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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研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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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研究报告.pdf

澳大利亚碳交易体系 研究 报告 深圳排放权交易 所I 目 录 一、背景 1 二、法律框架和主管机构 . 1 三、碳交易体系的具体设计 . 3 1、 固定价格期和浮动价格期 3 2、 总量设定、履约义务及罚则 4 3、 责任点 . 5 4、 碳单位的分配方法免费分配、固定价格购买与拍卖 6 5、 碳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 8 6、 碳单位的存储、借贷与回购 9 7、 国际接轨与碳抵消 9 8、 信息披露 . 10 四、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原由 11 1、 为什么采用碳交易而非碳税 . 11 2、 为什么先引入碳定价机制,再实施碳交易,继而与国际体系连接 11 五、 澳大利亚的 MRV 体系 11 1、 发展历程 11 2、 自上而下的 MRV . 12 3、 京都议定书的报告与履约 13 II 4、 AGEIS 系统 . 14 5、 NGERS 系统、报告门槛以及排放数据的审计 . 15 6、 OSCAR 系统和 EETS 系统 16 7、 AGEIS、 NGERS、 EETS 及与碳交易的联系 17 8、 NGERS 估算方法( MRV 方法) 18 9、报告和履约的时间点 19 六、 澳大利亚国家碳排放单位登记簿 - ANREU . 21 1、 ANREU 的发展过程 . 21 2、 ANREU 管理的碳单位 . 22 3、 ANREU 的交易操作 . 23 4、 ANREU 的主要设计和安全控制 . 24 5、 ANREU 未来的工作 . 25 七、 补充政策 26 1、 就业与竞争力方案(产业援助措施) . 26 2、 家庭援助措施 . 27 1 一、 背景 澳大利亚的绝对碳排放量不大,据统计,在 2010 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占全球总的碳排放量的比例为 1.5,与西班牙、法国、意大利、韩国和英国的水平差不多。但由于澳大利亚的人口总数少,因此人均排放量是 世界上发达国家中最大的,为 27.5吨,远远高于 5.9 吨的世界平均值,比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美国还要高出 4.2 吨。 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到 2020 年,澳大利亚的碳排放将在2000 年的水平上增加 22。为了促进国内减排,同时对世界范围内的减排作出贡献,澳大利亚的执政党和在野党都对以下的无条件的目标达成了一致 2020 年的碳排放比 2000 年的碳排放水平减少 5。这将意味着,澳大利亚的人均碳排放量减少 29,人均GDP 碳排放强度下降 47%。 二、法律框架和主管机构 澳大利亚国家层面的碳交易体系的制定过程非常长,超过了10 年。碳污染减排日程法案 CPRS是澳大利亚第一个为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体系的立法尝试, 2009 年澳大利亚参议院没能通过此法案。 2010 年工党以少数优势当选后,碳交易体系的提案被恢复并被新政府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1 年 2 月,澳大利亚政2 府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公布了实现清洁能源的未来草案,一个 ETS 的机制将取代原先的 CPRS。同时颁布了一揽子计划,包括鼓励能效的提高、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创新和投资、引进碳价来帮助低收入家庭和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土地减排。预计到 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的比例达到 20。 同年 , 议会通过了该 草案使之 成为法律 (即 “ 清洁能源法 案” ) ,为 2012 年 7 月1 日启动碳交易体系铺平了道路。 下图 1 和 2 分别展示了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政策和碳交易相关立法的发展脉络。 图 1 澳大利亚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 3 图 2 碳交易相关立法进程 在主管机构方面,由 澳大利亚政府气候变化与能源效率部( Department of Climate Change and Energy Efficiency,简称 DCCEE) 作为 总统筹,负责开发 MRV 系统,制定政策和规则 。另有 清洁能源管理局 ( Clean Energy Regulator, 简称 CER)负责具体的盘查汇报、履约监督工作。 CER 是 独立运作的法定组织,它由议会立法成立,对政府负责,接受议会的持续监督。 三、 碳交易体系的具体设计 1、 固定价格期和浮动价格期 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历时三年,到 2015 年 7 月 1 日止,为固定价格期。 2012- 2013 年、 2013-2014 年以及 2014-2015 年的固定价格分别为 23 澳元 /吨、 24.15 澳元 /吨和 25.4 元 /吨。 4 2015 年 7 月 1 日后,为浮动价格期。 2016-2018 年会设置一个价格上限,为高于预期国际碳价 格 20 澳元的价格, 每年的价格上限会上升 5%。 与 EU ETS 对接后,取消价格的上下限。但若 EU ETS 的价格太低,澳大利亚会出台政策进行调整,限定从 EU ETS 购买 碳单位 或减排信用的数量。 2、 总量设定 、 履约 义务 及罚则 气候变化委员会于 2014 年 2 月向政府提出建议 ,将于 2014年 5 月发布五年污染上限 ,每年会将上限延伸一年 。 上限将在议会制定的法规中进行明确设置 , 法规中的违反污染上限的规定确保了向浮动价格的转化 。 污染上限决定了分配给产业或用于拍卖的单位数量 。 在固定价格期,没有绝对的减排总量。 政府于每年 10 月 31日 公布上一个财政年度(即 去年的 7 月 1 日到今年 6 月 30 日)的碳排放量。 控排单位需要在下一年的 2 月 1 日提交覆盖其碳排放量的 碳单位 或其他减排信用来履约。 基本上是排放多少吨的碳,就需要递交多少吨的 碳单位 或减排信用。 到期未履约的 控排单位将被罚以单位价值 1.5 倍的金额,逾期 付款的罚款为欠款总数的20。 若控排单位无法履约,政府将对差额的部分处以 1.3 倍 单位价值 的经济处罚 。 在浮动价格期,会设定一个绝对的总量。这个总量 在一定时5 间内 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意味着有些控排单位有钱也买不到 碳单位 , 无法提交足够的 碳单位 或减排信 用, 这就面临 着对差额义务的经济处罚, 即被罚以基准平均拍卖费用的 2 倍价钱,若未完全履行 义务,将被罚以基准平均拍卖费用的 2 倍,同样对逾期 付款的罚款由前额总数的 20左右。 甚至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表 1 责任实体 履约要求 3、 责任点 对于责任 主体, 责任点在生产端或供给端, 但是 供应商(没有明显交易特征者)可以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如下图 6 图 3 碳排放的责任点 4、 碳单位的分配方法 免费 分配、固定价格购买与 拍卖 在固定价格期,每年会免费发放一定数量的 碳单位 ,尤其向存在出口竞争的行业的控排单位免费分配 碳单位 。 如果免费分配的不够,必须以上述固定价格向政府购买。 在此价格基础上,政府出手的碳单位数量不受限制,但是不允许进行国际交易或以碳单位开展银行业务。 在 浮动价格期,澳大利亚设计将约 50的 碳单位 免费 分配给企业以支持就业和竞争性,并帮助受影响的行业向未来清 洁能源过渡,余下比例的 碳单位 采用拍卖的方式分配。 政府每 5 年会对该计划的效果进行评估,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举个例子,目前对一些出口竞争大的行业的控排单位免费分配 碳单位 ,这是因为该产品的价格已经包含碳价,出口到其他没有碳交易体系的国家7 (如中国)在价格上不具优势;随着这 些国家的碳交易体系的建立,澳大利亚将减少对上述这些控排单位的免费 碳单位 发放的数量或比例,甚至完全取消免费发放。 在每个 财政年度对于当年的 碳单位 有 8 次拍卖机会在此之前有 3 次拍卖机会,该年度有 4 次拍卖机会,在该年度的最终冲抵日期之前(即 2 月 1 日)之前还有 1 次拍卖机会。 拍卖设计的细节已最终敲定,分别为向上叫价时钟拍卖、要求有注册帐户和抵押物、公开参与和设定拍卖底价。拍卖收入用于补贴产业和家庭, 尤其是中低收入的家庭,其能源消耗的支出 占家庭总支出的比例较大。 澳大利亚将于 2014 年上半年开始着手拍卖工作。 图 4 拍卖时间表 8 图 5 向上叫价时钟拍卖 通过出售碳单位, 政府可以将收入用于各种用途,例如 – 为其他减排计划提供资金; – 将碳收入返还家庭,如通过税改; – 将收入用于总体政府财政预算(非指定用途) 5、 碳交易体系的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的碳排放量为 382 兆吨,未覆盖的碳排放量未 182兆吨。前者占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覆盖的行业主要有 垃圾填埋( 2012 年 7 月 1 日后填埋的垃圾)、越野运输、产业加工、逸散性排放、其他固定能源产生、发电(发电站使用非可再生燃料) 。 澳大利亚政府 纳入碳交易体系 的主要是工业等经济部门, 暂时不考虑将农、林、渔 等 行业的企业。 原因一是行政成本高,二是有其他政策可以覆盖这些方面。 9 年排放量超过 12.5 万吨的企业的碳排放量已经占到了全国碳排放总量的 95,此类企业的数量目前为 150 家左右;年排放量超过 2.5 万吨的企业数量大约为 370 家。 6、 碳单位的存储、 借贷 与回购 在固定价格期, 碳单位 不可存储 。若政府分配的免费 碳单位大于该年度的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可以于每年的 9 月 1 日起至次年的 2 月 1 日止以固定价格回购给政府,但此回购价会比该时期出售的固定价格略低。 在 浮动价格期,对 碳单位 的存储不受限制,同 时可以从下一财政年度借贷 5的碳排放额度。 若控排单位免费获得的数量高于年度排放量,可将差额回购给政府, 或者卖给其他的市场参与者 。 7、 国际接轨与碳抵消 农业及土地行业的排放不包括在碳定价机制当中,这一规定同样也应用于生物燃料和生物质的燃烧过程。 低碳农业倡议( Carbon Farming Initiative, 简称 CFI) 面向农业部门提供激励措施,以消除碳排放 。 CFI 产生的信用为 ACCU。 为了 降低减排总成本 ,提高经济效率 ,必须 通向深度和有流动性的市场 ,以 促进全球行动和支持全球减排目标 ,和 降低减排系统内经营实体 交易成本 。 在固定价格期(即 2012-2015 年) ,澳大利亚的控排单位可10 以购买京都单位的减排信用,存储到浮动价格期来使用或交易,但这些减排信用不能进行履约。 可使用 ACCU 的上限为 5。 2015年 7月 1日,澳大利亚的体系与 EU ETS进行单向对接,即澳大利亚的控排单位可以购买 EU ETS 的减排信用来履行其在澳大利亚体系中的责任。 京都单位的减排信用的上限比例为12.5,包括京都单位和 EUA 在内的合格国际单位的减排信用的上限比例为 50,这些比例是模型计算与政治协商的结果。 可 100使用 ACCU 作为抵消。 2018 年 7 月 1 日以后, 澳大利亚的体系与 EU ETS 进行双向对接,互相承认减排信用并可以用来履约。 在产生上述减排信用的项目里,将核能、大型水电站项目排除在外。 8、信息披露 清洁能源管理局 每年公布注册企业名单和年排放超过 5 万吨的企业名单,但不公布年排放超过 2.5 万吨的企业名单,对其具体的排放数据也不予公布,这主要是在公开透明以及保护商业机密之间进行的一个平衡 。同时, 将通过 Naming and Shaming 来对不合规企业进行披露。 11 四、 碳交易体系的设计原由 1、 为什么采用碳交易 而非碳税 ( 1) 在碳交易体系中,引入碳价格,一是能实现成本最低化;二是提供了确定了碳排放水从而与国际碳排放体系的结构一致; 三是反映经济状况,与征收碳税不同,征税主要是固定的价格。而碳交易体系可以根据经济状况 变动。 ( 2) 澳大利亚的煤很便宜,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不高。采用碳定价等机制可以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和发展。 ( 3) 澳大利亚民众对征税非常敏感,政府只好放弃; 2、 为什么 先引入碳定价机制,再实施碳交易,继而与国际体系连接 ( 1) 总量的设定需要 一段时间 ; ( 2) 为控排单位提供一个过渡的时间来应对碳交易体系 ; ( 3) 目 前国际碳价非常低,若马上与 CDM 市场的连接,起不到对澳大利亚国内减排的 目的; ( 4) 最后,需要增加控排单位对未来预期的确定性。 五、 澳大利亚的 MRV体系 1、 发展历程 12 澳大利亚 在 MRV 体系,即 国家盘查汇总 系统 ( National Inventory System)方面已经积累了 20 多年的 经验,有以下几个里程碑 ( 1) 制度建立 1991 年, 温室气体 盘查汇总建立; ( 2) 方法确定 1999 年,土地领域建立 MRV 系统; ( 3) 系统建设 2004 年,建立了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即“澳 大利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系统 ” ( Australian Greenhouse Emissions Ination System, 简称 AGEIS),一改以往全靠Excel 表的数据统计方法; ( 4) 数据保障 2007 年,建立了 “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 告系统”( 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System,简称 NGERS) ; ( 5) 经济手段 2012 年,建立了“碳定价机制”( Carbon Pricing Mechanism,简称 CPM) 2、 自上而下的 MRV 澳大利亚中央联邦政府负责国家的盘查汇总,因为他们认为,如果由各个州来进行盘查和 汇报碳排放,数据的可信度与准确度不如由中央集中盘查的有保障。 负责该项工作的政府部门有两个气候变化和能源效率部( DCCEE)和清洁能源管理局( CER) ,这两个部门向同一个部长报告。其中, DCCEE 的职责为开发系统,制定政策和规则,具体13 的盘查汇报和监督工作由 CER来实施。 DCCEE又分为四个子部门,分别是土地、碳市场政策、国际业务以及能源效率。因为澳大利亚土地广阔, 土地部门成为一个重要部门,其又包括两个分部盘查汇总系统分部和低碳农业政策分部。盘查汇总系统分部主要负责盘查汇总系统和国际上的报告义务,分为六个工作小组,并且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经验丰富的永久雇员来专门开展 MRV 工作国家盘查汇总小组( 7 名成员,负责 AGEIS 系统)、森林盘查汇总小组( 5 名成员, FullCAM)、农业小组( 4 名成员)、地理空间分析小组( 6 名成员)、国际谈判与能力建设小组( 5 名成员)和国际森林监控小组( 4 名成员)。 3、 京都议定书 的报告与履约 澳大利亚 每年 会发布 “ 国家盘查汇总报告 ” ( National Inventory Report,简称 NIR),其中有方法和数据来源的详细说明。该报告为在线出版物 。 UNFCCC 每年会对澳大利亚的碳排放清单进行详细的检查。 NIR 的发布时间为每年的 4 月 1 日,报告数据的时滞为 15个月,即 2013 年 4 月 1 日报告的是 2011 年的排放数据。 报告的时滞是由于需要合并各分项清单的时间。 为了及时更新数据,2009 年开始出版 “澳大利亚国家温室气体盘查汇总的季度更新报告”( Quarterly Updates of Australia’s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y) ,时间滞后 4 个月,数据来自公共14 领域,主要是政府部门收集的信息。同时配备了 在线的 “国家温室帐户情况说明书”( National Greenhouse Accounts Fact Sheets,网址为 http//www.climatechange.gov.au/emissions) 4、 AGEIS系统 AGEIS 系统的本质是一个温室排放信息的数据库 ,其数据来源为统计局和 NGERS。 澳大 利亚政府签署京都议定书后, AGEIS系统成为向 UNFCCC 汇报和提交数据的重要工具 ,同时为 澳大利亚政府 决策者提供信息,帮助定义国家的碳排放目标和分析如何实现具体目标。 AGEIS 的主要功能包括数据管理、统计分析、数据查错、数据保存( 20 年)和项目管理。其内置了各种格式化的表格,方便数据的录入,并且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只要网络在线即可查看一定的数据信息 。 在数据质量方面, 设置了 QA( Quality Assurance)和 QC( Quality Control) 。 QA 主要 是 综合的质量保障, QC 主要是进行数 据的交叉核对。 除了统计局和 NGERS 提供的数据,有一些数据需要从其他政府部门不同渠道获得并且进行计算,因此国家盘查汇总小组里有 2 人负责此类数据的计算和录入,另外有 2 人负责复核数据。 有关履约的数据文件包都向 UNFCCC 公开。 同时, AGEIS 系统还设计了“安全计划”( Security Plan) ,以防由于停电等原因导致的 数据丢失。该系统配备了两个服务器,15 当其中一个运行时,另一个备用。 服务器不在气候变化与能效部门的大楼里,安置在澳大利亚的南部。 由国家盘查汇总小组负责需求功能分析,提交给软件开发商开发此系统。 该系统 的内存为 10GB, 硬盘中系统占 10GB,数据库占 300GB。 5、 NGERS系统 、报告门槛以及排放数据的审计 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 法 案(即 NGERS 法案)于 2007 年通过,将关注点从森林砍伐转移至其他经济领域的碳排放 ,提供了一个框架,用以在碳定价机制 ( CPM) 下进行测量、报告和审计 。该法案 的主要特征是( 1) 对所有达到排放临界值得公司或设施采取强制报告措施。 报告义务的门槛如下对于单个设施 ,门槛为 每年 2.5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对于包含了多个设施的企业或集团,门槛为 每年 5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即使其中的单个设施并未达到 每年 2.5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 2) 对 碳排放、能源消耗和能源生产 做了详细的 规定 。( 3) 公开披露企业数据。 NGERS 的本质是一个企业 强制汇报系统,其要求汇报的数据包括三方面能源生产、能源消耗以及碳排放数据。 NGER 接受强制报告企业的 注册登记时间为每年的 8 月 31 日, 企业报告的时间为同年 10 月 31 日,政府会于次年的 2 月 28 日公布最终数据。 凡年排放量超过 12.5 万吨 的企业必须提交 CPM 预审报告,16 此为“合理保证等级” 的审计,由 NGER 注册的审计师审计。 此处提到的审计师包括两方面专长的人员,一方面是环境和技 术领域的专家,另一方面是金融和保险领域的专家 。审计师来自通常领域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四大)以及专门从事环境审计的机构,由 CER 负责发放从业执照,目前该类审计师在澳大利亚的人数大约在 180 人左右。 企业可以从政府公布的审计师名单清单中自主选择审计师。 对于气候变化和环境领域,没有专门规定审计的原则,但澳大利亚各行业均处于同一个审计框架下,因此应该也要遵从同一审计师不能连续 5 年为同一企业或设计进行审计的规定,即与证券金融市场类似。 在信息披露方面, CER 每年公布注册企业名单和年 排放超过5万吨的企业 名单,但是不公布年排 放超过 2.5万吨的企业名单,对其具体的排放数据也不予公布,这主要是在 NGER 公开透明以及保护商业机密之间进行的一个平衡。 6、 OSCAR系统和 EETS系统 OSCAR 是面向企业的 综合性报告的在线系统 。 这是一个 基于网络的报告工具 ,向企业 提供一个单一界面,使其可根据 NGER规定的义务,报告能源与碳排放数据 。 企业自己衡量是否需要申请,采取自主申报的方式,并且政府提供教育课程予以辅助判断;如果属于门槛以上的企业,不申报的话就违法。企业可以方便地输入数据,由系统内嵌的逻辑方17 程自动计算,如果是低于门槛的话此次申报就取消, 即企业不用汇报碳排放数据。 但是 OSCAR系统不是为了 NGER法案和碳定价机制来建立的,2002年就已开发来用于企业向政府汇报其他方面的数据。因此,OSCAR 系统本身存在不少的问题 ,包括每年需要更新代码以便适应立法修正案、系统响应能力受挑战等, 每年政府需要用 6-9个月的时间来更新 OSCAR 系统,在此期间用户不能使用。 鉴于此, CER 正在开发一个新的 EERS 系统 ( 碳排放与能源汇报系统 ) 来替代 OSCAR 系统 ,以支持清洁能源法案对碳排放报告的门槛的变化幅度的需求。该系统 赋予了 管理员可以 自主 改变(如增加)功能板块 的权限,而不需要通过开发商,同时多年的数据库可以进行横向比对,用户界面也更友好。 7、 AGEIS、 NGERS、 EETS及与碳交易的联系 澳大利亚是京都议定书的履约国, AGEIS 和 NGERS 法案以及对应的 系统最初的开发目的,出了为本国决策者提供信息支持,更重要的是向 UNFCCC 汇报的目的。 2011 年决定开展碳交易以后,这两个系统以及对应的法案为碳定价机制和碳交易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AGEIS 的数据 来源为统计局和 NGERS, 包含了在强制报告门槛以上或以下的所有碳排放数据,以及能源生产和消耗 的数据,在行业上包含了经济部门和土地农业部门,对应着 2011年的 CPM18 和 CFI 机制。 NGER 是 基于 CPM 机制, 因此其 数据不包括土地产生的 碳 排放。 NGERS 法案及系统包括三类数据(同上),不包括土地农业部门的数据,同时对应着 范围 1( 工厂活动的直接结果 )和 范围2( 发电、加热、冷却或生产工厂用蒸汽活动的直接结果 )的数据 。对于 单一设施 的报告门槛是 2.5 万吨 /年, 包含多个设施的企业或 集团 是 5 万吨 /年 。 EETS 系统 是 用于碳定价机制(碳交易) 的企业在线报告系统,包括 范围 1( 工厂活动的直接结果 ) 的数据,对于 单一设施的 报告门槛是 2.5 万吨 /年, 包含多个设施的企业或 集团 是 5 万吨 /年 。 8、 NGERS估算 方法( MRV方法) 1 概述 主要是基于 IPCC 的方法, 主要有三类 - 默认方法 (方法 1) ,采用了与 IPCC 一致的排放因子 ,也是国家盘点中的默认系数 ; - 输入分析方法(方法 2 和 3), 基于燃料碳含量的采样与分析的估算系数, 要通过澳大利亚测量局的标准; -直接监测排放方法(方法 4) 方法 1、 2 和 3 是间接方法,方法 4 是直接方法。 企业对方法的使用有选择权, 但必须符合 IPCC 和 UNFCCC 的标准。 直接方19 法 在澳大利亚未被普遍使用 。 间接方法的 模型 如下 Ei Ai x EFi x OFi 注 燃料的数量( A)、燃料的碳含量( EF 系数 )、氧化系数( OF) ( 2) 测量标准 澳大利亚有完整的国家测量系统 ,包括国家测量法案(测量标准)、程序与公文标准以及澳大利亚国家检测机构协会( NATA) 。 ( 3) 燃料的计量 方式 发票或交货记录; 在消耗点进行间接测量; 在消耗点进行直接测量; 消耗的简化测量方式。 9、报告和履约的 时间点 ( 1)在固定价格时期每年 6 月 15 日之前,提交 这一财政年度(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的 大 体的排放数据,同时在这一天之前履约 75; 10 月 30 日,提交最后的排放数据(经过审计的) ;次年 2 月 1 日,履约。 2 月 28 日,政府公布政府审过的排放数据。 ( 2) 浮动价格时期没有分期履约的情况 。 每年 6 月 15 日20 之前,提交大体的排放数据 ; 10 月 30 日,提交最后的排放数据(经过审计的);次年 2 月 1 日,履约。 2 月 28 日,政府公布政府审过的排放数据。 如下图 6 和图 7 所示。 图 6 固定价格期 图 7 浮动价格期 21 六、 澳大利亚国家碳排放单位登记簿 - ANREU 1、 ANREU的发展过程 ANREU 是一个在线电子系统,其 设计初衷是兑现澳大利亚政府在京都议定书中的承诺。京都议定书要求各个国家设定碳减排目标,通过建立“国家登记簿”以确保准确统计符合京都议定书单位的发放、持有、转移、获得、取消、退出和存续。 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方式是购买在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过程中经过“尝试和证明”的系统,避免了开发全新且未经测试的系统所带来的风险。 通过竞争性投标,澳大利亚政府与美国公司 SRA 国际签订了采购合同。 SRA 还向新西兰、加拿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清洁发展机制小组以及众多的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类似的系统。 ANREU的开发和实施所使用的技术和安全标准符合所有京都议定书国家登记簿的要求,这确保了 ANREU 符合在京都议定书下建立的国际碳排放单位交易框架。 除了这项关键的国际功能以外, ANREU 还支持澳大利亚政府的低碳农业倡议( CFI)发放的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 ACCU)和清洁能源管理局发放的碳单位( CU)的发放、拥有、转移和放弃。 在澳大利亚的京都单位中拥有碳排放责任或希望拥有或交22 易(转移、取消、冲抵、放弃)的组织或个人应拥有 ANREU 账户。 在法律方面, ANREU 受 ANREU法案 2011和 ANREU管理法 2011的立法支持。 下表对 ANREU 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进行了简述。 表 2 ANREU 发展历程 2008 年 1 月 当时的气候变化部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要求启动采购“国家登记簿”的招标流程。 2008 年 5 月 28 日 气候变化部发出招标通知。 2008 年 9 月 24 日 美国 PQA 公司(现在的 SRA)获得澳大利亚国家登记簿的合同。 2008 年 12 月 19日 ANREU 使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国际排放交易日志的排放交易框架初始化。 2009 年 7 月 14 日 允许澳 大利亚发放 2,957,579,143 个分配数量单位( AAU)的正式通知(来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达至澳大利亚联邦账户。 2009 年 7 月 28 日 澳大利亚的 AAU 正式下达至 ANREU 联邦持有账户。 2009 年 9 月 1 日 ANREU 向被授权方开放,意味着组织或个人(非政府机构)可以申请开设账户并参与京东单位的国内和国际交易。 2011 年 12 月 8 日 ANREU 升级以允许根据获批准的低碳农业倡议创建的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得以发放和交易。随着澳大利亚国家碳排放的单位登记法 2011的颁布 , ANREU 由“行政”权力支持转为立法支持。 2012 年 4 月 2 日 ANREUA 的管理权由气候变化和能源效率部转移至清洁能源管理局。 2012 年 7 月 1 日 根据清洁能源法案 2011完成 ANREU 第一阶段的开发活动,允许碳单位的发放(及其他交易)。 2012 年 7 月至今 完成后续开发阶段,确保 ANREU 继续支持碳价格机制。 2、 ANREU管理 的碳单位 ( 1) 京都国际碳排放单位 a AAU’ s – 分配数量单位; b CER’ s – 证明减排单位; c tCER’ s – 临时证明减排单 位; d lCER’ s – 长期证明减排单位; e RMU’s – 移除单位; 23 f ERU’s – 减排单位; ( 2) 澳大利亚国内碳排放单位 ANREU 创建的碳单位,包括 ACCU(由“ CFI-低碳农业协议”签发的碳单位 ,分为京都等量和非京都等量碳单位 )和 CU(包括就业和竞争力方案签发的、固定价格购买的和未来拍卖的碳单位) ; 3、 ANREU的交易操作 ANREU 可以进行以下基于用户的交易 ( 1) 已经在 ANREU 内建立账户的“账户所有人”之间进行的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碳单位和所有有效的京都单位 的转移; ( 2) 所有有效的京都单位向通过京都议定书国际碳排放交 易框架相连接的所有其他“国家登记簿”内的账户所有人的转移; 有效的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向合格的京都单位的转换和交换,以允许国际碳排放交易框架内的参与和转移; ( 3) 在 ANREU 内持有的所有京都单位的取消、冲抵和放弃 ( 2013 年逐步进行系统升级后将包括碳单位和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的购买、取消、让渡和放弃,以符合碳定价机制义务)。 ANREU 可以进行以下基于管理员的交易 - 向 ANREU 内的账户发放碳单位和澳大利亚碳信用额单位; -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要求,向澳大利亚政府账户发放京都单位。 24 下图为碳单位国内转移的流程图 图 8 碳单位国内转移的流程图 4、 ANREU的主要设计和安全控制 ( 1)系统开发控制 a承包商通过公开的竞争性投标流程获得合同 ; b在工作开始之前签订开发合同 ; c开发商采用经同意的 AGILE 开发方法 与该部门的各个层次完全结合 ; d开发商通过向新西兰、加拿大和 UNFCCC CDM 交付类似的系统,已充分了解国际和澳大利亚的要求。 2 国内控制 a系统开发符合所有澳大利亚政府系统安 全标准 ; b当进行重大更改时进行普及测试 ; 25 c完全系统崩溃恢复流程到位 ; d所有系统更改事件的完全审计登录(包括单位转移、客户升级等 ) ; e由专职 CER 人员对所有事件进行前瞻性检测 ; f在启动之前进行独立的威胁风险评估( TRA) ; g风险计划到位(识别 25 种风险) 3 内部用户控制 a用户需使用 PIN 和密码登陆 ; b“ 四 眼原则 ” 应用于所有高风险交易(发起人 /批准人)c所有申请人必须满足身份证明要求并填写适当人选声明 ; d系统有多层系统接入矩阵,用于对特定功能的访问进行管 理 ; e专用的用户联系地址到位 。 ( 4) 国际设计控制 a采用国际设计标准开发( UNFCCC 数据交换标准) ; b根据 UNFCCC“附录 H”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认证 ; c通过年度 UNFCCC 内部审计流程证明合规性 ; d通过安全的虚拟专用网络建立所有外部系统链接 ; e根据 UNFCCC 系统进行夜间数据库整合 。 5、 ANREU未来的工作 26 ( 1) 完成开发活动,以支持碳定价机制,包括新的功能以及与现有 CER 系统的更好融合; ( 2) 功能开发以支持将 ANREU 与欧盟“国家登记簿”融 合的第一阶段,为澳大利亚与欧 洲体制的融合提供便利; ( 3) 开发为碳定价机制内的特定国际单位的管理和限制提供支持的功能; ( 4) 进行开发活动以确保 ANREU 符合多哈会谈决议对京都议定书的修订。 七、 补充政策 1、 就业与竞争力方案( 产业援助措施 ) ( 1) 免费的许可分配 面向碳排放密集型、贸易型产业提供免费的许可分配,如钢铁、水泥和铝业 ( 2) 针对性奖助计划 以援助竞争力较低的碳排放密集型企业,使其更好利用能效,以降低成本 。 援助是基于以下的公式 产业平均碳排放量和生产的电耗基线 援助百分率 产量 。 大多数碳排放密集型贸易导向活动都属于制造 业 , 援助的对象包括 重度碳排放密集型活动 (如 平板玻璃大宗生产 、 炭黑生产 、 甲醇生产 、硅生产、铝冶炼、 报纸制造 、27 干浆制造等)和中度碳排放密集型活动 (如 玻璃容器生产、钛白白色素生产、高纯度乙醇生产、铅和锌集成生产、棉纸制造、聚乙烯生产、碳酰二胺 尿素 生产 等)。 下图展示了如何评估企业是否获得援助的过程 图 9 产业援助评估过程 2、 家庭援助措施 超过 50的碳价格收入用于家庭援助 ,援助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具体为 ( 1) 年收入低于 8 万澳大利亚元 的纳税人都将获得减税, 大多数人一年最低可减税达 300 美元 ; ( 2) 1 百万个家 庭不再需要报税 ; ( 3) 援助还可通过向领津贴者和受益人增加付款而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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