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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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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 2012〕 1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贵港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 〔 2011〕 8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 十一五 ” 我市节能减排现状 “ 十一五 ” 期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节能减排工作为中心,以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促进企业污染治理为重点,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能力为突破口,狠抓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围绕 “ 十一五 ” 主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开展了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节能方面, “ 十一五 ” 前三年,随着华电、华润、台泥等 一批资源型企业的进驻,我市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能源消费的增长远高于生产总值的增长,单位 GDP 能耗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 十一五 ” 后两年,通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高耗能企业用能的宏观调控,有效扭转了我市单位 GDP能耗上升的趋势,万元 GDP 能耗同比分别下降 0.34和 5.53,完成 2010年的节能目标任务。减排方面,通过制定减排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季节性生产企业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治污减排工程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治污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和环境管 理减排等方面挖掘减排项目,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下达我市 “ 十一五 ” 污染减排任务。 二、 “ 十二五 ” 我市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 十二五 ” 期间,我市计划新上的火电、水泥、陶瓷等一批高能耗项目,预计 “ 十二五 ” 期末能源消费量将达 2300 万吨,年均增长 18,而 GDP年均增长预计仅为 14,高能耗高污染产业比重还将扩大,能源消费快速增长,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数不准,污染治理技术支撑不足,节能减排资金和专业人员缺乏,我市节能减排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 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线,技术进步为支撑,企业管理升级为保障,进一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主要目标。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到 2015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1.5836 吨标准煤(按 2005 年价格计算), 比 2010 年的 1.9550 吨标准煤下降 19;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 6.3043 万吨,比 2010 年的 7.5433 万吨下降16.43;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3.0749万吨,比 2010 年的 2.9913 万吨增加 2.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 4.3787万吨,比 2010年的 5.3841万吨下降 18.67;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 0.6916万吨,比 2010 年的 0.8131万吨下降 14.95。 三、 “ 十二五 ” 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措施 (一)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 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继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上项目,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限制水泥熟料的大量外销;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必须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标准,制定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方案 ,并按年度分解任务抓好落实;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动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 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综合管理。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快建设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 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市 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 8.1 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 93 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70,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 2070 吨和 279.4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能力 2088吨和 312 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 3145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 17008吨。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分解方案,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和重点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 核和监督力度。 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县(市、区)控制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量及总量的重要措施。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县(市、区)及时预警调控。 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各个行业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加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管理,使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分解下达建筑节能目标,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 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加快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加快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领域,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开展节能型大型商场、超市和绿色宾馆等示范试点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节能高效家电、照明产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力度,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 能改造,加强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降低空调用电负荷,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三)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农业秸秆、林业三剩物、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推进贵港生态工业(制糖)等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贯彻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完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整合各类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快节能减排重点 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贯彻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出境的政策,限制水泥熟料外销。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门槛,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鼓励发展的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业、新工艺和新产品项目用地。 大力争取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和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 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任务。 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力度。 (五)强化节能减排责任和监督。全面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部署和监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工 信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自承担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要建立市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目标和工作责任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工作进度跟踪相结合,将自治 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规划环评,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推行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水处理厂要加快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 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检查,加强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机关办公建筑和大 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通报或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推进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完善统计核算和监测方法。进一步做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强化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 (七)加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力度。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核 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各地各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节能减排良好社会氛围。继续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将 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好落实,要健全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1.“ 十二五 ” 各县(市、区)节能目标 2.“ 十二五 ” 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3.“ 十二五 ” 各县(市、区)氨氮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4.“ 十二五 ” 各县(市、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5.“ 十二五 ” 各县(市、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附件 1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节能目标 单位万吨 GDP 能耗及下降率 贵港市 港北区 港南区 覃塘区 桂平市 平南县 2010 年 实际值 1.9550 2.1861 1.2231 3.3555 1.2574 2.2862 2011 年 指标值 1.9355 2.1599 1.2109 3.3152 1.2448 2.2588 下降率 1.00 1.20 1.00 1.20 1.00 1.20 2012 年 指标值 1.8677 2.0800 1.1745 3.1893 1.2075 2.1729 下降率 3.50 3.70 3.00 3.80 3.00 3.80 2013 年 指标值 1.7678 1.9656 1.1217 3.0107 1.1531 2.0512 下降率 5.35 5.50 4.50 5.60 4.50 5.60 2014 年 指标值 1.6732 1.8516 1.0656 2.8360 1.0955 1.9364 下降率 5.35 5.80 5.00 5.80 5.00 5.60 2015 年 指标值 1.5836 1.7489 1.0152 2.6844 1.0436 1.8290 下降率 5.36 5.55 4.73 5.35 4.73 5.55 “ 十二五 ” 下降率 19.00 20.00 17.00 20.00 17.00 20.00 附件 2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化学需氧量排放 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吨 地区 2010 年 2015 年 2015 年比 2010 年( )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港北区 20776.3 17128.9 15990.9 12704.2 -4424.7 -25.8 港南区 8268.4 6133.0 7435.0 5510.9 -622.2 -10.1 覃塘区 10637.2 7053.0 8295.9 5066.2 -1986.8 -28.2 桂平市 22759.4 16965.6 18279.8 13059.1 -3906.5 -23.0 平南县 12991.3 7041.8 11594.0 6232.9 -808.9 -11.5 合计 75432.6 54322.3 61595.6 42573.3 -11749.0 -21.6 备注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 16.43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63043吨(其中工业和生活 44020吨);实际分配给各县(市、区) 61595.6吨(其中工业和生活 42573.3吨),市级预留 1447吨,主要为 “ 十二五 ” 期间我市新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服务。 附件 3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氨氮排放 总量控制目标 地区 2010 年 2015 年 2015 年比 2010 年( ) 排放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控制量 其中工业和生活 增加或减少 其中工业和生活 港北区 2065.2 1583.0 1469.8 1060.8 -522.2 -33.0 港南区 946.2 613.6 762.3 480.2 -133.4 -21.7 覃塘区 1073.5 462.1 987.5 469.0 6.9 1.5 桂平市 2316.6 1495.9 2122.6 1328.1 -167.8 -11.2 平南县 1730.0 896.0 1424.0 726.0 -170.0 -19.0 合计 8131.4 5050.6 6766.0 4064.1 -986.5 -19.5 单位吨 备注全市氨氮排放量削减 14.95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6916 吨(其中工业和生活4147 吨);实际分配给各县(市、区) 6766吨(其中工业和生活 4064.1 吨),市级预留 150 吨,主要为 “ 十二五 ” 期间我市新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服务。 附件 4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二氧化硫 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吨 地 区 2010 年排放量 2015 年控制量 2015 年比 2010 年( ) 港北区 22089.0 17521.3 -20.7 港南区 1042.4 1910.4 83.3 覃塘区 2022.2 3034.2 50.0 桂平市 3121.2 4675.2 49.8 平南县 1638.2 2027.2 23.7 合计 29913.0 29168.3 -2.5 备注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 2.8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30749 吨;实际分配给各县(市、区) 29168.3 吨,市级预留 1580.67 吨,主要为 “ 十二五 ” 期间我市新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服务。 附件 5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氮氧化物 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吨 地区 2010 年排放量 2015 年控制量 2015 年比 2010 年( ) 港北区 16488.7 8257.6 -49.9 港南区 808.1 958.4 18.6 覃塘区 16990.5 13954.4 -17.9 桂平市 2636.7 5128.6 94.5 平南县 16917.0 13978.1 -17.4 合计 53841.0 42277.1 -21.5 备注 1、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 18.67的总量控制目标为 43787吨;实际分配给各 县(市、区) 42277.1吨,市级预留 1510 吨,主要为 “ 十二五 ” 期间我市新上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环境总量指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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