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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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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 2012〕 6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26 号)要求,全面完成自治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实施自治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 二 ○ 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抓好主要污染物新增量控制和存量削减,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全区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 2010年下降 15,年均下降 3.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16,年均下降 3.4;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22.6万吨、 1.67 万吨以内,比 2010 年分别减少 6.0、8.0( 其中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 2010 年减少 6.3和 8.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控制在 36.9万吨、 39.8 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38.3 万吨、 41.8万吨分别下降 3.6、 4.9。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产业布局以及 “ 十一五 ” 节能减排基础等因素,将全区节能减排指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 5 市政府,相应地区为 5 市)要 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五 ” 规划,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合理确定节能减排年度目标,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现象。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源、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 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建设,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管能力。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区及 5 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 5 市的目标考核与企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 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 ,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强化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治区有关部门和 5 市政府每年要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自治区有关部门和 5 市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宁政发〔 2011〕 72 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查制度,把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金属锰、多晶硅、单晶硅、火电、造纸、烧碱等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严格控制 “ 两高 ” 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等指标约束,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建设用地审 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坚持高标准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进一步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 2011 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和能评、环评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和强化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接受社会 监督。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及自治区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列入自治区 “ 十二五 ” 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未按期建设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实施淘汰、关停;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 “ 上大压小 ” ,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 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坚决淘汰能耗高、污染重、难治理的自备电厂、 5000 吨以下的淀粉生产企业和年产 1000万块以下的砖瓦生产企业。基本淘汰 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 “ 黄标车 ” 。积极做好中央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自治区级财政统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5 市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到 2015 年,电力行业关停 全区所有企业自备电厂中纯凝汽发电机组和供电标准煤耗高出全国平均水平 15和自治区平均水平 10的各类燃煤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炼铁、焦炭、铁合金、电解铝落后产能 100 万吨、 330 万吨、 30 万吨、 5万吨;建材行业淘汰水泥落后产能 300 万吨;化工行业淘汰电石落后产能 88 万吨,轻工行业分别淘汰造纸(制浆)、酒精、化纤落后产能 13.6 万吨、 2万吨、 0.35 万吨。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国家 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强产业优化升级的各项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 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进程,以机械、铸造等产业为重点,实现产品、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支持资源加工型产业向产业集聚区集聚,形成循环产业链。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按照安全、高效、清洁的原则,稳步发展利用传统能源。科学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鼓励建设大容量、高 参数、高效率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优化电源结构。建设大型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和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煤层气、工业余热余压等发电机组。合理布局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背压式热电机组,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推进农村沼气开发利用,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优化农村用能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加快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直燃和生物质气化发电。到 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 消费的比重达到 8。 (十)提高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宁党发〔 2007〕 57 号),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业,大力发展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清真食品、特色农副产品加工等高成长性产业, 2015 年服务业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 2010年提高 3个百分点以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 2010〕 32号),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 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占全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 8以上。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开展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到 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平均水平,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 年分别提高 5 个和 2 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 2 个 -3 个百分点,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提高。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区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到 2015 年,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50,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到 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50。沿黄市、县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全部执行一级A标准,其它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 B标准。 80以上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建设、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到 2015年,建设 1 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 1个 -2 个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 3 个 -5 个再制造产业示范项目, 1 个 -2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 。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并制定管理办法,采用 “ 以奖代补 ” 、“ 以奖促治 ” 等方式,支持和引导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 5市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支持本地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按照 “ 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 的原则,企业要承担本单位污染治理和资金筹措的主要责任。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市、县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方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公共机构以及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杜绝敞开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等现象。到2015 年,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5300 万吨标煤以内。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 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深入开展 “ 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量指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 2015年,培训考核至少 100 名能源管理师,建设 10 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 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有色金属、钢铁、化工、石油石化、建材、造纸、发酵等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创建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在电力、冶金、建材、化工等行 业大力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支持发电企业开展通流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高压电机变频改造等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降低供电煤耗,执行国家电力节能优化调度政策,对单位发电煤耗超过上年同期的发电企业,适度核减发电机组利用小时。现役燃煤机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企业自备电厂),全部进行脱硫设施扩容改造成炉外脱硫设施,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部取消,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 吨 /日以上的生产线必须实施脱硝改造。推进沿黄经济区工业园区及宁东基地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造纸、印染、化工、医药等重点企业工艺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到 2015 年,全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 25,年均下降 5.6;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30,年均下降 4;废水处理率川区 100、其他地区达到 95以上;重点用能产品单位能耗下降 10,年均下降2.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节能量 310万吨标准煤。 (十八)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强化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管,严格实施县级以上城市(镇)新建建筑节能 50的标准,地级市规划区内实施节能 65的标 准。结合城市改建,开展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居住及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的办法。加快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的利用, 12 层以下住宅、公寓、宾馆等有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要推广实施太阳能光热(热水)建筑一体化应用。全面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完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实施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材料及相关产业快速发展。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采用风机水泵变频调速技术。推广使用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粉煤灰砖和砌块等建筑节能技术,增加节能建 材的供给量和市场占有率。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进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到 2015年, 5市城区全部实现 “ 禁实 ” 目标,禁止使用粘土砖;全区县级以上城市(镇)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 50标准的比率为 100; 5市城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 65标准的比率为 100。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强节能型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公路运营车辆实载率。大力开展节能驾驶教育培训,鼓励使用翻 新轮胎。合理规划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模式,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公共汽车系统,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加快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装置。建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优化货运组织管理,提高交通运输管理信息化水平。实施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及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推广废旧路面材料热再生、冷再生循环利用技术。加速淘汰高耗能老旧汽车,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 ” ,支持机场、车站节油节电改造。到 2015年,大型环保清洁能源公交车占公交车辆比例超过 50;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 耗下降 8左右,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 4和 10左右。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用好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加快更新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装备。推广节约、高效、生态畜禽养殖技术和规模化养殖场沼气工程。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能源化利用,以 “ 一池三改 ” 为主要内容,逐步普及农村户用沼气。大力推广新型省柴节能炕灶、太阳能热水器,推进节能型农宅建设。充分利用太阳能和生物质资源,在生态脆弱的南部山区和中部干旱带重点发展太阳灶、太阳房和推广农村节能技术;在引黄灌区重点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和太阳能热水器、太阳 灶。积极在秸秆固化成型、秸秆发酵等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上有所突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推广农田高效节水、测土配方施肥、立体复合种养、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节水、节肥、节地、节药技术,减少面源污染,实现节本增效。到 2015 年,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农村清洁能源入户率达到60、节能灶使用率达到 80。 (二十一)推进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 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商业企业(市场)开展照明、空调、电梯、冷藏及其他耗能设备节能改造,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燃气灶具。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普及太阳能热水器。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 倡绿色出行。以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开展限制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专项执法检查。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到 2015 年,宾馆、商场、饭店的绿色照明产品使用率达到 100;商业单位产值能耗下降 15。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晰、运行协调的节能组织体系,推广低成本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机具和低油耗环保型汽车 。实施节能标准工程和示范工程,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集中采购力度。积极做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回收利用废旧办公设备,推广使用可再生纸,减少使用塑料袋。到 2015 年,公共机构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2,人均能源消费量下降 15,实现节能量 12 万吨标准煤。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落实自治区 “ 十二五 ”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入,完善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体系,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条 例。 5 市政府要做好循环经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在全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多条循环经济主导产业链,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单位中期评估。根据功能区域大循环,企业间中循环,企业内部小循环原则,积极将循环经济试点向纵深推进,在做好全区一二批试点单位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循环经济试点规模。到 2015 年,建设 2 个 -3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市、 15 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在现有 42 户国家和自治区级试点单位基础上,把试点提升为示范,并使示范单位增加到 100 个。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规划和年度审核计划,加强清洁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和管理,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重点抓好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机械、发酵、食品加工、造纸 9 个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 4 个领域的清洁生产,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完善行业清洁生产地方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单位认定制度。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清洁生产咨询 服务体系,加强清洁生产宣传培训。 (二十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修订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和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积极开展工业窑炉余能余压的分级利用。重点抓好工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推动金属镁渣、锰渣等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与应用。在银川、宁东和固原市等地区建立完善的废旧电器、废旧 电子、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弃农用地膜等废旧物收集系统,逐步向其他地区推广。建立和完善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严格执行废物强制回收制度,完善社会化再生资源回收处理与综合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快发展刮板输送机、液压支架、数控珩磨机、立卧式加工中心、调节阀和执行器、大型和特大型轴承等,支持以煤矿机械、数控机床等为重点的再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到 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每个县级单位至少设置 1 个收集点, 5 市分别建立 1座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和 1座医疗废物 集中处理设施,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 68以上。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区域、行业和产品用水效率指标体系,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节水指标。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加强矿井水、雨水、再生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创建示范城市。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对农业灌区 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到 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3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7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 5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48。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发。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落实国家、自治区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的资金贴息政策。在区、市两级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 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开展高效节能、工业 “ 三废 ” 资源化利用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先进技术的应用示范。继续通过以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为重点的研发机构,加大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力度,着力提高我区节能减排技术与应用水平。 (二十八)加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力度。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成果转化工程,加快推进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高效蓄冷蓄热、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 用、新型墙材加工、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实施工业及集中供热锅炉脱硫和降氮、水泥窑降氮和脱硝、建制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示范工程。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积极推荐我区重点节能技术和重大环保技术纳入国家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转移推广服务体系。加强节能环保领域 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改造为主要途径,通过市场准入、财政奖励、强制淘汰等手段,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咨询、信息发布、宣传培训等活动,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与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技术服务机构,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减排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和管理等服务。发挥行业 协会在节能减排政策咨询、技术培训和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推进资源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推进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工作。落实鼓励垃圾焚烧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形成机制。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以及单位产值能耗水平、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率在同行业中处于末位的企业,实行惩 罚性电价,按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继续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加大垃圾处理、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逐步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 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扩大资金覆盖面。自治区财政逐年增加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业。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建立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 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 110 号),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三十三)强化金融支持力度。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 2007〕 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九、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三十四)健全法律法规标准。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自治区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 准,采用倒逼机制,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修订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修订工作,扩大标准覆盖范围,重点加快钢铁、铁合金、化工、焦化、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污行业能耗和环保标准修订工作。制定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耗能行业计量器具配备及节能监测评价等地方标准。 (三十五)严格落实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前移能耗控制关口,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坚持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 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等重点行业的 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所有燃煤电厂(热电厂、自备电站)、非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都必须规范建设和完善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废水排放量在 1万吨/日以上的工业企业,所有市、县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 1 万吨/日以上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都要按要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或预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 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十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5市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 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八)加强节能减排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积极推进区、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自治区能源利用监测信息平 台,对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利用状况实时监测,提升能耗指标预测预警能力。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充实基层能源统计人员,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加强减排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完成自治区和 5 市环境监管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三级减排监控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和污染减排管理体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新机制 (三十九)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四十)落实 “ 领跑者 ” 制度。根据国家要求,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实施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明确实 施时限。对达到行业 “ 领跑者 ” 标准以及入选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企业予以表彰。将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一)加强节能发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全区所有火电机组实行绿色电力调度,优先安排脱硫 、脱硝设施投运率高,脱硫、脱硝效率高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低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开展“ 以大代小 ” 发电量替代工作,探索研究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模式。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降低电力输送环节能耗。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沼气、煤矸石和垃圾等发电上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强化有序用电管理,建设完善有序用电智能决策系统。大力推广能效电厂。研究 推行发电权交易。 (四十二)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加强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打造 “ 一站式 ” 合同能源管理综合实施平台。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和交易制度,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建立健全节能服务业诚信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四十三)推进节能 减排指标交易试点。建立节能减排交易平台,探索建立能耗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碳排放交易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先在火电行业开展节能量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行业内交易试点工作,并逐步在水泥、有色金属、钢铁、化工、造纸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推广。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区情教育,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增强全区人民节约能源、爱护环境的危机意识。组织实施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 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宣传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减排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进排污企业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十五)深入开展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 10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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