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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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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穗节减办〔 2012〕 6 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完成我市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节能 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为动力,以优化结构、提高能效为重点,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建立节约型产业体系和消费体系,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扶持节能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为全市的节能减排工作提供重要支撑,推动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新格局,创建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城市,确保完成我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0 年下降 19.5,降至0.50 吨标准煤 /万元(按 2005 年价格计算);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0年下降 21.46、 22.99、 31.85、 30.92。产业和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和工艺水平大幅提升,能耗统计、监测分析、考核评估、专项监察等管理体制基本完善,节能标准、技术服务、资金投入等配套体系基本健全,节约型产业体系和经济增长模式初步形成。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 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区(县级市)和各行业,落实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交委、统计局) (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级市),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 大节能减排考核监督力度,各区(县级市)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年度考核,落实奖惩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六)加强能源计量、节能减排统计和监测。推进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设置能源计量和统计岗位,定期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自查,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切实加强能源消耗统计,逐步完善涵盖全社会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和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 查体系,建立主要企业和单位用能监控体系。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完善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质监局、环保局) 三、优化产业结构 (七)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等制度,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局、经贸委、建委、外经贸局)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 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方案,明确 “ 十二五 ” 期间落后产能淘汰目标和任务,综合运用经济、环保、行政等各种手段,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九)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和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城管委) 四、调整能源结构 (十)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以燃煤、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窑炉及导热 油炉,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加快天然气高压管网建设,因地制宜推行现有企业群集约化和燃料清洁化,对企业群集中地区实行煤改气政策或搬迁企业进园区,推动产业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城管委、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一)推广分布式能源站建设。结合新城区建设和 “ 三旧 ” 改造,选择若干能源负荷中心和有节能改造条件的医院、宾馆、写字楼等建筑物,规划建设分布式能源站,并示范运行,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强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局) (十二)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支持兆瓦级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建设,鼓励企业自建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促进太阳能、空气(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应用太阳能照明和太阳能热水。鼓励支持沼气发电、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小水电、风电、生物质发电等绿色电力的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经贸委、农业局、城管委、供电局) (十三)加快建设智能电网。加强用户侧管理,提高电网传输效率。提高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高压变频装置、数字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电力调度 自动化系统。(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建委、供电局) 五、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支持节能环保优势产业发展。围绕我市已经形成的产业基础和优势领域,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配套资金支持,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核电装备制造、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资源再生利用等节能环保产业,将其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局、科信局) (十五)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建设南沙核电装备产业园、广东光电科技产业基地、广州市节能和新能源( ***)产业基地、广州 市科学城节能环保产业区、广州市番禺天安节能科技园以及花都、南沙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等一批产业园区,促进核电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等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发展。(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强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责任单位市科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十七)加快培育节能环保服务产业。重点扶持节能咨询、节能评估、节能审计、能耗检测、 合同能源管理、环保工程咨询和服务等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发展。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落实财税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金融办) 六、强化工商业节能减排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继续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服务、跟踪和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督促企业提高节能技术、完善节能管 理,确保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各项节能目标。(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十九)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企业实行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二十)深入开展商业节能。加强对商业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管工作,加快设施节能改造。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鼓励商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推动行业开展创建 “ 绿色饭店 ” 活动。(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建委、旅游局、供电局) (二十一)加大重 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加大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到 2015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 50;大力推动完善制革、线路板处理等氨氮排放量大的行业和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升工业氨氮的削减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二)严控电厂污染物排放。强化火电机组脱硫、脱硝的升级改造与运行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 93以上、综合脱硝率达到 80以上;单机 12.5 万千瓦以上(含 12.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 部取消,鼓励单机 12.5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逐步取消脱硫设施旁路。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燃料含硫率,燃煤电厂含硫量控制在 0.6以下,其他工业企业燃煤含硫量控制在 0.7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 0.8以下;对脱硫效率低于 90的工业企业,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 0.5的燃料。进一步完善以石油石化催化裂化、钢铁烧结为重点的工业炉窑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工程,推进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28 蒸吨 /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全部实施烟气脱硫脱硝改造,确保脱硫、脱硝效率达到要求;锅炉总出力 20蒸吨 /小时 (含 20 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燃油锅炉应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七、推进城市建设节能减排 (二十三)强化建筑节能标准。提高重点区域的建筑节能执行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积极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鼓励新建建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责任单位市建委) (二十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大型公用建筑节能改造为重点,在各区(县级市)开展既有建筑改造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挖潜节能改造存量。(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级市 政府) (二十五)加强公共建筑用能管理。继续推进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公共机构和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对全市重点建筑的分类分项能耗的定期监测,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测评、用能定额、超定额加价及节能改造等建筑用能监督的管理体系。(责任单位市建委、发展改革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六)积极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城区建设。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鼓励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材料,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高起点、多层次打造绿色园区。(责任单位市建委、发展改 革委,有关区、县级市政府) (二十七)推广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组织编制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在建筑设计中大力推广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中水回用、雨水收集、人工湿地、立体绿化、底层架空等与广州地区气候环境相匹配的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透水型铺地材料、太阳能空调、节能隔音门窗、节能照明、节水器具、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钢筋等各种绿色节能建材。(责任单位市建委、科信局、质监局) (二十八)推广绿色照明应用。积极推进高效节能路灯改造和农村路灯节能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 、县级市政府) (二十九)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管网覆盖率、污水收集率和集中处理率,切实发挥污水处理系统污染削减能力。到 2015 年,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管网全覆盖并正常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 90以上,其中中心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95。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无害化处置,到 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75。(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八、加强交通节能减排 (三十)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全市主骨架道路网 建设和主干道扩容,重点完善东部地区路网,打通西部交通瓶颈,形成高效合理的道路通行体系。抓好广佛肇快速干线、肇花高速公路、港口航运协作、交通服务对接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重点车站、港口、码头、物流基地、综合客运枢纽的集疏运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交委、港务局) (三十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积极推进地铁新线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发展公共自行车项目,加快构建以轨道交通为骨干,地面公交为支线,出租车、水上巴士、自行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一体化公交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委、建委 ,广州地铁公司) (三十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公共交通发展环境,加强充电站、充气站、维修服务等配套体系建设,加大力度推广应用新能源公共汽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交委) (三十三)建设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加强规划引导和道路交通管理,增强道路通行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委) (三十四)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交通设施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全面推广使用国 Ⅳ 标准车用柴油,实施机动车国 Ⅳ 排放标准,出台经济鼓励政策,加快淘汰车况差、能耗高、技 术等级低的车辆,严控排放超标和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 (三十五)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对船舶的燃油质量加强检查,严格查处不符合船检规范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燃油的行为,严控排放不达标和冒黑烟船舶行驶。(责任单位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 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三十六)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推动农业生产组织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鼓励支持社会各界投资建设连片农业生产大棚、温室,鼓励蔬菜、花果、畜禽、水产、园 艺作物等规模化生产。(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三十七)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继续抓好农业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大力开展农田(鱼塘)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三十八)扩大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逐步把设施农业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生产农业机械。(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三十九)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切入点,以发展养殖场沼气工程和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为纽带,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到 2015 年, 8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 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水排放达标率 8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环保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生态示范村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15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50以上。推广农村生活垃圾袋装收集,进一步完善垃圾收运、处置系统,到 2015 年,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 7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环保局、城管委,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十一)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增加有机肥施用量,推广节肥节药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和提高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到 2015年,农田化肥施用量比 2010 年降低 15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十、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四十二)加强公共机构用能监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方法,加强公共机 构用能管理,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四十三)积极推行绿色办公。在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单位带头推行绿色办公,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加大政府节能环保采购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四十四)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探索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以卫生、教育系统为重点,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卫生局 、教育局,各区、县级市政府) (四十五)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用车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市财政局) 十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四十六)加大推行清洁生产力度。依法要求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环保审核,以 “ 千家企业清洁生产 ” 工作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企业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 (四十七)创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推进广州开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南沙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试点建设,打造一批循环经济示 范园区(企业)。(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开发区政府、南沙区政府) (四十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优化生产流程,不断完善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推进废物处理市场化经营,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废弃物等循环利用水平。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协调推进李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厂、兴丰生活垃圾卫生填埋二场等重点设施建设。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 保局、城管委) (四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节水技术改造、实行用水定额、循环用水定额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和排污量,全面提高工业节水水平。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实行水价阶梯式收费,提高居民生活节水意识。加强公共用水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推进分质供水、中水回用及雨水回用利用,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到 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10。建设高效输配水工程,加强田间高效节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经贸委、农业局) 十二、完善监督和激 励机制 (五十)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委、经贸委) (五十一)加强节能执法监督。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的跟踪监控和状况分析,依法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公共机构、建筑领域等节能专项监察,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能耗限额标准或能耗限额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委、质监局) (五十二)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企业治污设施闲置甚至偷排,对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的偷排企业,予以严厉处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作用,全面支持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向节能环保领域投资。(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贸委、建委、交委) 十三、开展全民节能减排行动 (五十四)推广使用节能产品。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进企业单位、居民家庭实现绿色照明。(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建委、科信局、发展改革委) (五十五)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普及节能环保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认知度。加大节能环保的宣传教育,大力倡导节约的生活和消费方式,使节能、节水、资源回收利用逐步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节约的消费文化氛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 委、交委、环保局、教育局等) (五十六)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大节能环保宣传力度,每年组织参加全国、省举办的各项节能展等活动,组织节能宣传周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五十七)建设节能低碳社区。以社区为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对社区设施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实施垃圾分类处理和废物回收利用,倡导低碳生活模式。(责任单位各区、县级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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