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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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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 2012〕 10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 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11〕 47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青岛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 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 十一五 ” 时期,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大措施,强力推进,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2.02,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减少 19.49和 27.41,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地保障了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 “ 十二五 ” 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率先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时期,也是全市 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时期,全市能源消费需求刚性增长趋势加强,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部分区市节能减排工作仍存在长效机制不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工作薄弱、执法监管不力、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彻底改变,将严重影响“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节能低碳发展 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和主攻方向,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思想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坚持不懈,节奏上均衡持续,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着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建立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各区市、各部门对本区市、本部门节能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度。加快推行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 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动员和凝聚全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逐步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机制。 四、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深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负责组织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部门要切实履 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各区市、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本区市、本部门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明确进度要求,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要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盲目应急的问题,确保实现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 ○ 一二年三月七日 青岛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抓好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 机制,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主要目标。到 2015 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17,比 2005年降低 35.3; “ 十二五 ” 期间,实现节约能源 1000 万吨标准煤。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 14.7 万吨、 1.23万吨以内,比2010 年的 16.7 万吨、 1.45万吨分别减少 12.1(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3.5)、14.8(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5.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3 万吨、 11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10.3 万吨、 12.9万吨分别减少 10、 14.5。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3.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区市、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区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 “ 十二五 ” 规划,将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 务,签订责任书。 4.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市及各区 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5.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区市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 5 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区、市和各部门 “ 双目标 ” 责任考核机制。各区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 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 “ 一票否决 ” 制度和 “ 四不一奖 ” 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区市、单位、个人和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加快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构建节约型产业体系,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围绕实现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大力发展面向生产、面向生活、面向农村的服 务业,加强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 四大载体 ” 建设,促进服务业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区域中心要尽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和生物、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到 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分别达到 57和 50。 7.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从严控制钢铁、水泥、焦炭和氮肥产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 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钢铁、铁合金、焦炭、水泥、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严格控制 “ 两高 ” 行业新增产能。新建化工、电镀、印染行业项目必须集中入园,实行污染物集中处置,提高处理效率,新建项目选址园区外的不再审批。专业园区必须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 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 “ 两高一资 ”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8.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 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启动青钢、碱业、青岛石化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和升级改造,促进全市 “ 十二五 ” 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支持推进钢铁、化工、造纸等重点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开展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 2015年吨钢综合能耗比 2010年降低 3.9以上。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 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 “ 上大压小 ” ,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 、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市级财政统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市,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区市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 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10.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核能等新能源。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 “ 十二五 ” 期间,全市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 500 万吨以内。鼓励建设大容量、高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建设沿海和内陆风能产业带,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 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推进天然气汽车的发展,鼓励天然气热、电、冷三联供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优化天然气利用结构,促进节能减排。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11.实施节能科技提效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传统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换热技术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蓄冷蓄热、节约和替代石油、输配电系统、建筑节能等节能技术产业化和技术改造,推动信息数据 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 “ 十二五 ” 期间实施节能项目 100 个。到 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5 个和 2 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 个百分点,累计实现节能 150 万吨标准煤。 12.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行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印染、化工、食品饮料、水产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50。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2012 年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开发区和 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 2015 年,市区和县级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制镇(街道)驻地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80以上。自 2012年 1 月 1日起,环湾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918- 2002)中一级标准的 A 标准。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开展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和生态浮岛(浮床)工程建设,扩大 市政再生水利用量,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到 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20,实现污泥全部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 “ 十二五 ”规划。 13.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对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并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 2013 年年底前,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全部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2014 年年底前,其他企业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底前,淘汰单台烧结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4 年年底前,单台烧结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到 2015 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比 2010 年降低 50以上。 2014年底前,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规模大于 30 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火电、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烟(粉)尘深度治理,努力减少颗粒物排放量。 14.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建设、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化等循环经济重点示范工程。 15.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 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债券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区市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区市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16.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省部署,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各区市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 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17.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区市和重点 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 18.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量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 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标兵。 19.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 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和生态城区建设,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推荐绿色建材及产品认证,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 “ 节能暖房 ” 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推广供热管网平衡技术,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 过度装饰和亮化。到 2015 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 100,施工阶段达到 100,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300 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650 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1200 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 100 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 20以上。 20.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 。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积极推进天然气汽车发展及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和纯电动汽车的发展及配套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建设,扩大交通运输领域清洁能源利用,降低城市尾气污染。到 2015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05 年下降 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 6和 12;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 16,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 8。 “ 十二五 ” 期间,完成省下达的不停车收费( ETC)车道建设任务。严格执行国家新车排放 标准,禁止不达标车辆在我市销售、挂牌及转入;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强制报废;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经济鼓励政策,建设黄标车限行电子监控系统,扩大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 2013年底前在七区禁止黄标车通行,到 2015 年基本淘汰 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货运车等的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鼓励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混合动力和零排放的新能源汽车;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推广使用国 Ⅳ 车用燃油,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抽查监管制度,全面保障 车用燃油质量。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建立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推广甩挂运输,加快实施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项目。 21.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落实建材下乡试点和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 2015 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 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 2015 年,秸秆综合利 用率达到 90以上,全市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 28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 2015年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50座以上,新建配套管网 700公里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50。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 业发展。 22.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到 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 10以上。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燃气灶具。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设置供热温度。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照 明产品、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23.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进一步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鼓励财政供养单位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推广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推进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进新能源技术应用推广、中央空调系统节能优化、建筑保温、分户计量 、网络机房、食堂、绿色照明等工程;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办公、绿色出行、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宣传培训活动;积极淘汰更新高耗能办公设备;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节能运行管理与油耗管理,加强公务用车配置和日常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到 2015 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比 2010年下降 15或人均用电量、用水量、用油量达到能耗定额标准范围内;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 100, LED、无极灯等固体光源使用率 10以上,废旧光源回收率 100;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 90以上。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24.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宏观指导。落实青岛市 “ 十二五 ”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循环经济 “3321” 工程。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围绕钢铁、电力、供热、石化、化工、建材、纺织、装备制造、酿酒、农产品加工、再生资源利用、再制造等 12 个重点行业,重点培育 40 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5 种循环经济示范模式。围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发展,重点培育 3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2种农业循环经济模式。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建立工 业、农业、滨海、文化四个特色生态旅游循环经济产业链,培育 2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 1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产业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培育 10 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2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清洁生产 “ 十二五 ” 推行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完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体系。抓好城区以及沿海、沿河、沿水库等重点区域,钢铁、电镀、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食品、造纸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产业集聚区的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加大清洁生 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国家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工作,并推广青岛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到 2015 年,创建 10个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广 200 项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抓好 200个以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建设;组织 56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自愿清洁生产企业 200家。 26.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推进黄金尾矿、石墨尾矿治理与利用。积极开 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 “ 三剩物 ” (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及新型建材。到 2015 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9以上。 27.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利用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主要再生资源的高值利用。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完善静脉产业链条,加强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废旧铅酸电池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快发展再制造 产业,支持以轮胎翻新、汽车零部件等为重点的再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到 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8以上。 28.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完善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分类处理体系。鼓励家庭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设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站点。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定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利用。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建设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29.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 三条红线 ” 控制管理,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各项节水目标。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推进岸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示范。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优先采用膜生物反应器、反渗透、微滤、超滤等工艺,改造团岛污水处理 厂、海泊河污水处理厂、泥布湾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新建麦岛污水处理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楼山河污水处理厂等现有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将再生水广泛应用于生活杂用、景观河道和部分工业。加强海水、矿井水、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展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创建示范城市。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30.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市、区市两级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省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组建工作,继续通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国家、省和市进口贴息资金优先 用于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 31.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高效蓄冷蓄热、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开展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环保产业基地、循环经济成果交易博览会的平台作用, 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32.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定期发布重点推广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33.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34.完善财政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市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和生态补偿政策,对我市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进行扶持。加大对集中供热等公益行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促进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建立市级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对 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到2015 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 90以上。 35.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部署,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出 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6.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鼓励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 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37.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外资优惠贷款、赠款利用规模,深化节能减排基础课题合作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节能减排领域的 先进经验和机制,引进先进技术、理念,提高节能减排创新能力。实施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节能减排项目,深入开展节能自愿协议等课题研究。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38.健全节能环保法规规章。贯彻落实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区域(企业)限批、餐厨废弃物管理等政府规章。 39.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淘汰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 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区市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40.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 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 100 家重点行业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2012 年底前,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 2 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和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对不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环境影响的区市和企业,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问题严重的区市和企业,对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区市和企业,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建设严重滞后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区市,暂缓审批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和市建设资金。 41.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市(区、市)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 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实行限产限排;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42.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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