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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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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doc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实施意见 (宁政〔 2012〕 16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全面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 2011〕 95 号)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 识做好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 “ 十二五 ” 时期,我市加快临海产业发展和环三建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市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消化排污总量的压力加大,资源环境的约束将日趋强化,加上我市经济基础较薄弱, GDP总量较小,节能减排指标基数低,“ 十二五 ” 时期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全局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下狠心、出实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节能减排指标(见附件)进一步分解为分年度、分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目标,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单位及企业的责任,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前松后紧的问题,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的约束性目标。 二、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到 2015 年,全市单位 GDP能耗下降到 0.504 吨标准煤(按 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 年的 0.531 吨标准煤下降 5;全市化学需氧量排 放总量控制在 4.25 万吨,比 2010年的 4.62 万吨下降 7.88,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 8.92,农业下降 5.52;全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 0.84万吨,比 2010年的 0.89万吨下降 5.5,其中工业和生活下降 9.7 ,农业下降 2.1;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 1.76万吨,比 2010 年的 1.86 万吨下降5;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 1.76 万吨,比 2010年的 2.45万吨下降 28。 要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 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对完不成年度任务的要向上一级政府作出检查,并按照领导干部 “ 一岗双责 ” 的要求实行行政问责,实行 “ 一票否决 ” 。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 减排的良好氛围。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以及省、市政府提出的落后产能淘汰有关要求,分年度制定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目标,将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完善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及公告制度,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作用,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新上投资项目,暂停办理相关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停止供电。 (三)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积极推进全市传统特色产业由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大的重点项目。对重点排污行业(企业)实行排污总量控制。 (四)调整能源结构。致力打造海西乃至华东地区重要能源生产和运输基地,大力推进大唐煤炭储备中转基地和福鼎宁德核电站二期工程建设,推动霞浦海上风电项目的规模化开发和管理,建设霞浦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加快锂离子电池等新型能源的集群化、产业化,积极推进周宁抽水蓄能 电站、霞浦核电、福鼎潮汐电等项目前期工作。鼓励发展生物质能发电和地热(水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到 2015年,全市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50。 (五)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打响宁德的世界地质公园品牌,大力发展我市旅游经济。大力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技术产业,积极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成为宁德经济新的增长点。 四 、加大实施重点工程力度 (一)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加快实施锅炉(窑炉)节能减排改造,鼓励采用 LNG 等洁净燃料,逐步提高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推进先进电机调速技术、先进电力电子技术传动方式、电机软启动、无功就地补偿、计算机自动控制等先进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推进区域热电联产工程;推进企业开发余热余压利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组织实施太阳能光热、光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鼓励和发展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以公共建筑为重点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效降低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 耗;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在建筑、城市道路、高速公路、隧道、广场等实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积极推广使用 LED等高效照明产品、节能家电、节能汽车、高效工业设备、办公设备等产品,大幅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 “ 十二五 ” 期间,实施 100项重点节能工程,形成 15 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二)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再生水回用工作,规范污泥处理处置,确保2015 年宁德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 95以上,福安、福鼎市区达到 90以上,其 他县城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建制镇和乡村污水集中处理,重点抓好列入省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建制镇、 “ 两江三溪 ” 沿岸 1公里范围内建制镇及其他地区镇区人口在 3万人以上的建制镇、列入农村连片整治的集镇,分期分批在 2015 年底前因地制宜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实施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过程综合治理减排工程,以及燃煤电厂、冶炼、合成革等行业脱硫脱硝工程。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大掺量粉煤灰、石粉(渣)、陶粒等应用技术的产业 化,发展规模化和产品多元化的利废建材企业。推动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整合、改造、规范和提升现有回收体系,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形成社区回收站点、规范化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紧密结合的回收体系。实施城市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工程,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推进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五、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一)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省里拟出台的相关政策,制定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职责分工,明确市、县(市、区)两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监管机构,加强考核评价。建立能源计量监测平台,跟踪监测分析各县(市、区)、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动态的能源消费和能耗指标数据、高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动态的能源消费和能耗指标数据。建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监测预警制度,按照节能指标完成值和目标值的差距情况,实行预警调控,定期通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 30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节能 管理,制定宁德市重点企业节能行动方案,分解下达 “ 十二五 ” 节能指标,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推进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市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省、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冶炼、化工、建材、造纸、合成革、制药、食品等行业节能减排,进一步实行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水回用 ,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推进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冶炼、造纸、合成革、建材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和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实现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实施冶炼、造纸、合成革、化工、制药、农副食品、食品、饮料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提高工业企业水回用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 (四)强化建筑节能。制定并实 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开展以节电为主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蓄冷、蓄热空调及冷热电联供技术,中央空调系统风机水泵采用变频调速技术,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建设一批节能型建筑示范项目。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支持节能新型建材产业化,全面淘汰粘土类墙体材料,到 2015年,实现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 100,新型 墙体材料在城区内的应用比例提高到 80。 (五)推动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公交和出租车运输组织和管理。加快淘汰老旧车、船。实施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和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在城市公交、出租车、中短途客运中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鼓励传统燃油出租车改造使用天然气。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交通运输的应用,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建设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公众出行信 息服务系统、交通能耗监测统计系统。到 2015 年,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05年下降 10。 (六)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发展户用沼气,力争到 2015 年实现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数量新增 10 万户,建设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10个。推广经济适用型太阳能热水器 1 万台。推广节能型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2013 年前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实现生态种养,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 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七)加强公共机构、商业和民用节能减排。积极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实现办公区高效光源使用率 100。实施办公区用水器具改造,实现节水器具使用率80。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行用车油耗定额管理,逐步提高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型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 设置标准。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一)认真组织实施宁德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到 2015 年,建成 1 个循环经济示范县或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示范县、 5 个符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园区(基地)和30 家循环型企业。 (二)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业 “ 三废 ” 和建筑、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提高资源开采阶段的利用率。注重共伴生矿、贫矿、尾矿的有 效利用,减少废弃物产生,拓宽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综合利用工业炉渣、粉煤灰、石材渣、烟道灰、脱硫石膏等,发展节能、节地、节材、利废、环保型的墙体材料,改造提升技术、产品、装备水平,提高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产业发展水平。到 2015 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 75以上。 (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他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减少污染物排放。 (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农业节水增效,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促进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全面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到 2015 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 年下降 13。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 制定宁德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与装备的推广应用,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节能调速、无功补偿、能量系统 优化等节能技术,鼓励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和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加快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和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推广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的节能环保型建材产品以及再生资源制品。 八、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导向作用 (一)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实施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等政策。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逐 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 (二)完善财政激励政策。积极组织符合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节能减排财政奖励要求的示范项目,争取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建立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财政节能奖励幅度,重点支持示范工程建设、重点技术开发、重大项目实施、公共信息服务、节能减排能力建设、表彰奖励先进等。调整优化部门预算支出结构,加大对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考核 “ 三大体系 ” 支持。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平台建设、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项目和大宗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各县(市 、区)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要整合相关财政性资金,并视财力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企业 ,依法抵免企业所得税;落实国家对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研究建立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融资机制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及民间资本,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参与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建设。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 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加强基础工作,加大执法力度 (一)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 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二)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企业名单。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积极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委托第三方管理,推动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涉水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及省、市建设资金。 (三)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 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进新机制,加强能力建设 (一)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宣传,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我市企业开展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加强标识、认证质量的监管。 (二)推行 “ 领跑者 ” 标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将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 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三)加强有序用电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规范有序用电工作。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级财政、税收和金融等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我市节能服务产业。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公司。引导和支持各类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风险分担服务。 (五)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多种建设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六)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 能力,完善覆盖市、县二级节能监察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切实保证承担能源统计与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积极推进年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增强减排监管能力,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标准化建设。提高机动车和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监管能力。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动员全民参与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 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每年一次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 等多种形式,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节能减排,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人民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附件 1.“ 十二五 ” 各县(市、区)节能目标 2.“ 十二五 ” 各县(市、区)减排目标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 附件 1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节能目标 地区 2010 年 单位能耗 (吨标煤 /万元) 2015 年单位能耗 (吨标煤 /万元) 下降率( ) 全市 0.531 0.504 5 福安 0.766 0.720 6 寿宁 0.695 0.653 6 屏南 0.632 0.594 6 周宁 0.611 0.574 6 福鼎 0.486 0.462 5 柘荣 0.498 0.473 5 古田 0.384 0.372 3 蕉城 0.406 0.394 3 霞浦 0.385 0.373 3 附件 2 “ 十二五 ” 各县(市、区) 减排目标 (百分数为减排比例,整数为 2015 年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值,单位吨) 地区 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 氨氮减排目标 二氧化硫减排目标 氮氧化物减排目标 总目标 工业和生活 农业 总目标 工业和生活 农业 全市 7.9 8.9 5.5 5.5 9.7 2.1 5.0 28.0 蕉城 12.4 15.0 8.2 6.2 15 2.2 550 220 福安 15.5 18.0 6.3 10.4 18 2.3 2500 1200 福鼎 15.4 18.0 4.6 10.6 18 1.1 28 1300 霞浦 14.3 20.0 2.0 5.9 18 0.6 16 310 古田 9.5 10.0 8.1 5.4 4 8.2 600 250 屏南 11 12 9.0 8.0 8 8.0 400 120 寿宁 11.7 12 8.9 3.6 3 6.0 400 100 周宁 11.5 12 9.3 7.5 8 6.5 350 120 柘荣 13.6 15 8.3 4.9 3 8.9 300 100 东侨开发区 200 200 0 20 20 0 20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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