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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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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 2014〕 88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30 日 青岛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确保全面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减 排降碳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4〕 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工作目标 2014-2015 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每年分别下降 3.3、 0.5、 3.6、 0.5、 0.5以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 3.5、 3.5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 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 2014〕 7 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分解落实国家、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强对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争 2015 年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达到 52和 15左右。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 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号),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在污染减排重点领域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1000 亿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控煤炭消费总量,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新上耗煤项目,要严格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力争2015 年煤炭消费总量较 2013 年实现负增长。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及清洁能源,限制销售 灰分高于 15、硫分高于 0.6的散煤。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消费结构,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或替代燃煤。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 2015 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提高到 2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 能减排目标的区、市,暂停该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加快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实施能效领跑者计划和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全部燃煤机组脱硝改造(具体任务附后),全部燃煤机 组拆除烟气旁路;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脱氰工程,规模大于 30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 2014 年年底,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淘汰单台烧结面积 100平方米以下的烧结机; 2015 年,市区和县级市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95以上,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制镇(街道)驻地村(社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 80以上,市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 城市管理局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2015 年年底淘汰落后锅炉 563.5万蒸吨(具体任务附后)。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 2014 年年底前,在全市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41159辆(具体任务附后)。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强化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建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政府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2015 年,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 7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低碳工业园区试点,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年降低 18以上。持续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落实奖惩制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全面执 行绿色建筑标准。 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 25,全市累计完成绿色建筑和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500万平方米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 400万平方米,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00 万平方米。利用市场化机制全面推进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综合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300 万平方米(具体任务附后)。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探索农村地区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各区、 市政府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联网工程。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继续推行甩挂运输,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 “ 公交都市 ” 创建活动。 2015 年,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05年降低 12以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完善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推进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 2014-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降低3,力争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时期降低 12的目标。 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工程,以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鼓励建 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在推广国家、省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同时,以召开推广会等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节能目标完成进度 滞后的区、市要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执行力度。对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按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完善激励节约用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机制,探索研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加快理顺天然气价格和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研究制定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 断气价等价格政策,引导天然气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协调解决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发电上网价格问题。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各区、市政府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区、市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落实燃煤锅炉脱硫、脱硝、低氮燃烧改造等市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制订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运行补贴鼓励政策。有效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制订相 关激励政策,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供热企业参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城乡建设委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根据国家、省要求,实施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九)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快能源环境交易市场机制和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探索组建青岛市 能源环境(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推进碳排放权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十)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上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有序用电方案,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重要用户用电的前提下,按照 “ 先错峰、后避峰 ” 的原则,降低用电负荷,确保电网稳定运行。鼓励电力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 七、加强监测预 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一)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发展适时启动。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十二)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2014年完成试点, 2015 年基本建成。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 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 90,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十三)落实法规标准。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监察、应对气候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等工作,落实节能标准、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等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到 2015年基本建成县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能源消费监管,针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专项监察。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定期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市要严 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市,将约谈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区、市,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十六)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各区、市发展改革 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 (二十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 十八)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节能减排。鼓励对政府、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附件 1. 2014-2015 年各区、市燃煤锅炉淘汰任务(略) 2. 2014-2015 年各区、市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略) 3. 2014 年各区、市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略) 4. 2014-2015 年各区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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