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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 资源ID:6783       资源大小:20.0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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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8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 8 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虹桥商务区等 8 个区域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 [2011]031 号) 长宁区、卢湾区、徐汇区、奉贤区、崇明县政府,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园区管委会、金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 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工作,是本市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探索绿色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低碳试点的要求,本市在各区县和产业园区 自愿申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专门机构对申报方案评估的基础上,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现确定选择虹桥商务区等 8 个区域( 9 个责任主体)作为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有关区县政府和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申报,统筹考虑各区域的工作基础和试点类型的代表性,确定虹桥商务区、崇明县、长宁区虹桥地区、临港地区(包括产业区和主城区)、卢湾区中南部地区、徐汇区滨江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奉贤区南桥新城共 8个区域列为本市首批低碳发展实践区,开展为期 3-5 年的试点实践活动。 二 、具体任务 (一)制定低碳发展实施方案。试点区域要开展调查研究,明确低碳发展思路,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效提升、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完善的低碳发展实施方案。要在明确今年的工作目标基础上,同时提出本区域到 2015年、 2013年的中期、近期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降低碳排放强度,积极探索低碳绿色发展模式。 (二)明确支持低碳发展的配套政策。试点区域要加大投入,设立专门资金支持,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机制,探索有效的政府引导和经济激励政策, 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三)加快建立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试点区域要结合本区域的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加快低碳技术创新,推进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和产业化,加快发展低碳建筑、低碳交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试点区域要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工作,建立完整的数据收集和核算系统。 (五)积极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试点区域要积极开展低碳发展相关培训、宣传和教育普及活动,鼓励低碳生 活方式和行为,推广使用节能低碳产品,弘扬低碳生活理念,推动居民广泛参与和自觉行动。 三、工作要求 试点区域要建立明确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试点区域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或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试点区域的支持和指导。各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部门,按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主体反馈表要求填写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 4月 15 日前反馈我委。同时,各责任主体要在前期申报方案的基础上,深化和完善试点区域的低碳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并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我委。 我 委将与试点区域建立联系机制,并开展相关培训,组织对试点方案进行评估,重点依托各试点区域,组织开展低碳发展实践区指标评价体系、导则规范和支持政策等专题研究,定期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加强能力建设,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对于试点情况,我委将开展中期评估,其中试点成效差、工作力度小,目标和任务完成差的,将取消试点。对于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将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示范。 附件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主体反馈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市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单位责任 主体反馈表 低碳发展实践区试点区域名称 责任主体(所在地区县政府或管委会) 具体责任单位或部门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责任主体(盖章)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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