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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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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pdf

ICS 03.060 A11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5/T 652018 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green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2018 - 07 - 17 发布 2018 -07 - 17 实施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 3305/T 65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分类 . . 1 4 基本要求 . . 1 5 绿色专营 支行建设要求 . . 2 5.1 机构设置 . . 2 5.2 人员配置 . . 2 5.3 经营目标 . . 2 5.4 过程控制 . . 2 5.5 监测评估 . . 3 5.6 环境信息披露 . . 4 6 绿色金融 管理部建设要求 4 6.1 机构设置 . . 4 6.2 人员配置 . . 4 6.3 机构职能 . . 4 7 绿色金融 事业部建设要求 4 7.1 机构设置 . . 4 7.2 人员配置 . . 4 7.3 机构职能 . . 5 7.4 过程控制 . . 5 7.5 监测评估 . . 5 7.6 环境信息披露 . . 5 参考文献 . 6 DB 3305/T 65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银监会湖州监管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标准化研究院、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明强、蓝春锋、吴狄、缪得志、郭婷、刘韧、邹新强、钱洪文、宋波、刘一闻、吴炜、许勤峰、徐胤能。 DB 3305/T 652018 1 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的分类和基本要求,以及绿色专营支行、绿色金融管理部、绿色金融事业部的建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州市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银行业绿色金融专营机构 green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管理绿色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绿色金融专营机构。 3 分类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可分为绿色专营支行、绿色金融管理部、绿色金融事业部。 4 基本要求 4.1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应结合湖州市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发挥湖州区位优势,发挥机构经营特色,提升机构品牌形象,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 4.2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应积极建设节约型机构,不断减少运营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推行绿色办公,积极宣传推广绿色金融理念,实现绿色运营。 4.3 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应坚持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PDCA)的理念,不断追求精细化、卓越华绩效管理,在机构建设和管理方面持续改进,可参照相关评价标准开展自评,建设绿色金融管理体系。 4.4 设置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上而下建立标准化的绿色金融业务流程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扶持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的发展,推动其进行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推进绿色金融服务品牌创建。 4.5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指导并联合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探索建立以下绿色金融业务模式 a 单列信贷规模。总(分)行层面每年应单列总(分)行和绿色专营支行的绿色信贷规模,优先满足绿色领域的企业项目融资需求, 在信贷调控规模的情况下, 信贷资源向绿色专营支行倾斜,优先保障其信贷规模。 DB 3305/T 652018 2 b 单列资金价格。针对绿色领域的企业项目融资,应适当提供相对普通贷款更为优惠的资金成本价格,包括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等。 c 单列风险管理指标。 应建立科学的绿色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对绿色贷款设置单独的不良容忍度,具体可参考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的设置方式,允许绿色贷款的不良容忍度适当高于总体不良率。 d 单列信贷审批通道。应开辟独立的绿色信贷审批通道,设置专门的绿色信贷审批岗位,为绿色信贷审批提供快捷通道,减少绿色信贷的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e 单列绩效考核。应单独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信贷与绿色专营支行绩效考核机制,突出对绿色专营支行及其授信人员的正向激励,考核奖励力度应大于普通贷款。考核指标应侧重于其所创造的绿色经济增加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户数、笔数和金额,绿色授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 f 单列绿色金融产品。应加快专属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探索绿色工程项目收益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收益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水权、林权等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创新开展绿色供应链融资试点,鼓励开展以绿色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绿色金融资产证券化服务,推进绿色项目、绿色智能制造、绿色普惠、绿色消费等领域的专属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 5 绿色专营支行建设要求 5.1 机构设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建设绿色专营支行 新设绿色专营支行; 选择基础良好的支行转型升级为绿色专营支行。 5.2 人员配置 绿色专营支行内应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确保开展各项绿色业务必要的人力资源保障。 应成立专门的绿色团队,培养既懂金融又懂资源环境知识的专职绿色金融客户经理队伍。 绿色金融营销人员配备应不少于3人,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增配人员。 5.3 经营目标 5.3.1 绿色贷款 贷款资金应用于全力支持地方绿色经济产业的发展,新设绿色专营支行的绿色贷款占比应为100。 原有支行改造为绿色专营支行的,在更名前绿色贷款占比应不低于50,并承诺在更名后5年内绿色贷款占比达到100。更名前未开展绿色贷款业务的,参照新设绿色专营支行要求。 5.3.2 产品创新 绿色专营支行应根据所处地区, 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 创新开发出具备区域性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不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5.3.3 绿色运营 绿色专营支行应带头示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低碳运行,成为节能节水方面的标杆网点。 5.4 过程控制 DB 3305/T 652018 3 5.4.1 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应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5.4.2 客户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 应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的环境和社会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分类,相关结果应当作为其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绿色信贷的机控管理。应引导客户主动披露其环境信息。 5.4.3 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客户管理 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关方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分担环境和社会风险等。 5.4.4 授信管理 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实质合规要求。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授信。 5.4.5 合同约束 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在合同中应当要求客户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的声明和保证条款,设定客户接受贷款人监督等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方面违约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救济条款,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签约率需达100。 5.4.6 资金拨付管理 应将客户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决定信贷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各环节,均应当设置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终止信贷资金拨付。 5.4.7 贷后管理 对有潜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对客户经营状况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向监管机构报告。 5.5 监测评估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统计和监测分析。确保绿色金融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 DB 3305/T 652018 4 应设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指标, 将绿色金融业务实施情况纳入高管和各级绿色金融从业人员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措施。 5.6 环境信息披露 宜主动披露自身经营活动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包括 a 绿色金融服务形成的环境效益。如节能量、温室气体减排量、污染物减排量、节水量等; b 机构运营产生的环境影响。如能耗消耗、资源消耗等。 宜主动披露环境与气候因素对自身带来的风险和机遇。 6 绿色金融管理部建设要求 6.1 机构设置 地市级分支机构可设立绿色金融管理部门一级部门,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公司部等原有部门下设绿色金融管理二级部门。 6.2 人员配置 应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该部门, 并配置既懂金融又懂资源环境知识的部门负责人等绿色金融专职管理人员。 6.3 机构职能 绿色金融管理部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统筹指导并协调管理全行的绿色金融业务。制定全行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牵头全行的绿色金融管理工作,引导全行各部门在绿色信贷、绿色支付、绿色运营、绿色品牌运营等条线分工合作; 推动各部门制定绿色金融的相关标准和制度,加大与环保、发改委、经信委等政府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外部单位的绿色信息共享和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推动各分支机构贯彻绿色经营理念; 积极研究新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加大绿色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 指导行内绿色金融相关部门参照 5.4 和 5.5 建立并实施过程控制管理措施、开展监测评估,引导全行参照 5.6 披露环境信息。 7 绿色金融事业部建设要求 7.1 机构设置 城商行、农商行等法人机构可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 7.2 人员配置 应建立绿色金融业务专业岗位,专人专岗并配备相应的资源。 应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应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在员工、高级管理人员的入职教育及再教育中,安排独立的绿色金融、绿色信贷课程。应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建立培育专业绿色金融人员、绿色金融统计人员的队伍。 DB 3305/T 652018 5 7.3 机构职能 绿色金融事业部的职能包括但不限于 创新绿色金融模式。积极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绿色领域支持力度,支持创新模式在行内的复制推广; 贯彻绿色经营理念。完善行内绿色政策制度体系,制定绿色金融相关制度,引导资金积极投向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绿色交通、区域污染防治等领域; 优化绿色信贷业务流程。为绿色企业开通绿色通道,优化内部报批流程,全面提升客户的绿色金融业务体验。 7.4 过程控制 参照5.4建立并实施过程控制管理措施。 7.5 监测评估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统计和监测分析,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准确。 应在本部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设立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指标。 7.6 环境信息披露 宜统计绿色金融业务形成的环境效益,如节能量、温室气体减排量、污染物减排量、节水量等。 宜参照5.6主动披露绿色金融业务相关环境信息。 DB 3305/T 652018 6 参 考 文 献 [1]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 [2] GB/T 29118-2012 节约型机关评价导则 [3] 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 [4]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3第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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