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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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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doc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4- 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丹政办发〔 2015〕 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1 月 23 日 丹东市 2014-2015 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 加强节能减排 ,实现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 “ 十二五 ”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4〕 49 号)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工作目标 2014-2015 年,单位 GDP 能耗下降 3.77、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完成 “ 十二五 ” 减排任务、氨氮排放量下降 2.68、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 2.59、单位GDP 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 4以上。 一、大力推进产 业结构调整 (一)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 41 号),严格项目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依规全面清理违规在建和建成项目。 (二)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力争到 2015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的比重达到 39。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 2013〕 30号),组织申报国家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重 大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 (三)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实行地区煤炭消费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逐步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能力,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及煤炭有序替代。 (四)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严格实施项目能评和环评制度,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 标的地区,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能评审查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范评估机构,优化审查流程。 二、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五)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强化资金引导,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运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节能等成熟技术改造工程设备。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高压电热储能、低品位余热利用、半导体照明、稀土永磁电机等先进技术装备。积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工程建设,完成丹东 海德集团燃煤机组脱硝改造,丹东海德集团、五兴化纤集团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辽宁凤辉集团钢铁烧结机安装脱硫设施,赛马水泥公司、大鹰水泥公司熟料产能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安装脱硝设施,丹东海德集团、五兴化纤集团燃煤机组除尘器升级改造,丹东港集团、丹东海德集团和五兴化纤集团储煤场安装防尘网工程。加快推进金山污水处理厂、五龙背污水处理厂、凤城青城子污水处理厂、东港市孤山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全市 8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工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积极推动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 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鼓励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设施服务人口比例。到 2015 年,建成区的污水管网覆盖率要达到 90以上,县(市)建成区的污水管网覆盖率要达到 85以上。 (六)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开展锅炉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调查。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全面推进燃煤锅炉除尘升级改造,对容量 20 蒸吨 /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施脱硫改造。加大拆炉并网工作力度, 2015 年底前,完成蓝天工程 91 台小锅炉拆除任务。在现有工业区及产业集聚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 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清洁能源或洁净煤。 (七)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组织全市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污染。加强超标车辆执法检查,采用遥感检测等技术手段对超标行驶车辆进行排查。对从事公共客运、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及大型厂矿开展机动车排污申报登记,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监督检查,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把机动车环保检验关,强化超标车辆的维修治理。加强车用汽柴油质量管理, 2014 年 底前在全市供应国四标准车用柴油。 2014 年度确保完成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1.596 万辆任务。落实促进黄标车淘汰的经济鼓励政策,确保 2015 年底前全面淘汰 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年限或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及时予以强制报废,加大报废车辆监管力度。 (八)强化水污染防治。完成制浆造纸、印染、制革行业的国家 “ 十二五 ”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以流域治理、近岸海域治理、创建生态文明为重点,落实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辽宁省碧海 行动计划。加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2011-2015 年)实施,落实城市水环境考核体系及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考核体系。加大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污水灌溉。开展近岸海域环境调查。强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 三、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九)加强工业节能降碳。实施工业能效提升计划,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开展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到 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0 年降低 21。持续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 用状况填报工作,推动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到 2015 年底,万家企业实现节能量 18.41 万吨标准煤以上。 (十)推进建筑节能降碳。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 2015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达到20,完成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以住宅为重点,以建筑工业化为核心,加大对建筑部品生产的扶持力度,推进建筑产业化。 (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降碳。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 体系建设试点,深化 “ 车船路港 ” 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建立与全国 ETC 联网中心的通信通道,建设清分结算系统,以及对原有发行系统及路方系统升级改造,建立联网测试平台。 2014 年底,完成高速公路不停车自动交费系统全国一期联网工程。加大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城市客运 “ 油改气 ” 工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 “ 公交都市 ” 创建活动,开展快速公交系统( BRT)工程建设。加快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开展物流互联试点应用,逐步提高新能源营运车辆比例。 (十二)抓好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继续推 行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审计规模和范围,制定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建立长效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管理程序,加大推广扶持力度,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纳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常态工作。积极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2014-2015 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年均下降 2.2,人均能耗年均下降 2.8,超额完成 “ 十二五 ” 规划确定的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下降 12和 15的目标。 四、强化技术支撑 (十三) 加强技术创新。围绕冶金、能源、石油化工、建材、医药、轻工、装备制造和环保等重点行业,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及先进成套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投入。 (十四)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向社会推广一批重大节能低碳技术及装备,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在高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能源管理系统等领域,加快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钢铁烧结烟气脱硫、水泥脱硝和畜禽规模养殖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 五、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 (十五)完善价格政 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小钢铁、小水泥等高耗能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建立动态甄别和监督机制。对电解铝企业实行阶梯电价,并逐步扩大到其他高耗能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对燃煤发电企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的发电机组实行加价政策,促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做到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 2014 年底前,出台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15年底前,县(市)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六)强化财税支持。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 排资金,加强统筹安排,强化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努力促进资金投入与节能减排工作成效相匹配。严格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税收改革,清理取消有关收费基金。 (十七)推进绿色融资。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大对节能降碳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将企业节能减排信息纳入金融和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在金融机构中 实现共享,作为综合授信和融资支持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入节能降碳领域。 六、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 (十八)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落实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空调、冰箱等量大面广终端用能产品目录,积极推荐我市企业进入国家备案目录。继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节约型办公区创建工作,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产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品推广目录,引导公共机构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 (十九)探索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探索制定节能量交易工作方案,依托现有交易平台研究启动项目节能量交易。继续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二十)积极引导企业开展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贯彻国家制定的能效标识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确定的产品类别积极推进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管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行为。 (二十一)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相关 政策。加强与电能服务商合作,帮助电力用户建立企业电能管理平台,积极推进电能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提高电力需求侧管理水平。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七、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 势适时启动。 (二十三)加强运行监测。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稳定运行,到 2015 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 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 95。 (二十四)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强化监察管理手段和能力。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重点污染源名单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采取限制信贷、停止供电等措施打击违法企业,对涉及环境犯罪的将 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落实目标责任 (二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 GDP能耗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市领导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 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重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包括建立统计体系等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强化重点区域污染减排,尽可能多削减氮氧化物。重点用能地区和排放量较大地区,在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前提下要多作贡献。 (二十七)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 工作合力。市发改委要履行好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和企业的监督指导。 (二十八)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积极发挥表率作用,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力争提前完成 “ 十二五 ” 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九)动员公众积极参与。采取形式多样 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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