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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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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doc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 2011〕 12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 ○ 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浙江省绿色城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 2010〕 64 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811” 生态文明建设 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委办〔 2011〕 42号)精神,推进城镇绿色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新型城市化战略为龙头,按照集约节约、功能完善、宜居宜业、生态特色的要求,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规划、建设、管理齐抓并进,政府、企业、社会各方联动,引导、扶持、保障多措并举,着力打造一批生态环境优美、人居条件良好、基础设施完备、管理机制健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社会与资源环 境协调发展的绿色城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统筹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需要,统筹城镇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加强规划,合理布局。 --以人为本,务实发展。注重完善城镇功能设施,注重改善人居环境,注重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因地制宜,特色发展。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各地资源环境优势,充分体现各地自然人文特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促进城镇特色发展。 --改革 创新,持续发展。着力破解制约绿色城镇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构建推进城镇绿色发展的新平台新载体,着力探索建设绿色城镇的新方法新手段,在改革创新中促进城镇持续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到 2015年,在全国率先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城乡规划制度全面落实;率先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和处理达标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率先实现供水、供气和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城乡一体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进;率先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设备体系和标准 制度体系;率先建立市县镇三级园林城镇体系,园林城镇创建水平进一步提高;率先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发展体系,实现从节能建筑到绿色建筑的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确立全域规划理念,优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空间。 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 27 个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作; 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中心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控规全覆盖。积极开展各类专项规划特别是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着力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严格执行 “ 先规划后建设 ” 要求,严格落实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和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管治措施,严格履行规划修改法定程序,确保规划有序有效实施。建立健全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到 2015年,所有设区城市均实施规划督察员监管制度,县(市)规划督察员监管示范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到 2012年, 80的建制镇建成污 水处理设施,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7和 83,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 92和 88以上。到2015 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 7000公里以上,设区城市和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90和 85,其中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分别达到 93和 90以上;建制镇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 45以上。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建、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系统工程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到 2015年,全省污水处理厂中 水回用率达到 10。 2.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改造,重点加大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力度,构建技术先进、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体系。到 2012年,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6,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4。到 2015年,实现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全覆盖,设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7,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95。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着力完善分类收运网络和处置设施。到 2015 年,设区城市均开展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全省建成 4 个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市县、 4 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项目。 3.完善城镇污泥处置设施。重点加快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积极推进市、县(市、区)区域内污泥处置设施共建共享,鼓励规范的污泥处置单位跨县(市、区)服务。到 2012 年,基本完成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到 2015 年,全面完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改造,设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90以上。 4.完善城镇供水设施。加强老旧和劣质供水管材管网更新改造,加快既有供水水厂工艺提升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到 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超过 12。加快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向周边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延伸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供水管网体系,促进城乡和区域供水设施共建共享。 (三)加强城镇综合管理。 1.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提高出水水质达标率。到2015 年,太湖流域和钱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 A排放标准,其他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提高到一级 B排放标准。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特别是填埋场和焚烧厂运行的监管,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到 2015年,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107-2005)规定的 II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管理均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加强供水设施运行监管,严格质量和卫生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到 2015年,全省城市供水水质 106项指标均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GB5749-2006)。 2.强化洁化序化管理。加 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和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摆等重点行为的整治,规范城镇日常秩序。加强对清扫保洁、户外广告、建筑立面和城市家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镇整洁美观度。加强环卫作业管理,加快更新环卫作业装备,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到 2015 年,全省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 45以上。 3.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城市内河环境整治,改善河道水质,努力营造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水景风貌。实施河道综合养护管理,健全常态化、规范化、标准化的河道管护机制,到 2015 年,河道保洁覆盖率达到 90以上 。深化 “ 烟尘控制区 ” 、 “ 噪声达标区 ” 、 “ 烟花爆竹禁放区 ” 和 “ 禁燃区 ” 划定工作,重点防治建筑扬尘、交通和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小型燃煤锅炉污染。到 2015年,全省新增 “ 烟尘控制区 ” 面积2500 平方公里以上,区域环境噪声小于 55 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达到 75以上,城市市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 100%配备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8 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城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 70%以上。加强辐射污染和放射源监管,确保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到 2015年,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 100。 ( 四)提高城镇人居品质。 1.推进城镇园林绿化。编制完善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到 2015 年,各市、县(市)全面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修编工作。探索开展城镇绿道网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布局城镇绿色空间。加强既有绿地管理养护,严格落实绿线管制和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积极推广实行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等立体绿化,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努力打造 “ 节约型园林绿化 ” 。到 2015年,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 35以上,绿地率达到 31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 12 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不低于 60。深化园林城镇创建工作,鼓励国家园林城市争创更高水平的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到 2015年,设市城市均创建成为园林城市,园林市县占全省市县总数的 70以上,每个设区市创建的园林镇不少于 4个。 2.推进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加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城市建设不占或少占原生湿地资源。加快推进临海三江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台州鉴洋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总结推广绍兴市建设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成功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申报创建 “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 。开展城市湿地环境净化和生态恢复功能性 研究,提高城市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3.推进风景名胜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认真实施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法加强对各类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加快推动我省由风景名胜大省向风景名胜强省跨越。重点抓好西湖和江郎山世界遗产的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到 2015年,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基本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风景名胜区设施配套水平、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各类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古迹的保护,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推进人居环境示范创建。积极推进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创建工作,鼓励开展联合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创建,引领各地着力提高城镇人居综合品质。到 2015 年,全省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市县和项目争取达到 30 个以上。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1.深化建筑节地。科学划定城镇空间增长边界,引导紧凑型城镇布局。科学规划和安排城镇功能,促进城镇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提高城镇用地特别是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推进城镇空间复合利用,加快推进城镇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 2.深化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设计节能评估和审查,开展民用建筑竣工能效测评,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要求。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普查,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民用建筑用能管理,扩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高能效建筑用能设备。到 2015 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实行节能设计标准,既有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率达到 30以上,建成太阳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 5000 万平方米以上。 3.深化建筑节水。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 三同时 ” 制度,积极推行城市居民生活 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积极探索雨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广泛开展国家级、省级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创建活动,到 2015年全省力争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7个、省级以上节水型社会 7 个,建成一批节水型工业园区、企业、学校和社区。 4.深化建筑节材。积极推广墙体自保温等围护结构体系,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努力降低建筑材料消耗。建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大力推行绿色施工,积极创建绿色工 地,控制施工现场污染,减少物料损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绿色城镇行动是建设生态文明、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全省上下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省建设厅要加强牵头协调,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指导推动全省绿色城镇行动。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实施计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绿色城镇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与文明城镇、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 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对绿色城镇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绿色城镇建设,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工程的建设和运营。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科研资源,加大绿色城镇建设相关科研攻关力度,重点抓好垃圾资源化利用、沼气净化治理、环境污染防治、新能源利用等方面技术的研究,着力形成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适用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着力提高绿色城镇建设的科技含量。 (四)营造浓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多形式、全方位宣传绿色城镇行动,提高全社会对绿色城镇行动的认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绿色城镇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省级试点示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绿色城镇行动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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