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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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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揭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 2012〕 9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揭阳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 “ 十二 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印发广东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 2012〕 1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 “ 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 ” 核心任务,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 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635吨标准煤 /万元(按 2010 年价格计算),比 2010年下降 17,年均下降率 3.66。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7.80万吨、 0.89 万吨以内,比 2010年分别减少 11.2(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1.7)、 11.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1.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2.93 万吨、 2.60万吨以内,比 2010年分别增加 61.9、7.4以内。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 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健全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重点减排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以及农业源与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各县(市、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环境质量、污染物减排结果和企业环境行为公告工作。 (五)加 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坚持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县(市、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持高标准承接产业转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 “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 解落实到各地区。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淘汰力度。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 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优化能源结构。优化电源布局,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优化发展火电,积极开发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热电联产、生物质能发电项目。进一步加强电网建设,积极发展智能电网,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 (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实施大型专业市场和现代物流规划,尽快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产业结构高级化、产业布局合理 化、产业发展集聚化、产业竞争力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到2015 年,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 36.5,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比约 10。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工程,引导纳为省万企名单的企业开展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窑炉改造、电机系统优化、工艺节能等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力争形成 20 万吨标准煤节能量。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积极推广照明、空调、汽车、电机等领域的节能产品,提高节能产品普及率,全面淘汰城市道路、公共场所、 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效果,大力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练江、枫江污染整治工程。到 2015 年,练江、枫江干流两岸所有建制镇及其他地区的所有中心镇均建成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 65 万吨,新增配套管网约 650 公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75以上。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管网雨污分流比例和脱氮除磷能力。加快推进火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2012 年底前取消燃煤火电机组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全面实施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实施方案, 2012 年底前完成惠来电厂 1 号机组脱硝改造, 2013 年 9 月底前完成惠来电厂 2 号机组脱硝改造。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循环经济体系。推进省循环经济工业园发展,培育一批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政府应安排一 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市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参照国家、省对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指标设定和分解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建立能源消费目标分解指标体系,制订科学合理的分解方案下达各地执行。通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引导各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和循环经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 量的重要措施,建立新上项目与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 “ 双挂钩 ” 机制,引导各地将能源消费增量指标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对关系国计民生而当地增量指标不足的项目,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指标市场交易机制。严格控制燃煤项目,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动企业实施集中供热或改燃清洁能源。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扩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将年综合能耗 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市级监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监管范围扩大到 1000 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并制定与地方节能指标相衔接的企业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完善重 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季报制度并逐步过渡到月报,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每年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石化、钢铁、建材、造纸、纺织、食品和钢压延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加大工业燃煤锅炉的 淘汰力度,力争 2015 年底前淘汰所有 4 蒸吨 /小时以下(含 4蒸吨 /小时)和使用 8 年以上的 10 蒸吨 /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锅炉。鼓励热电冷联供的燃气火电机组替代淘汰落后的工业燃煤锅炉。对电力、石化、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施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广东省工业锅炉烟气污染治理指导意见,实施钢铁、建材、石化、纺织等重点行业和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工程。到 2015 年底前,全市工业锅炉(不含使用清洁能源、生物质能的工业锅炉)达 20 蒸吨 /小时以上的企业全部实施烟气脱硫和低氮燃烧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 70以上,脱硝效 率达到 30以上。到 2015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 90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 65以上。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下降 50。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按照国家、省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逐步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城乡规划许可条件,从源头上控制建筑能耗。建立可再生能源应用补贴机制,推动 30新建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对高耗能建筑的审计和监管 ,稳步推进节能监管平台建设。到 2015 年,全市建筑设计和施工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 100,城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 98以上。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争取全市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的营运 “ 黄标车 ” 。鼓励重点区域出台高排放机动车限行政策,划定低排放区域。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力争 2015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供应粤 Ⅳ 车用汽油和粤 Ⅳ车用柴油。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建设机动车环保监管平台和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平台。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的增长速度,机动车的新增量应与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物减排要求相适应, 2015 年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 1.115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1.209万吨减少 7.8。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推动养殖废弃物的肥料化和沼气化处理,鼓励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有机肥生产利用工程。到 2015 年,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积极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力度,实施 “ 以奖促治 ” ,对符合有关条件、推行资源化利用和全过程污染治理的养殖场(小区)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未 实现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小区),责令限期治理。适度控制畜禽养殖业规模, 2015 年畜禽养殖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1.56 万吨、 0.146万吨以内,比 2010 年的 1.80万吨、 0.17 万吨分别减少 13.3 、14.1。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酒店、零售等旅游和商贸服务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建立商贸酒店能耗统计平台,逐步推行省重点商贸酒店能源利用情况网上季报制度。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积极 推广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平台,全面实施公共机构能耗定期报送制度。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大力推进节能工作,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力争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改造的公共机构建筑占比达 30以上。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 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三)扩大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示范。推动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组织实施循环经济相关规划,从区域、园区、企业等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完善循环经济产业链。健全循环经济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市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培训。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积极培育清洁生产审核人才队伍。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工业园清洁生产审核,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推动全市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为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认定。鼓励企业加大对 “ 三废 ” (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继续申报认定一批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海洋疏浚泥和餐厨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到 2015年,实现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30。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开展全市再生水回用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力度,到 2015年,全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实现达标排放。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推广应用成熟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二十八)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工作。实施节能信息化示范工程,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培育节能减排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和清洁生产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示范工程,实现节能管理的信息化、实时 化和网络化。 (二十九)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继续发布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有关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制度。根 据节能减排需要,加大对落后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配合国家、省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差别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污泥处置价格和危险废物处理价格等政策,配合省研究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及交易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效挂钩的减排约束价格机制。 (三十一)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完善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相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重大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和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发 、示范项目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积极申报省节能减排、产业技术研究开发、挖潜改造、低碳技术创新与示范等专项资金。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三十二)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税收等经济手段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三十三)用足用好投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 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拓展节能环保服务公司投融资渠道,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积极推进绿色信贷,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限制贷款。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节能评估审查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共同约束机制。把能效指标作为衡量引进项目质量的重要标准,综合考虑本地区能源 消费增量和环境容量指标,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实施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建立建设项目与减排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环评审批机制,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 “ 等量置换 ” 或 “ 减量置换 ”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 (三十五)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 ,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2015年底前力争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改造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监测能力。 (三十六)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 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加强对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的监管,对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脱硝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扣减脱硫脱硝电价。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对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不到 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相应核减污水处理费。 (三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予以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优势,提高电能使用效率。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大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技术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积极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四十)配合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配合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四十一)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总结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采用多种运营模式开展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四十二)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 “ 三位一体 ” 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落实工作经费,完善节能监察工作体系。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健全能源计量管理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发布主要能耗数据,加强对节能形势的监测分析和预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完善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信息管理平台系统,鼓励省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强减排 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机构标准化,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农业源污染检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培训。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单位深入开展 “ 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 ,大力倡导低碳节能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开展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节能减排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以及节能环保服务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 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政府积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树立先进典型,为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十四)加强政府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强化节约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作节能减排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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