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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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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意见.doc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意见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 2014〕 20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 十二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41 号)和国家 “ 十二五 ” 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新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 2012〕 32 号),现就我市开展碳 排放交易工作(以下简称 “ 碳交易 ”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碳交易市场是政府创造的市场,政府制定总量控制目标,对碳排放配额进行初始分配,并制定碳排放监测、核算、核查及交易的相关规则。企业根据碳市场行情和自身减排成本自主决定碳排放配额的买卖,实现碳价格信号引导企业控制碳排放的目的。 (二)相对减排与控制总量相结合。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控制增量,相对减排。同时将相对目标转化为绝对指标,实行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制度。 (三)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先 期以碳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作为试点,逐步扩大范围,最终形成覆盖主要企业、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交通的碳交易体系。 二、主要目标 建立重点工业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交易和市场监管等支撑体系。 2014 年,初步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建设、硬件安装、软件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以及重点企业的碳核算与盘查、排放配额的分配、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并进行实质性上线交易;到 2015年,建成具有新余特色的、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 到 2020年力争建成江西省碳排放交易中心,为国家建立统一的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出贡献。 三、主要工作安排 (一)交易期限。 2014-2015 年为试验期,试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验期交易情况和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后续交易期限。 (二)交易范围。将全市行政区域内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1万吨及以上(包括能源消费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不包括工业工程排放)的工业企业纳入试验期碳排放交易体系。试验期结束以后,逐步扩大碳排放交易覆盖范围,将其他工业企业、服务行业、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交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 为确定纳入试验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企业名单,将全市行政区域内 2010-2012年中任何一年能耗量为 30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企业纳入到碳核算和核查范围,经第三方机构核算核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 2010-2012年中任何一年能源消费碳排放达到 1万吨二氧化碳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将被纳入试验期碳交易体系,不足 1 万吨的企业暂不纳入。 (三)交易平台。建立新余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市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四)交易参与方。交易参与方以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试点企业为主 ,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也可参与交易,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自愿减排交易。 (五)交易标的。交易标的以分配给试点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以本市行政区划内产生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 (六)配额分配。市政府一次性分配试验期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将综合考虑企业 2010- 2012年度二氧化碳平均排放水平、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与效果、产能释放、改扩建及新建项目需求等多种因素。对产品结构相同的行业,可按统一的单位产品碳排放标准进行配额分配,分配方式将采取免费发放 和有偿出让两种方式。 (七)登记注册。建立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八)交易及履约。碳排放配额交易在市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平台上进行。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并在规定时间的内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的责任。试验期内,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但可跨年度储存使用。 (九)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建立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试点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算并提交本企业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 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十)监督管理。建立碳排放交易监管体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平台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当前主要工作任务 (一)确立碳排放交易的合法性,制定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碳交易市场体系规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确定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名单。根据碳排放交易范围确定的标准,明确纳入试验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工业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各项预备工作。 (三)编制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指南,核算企业碳排放。发布企业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和碳排放核查指南,并对 2010-2012 年度年能耗 3000 吨标煤的工业企业进行了碳盘查和核查,尽快完成企业碳盘查和核查任务,摸清相关企业的碳排放量。 (四)制定配额分配方案。根据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中所要求的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测算我市碳排放总控制目标,从而确定纳入碳排放交易的企业碳排放控制目标,研究制定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办法,对企业进行配额分配。 (五)建立配套登记注册系统。建立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明确登记注册系统管理职责,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统一管理。 (六)建设交易平台。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各项相关规则,建设交易系统,完善交易平台各项功能。 (七)建立碳排放交易、监管等各项制度。明确碳排放报告规则,建立碳交易参与单位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建立第三方核查制度,完善核查管理体系;建立相关监管体系,对碳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管。 五、时间安排 2014 年 6月底之前,完成交易平台的场所建设、硬件采购安装与调试、交易系统软件建设、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企业碳排放盘查和核查、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的配额分配、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 结算系统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 2014 年 8月,进行交易系统运行测试。 2014 年底以前,开始上线交易。 2015 年 12 月底,试验期结束,总结试验期碳排放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调整完善措施,制定下一期碳排放交易规划规划。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中的问题,落实各部门的责任,督促建设进度,确保交易平台建设按计划完成。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排放权交易 所及市场各参与方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碳排放监测、核算和报告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管理和政府监管能力等,加强与国外内相关机构交流合作。 (三)加强对碳排放交易主体的管理。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应加强本企业碳排放的监测、统计和核算体系建设;及时、真实提交本企业碳排放报告,配合做好第三方核查工作,同时遵守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参与碳交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四)建立激励与惩罚机制。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制定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控制碳排放和参与碳排 放交易的行为,对拒不履行碳排放控制义务的企业,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给予一定的惩罚。 (五)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强碳排放交易工作重要性宣传,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为我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营造良好氛围。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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