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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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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 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 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 2015〕 10 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5 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 年 2 月 5日 2015 年遵义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近年来,全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牢坚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 ,扎实抓好节能减排低碳工作,各项节能减排降碳指标达到了预期目标。为确保完成全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低碳约束性目标任务,促进地方经济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2014-2015 年贵州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发展方案(黔府办发〔 2014〕 34 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 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比2010 年下降 16、 17,分别下降到 1.47吨标准煤 /万元、 3.0378吨 /万元以内;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 2010 年下降 18.8、 24.46、 -41和 -38,分别控制在 6.37 万吨、 0.68万吨、 19.14万吨、 6.95 万吨以内,全面完成我市“ 十二五 ” 节能减排低碳约束性目标任务。 二、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一)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号)要求,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全市节能环保产业规模快速增长、产业链基本完善、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大力发展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及烟、酒、茶、药和特色食品产业,大幅度提高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积极发展风电、小水电和可再生能源,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努力降低煤炭消费增速,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进一步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三)大力淘汰落后产能。认真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号)精神,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化解产能过剩相关工作,淘汰落后产能 118.2万吨和 54万重量箱,关闭淘汰小煤矿井 50 对,产能 546 万吨。(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将能评审查与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 目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大力支持能评环评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技术机构服务我市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完善能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严把能评关,切实加强能评后期监督管理。在具体项目中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清洁生产标准核定项目节能减排指标并严格执行。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建高能耗项目的能评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质监局) 三、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在冶 金、电力、化工、建材、有色、酒类等行业组织实施燃煤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以及能量系统优化等一批重点节能技改项目,新增节能能力 20 万吨标准煤。组织实施减排重点工程,完成 60 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建设和 120 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旁路封堵工程,到年底分别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能力 2.22 万吨和 0.86万吨以上。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 41 座以上,建成 20 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到年底分别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能力 0.5 万吨和 0.053 万吨。加强对氢氟碳化物排放管理,加快氢 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农委)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结合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做好全市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以及生物质成形燃料锅炉等锅炉的节能改造工作。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制定落后锅炉淘汰计划,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到年底前淘汰全市 10 蒸吨 /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淘汰落后锅炉 470 蒸吨以上,推广高效节能环保锅炉 470 蒸吨,完成容量 10蒸吨 /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能效测试,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确保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锅炉科学燃烧,减少污染排放,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汽油,淘汰全市 2005 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有序扩大黄标车淘汰范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和 “ 河长制 ” 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水污防治行动计划,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湖泊水质逐步改善,基本消除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加强重点流域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认真开展水资源取水、排水计量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计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规范水资源计量管理工作。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大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积极采取先进的监控技术手段,积极推行有利于环境监管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模式,进一步强化 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 四、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强化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动工业企业能源管控重点建设。到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25以上。加快推进 “ 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 ,逐步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加强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指导;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确保2015 年 “ 万家企业 ” 新增节能量 16 万吨标准煤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3〕 55 号),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综合体项目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到 2015年底,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 20,新增绿色建筑 150 万平方米。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大新型墙材及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认真开展新 型建材产业调研,科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扶持建材企业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推动新型建材产业健康发展,定期开展新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建材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一)加强交通和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用能结构,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建设,积极配合实施全国联网工程。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 。积极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 “ 公交都市 ” 创建活动。实施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区域性、主题性项目,加强重点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进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能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和能耗限额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机构统计监测体系,合理配备经检定(校准)合格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推动公共机构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用能效率,推进公共机 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逐步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鼓励公共机构做好节能工作带头示范。到 2015年底,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降低 2.5和 3.2,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时期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能耗分别降低 12和 15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加强技术创新。以电力、钢铁、化工、建材等行业和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加快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及成套装备研发生产、引进和推广。在 能耗高、节能减排潜力大的地区,实施一批能源梯级利用、污染物防治和安全处置等综合示范项目。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针对在生产中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政策优惠等支持,推动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消费模式向低碳方向转变。(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科技局)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推广机制,根据省级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做好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宣传,通过召开推广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 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全市工业节能水平显著提升。在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质监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出台的高耗能企业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国家及省规定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和燃煤机组环保电价等政策。创新污水垃圾设施投融资模式、运营模式,合理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完善收费方式,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能 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引导银行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在 “ 新三板 ” 挂牌、发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在资金来源上积极整合各 方资源,拓宽绿色信贷、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加大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共享力度,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进入节能减排降碳领域,探索采取直融与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作,节能环保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形式促进资金来源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严格限制对高污染、高耗能、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加大对环保产业、循环经济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及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等方面的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节能减排领域政 策动向的跟踪和信贷流向的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金融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协作,增进政银企信息交流,及时、有效地解决节能环保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牵头单位遵义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人行、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能委) 七、积极推进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落实能效领跑者制度。加强能效领跑产品宣传,加强宣传国家公布的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根据国家及省公布的单位产品能耗最低的高耗能行业及公共机构能效领跑单位及其主要 节能措施目录,落实能效领跑者扶持政策,加强高耗能行业和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对能效领跑者给予政策扶持,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九)落实排污权、水权、节能量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按照国家和省对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和推进我市节能量、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工能委) (二十)加强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加强节能低 碳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宣传,指导我市相关企业申请节能低碳认证和开展能效标识工作,开展节能低碳认证和能效标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牵头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商局)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执行配套政策,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电网企业要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配合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供电管理部门要引导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改善用电结构,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供电局) 八 、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配合推进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贵州)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研究制定我市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确保我市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积极配合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及 省控以上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节能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密切关注市、县两级能耗变动形势,跟踪监测用能情况。(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质监局) (二十四)完善法规标准。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降碳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配合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资源保护条例和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立法工作,配合研究制定我省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 水务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能委) (二十五)强化执法监察。健全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监察执法业务水平,加强能源消费监管,对 “ 万家企业 ” 开展节能专项监察。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责任。对未进行或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不得申报当年度和下一年度中央、省专项资金支持;对存在使用淘汰落后设备、产品能耗限额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及严重违反相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信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政府金融办) 九、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履职不到位,导 致该地区节能减排任务严重滞后,造成不良社会效应或严重过失的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对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 (二十七)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年能源消费量在 30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县(市、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节能措施,推动完成节能任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市工能委、市财政局) (二十八)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能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 (二十九)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省属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 作用,把节能减排降碳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工能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附件遵府办发〔 2015〕 10 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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