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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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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 2015〕 25 号) 各市、县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林业局修订了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绿色江苏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63号)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江苏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是指由省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林业生态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与恢复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凡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条件的项目实施主体,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林业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三)参与制定江苏省绿色江苏项目管理办法; (四)配合省林业局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会同省林业局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下达资金; (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局管理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发布江苏省绿色江苏项目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四)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评审办法,组织省级项目评审;对市县申报项目的可行性、项目建设任 务与资金的匹配性进行审查; (五)配合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下达资金;设立因素法分配资金的依据;对竞争性立项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六)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省级实施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指导、督促市县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会同林业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防止多头申报; (三)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管理,配合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工 作;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项目执行进度需求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严禁无故延缓项目资金支付; (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六)配合做好有关项目调整、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批工作。 第七条 市县林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省林业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项目管理办法; (二)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申报材料和拟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作 出书面承诺; (三)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做好项目任务和资金的分解落实工作; (四)按照林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五)会同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配合上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的项目检查工作; (六)对结余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报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在同级财政、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 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 (三)负责开展项目自查工作,对需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应当在自查合格、符合验收条件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造林绿化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有关的种苗、整地、栽植、施肥、灌溉等方面的补助。 (二)森 林抚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抚育中采挖、间伐、修枝、割灌、除草、补植等生产作业的劳动用工及机械燃油、苗木购置等直接费用;作业设计、检查验收等间接费用。 (三)村庄绿化项目补助资金用于省级村庄绿化示范村和森林生态示范村建设补助。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保护、繁育和野外回归,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等方面的补助。 (五)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列入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重要湿地区域内湿地保护 与恢复;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及湿地恢复;示范湿地保护小区建设等方面的补助,包括监测监控设施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保护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 (六)林木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用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补贴、良种苗木培育补贴等,包括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等;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苗木的补贴。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因素分配、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进行补助。 (一)因素分配方式。主要依据省林业局设立的资金分配因素分配资金。项目包括国家重点防护林建设省级配套、部分省级造林绿化、森林抚育、野生动物病疫源疫病监测、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补贴等项目。 (二)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是村庄绿化项目,各地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并按规定验收达标后给予补助。 (三)项目申报方式。原则上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次年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各地申报项目,实行申报方式的项目主要包括义务植树基地等造林绿化、 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与恢复、良种苗木培育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分配方式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当年林业建设重点及任务和预算安排情况确定。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各地申报情况,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于每年 3 月底前下达补助资金。对市县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各市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当年应当拨付到位,当年资金未拨付的, 需于 12 月 31日前书面说明原因报省财政厅、林业局;对省直管理单位的补助资金,直接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下达。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建设地点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建设地点等,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省直管理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财政厅、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县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专账核算,单独反映资金的收、支、余情况。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及项 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程进度申请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仍有资金结余的,市县项目由同级财政、林业部门集中审批后,用于其他林业项目支出,并报省财政厅、林业局备案;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林业局集中审批后,用于其他林业项目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管理办法(苏财规﹝ 2010﹞ 36 号)规定,市县财政、林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在市县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林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财政 厅、林业局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对市县财政、林业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开展抽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除追回项目经费外,核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5年 8 月 1日起执行,原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农﹝ 2006﹞ 25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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