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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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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 2012〕 10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 十一五 ” 时期,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目标,把推进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 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实施了 “ 三个发展 ” 和 “ 五个转型 ”等重大战略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圆满完成了国家下达的“ 十一五 ” 节能减排目标全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2.66,二氧化硫排放量累计降低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累计降低 13.93,均超额完成分别降低 22、 14和13的约束性指标。成功扭转了 “ 十五 ” 后期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快增长的势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全省转型跨越发展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奠定了 坚实基础。 二、充分认识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 十二五 ” 时期,是我省全面推进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实现转型跨越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一方面,要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实现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城乡生态化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能源资源需求必将保持刚性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推进,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 十二五 ” 时期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理念, 把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现转型跨越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抓手,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采用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 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 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推动并实施社会领域节能工作;省经信委负责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行政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和省属企业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 一二年四月八日 山西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和 “ 十二五 ” 规划纲要各项要求,以转型跨越发展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能效和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核心,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基本路径,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工作重点,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 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与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资金投入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努力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 2010年的 2.24吨标准煤下降到 1.877( 2005年可比价)吨标准煤,累计下降 16,年均下降 3.5,实现节能量约 4750万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17,年均下降 3.7。 到 2015 年,全省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45.8 万吨、 5.21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50.7 万吨、 5.93万吨分别削减 9.6(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0.6)、 12.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2.4);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127.6万吨、 106.9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143.8万吨 、 124.1万吨分别削减 11.3、 13.9。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69.91 万吨、 35.23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77.68万吨、 39.14万吨分别削减 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科学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强化能耗强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指标约束,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省“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市人民政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进一步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 排污单位的责任,严格落实奖惩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用电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跟踪监测,强化能源生产、流通和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修订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 ,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价指标体系。继续做好全省和各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建立地区目标与行业目标统筹评价体系,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总体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各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 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一票否决 ” 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市、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年度节能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能评、环评的阶段性限批,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严格项目行业准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 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等项目建设前置性审批条件,严格信贷投放和审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继续依法淘汰 “ 两高 ” 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订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对煤炭、焦化、冶金、电力 、化工、电石、铁合金、造纸、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市、各责任企业,明确落后产能淘汰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完善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使用办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对已淘汰企业的 “ 后管理 ” ,防止死灰复燃。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扩大和调整淘汰范围,为 “ 十二五 ” 期间转型项目置换出更多的发展空间。 (八)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动资源型传统产业产业链向高、精、尖延伸,开发出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高端品牌产品并形成新业态和新模式。到 2015 年,传统产业新型化率达到 75以上。推进传统产业兼并重组,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能 效水平。钢铁行业,以太钢集团、首钢长钢集团为主联合重组省内钢铁企业,使两个集团的生产规模达到 4000万吨。把太钢建成世界著名的不锈钢企业。有色行业,要以中铝山西公司、鲁能晋北铝业、银光镁业为主,按照产业配套延伸、能源协作原则,进行重组和升级改造,提升产业装备水平。焦化行业,在清理整顿、淘汰落后的基础上,支持规划的十大焦化工业园区建设,推动骨干企业兼并重组和产权融合,加快山西由焦化大省向焦化强省转变。到2015 年底独立焦化企业保留 60户左右,实际动态产能控制在 1.2亿吨左右。煤炭行业,以三大煤炭基地建设为重点 ,构建集约化、信息化、安全高效的现代煤炭生产开发体系;着力推进煤炭产业循环发展和高端化利用,构建资源化、减量化、高效化、多元化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到 2015年,全省煤炭产量控制在 10 亿吨以内,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产量占到全省的 80,煤炭转化率达到 40,煤炭工业销售总收入达到 1 万亿以上,完成工业增加值 4500 亿元,煤炭企业非煤产业与煤炭产业销售收入比值超过 1 1。电力行业,大力发展坑口电厂,加快以特高压为主的电力外输通道建设,扩大晋电外送规模;鼓励煤电联营,集约化开发建设大容量、高参数坑口电厂,加大 “ 上大压小 ” 力度,逐步淘汰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 20 万千瓦及以下的发电机组和运行满 20 年单机容量 1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推进城市热电联产,优先采用单机 30万千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大力发展煤矸石综合利用,鼓励非煤能源发电等。 (九)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继续深化服务业 “1 + 10” 项目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服务业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实现低碳型产业结构节能减排。到 2015 年,全省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40以上。加大接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进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和具有我省特点的煤层气产业、现代煤化工产业等 “7 + 2” 战略性新兴产业取得突破性发展。到 2015年,完成 100个试点项目、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和应用示范工程,培育 50 个左右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初步建成 10个特色鲜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到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的 7~ 8。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以废弃资 源循环利用、资源性产品深加工、新兴产业培育为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节能环保型龙头企业,推广应用一批节能环保型产品,发展壮大一批节能环保型服务机构。 (十)调整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提高非化石能源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实现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的转换升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我省 “ 四气 ” 产业有机、综合、平衡、协调发展,到 2015 年,全省 “ 四气 ” 供气总量达到 150 亿立方米,实现全省 119 个县(市、区)和交通干线、重点工业用户、重点旅游区 “ 四气 ” 全覆盖。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 质能、地热能等新兴能源。大力推进沼气工程和秸秆能源化利用,有序推进非粮生物燃料和生物固体成型燃料发展。加快推进加气站、充电店等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到 2015年,全省新能源开发总量占到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 3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 2.5左右。 四、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 (十一)强化工业企业节能。在煤炭、冶金、焦化、建材、化工、电力等六大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继续加大节能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 、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等节能改造工程。到 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年分别提高 5和 2,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 3,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 100 万千瓦以上。 (十二)抓好农业和农村节能。积极推广 “ 棚 -猪 -沼 -作物 ” 的生态循环和以沼气利用为核心的生态农业节能工程,围绕猪、鸡、牛、羊四大产业,推广以集中畜禽养殖大中型沼气工程、 “ 一池三改 ” 、 “ 四位一体 ” 和 “ 联户沼气 ” 的农村节能减排模式,形成养殖 -沼气 -种植循环农业链条。因地制宜,利用各种秸秆、薪柴、树枝、玉米芯 等农村生产废弃物,试点推广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炉、高效 “ 吊炕 ” 等农村生物质能利用工程。到 2015年,新增沼气用户 10 万户,沼气使用率达到 80,沼渣沼液使用率达到90以上;发展以农村沼气为纽带的循环农业工程模式 100万亩。发展高效低排放户用生物质炉 10 万户,发展高效 “ 吊炕 ”25 万户。 (十三)推进建筑领域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规划、设计、审查、产品认定、信息公示、专项验收、能效测评与标识等七项监管制度。制订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加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 设。强制推进新建建筑屋顶以下 12 层和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所等公共建筑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有步骤地推广地源热泵系统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加强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力争 “ 十二五 ” 前三年,完成 2000 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到 201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 100,施工阶段执行率达到 99;新建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达到 40,累计新增节能建筑 1.2-1.5亿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5000 万平方米以上,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 能耗的比例达到 10%左右。 (十四)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现代综合节能型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建设,优化交通布局,加强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客运的“ 零换乘 ” 和货运的 “ 无缝衔接 ” 。大力推行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快速公交系统( BRT)建设步伐,加大公共交通场站和换乘枢纽建设力度,建立以公共交通为骨干的绿色出行系统。加快淘汰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设备,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低碳化方向发展,加快形成高能效、低碳化、环保型的交通运输装备体系。优化货运组织管理,引导货运企业 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实现货运的网络化、集约化、有序化和高效化,提高货运实载率。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加强公路客运运力调控,严格执行实载率低于 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的政策。大力推动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与退出工程、节能与新能源车辆示范推广工程、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等交通运输“ 十大 ” 节能工程建设。到 2015 年,全省交通运输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较 2005年下降 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 6、12;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量较 2005年下降 11,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 7和 13。 (十五)促进商贸流通节能。在批零、酒店、商场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低碳行动,鼓励和引导商贸流通企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实施节能改造,优化企业用能设备配置,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强化商贸流通企业的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加大 “ 限塑 ” 工作力度,引导生产企业实行 “ 绿色包装 ” 。提高耗材循环使用比重,杜绝餐饮服务业使用一次性筷子。到 2015 年,全省营业面积 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批发企业, 5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企业万元营业额能源消耗降低 15%, 3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万元营业额节电 10%、节水 10%;零售场所塑料袋使用量明显减少。 (十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加大新购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完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强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公共机构能耗网络监测平台试点和节能 监管体系建设。 “ 十二五 ” 期间,全省实施 50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实现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 1000万平米,推动 100 个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到 2015 年,全省公共机构人均能耗较 2010 年下降 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较 2010 年下降 12。 (十七)引导居民生活节能。继续以城乡居民用户为重点,大力实施高效照明产品补贴推广、节能空调补贴推广、节能汽车补贴推广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 十二五 ” 期间,全省继续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3000万支以上,全省基本消灭白炽灯。鼓 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和使用能效等级二级以上的家电产品、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倡导乘用公共交通和骑自行车出行,倡导合理消费和绿色消费,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 五、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 (十八)加大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继续深入推进 “2 + 10” 重点工程。加强汾河源头和沿线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功能稳定。加快太原西山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对区域内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强十市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生态恢复治理试点工作。重点开展对现有焦化、化工等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土壤修 复的试点示范工作。大力实施 “ 绿色生态工程 ” ,到 2015 年,重点城市和 85以上的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河流水体水质实现明显好转;城乡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生态市(县)创建取得突出进展,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目标。 (十九)加大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力度。以黄河中上游、海河流域及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重点涉水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主要污 染物排放达到相关行业污染排放标准特别限值标准,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50。加快实施 “ 一市一河 ” 水污染治理工程。积极开展雨水收集、矿井水综合处理和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作,切实突破我省民用、工业用水的资源 “ 瓶颈 ” 。 (二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进行适度集中,对污染物统一收集和处理。控制分散养殖户规模。配套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对农业重点污染源实施排污动态监测, 指导养殖场进行污染治理。实施农村环境清洁示范工程,以自然村为单元,开展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向肥料、燃料、饲料转化,实现农村庭院整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化,农村环境清洁工程示范村实现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 2015 年, 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建设农村清洁工程示范村 50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排污动态监测1000 处。 (二十一)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进一步推进全省污水、垃圾处理 设施建设,在 “ 十一五 ” 污水处理厂县级全覆盖的基础上,对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加大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强化脱氮除磷功能,力争实施 30 个左右的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有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要提高到一级 A,积极推进再生水回用。积极推进全省垃圾处理 “ 县域全覆盖 ” 工程,推进建设生活垃圾“ 户集中、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 ” 的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加快城市与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无害化处理。积极探索垃圾分类处置和综合处理。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处 置,做好垃圾渗沥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到 2015 年,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70,城镇污染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15以上。 (二十二)推进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工程和烟尘、工业粉尘治理。强化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减排,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设施,现役机组按照省人民政府燃煤电厂烟气脱硝限期治理要求,全部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 ,脱硫效率达到 80以上,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 1.8kg以内。鼓励建设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工程,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恶英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水泥行业脱硝工程建设,新建的新型干法窑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吨 /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实施脱硝改造;实施焦化行业焦炉煤气精脱硫工程,控制焦炉煤气硫化氢含量 50mg/Nm3以下;加强锅炉、炉窑烟气治理工程,建设工业炉窑烟气脱硝示范工程。开展燃煤电厂、冶金 、水泥行业除尘提效改造,进一步削减烟尘和工业粉尘。 (二十三)加强机动车氮氧化物控制。提高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 2011 年,在全省范围内严格实施国家第 Ⅳ 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2015 年前,太原市等重点城市实施国家第 Ⅴ 阶段排放标准。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到 2015年,基本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对于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营运车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全面提升车用燃油品质,推进车、油同步升级。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未取得合格标志的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所有权变更等手续。外省转入机动车应达到转入时我省的新车排放标准。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四)把发展循环经济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山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抓住用好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大政策机遇,以硬要求、硬手段、硬框子的办法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考核本级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主要负责人。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制度建设,对煤 炭、焦化、冶金等行业,实行产能总量控制,促进节约资源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就地转化率和传统产业循环率,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建设,推动省节能减排、资源化和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制定相应领域的企业标准,开展循环经济发展水平及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国家循环经济统计试点的各项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制度。 (二十五)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贯彻实施山西省 “ 十二五 ” 循环经济总体规 划和工业等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市和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把循环经济作为转型发展的基本路径,按照 “ 多联产、全循环、抓高端 ” 的方式,以发展循环经济、构建循环产业链为前提,以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建设为重点,指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统筹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和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加快整合和改造一批大的产业园区,通过产业聚集、产业耦合、产业链延伸,走高端化、配套化、集群化发展道路。对新建园区要加强规划指导,明确产业定位和发展目标,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废物交换利用、能 量梯级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继续推动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按 “ 一市一园 ” 、 “ 一县一企 ”增加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二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山西省 “ 十二五 ” 清洁生产发展规划。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领域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对从事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未通过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应当限产或者停产整顿。严把清洁生产审核关,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对规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明显的项目,包括清洁生产规划编制、重大共性技术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开展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考核评比,实行末位淘汰。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到 2015 年,全省煤炭、焦化、冶金、电力、造纸、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的审核认证率达到 90以上。 (二十七)推进产业循环和资源综合利用。以做强做细循环产业链为基本路径,积极推进资源 综合利用工程建设。继续推动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金渣、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焦炉煤气、高炉煤气等的资源化利用。加强煤炭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资源的综合利用,推进产业链清洁化、绿色化延伸发展。建立重点废弃物申报登记管理和限期治理制度。对企业在年度生产过程中产生需特别监测的废弃物超过 2 吨的、一般工业废弃物超过 1000吨的、废弃物堆存体积超过 1000 立方米的、生产过程中可利用废气的余热余压能量折合标准煤当量达到 1000 吨以上的,必须制订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或者工业废弃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推动建筑和道路废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废弃物就地利用和处置,减少转移。到 2015 年,争取实现大宗固体废弃物(除赤泥外)综合利用率达到 65以上。 (二十八)加快可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大力促进电子废弃物、报废机电产品以及其他废旧物资等 “ 城市矿产 ” 资源的循环利用与产业化。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重点在矿山装备制造、镁合金汽车零部件等方面培 育再制造示范企业,建立废旧煤机回收和再制造方面的产品标准体系,加快我省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步伐。推动城市社区布局再生物资利用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成集回收站(亭)、中转站、集散市场和加工中心为一体、点面结合的再生资源利用网络体系。到 2015年,努力实现城区 90以上社区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点(站), 90以上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纳入规范管理, 90以上的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利用。 (二十九)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从严执行山西省节水定额。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 。对煤炭、焦化、煤化工、冶金、建材、造纸等行业的用水量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和差别价格政策。鼓励企业优先利用地表水、雨水、城市再生水、矿井水等水资源,减少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日排放废水 1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加强社会节水,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酒店、洗浴等节水和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在有再生水水源的区域内,优先使用再生水做为道路清扫、洗车、绿化和景观用水。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建设污水处理 和再生水利用一体化示范工程,创建以节水型企业(单位、校园、小区)为核心的节水型城市。到 2015 年,实现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 30。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结成产、学、研、孵技术创新联盟,针对节能减排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重大科技需求,和城镇、农村节能减排的重点技术问题,在积极争取国家主体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基础上,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科技专项资金,集中力量突破一批节能减排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和市场竞争力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装备。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三十一)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突出抓好加快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 城市矿产 ” 示范项目和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项目的科技示范,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加强实施重点行业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重点支持稀土永磁无铁芯电机、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 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带动性强的节能减排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 技术。在本省企业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减排潜力大、应用面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节能减排技术、设备和产品,在全省进行重点推广。编制并发布山西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指导目录。 (三十三)强化节能减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和提升一批省级以上节能减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与产业化基地。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科技合作,联合创建实验室、研发基地。推动组建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加强资源环境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 八 、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三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按照 “ 健全政策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实行总量控制、实现倒逼转型 ” 的总体思路,综合考虑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能源资源禀赋、区域政策等因素,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新增能耗分配与产业布局调控机制,制订山西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人民政府,纳入全省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评价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评价。 (三十五)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 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指导企业建 立健全能源计量、统计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十七)加强污染减排管理。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烟气脱硫、脱硝、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加强污染防治重点企业的 现场核查,重点对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焦化、建材等重点排污企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采取日常执法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严厉打击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擅自停运及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等行为。新改扩建项目在投入试生产前必须完成脱硫、脱硝或除尘等环保设施建设,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措施。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将氮氧化物、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4 项约束性指标纳入自动监控范围。完善总量监控系统,加强数据有效性审核,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严重企业名单。 (三十八)严格企业排污许可管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中心的环境管理机制,把排污许可证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备要件,成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环保凭证,任何单位不得无证或超证排污。结合 “ 十二五 ”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总量指标分配方法,充分发挥总量控制的引导作用,促进现有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对企业持证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年检的违法行为。 (三十九)加强节能减排 执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 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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