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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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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市政办〔 2012〕 54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 十一五 ” 期间,我市精心组织实施了 “ 蓝天碧水工程 ” 。经过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通力协作,各项环保指标和任务圆满完成,环境质量有了明显改善和提升,受到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 “ 十二五 ” 期间,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将以生态建设和 “ 四化 ” 建设为目标 ,以提质扩容和绿色转型为载体,积极开展对环境实施 “ 大治理 ” ,对生态进行 “ 大修复 ” 的绿色生态工程。为此,依据山西省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 2011〕 100 号)文件,结合我市 “ 十二五 ” 环境保护规划和环保工作实际,编制了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晋城市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 “ 十一五 ” 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精心组织实施了 “ 蓝天碧水工程 ” ,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六县(市、区)环境质 量有了明显改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我市转型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加快城乡生态化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步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实现我市生态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按照山西省绿色生态工程实施方案(晋政办发〔 2011〕 100号)和晋城市 “ 十二五 ” 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主线,以扩展环境承载力、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 绿化、气化、净化 ” 建设为重点,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着力 点,以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为主要抓手,牢固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全面推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治理与生态建设齐头并进,努力实现环境容量与经济总量的协调发展。坚持环境优先、民生为本、重点突破、全面治理,实现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实施目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和改善。到 2015 年,全市六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河流水体水质实现明显好转,城乡集 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100达标。城乡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生态市(县)创建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实现生态文明、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生态化总体目标。 三、实施范围 晋城市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经济开发区。 四、考核指标 (一)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 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 6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环境空气质量指 标 各县(市、区)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到 2015年,全市完成环境空气质量 PM2.5监测发布工作。 (三)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全市主要河流地表水监测断面劣五类水质比例控制在 30以下。 (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高平市、阳城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85,陵川县、沁水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 80。 (五)城镇生活污水回用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城市建成区生活污 水回用率达到 40以上,高平市、阳城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 25以上,陵川县、沁水县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回用率达到 15以上。 (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高平市、阳城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陵川县、沁水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全市 6 个县(市、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 100,综合利用率达到 78以上。 (八)城乡绿化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 45以上;高平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40;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35。 (九)城市烟尘控制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达到 80,高平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达到 40,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覆盖率达到 30。 (十)城镇集中供热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88、高平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85,阳城县、 陵川县、沁水县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率达到 70。 (十一)城镇气化率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高平市城市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 92,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城市建成区燃气普及率达到 80。 (十二)机动车环保管理指标 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全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率达到应年检车辆的 90。 (十三)创建工作指标 1、环保模范城创建指标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区力争完成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目标,完成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目标。 2、绿 色创建指标每个县城至少建设 1个生态文化综合性公园;全市 12 个乡镇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全覆盖。 五、主要任务 按照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的要求和城乡生态化建设的需要,全面实施 “ 减排工程 ” 、 “ 净空工程 ” 、 “ 净水工程 ” 、 “ 清洁工程 ” 、 “ 提质工程 ” 和 “ 创建工程 ” 等六大工程,加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力度,努力实现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提高、城市功能的稳步提高和城镇宜居程度的大幅提高。 (一)以治污降耗为重点,实施 “ 减排工程 ” 贯彻落实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继续推进并不断深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结合转型发展要求,提高钢铁、水泥、焦炭、传统煤化工等行业准入门槛,对现有企业实施生产技术及工艺、设备改造,使各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装备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内相对领先的水平。全面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烟尘、工业粉尘排放总量 “ 十二五 ” 约束性减排任务。 1. 严格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健全完善企业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持证排放、按量排污,把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每一个工业点源。对生产规模较大、实现污染物全面达 标排放后排放总量仍然较大的企业和因环境容量限制需要进一步削减污染总量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 电力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辖区内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烟气脱硝设施的安装和电加袋除尘改造任务,并确保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到 70以上。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对二氧化硫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火电机组实施深度治理或脱硫设施更新改造,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 冶金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钢铁企业全 部完成烧结机脱硫设施安装任务,并投入稳定达标运行。同时,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和集尘装置,对各扬尘点的生产性粉尘进行治理,将吨钢烟粉尘排放量降到 1.0千克以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降到 1.8 千克以下。实施工业污水深度处理和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工业污水 “ 零排放 ” 。钢铁、有色金属、氧化铝、陶瓷和玻璃制造等企业逐步实现煤改气。 焦化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装煤出焦烟气净化等设施的改造建设任务,实施焦炉烟气脱硝工程,并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焦炉深度脱硫治理,进一步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煤炭采掘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煤矿全部完成矿井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矿井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外排矿井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 类标准及以上。同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采矿作业中的煤粉尘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水泥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含粉磨站)全部完成除尘设施更新改造任务,使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提高粉尘收集、处理效率,将废气粉尘排放浓度降到 50 毫克 /标准立方米以下。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 4000 吨 /日以上的生产线开展脱硝改造。 煤化工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煤化工企业全部完成工艺废水深度处理及回用设施建设任务,进一步降低单位产品排放强度,吨氨排放废水小于 3吨(以总排放口计量),吨氨 NH3-N排放量小于 0.11kg,吨氨 COD排放量应小于 0.26kg。工业污水回用率提高到 60以上。 建材、铁合金、电石、碳素、金属镁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企业全部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净化、回收粉尘。 造纸、医药、食品酿造、橡胶、制革等涉 水行业 “ 十二五 ” 期间,现有企业全部实施污水深度处理,达到回用标准,并逐步回用于厂区生产及生活系统,力争实现 “ 零排放 ” 。 化工、制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涂料、制漆、塑料、橡胶、制革等企业完成有机废气治理工作。 2. 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充分利用工业园区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的能力,新建工业项目向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聚集,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集中生产、集中配置资源、集中治污。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全部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站),实现园区内工业废水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能 源的循环和梯级利用。 3.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把进一步强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当地环境容量总量,对超总量地区实行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新增排污总量与削减排污总量 “ 双减量 ” 置换;对重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新增生产总量与排污总量 “ 双置换 ” 、 “ 双控制 ”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4. 严格环境准入,推动技术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作为产业发展的准入标准,推动产业向环境友好型转化。加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与发展力 度,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现有产业布局和企业布局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循环经济的产业项目实施 “ 清洁改造 ” 和 “ 增环补链 ” ,实现生产的清洁化和资源的循环化。对新改扩建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标准进行审批与建设,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须采取先进的、环境友好的生产工艺和最严格的治污以及资源循环利用措施,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 5.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污染严重、能源资源消耗量大的落后产能,在审批核准新改扩建项目时,要求关停的落后产能必 须按期淘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和资源能源的消耗。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淘汰落后产能,如期完成国家或省政府下达的小火电机组、炼铁高炉、转炉、电炉及烧结、连铸、轧钢等系统、电解铝小预烙及电解铝生产线、水泥机械化立窑、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生产线、水泥磨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任务。 6. 加强能源需求管理,实施 “ 工业企业节能行动计划 ” ,通过节能降耗,从生产源头实现污染减排。大力推广节能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对高耗能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焦化行业炼焦工序能耗达到 150千克标准煤以下,常规焦炉耗新水量 低于 2.5 吨 /吨焦炭,同步建设热能回收利用装置;火电行业发电煤耗低于 300克标准煤 /千瓦时,耗水指标小于 0.18 立方米/秒百万千瓦;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控制在 600 千克标准煤以下,吨钢耗新水低于 4 吨;水泥行业熟料烧成热耗小于 105千克标煤 /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 90 千瓦时 /吨水泥;煤化工行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小于 2.8 吨标煤,新型煤化工装置能耗水平和 “ 三废 ” 排放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以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实施 “ 净空工程 ” 强化全市环境综合整治,集中治理燃煤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和 加油站油气污染、城中村大气污染、城市扬尘污染,大力普及使用清洁能源,推动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1. 深化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工作,在现有烟尘控制区的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集中供热锅炉和热电厂燃煤发电机组外,禁止原煤散烧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2. 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同时加大集中供热锅炉烟气高效脱硫、脱硝及除尘工作力度。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效率低、污染重的燃煤小锅炉,逐步拆除已建燃煤小锅炉。 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应实 施集中供热,其他风景名胜区和景区景点应使用高效节能锅炉,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并达到国家锅炉污染物排放一类区标准。 3. 加大煤制天然气、过境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焦炉煤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力度,扩大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区域内的经营性茶浴炉、营业性炉灶和产热量 0.7MW以下的锅炉等设施实施清洁能源和洁净能源改造。到 2015年底,重点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指国家 4A级以上旅游景区,下同)范围内的燃煤设施改造率力争达到 100,其他旅 游区域力争达到 80。 4. 加大市区 “ 城中村 ” 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将 “ 城中村 ” 改造纳入城市改造重点,结合城市建设推动 “ 城中村 ” 改造。到 2015年,我市市区范围内的 “ 城中村 ” 全部实现燃气及集中供热,彻底解决土小燃煤锅炉面源污染问题。 5. 严格控制建筑工地及物料堆放扬尘污染。开展 “ 环保型建筑工地 ” 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环保文明施工,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全部采用防风抑尘方式进行施工。采用遮盖、围档等有效防风抑尘方式治理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区域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新建物料堆放场必须采用全封闭方 式。 6. 强化城市道路运输及铁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必须采取密闭式运输方式。对城镇建成区内及周边和铁路沿线的煤炭发运站台进行治理,安装煤尘抑尘剂自动喷雾及监控装置,对装车后的煤炭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防止煤炭运输过程中的煤尘污染。 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区域、旅游集散地及周边区域、旅游道路沿线两侧 1 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和项目,取缔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景区规划范围及周边可视区域内的各种露天开采活动,关停、淘汰、搬迁不符合环保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工业企业及煤焦集运站。 7.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志发放工作。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按照氮氧化物减排的要求,对尾气高排放机动车实施尾气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淘汰与报废。 2005年前注册、已到报废标准的营运黄标车全部淘汰。 8. 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 2015 年底前完成晋城市市区范围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安装油气回收 系统等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重点,实施 “ 净水工程 ” 强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城市市区水域综合整治,彻底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改善流域水环境水质。 1. 启动市区东河、花园头河整治工作,彻底清理市区内东河河道淤泥、解决垃圾随意倾倒等问题,促进市区内东河生活污水污染整治和周边环境质量的改善。 2. 对丹河实施全面治理,干流河道两侧 3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14 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建涉水企业达标治理工作,对工艺落后、 达标治理无望的企业实施整体搬迁或转产改造。 3. 加强湖、库等洁净水域水体水质的保护,禁止在此水域新建排放污染的涉水项目,对现已存在的污染源要进行深度治理,做到污水回用不外排。 4.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控,逐步实现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5. 继续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与立标、定界等安全保护工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实施年度环境保护评估,重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照保护区划分要求全面实施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保护。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与建设、环境应急及预 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 “ 十二五 ” 期间,确保我市所有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00。 6. 在人口集中的乡镇和重要的旅游景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 A标准。重点乡镇和环境敏感区、重点景区应在 2012年前启动污水处理厂(站)建设, 2015 年底前完成 8-12 个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7. 积极推动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陵川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置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实施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增建除磷脱氮工艺,未 达一级 A 标准的限期达标。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采取除磷脱氮工艺,并同步安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线监测装置。 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 2015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到 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力争达到 50。 8.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市区供排水管网及再生水管网覆盖率力争达到 80,高平市力争达到 60,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力争达到 50。 9. 扩大污水综合利用范围,建立以工业为主、农业、市政、商用、民用等为辅的中水综合利用网络,最大程度地利用再生水资源。具备使用回用水的工业企业,不得取用新鲜水。新建工业企业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再生水。提倡施工单位利用回用水进行搅拌、灌浆等施工作业;鼓励农业、景观、洗车等行业使用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回用水;提倡将回用水用于城市生态补水,恢复城市河流生态;鼓励在住宅小区、商务楼、大型商场超市等开发建设时,配套设计并同步建设包括一套自来水系统和一套中水回用系统在内的两套供水系统。 (四)以改善城乡环境为 重点,实施 “ 清洁工程 ” 加强城市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及回收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垃圾源头减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净化城乡环境。 1. 以城市垃圾处置和回收利用为重点,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城市住宅小区建立垃圾分类回收制度,设立专用垃圾箱,收集指定的可再生垃圾,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与回收利用。“ 十二五 ” 期间,推广使用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 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建成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系统,以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六县(市、区)全部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 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应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有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区应建设并投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其他风景名胜区和景区景点及旅游集散地应将分类收集后的垃圾采用无泄露方式送至所在县(市、区)已建成投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置。 2. 全面推广垃圾焚烧发电、分类处理、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 源化利用方式,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示范项目建设,在餐厨垃圾产生集中的地区建设小型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站,新建宾馆、饭店、餐饮街、度假村、景区景点等按标准配套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利用设施。加强施工和运输环节管理,建立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规范运输、定点处置机制,对乱倒、乱卸建筑垃圾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3. 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要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对垃圾填埋场废气进行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4. 做好重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整体推进污染企业 “ 退城行动 ” ,逐步将重污染企业从城市、村镇等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搬迁出去,向工业园区集中。从优化区域工业布局、改善城镇环境质量角度出发,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对已建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 加大对重污染企业搬迁后废弃厂区场地的水质、土质监测力度,对企业搬迁后残留的污染物质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要由搬迁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修复已被污染的水体和土壤。 5. 加强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彻底清理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出入口垃圾乱堆乱放和卫生死角,设置密闭式垃圾 箱,建设垃圾转运房,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和密闭化运输。有条件的要建设垃圾中转站。突出抓好供水、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重点治理污水乱排。完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结合部的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五)以生态修复和建设为重点,实施 “ 提质工程 ” 全力实施城乡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资源开发区建设,加强生态系统恢复和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加快实施生态工程建设,初步形成具有我市特色的、突出展现绿色生态文化、点线面紧密相连的环保生态网,构建结构有序、功能完善、效益最佳、环境优美 的良性循环生态系统,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1. 大力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合理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建设污水净化设施、农田垃圾收集设施及农村废弃物发酵处理设施,开展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全覆盖试点,逐步建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三级垃圾无害化处置网络;积极推广农村清洁生产,强化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建立农村物业服务站等,削减农村污染物排放。 “ 十二五 ” 期间,每个县(市、区)每年集中治理 5个以上行政村,力争到2015 年使村庄环境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加大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饮用水源地保 护、集镇生活污染治理、农业生态园区建设、村镇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2. 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积极推广集中养殖、集中治污的规模健康养殖小区建设,提倡畜禽规模健康、生态环保养殖,开展生态型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认定。积极建设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粪便处理设施,通过转化有机肥、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等技术,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工程实施区域内 90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3. 加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开发力度,推广农业生 产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积极发展农村沼气,推广畜 -沼 -农生态模式;在合理布局前提下积极试点秸秆气化、秸秆沼气、秸秆机械还田、秸秆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 20的村庄实现清洁能源使用全覆盖。 4. 加强自然生态保护。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加强湿地生态、滩涂生物资源、渔业资源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使局部地区生态系统质量明显好转,基本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进一步推进重要生态功能区、重点资源开发区保护战略,对重点资源开发区的 生态环境实施强制性保护,切实加强对水、土、森林、草地、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遏制重点资源开发区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优先保护并限制其开发强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水源地涵养区、重要渔业水域、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和生态公益林等生态功能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项目和设施,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5.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修复 “2 + 10” 工程,强化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坚持 “ 保护优先、开发有 序 ” 的原则,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主要河流沿岸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放的监管,全面恢复重点流域生态植被。 6. 积极开展采矿区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建立矿区重建示范基地,创造和谐秀美的生态矿区。大力推广绿色清洁开采技术,积极采取煤矸分流措施,从生产源头减少矸石割出量。加大井下治理力度,利用粉煤灰井下覆岩离层注浆及井下煤矸石处理技术,缓解地表塌陷。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工程实施区域内煤矿企业矸石山综合治理率达到 85。 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广 “ 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 ” 的做法,加快推进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和绿色矿山创建工程,加大对废弃煤矿、老煤矿采煤沉陷区治理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实施矿区荒漠化治理、土地复垦等工程,重建矿山生态,遏制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和水资源破坏的加剧。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工程实施区域内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 60,矿山企业工业广场绿化率达到 20以上。 7. 市辖区范围内各高速公路两侧 1 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重污染项目,彻底取缔、关闭现有排污不达标企业。高速公路各服务区、收费站及路内驻地单位和沿线其他单位的废气、废水得到有效治理,达到规定标准,并进行绿化美 化。 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旅游专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绿化林带,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未利用土地以绿化建设、生态建设为主,道路沿线的县(市、区)要对高速公路周边的荒山、荒坡、荒地进行综合整治,实施护坡绿化和路基绿化,建设风景绿化景观带;发展特色种植业和观光农业,建设生态农业景观带;开展植树造林、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建设公路森林生态景观带,构建绿色风景线。 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植被截切面,减轻对现有植被的破坏,保护现有植被,减少人工造成的水土流失;全线排 水系统设置应有效防止侵蚀植被;对施工便道进行适时洒水,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取遮盖等措施,减少扬尘对沿线植被的危害。 8. 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创建和生态文化综合性公园建设,积极推进以生态文化的挖掘整理、宣传教育、展示展览为重要内容的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大力开展公园、游园、道路、社区、单位庭院、环城林带、工矿区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 10平方米,县级城市达到 8.5 平方米,县城达到 6 平方米。 (六)以建设两型社会为重点,实施 “ 创建工程 ” 全力推进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等绿色创建活动,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提升城镇整体能力和宜居度,为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1. 以建设城市噪声控制区为重点,加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控制工作力度,实施城市“ 宁静工程 ” 。全面治理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管,降低区域环境噪声。到 2015 年,晋城市城市建成区噪声控制区实现全覆盖,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55 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70 分贝,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平均达到 75;高平市城市建成区噪声控制区覆盖率达到 7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58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73 分贝;县城建成区噪声控制区覆盖率达到 40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61 分贝,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小于 73 分贝。 2. 推广低碳环保消费模式,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开辟公交车专用通道,适度控制小汽车出行比例,鼓励以步行、使用非机动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大力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 电动、新能源和混合动力公共交通工具。 “ 十二五 ” 期间,晋城市区每万人公交车辆拥有量达到 15 辆的国家标准,其中,新能源车辆占城市公交车辆的比例力争达到 50以上。 3.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开展城市生态社区建设,培养人民群众低碳、循环、绿色的生活和消费习惯。大力推广使用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和低能耗家电等绿色家居用品,室外公共照明采用绿色照明,使用发光指示牌和立体照明设备,建立社区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与利用系统,中水用于小区内的清洁、绿化、洗车等,全力推进节约型城市建设。 “ 十二五 ” 期间,工程实 施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建筑,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 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承担旅游住宿接待任务的宾馆、饭店实行客房洗漱用品一客一换和景区景点一人一只清洁袋制度。鼓励旅游接待单位和景区景点使用清洁燃料车辆、电瓶车等环保节能车辆作为旅游接待用车和景区内交通用车。支持宾馆饭店、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户和其他旅游经营单位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广泛运用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实施高效照明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倡导低碳旅游。 4. 开展城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管理,加大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力度,大力开发绿色节能环保建筑。在工程实施区域内,居住建筑房顶以下 12层强制实施太阳能热水利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鼓励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逐步对城市现有居民住宅实施节能、保温技术改造,采用能源及资源的分户计量收费体制。 2010 年以后新竣工的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收费方式,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2011 年底全部完成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 十二五 ” 期间,晋城市达到节 能 50强制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突出抓好公共设施节水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实施公共场地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集蓄综合利用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 5. 在我市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试点),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现有干洗店实施限期治理,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对干洗机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新建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干洗机。 6. 围绕环境友好 型社会建设,开展环境友好社区、学校、企业创建工作,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 “ 十二五 ” 末,晋城市区完成创建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目标,高平市、阳城县、沁水县建成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环境素质,全面提升城镇的综合能力。 7. 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 “ 十二五 ” 期间,沁水县、陵川县力争有 1 个县创建成省级生态县,力争创建 40个省级生态乡镇、 100 个省级生态村,积极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市)、生态乡镇创建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组织保障体系 1. 建立完善 “ 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把关 ” 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联防联控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成立 “ 绿色生态工程 ” 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清宪 市长 常务副组长焦光善 副市长 副 组 长李作富 市环保局局长 原保红 市政府办公厅副处级调研员 成 员秦李芳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新光 市经信委主任 王仁庆 市科技局局长 赵寒霆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瑞敏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郭治琛 市财政局局长 赵晓华 市国土局局长 徐双荣 市住建局局长 李天胜 市农委主任 邹树琦 市水利局局长 刘万堂 市林业局局长 王新善 市商务局局长 闫锦绣 市文广新局局长 赵晚畴 市煤炭局局长 王庆和 市统计局局长 梁红兵 市旅游文物局局长 陈家富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高锋 市园林局局长 李智星 市物价局局长 袁世泰 市畜牧局局长 王福顺 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杨金中 市环保局副局长 “ 绿色生态工程 ”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作富同志兼任,杨金中同志兼任副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指导及考核等各项具体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抓好 “ 绿色生态工程 ” 的相关工作,实施部门联防联控联动,形成合力。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本辖区 “ 绿色生态工程 ” 实施方案,对本辖区 “ 绿色生态工程 ” 实施组织领导并精心实施。 2. 实施定期调度和预警通报制度。各县(市、区 )每月上报一次 “ 绿色生态工程 ”的总体进展情况和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市 “ 绿色生态工程 ” 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半年进行督查和抽查,对进展较慢的市县要进行通报,发出预警。 3. 加强 “ 绿色生态工程 ” 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统计快报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 “ 绿色生态工程 ” 各项工作任务实施进度和指标完成情况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经有关监督、协办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月上报省“ 绿色生态工程 ” 领导组办公室。 4. 完善考核奖惩机制。继续实行 “ 每年一小考、 三年一中考、五年一大考 ” 的考核制度,并将 “ 绿色生态工程 ” 实施和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和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提前或超额完成 “ 绿色生态工程 ” 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慢的地方,实施 “ 区域限批 ” 、 “ 企业限批 ” ;对在 “ 绿色生态工程 ” 年度考核工作中连续排名倒数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实行行政问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二)强化制度落实,健全法律标准保障体系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积极推进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着重抓好经济快速增长区、基础性与战略性产业主要分布区、节能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区、全局性生态服务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和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重点行业的规划环评,重点抓好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城市、重点资源能源开发区域的区域环评。将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作为规划布局的重要依据,将规划环评、区域环评作为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禁止建设未进行规划环评、区域环评或与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定位不一致的建设项目。 2. 煤炭、焦化、电力、冶金、煤化工和水泥等重点产业发展规划要把协调产业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产业布局和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在城市城区及其近郊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焦化、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 旅游景区景点及旅游道路的开发建设应编制旅游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 “ 三同时 ” 制度。进行景区开发建设须经环保与旅游部门审核批准,并不得对原有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旅游景区景点及周边区域不得新建、改建、 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破坏自然生态和景观环境的项目、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3. 全面加强取排水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取用水要依法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岩溶泉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要依法编制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严格落实新水土保持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依法编制水保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否则项目不予审批立项,不能开工建设。 (三)强力实施推进,深化经济政策保障体系 1. 建立有效的投入和管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坚持 “ 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 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落实 “ 以奖促治 ” 、 “ 以奖代补 ” 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有效整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城乡建设、水利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加大对 “ 绿色生态工程 ” 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与回用、流域综合治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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