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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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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2〕 26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沈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 ○ 一二年四月十日 沈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确保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号)和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节减办〔 2011〕 9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坚持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 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坚持把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与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相结合,加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实现全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节能目标到 2015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在 “ 十一五 ” 时期下降20的基础上再下降 17.5;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量( GDP 能耗)从 2010年的0.8154吨标准煤下降到 0.6727吨标准煤。 减排目标到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24.35 万吨、 1.94万吨以内,比 2010 年 27.42万吨、 2.23 万吨分别减少 11.2、 13.0(其中工业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 4.92万吨、 1.41 万吨以内,比 2010年分别减少12.4、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省管电厂除外)分别控制在 9.01万吨、 7.99 万吨以内,比 2010 年 9.64 万吨、 8.83 万吨(省管电厂除外)分别减少 6.5、9.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 )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 为完成全市 “ 十二五 ”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17.5的目标,在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特征、节能潜力、生态环境承载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市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水平分三类赋值,分别按照 19.25、17.5、 15.75的累计降低率下达到各地区(详见附件)。各地区要层层分解落实节能减排指标,并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的责任。 (四)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 ,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实行预警调控;贯彻落实国家 12 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 2011〕 2873 号)精神,全面加强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的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重点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综合考虑地 区发展水平和能源消费结构,科学制定各地区煤炭控制目标,并实施目标责任考核。 (五)强化绩效管理和考评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逐步实行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费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公报制度。把各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地区政府每年须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通过下达目标责任书和开展专项督察检查,加强其过程管理和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申报后予以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 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加大实行惩罚性电价力度。 (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按照时间进度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向上级发证机关建议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 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对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等高耗能产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不准开工建设,不准对外销售。对销售和使用被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的,要对其加大惩罚力度。依法关停小水泥、小冶炼、小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中达不到环保相关规定要求的污染企业。 (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基础上,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 重。发展智能电网,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天然气,对酒店等三产行业试点开展煤改气工程,重点提高陶瓷制造等高耗能行业天然气使用率。到 20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 4。 (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支撑,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加强服务业聚集区和重大项目建设。到 2015 年,服务业增加值总量比 2010 年翻一番,年均增长 12以上。发挥基础优势,加强政策支持,在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医药、 航空、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选择最有条件的企业,突破核心和关键技术,加快培育成为先导性、支柱型产业,建设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到 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年均增长 5,培育 50 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销售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领军企业,建设形成 30个主题特色鲜明、创新能力较强的新兴产业园区。 四、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加快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利用各种资金渠道,重点抓好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 用、节约替代石油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对项目的指导与协调,积极落实国家、省项目配套条件,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到 2015 年末,重点用能单位的工业锅炉、炉窑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 年提高 5个和 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 2 个百分点。 “ 十二五 ” 时期,形成 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在水污染物减排方面,实施辽河治理攻坚,全面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辽河治理工作任务,实施污水处理厂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污染源治理等32 项重点工程。开展浑河、太子河流域沈阳段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南部污水处理厂建设、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北部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仙女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技术攻关、满堂河、白塔堡河、细河等支流河综合整治等 46 项重点减排治污工程项目。到2015 年实现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 102 万吨,新建配套管网 120公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对东北制药集团、沈阳化工集团、金碧兰化工、红梅味精、沈阳抗生素厂等重点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在大气污染物减排方面,重点对燃煤电厂、大型燃煤锅炉及陶瓷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脱硝改造工程。加大燃煤小锅炉拆除力度,推进 “ 一县一热源 ” 工作进程。对电力等重点污染行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物总量控制。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市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等方式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各地区要切实承担起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大污染治理资金的投入,提高城市排水管网收集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四)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 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依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编制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建立循环经济发展决策支持系统,指导各地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建成企业内部小循环、工业园区中循环、社会资源大循环三个层面的框架,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 (十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 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把沈阳近海东北亚资源循环科技城和沈阳市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把沈阳近海经济区打造成为国家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积极推进沈阳机床、大陆激光等为国家再制造试点企业,推进建设日处理 200 吨能力的沈阳市南部老虎冲处理场和日处理 120吨能力的沈阳市东部赵家沟处理场成为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开展农业、工业、建筑 、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审核,推广应用清洁原材料、生产技术,提供清洁的产品。在材料、技术、产品各个环节层层严控,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生产消费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到 2015 年,石化、冶金、机械、煤炭、电力、轻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及燃煤总量超过 3000吨 /年或排水量超过 100 吨 /日的工业企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水耗等清洁生产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资源循环利 用产业发展,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推动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可再生资源回收和再生利用,废弃物实现就地消化,减少转移。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 (十八)加快可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化。 加快推进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培育一批废旧家电、废旧汽车、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办公用品、塑料、电池、荧光灯 等再制造示范企业,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形成分拣、拆解、加工、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条,推动再制造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 “ 三位一体 ” 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到 2015 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 75以上。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鼓励工业过程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积 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各地区和有条件的建制镇都要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初步实现全市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垃圾处理率达到 100。 (二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强工业、农业以及城镇生活用水节约力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确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到 2015 年我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85。大力加强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继续开展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采取综合措施,降低用水定额,尽最大可能拦蓄地 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加大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切实降低管网漏失率。到 2015 年,全市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到 100,全市直接节水量 12000万立方米,比 2010 年增加节水量 4000 万立方米。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 市政府在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废弃物资源化以及小型 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围绕冶金、石化、建材、能源、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重大技术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攻关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与示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平台和技术工程化研究平台建设,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 (二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 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稀土永磁电动机,绿色照明技术,中低温烟气余热高效回收与利用技术,太阳能、地热能供热技术,城市污水同步脱氮除磷技术,工业锅炉除尘、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污 水治理关键技术,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污、固体废弃物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 (二十三)加快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定期发布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建立节能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技术,并通过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重型燃气轮机设计和制造技 术;发展联合循环发电和热电联产等能源阶梯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新型建材和建筑节能综合技术,包括高效节能建筑新材料、外墙外保温技术等。 加强与国际组织、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追踪先进理论和技术,加大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力度。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四)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规范评估管理审查程序,严把项目合理用能关。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 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并向上级发证机关建议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二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依法加强年耗能 3000 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和 “ 万家企业节能行动 ” 单位的节能管理,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 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能源计量标准,加强能源器具配备。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能源计量标准和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组织对“ 万家企业节能行动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在重点耗能企业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钢铁、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 十二五 ” 时期形成 22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二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突出重点,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 耗管理。积极组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工作。开展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非金属矿物制品行业的节能监察和技术改造,降低产品单耗。重点推进电力、煤炭、化工、建材、医药等行业节能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开发和使用先进的节能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以节能专项资金为主引导和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实施电机系统变频改造、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利用等节能工程建设,继续支持一批节能关键技术和装备。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实行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饮料制造、食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的减排工作。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逐步在有条件的电厂拆除脱硫设施旁路。单机容量 2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冶金行业新建烧结机需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原有单台烧结面积 9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及有条件的球团生产设备实施烟气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70以上。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焦化等重点行业积极实施脱硫改造。单台总量在 35 吨 /小时的工业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60以上。水泥行业新型干法窑推行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改造规模大于 2000 吨熟料 /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开展大型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治理技术改造试点。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强化建筑节能标准执行力度。 “ 十二五 ” 期间,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 100,施工阶段达到 95以上。 继续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有效推进实施热计量收费制度改革,实现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 100安装热计 量装置,并最终实现按热计价收费。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提高建筑节能效果。到 2015 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实现节能 270万吨标准煤。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改造供热老旧管线,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大力度推广商品砂浆。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寿命期内建筑原则上不得拆迁。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 制过度装饰和亮化。 (二十八)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 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完善和扩大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出行比例。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基本淘汰 “ 黄标车 ” 。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淘汰国 Ⅰ 标准以下汽油车、国 Ⅲ 标准以下柴油车,更新公交车 2025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增加 “ 黄标车 ” 限行街路(绿标路)和规定限行区域(绿标区),逐步在建成区内实现绿标区,推动老旧车辆的更 新。积极参加交通运输部 “ 车、船、路、港 ” 低碳交通专项行动及 “ 第二批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 ” 工作。到 2015 年实现节能 100万吨标准煤。 (二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及机电设施的淘汰、改造和更新,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和节本增效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速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推广农村生物质燃气(沼气、气化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及节能炕灶、节能型住宅技术;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扶 持户用沼气配套改厨、改厕、改栏、改浴、改水建设;同步发展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到 2015年,农村生物质燃气用户达到适宜农户的 10-1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能源生态综合技术示范村建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广 “ 猪沼果 ” 、 “ 猪沼鱼 ” 、 “ 猪沼稻 ” 等沼气综合利用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循环、绿色及有机农业发展。扶持推广生物质秸秆气化炉、节能砖瓦窑。引导和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到 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和 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 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全市的党政机关、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设施全部强制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冬季不高于 20 度、夏季不低于 26度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三十一)加 强公共机构节能。 加强政府及公共机构节能,到 2015 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要比2010 年分别下降 15和 12以上。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 50以上。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 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可在国家和地方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落实资金。 (三十三)完善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各地区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推广。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 示范和带头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类项目及企业,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 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五)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培育合同能源管理化公司 30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三十六)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加大对列入实施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的监管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 生产、流通企业依法使用能效标识,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积极推进节能环保认证,做好宣传推广和市场采信工作。加强对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标识的监管。 (三十七)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开展化学需氧量等国家 “ 十二五 ” 重点减排指标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三十八)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 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烟气脱硫脱硝,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要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强化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各级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察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 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建立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各级污染减排监察机构,加强标准化能力建设。 (四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严格排污许可证管 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生物和化学制药、化工及重金属排放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 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加强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质控管理、数据有效性审核及验收工作。到 2015年,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 100,运行率达到 95以上。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一)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和能源节约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 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污染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成氨氮、氮氧化物在线监测网络,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保证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基础硬件设施、应用软件、应用系统环境符合国家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实施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和监督监测,强化环境统计与监测工作。 (四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 加强政府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市、区县(市)两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加快沈阳节能计量中心建设,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我市减排监控体系,深入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成氨氮、氮氧化物污染因子双提标工作,强化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能力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节能、环保监察人员培训,适时更新监测和检测设备,提高执法 能力,强化队伍建设。 十二、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 “520” 世界计量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 (四十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 民行动。 树立节能减排 “ 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 的理念,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开展创建 “ 绿色社区 ” 、 “ 绿色学校 ” 活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五)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各级政府 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 2012〕 194号)文件精神,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部门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各自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又要带头建立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落实本机关的目标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十二五 ” 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比例分解表 (略) 十二五 ” 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比例分解表 (略 ) 十二五 ” 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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