回采率。逐步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 五、建章立制,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二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地区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把自治区下 达给我地区的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按照县市、行业部门进行任务分解。地区经信部门负责重点耗能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根据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把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全地区各耗能企业。对能源消费量大、增速快和重点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县市、行业要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地区住建、交通、农业等行业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对本行业、本部门的控制性指标进一步分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分解后的目标任务报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发改委),并负责抓好落实工 作。各县市要进一步梳理县域内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企业是节能减排工作主体的原则,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要形成层层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确保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二)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由地区发改委、环保局分别负责能评、环评审批和备案。能评工作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 2010〕 2807 号)的要求。建立完善能评、环评配套 制度,严格能评、环评审查,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把能评、环评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否决性前置条件,作为项目备案的必要附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开展能评、环评,或者评审未通过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不能开工建设,有关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二十三)建立问责机制,严格节能减排考核。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 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 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坚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与绩效相挂钩、与政绩考核相挂钩的原则 ,强化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奖惩措施,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县市、企业或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二十四)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光电等非化石能源发电上网,鼓励电网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度。按照能效水平,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发电机组上网。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项目监管。地区审计局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节 能减排项目进行审计稽查,制定节能减排项目审计制度。同时,继续加大对违法用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县市、各行业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新建项目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质监、环保部门要加大项目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污染物减排监管,确保各设备运转正常,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量。 (二十六)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0〕 25 号)精神,引导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和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公共机构 实施节能改造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十七)开展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源消费量的管理。各重点用能工业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能源管理体系,将节能任务落实到分厂、车间和班组,加强节能考核监督,并制定奖惩措施。 (二十八)严格环境准入,加强环境监管。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严重项目向我地区转移。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 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对在项目建设中擅自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要限期重新组织论证并补办环评手续;对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产的要停止生产,待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在项目建设中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整改、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引发群体上访投诉的,要依法查处 。 (二十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地区监察局负责对各县市、地直相关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察,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组织措施不得力、行政不作为、抵制节能减排工作的县市及相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节能减排硬约束,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标准等违规行为。各县市、地直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节能减排检查工作,分年度组织开展本县市、本行业的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要定期报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十)严格限制生产和消费一次性消费品。 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杜绝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 “ 限塑 ”工作,在社区、学校、网络、电视以及超市开展 “ 限塑令 ” 活动,对违规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小作坊、集贸市场等进行彻底检查,从源头上对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进行遏制。加强对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和明码标价的监督,积极推进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和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建立市场内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管理制度,承担起督促检查市场内商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规定的管理责任。 六、完善措施,提高节能减排 保障能力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统计、监测、考核 “ 三体系 ” 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快节能减排监察机构体系建设,着力加强地、县市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 (三十二)加强统计监测评价考核体系建设,提高能源统计能力。加强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完善能耗统计方法。加强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对氨氮、氮氧化物的统计能力。加强节能减排跟踪监测、形势分析和预警,定期发布各县市和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强化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工业企业要设立统计机构,并确定专职能源统计人员。其他用能单位要逐步设立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断提高能源统计能力。 (三十三)加强能源计量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地、县市两级能源计量能力。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强化企业生产环节计量控制。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或上报的能源计量数据明显错误的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能源效率检测,限期整改。 (三十四)政府采购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 见,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禁止采购低能效产品,完善产品清单制度,扩大采购范围,加强评审监督。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数据的汇总与审核。加强节能减排数据的汇总、分析、审核工作,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分布在本部门、本行业的能源统计资料实行统计归口管理,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资料,由统计部门做好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根据统计部门通报结果,结合本部门掌握的统计数据及报告期内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审查核实统计资料是 否有失实情况或伪造、篡改统计记录的现象,进一步确保统计数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地区相关部门须建立能耗预报制度,按季度对能源消费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并报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积极引导,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三十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好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大型宣传活动。持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和典型经验交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十七)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区情教育,增强资源环境的危机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广播影视、文化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宣传作用,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自治区采取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宣传先进,曝光落后,积极营造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十八)兵团农十四师要协同配合做好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协同落实本实施意见,并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确定农十四师 “ 十二五 ” 及 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并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附件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各县市分解表 附件 和田地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各县市分解表 类 别 县 市 “ 十二五 ” 时期万元 GDP 能耗降低率 年度降低率 指标 属性 责任单位 一类区 和田市 -8以上 -1.65 以上 约束性 和田市人民政府 二类区 和田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和田县人民政府 洛浦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洛浦县人民政府 墨玉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墨玉县人民政府 皮山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皮山县人民政府 策勒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策勒县人民政府 于田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于田县人民政府 民丰县 -6以上 -1.23 以上 约束性 民丰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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