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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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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发〔 2012〕 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济南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 十一五 ” 时期,我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22.0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 16.09和 20.03,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 “ 十一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有力地保障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 十二五 ” 时期是我市打造实力济南、魅力济南、宜居济南,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市深入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全市能源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特别是部分地方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长效机制不健全、能源计量统计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执法监管不力等问题。 这种状况如不及时彻底改变,将严重影响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节能低碳发展理念,进一步把节能减排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和主攻方向,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真正做到思想上坚定不移,工作上坚持不懈,节奏上均衡持续,下更大决心,用更大气力,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着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 健全完善节能减排长效机制,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 ” 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发挥市 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和社会机制。 三、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节能办)负责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市环保局为主承担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本地区、本系统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量化目标,细化措施,明确进度要求,尽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要狠抓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出现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盲目应急的问题,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 O 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确保 “ 十二五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 2011〕 4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统筹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降 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方式、调结构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实施、加强管理创新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实现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 2015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能耗下降到 0.83吨标准煤(按 2005 年价格计算),比 2010年的 1吨标准煤降低 17,比 2005年的 1.28吨标准煤降低 35.3; “ 十二五 ” 期间,实现节约能源 1000万吨标准煤。 2015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含工业、生活、农业)分别控制在 10.9 万吨、 0.91万吨以内,比2010 年的 12.4 万吨、 1.07万吨分别减少 11.9(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2.6)、15.5(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 15.9);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4 万吨、 9.9 万吨以内,比 2010年的 12.3万吨、 11.8万吨分别减少 15.5、 16.0。各县(市)区、高新区 “ 十二五 ” 节能指标见附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另行下达。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减排潜力、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 “ 十二五 ” 规划,将市里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 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目标任务,按年度签订责任书。 (四)完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和节能监测,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公报制度,强化用能单位能耗计量、记录等基础工作,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建立回收能、可再生能源、循环经济等统计评价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节能减排决策、考核提供依据。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市及各县(市)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 5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增强督查考核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完善各县(市)区、各部门 “ 双目标 ” 责任考核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每 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节能减排第一责任人、 “ 一票否决 ”制度和 “ 四不一奖 ” 规定。对节能减排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离任节能减排工作审计制度。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把高耗能行业作为重点管理和监控对象,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审查制度,严格控制 “ 两高 ” 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从源头上严把项目审查关。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 “ 两高一资 ”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品出口。 加强生产许可管理,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产品和应进行能评、环评审查而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七)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行业准入政策,将其作为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引导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项目。支持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实施退城进园。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做好钢铁产业结 构调整试点工作,打造精品钢铁生产基地,提高钢铁产业附加值。贯彻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严禁开展高耗能、高排放和过多消耗国内紧缺资源的加工贸易。使用限制类工艺技术、装备,生产限制类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要加快转型升级。引导加工贸易企业集群由加工装配向自主研发、设计制造和营销服务延伸。 (八)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分解落实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完成任务 。继续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推动小热电、小锅炉集中整治,实施 “ 上大压小 ” ,对燃煤锅炉集中区域、工业园区和供热覆盖区域实施集中供热,鼓励燃煤电厂对周边企业和城区开展集中供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和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央、省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安排工作和市级财政统筹支持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工艺、产品和设备。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示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及省、市安排 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县(市)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限电、停止供电等制约措施;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从严控制燃煤火电新增规模,优化电源结构。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鼓励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公共机构、商业和居民生活领域的大规模应用。支持发展大型风电设备,建设风电项目,有序推进生物质燃料和生物质直 燃、气化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推广满足环保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应用技术产品。到 201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 4左右。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发展,加快建设信息服务、商贸物流、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五大区域性服务业中心,率先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培育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 2015年,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 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有新的提高。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区域大型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到 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 2010年分别提高 5 个和 2 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 2-3 个百分点,全市累计实现节 能 150万吨标准煤。 (十二)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 年底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或者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到 2015年,所有乡镇通过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采取其它方式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 33.67万吨,新建配套管网 300公里以上,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9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转负荷率平均达到 90以上。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加快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扩大市政再生水利用 量,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 2015 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 20,力争城区范围内污水厂污泥达到全部无害化处理处置。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十三)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重点控制区禁止新、改、扩建除 “ 上大压小 ”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等项目。新建燃煤火电机组、钢铁烧结机等项目应同步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安装烟气脱硝和袋式除尘装置,重点控制区内新建燃煤电厂、钢铁、石化等项目必须满足特别 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加快推动燃煤火电、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单机容量 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完成脱硝设施改造,其他发电机组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加装脱硝设施。 2013 年底前,单机容量 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应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 2014年底前,全部燃煤机组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现有单台烧结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烧结机开展脱硝示范工程建设,现役烧结(球团)设备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高效除尘技术改造,达到重点控制区特别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015年,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 比 2009年降低 50以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焦化企业实施焦炉煤气脱硫化氢工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其中熟料生产规模 4000吨 /日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全部实施脱硝改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除尘器。推动规模大于 30 蒸吨的燃煤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 (十四)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体系回收、 “ 城市矿产 ” 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 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十五)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六)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实行能源消 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节能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耗状况、节能潜力等情况,科学确定能耗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强度指标与总量指标相结合的节能指标体系,通过实施能耗总量控制,确保完成能耗强度目标。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严格控制非电煤炭消费总量。 “ 十二五 ” 期间,全市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 400 万吨以内。 (十七)完善科学化、常态化的节能预警调控机制。按照科学监测、超前把握、提前 干预的原则,建立实施能耗强度与能耗总量相结合的调控制度。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加强监测预警,及时跟踪监测各县(市)区和重点行业能源消费指标,对能耗增长过快的行业和企业,逐户进行分析,提出调控企业名单,纳入有序用电、用能管理,落实调控措施,确保调控实效,避免预警调控盲目应急现象。 (十八)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 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百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完成省下达 的节能量目标。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将节能低碳融入企业研发、生产和管理每一个环节。推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到 2015 年,培训考核至少 1000 名能源管理师。建设 10 个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示范项目。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监测,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深入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加强能效标杆企业建设。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建立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完善量化否决性考核指标。每年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 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和省、市属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标兵。对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实行用电限额管理。 (十九)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优先利用清洁能源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工作。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实行造纸、印染、电力、钢铁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 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强度分别下降 50。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 (二十)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 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积极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和工程质量。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深入推进墙材革新,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善以政策导向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节能改造机制,实施 “ 节能暖房 ” 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应用,将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纳入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 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到2015 年,城市和县城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在设计阶段达到 100,施工阶段达到 98以上,全市累计建成绿色建筑 10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50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 1000万平方米以上,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装机容量达到 10 兆瓦以上,城镇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新建建筑达到 50以上。 (二十一)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交通资源,优化交 通运输结构。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鼓励推广新能源汽车等高效低耗车型,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积极申建全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深入开展 “ 车船路港 ” 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推广甩挂运输,建立交通运输综合信息平台。到 2015 年,全市营运车辆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比 2005 年下降 10,其中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分别下降 6和 12。严把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外地在用机动车转入排放标准审查关,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采取经济鼓励、限制行驶等措施逐步更新淘汰具有黄色环保 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到 2015年,全部淘汰 2005 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商务和工商等部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排气污染物监督抽测力度,积极开展道路行驶机动车冒黑烟等机动车排气污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督促引导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加强机动车维修保养,自觉达标排放。积极探索建立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调控机制。 (二十二)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和设备。落实家电下乡政策,推进节能型住 宅建设,促进农民生活节能。加快太阳能热水器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到 2015 年,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普及率达到 35以上。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完善秸秆气化技术及系统装备,建设农村秸秆气化工程。到 2015 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 95以上,全市适宜农村沼气用户普及率达到 40以上。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实现 85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或实行生态环保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节约型农业技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三)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加强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计量统计和管理,制定实施商业企业、酒店宾馆能耗定额标准,鼓励应用高效空调、楼宇能源管理系统等节能技术产品。到 2015年,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 10以上。鼓励商场销售节能型商品。推动宾馆和酒店应用节能 燃气灶具。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落实节能产品惠民补贴政策,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 十二五 ” 期间,完成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150万平方米,其中,市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 40 万平方米。鼓 励财政供养单位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淘汰更新高耗能办公设备。支持驻济部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 50家示范单位。到 2015 年,全市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比 2010 年降低 12,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达到 90以上。加强公务用车节能,实施公务车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五)加强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逐步加大循环经济投 入,积极贯彻实施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以 “ 十二五 ”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为指导,围绕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机械装备、新医药、新能源产业重点开展循环经济建设,通过物质循环、能源梯级利用和废物代谢把产业衔接起来,到 2015 年,培育 8种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40 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基本建立起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二十六)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认真抓好钢铁、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装备、交通装备、新能源、食品加工 8 个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商贸服务 4个领域的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园 区创建工作,大力研发推广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培育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制度,建立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专家和服务机构信息库,加强清洁生产支撑体系建设,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示范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大煤矸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废渣以及建筑和道路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积极开展工业窑炉的余能发电和热的分级利用。加大对中低品位矿的资源综合利 用,积极推进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品、林木 “ 三剩物 ” (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化利用,发展代木产品。到 2015 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96以上。 (二十八)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推进 “ 城市矿产 ” 基地建设。加强再生资源利用的关键技术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实现主要再生资源的高值利用。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完善静脉产业链条,加强对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塑料、废橡胶、废旧铅酸电池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加快发展再制造 产业,支持以报废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废旧硒鼓等为重点的再制造企业做大做强。到 2015年,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 68以上。 (二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建设,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家庭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建设小区垃圾分类回收站点,合理设置垃圾分拣中心,实施生活垃圾细化分类。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做好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制定推 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制度,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和处理利用。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支持利用建筑垃圾企业的发展。在建筑垃圾的供应、新型建材的市场准入、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落实鼓励支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进度,多渠道利用建筑垃圾。 (三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市、县(市)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 “ 三条红线 ” 控制管理,逐步形成需水管理机制,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节水目标。对农业灌区进行节水改造和续建配 套,推广普及常规节水灌溉技术,适当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实行工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定额管理。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改造,严控新上高用水工业项目,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加强矿井水、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应用节水器具,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 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十一)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在市、县(市)区两级科技计划和专项中,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以市场 为导向、以用能排污单位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组建一批国家、省、市级节能减排工程实验室及专家队伍。推动节能减排技术与装备产业联盟组建工作。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鼓励政策,积极引进节能减排技术及关键设备和重要资源能源。国家、省、市进口贴息资金优先用于节能、环保类设备引进项目。 (三十二)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加快推进节能减 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重点支持高效节能电机、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高效蓄冷蓄热、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生物脱氮除磷、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环保产业研发基地、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太阳能展洽会的平台作用,推动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 十二五 ”期间重点培育 5 个省级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和园区。 (三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 术政策大纲和省发布的重大节能环保技术、产品和设备推荐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能量梯级利用、低温余热发电、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四)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政策,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 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严格落实脱硫、脱硝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三十五)完善财政激励政策。逐步加大市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认真实施 “ 以奖代补 ” 、 “ 以奖促治 ” 和生态补偿政策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太阳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确保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大力发展节 能环保服务业。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评价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到 2015 年,节能产品采购金额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达到90以上。 (三十六)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根据国家部署,积极落实资源税费、环境税费改革政策,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进出口税收政策的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对用于制造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按照国家要求,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强化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简化贷款审批手续,优先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并从严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信贷投入。鼓励节能减排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 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节能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机构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建立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大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力度,进一步扩大外资优惠贷款、赠款利用规模,深化节能减排基础课题合作研究,学习和借鉴国际节能减排领域的先进经验和机制,引进先进技术、 理念,提高节能减排创新能力。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节能减排项目。 九、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九)健全节能环保法规规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能源、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循环经济促进、民用建筑节能方面等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监管、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区域(企业)限批、餐厨废弃物利用等政府规章。 (四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节能评估审查、等量淘汰制度,把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 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四十一)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 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和省、市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行业脱硫、脱硝中控系统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厂规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中控系统。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 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 1 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 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市建设资金。 (四十二)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把节能环保执法与帮促服务相结合,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开展省、市、县(市)区联动、部门联合执法。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 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和统计法律法规、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统计数据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的,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十、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四十三)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加强宣传和政策激励,引导消费者购买高效节能产品。继续推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境友好型产品、环保装备认证,开展太阳能行业联盟标志产品认定,突出重点耗能行业、节能环保产品制造业和新能源产业开展节能环保认证示范。逐步推进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强化节能环保认证监督管理,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以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新能源、低碳经济、节能量等领域节能认证技术研究。 (四十四)建 立 “ 领跑者 ” 标准制度。及时发布高耗能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先进水平,根据国家要求,实施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明确实施时限。将 “ 领跑者 ” 能效标准与新上项目能评审查、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相结合,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标准的更新换代,促进能效水平快速提升。 (四十五)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科学安排发电量计划,根据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确定利用水平,适当提高高效、环保机组的设备利用小时;按照 “ 以资定电 ” 、 “ 以热定电 ” 原则,安排综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发电量计划。开展 “ 以大代 小 ” 发电量替代工作,探索研究企业自备电厂替代发电新模式,加强自备电厂监管。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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