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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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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docx

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会员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依法设立和存续的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四川环交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并得到批准,可以在四川环交所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或者提供与交易相关服务的碳市场参与人。 第三条 会员在四川环交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等规章制度,行使合法权利、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接受四川环交所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的分类 第四条 四川环交所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会员。 第五条 交易会员是指取得四川环交所交易会员资格,可以在四川环交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第六条 交易会员根据会员条件与业务权限的不同分为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第七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经纪 业务和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 2 名以上具备四川环交所签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或者四川环交所认可具备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八)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机构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可以从事各类碳排放权交易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重点排放单位直接成为四川环交所机构会员。 第十条 申请成为机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能力的工作人员;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八)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自然人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年龄 18- 60 周岁; (三)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具有承担交易风险的能力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愿意接受四川环交所交易风险压力测试或评估; (五)个人信誉良好; (六)具有固定住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益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 准,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买入卖出交易,但有义务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年度平均持仓总量 10以上的碳排放权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交易年度内,公益会员不履行公益注销义务或不足量公益注销,应当相应转为机构会员或自然人会员。 交易年度终了,四川环交所按其有关规定对公益会员的公益贡献向社会公布,对公益会员年度内已被扣收公益注销量部分的交易服务费予以减免返还。 第十四条 服务会员是指经四川环交所批准,根据机构业务范围依托四川环交所为企业提供碳交易相关的金融、技术和咨询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 五条 申请成为服务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关业务资质; (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川环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员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成为经纪会员,需提供其从业人员中有两人以上持有四川环交所交易员资格证书的证明,及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四)自然人提供自有或具有处置权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的证明; (五)四川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申请服务会员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业资质证明材料(涉及专业资质的机构提供); (四)四川环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 八条 四川环交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四川环交所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四川环交所签署会员合同,并交纳相关费用,以及会员协议书中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申请人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会员资格,四川环交所制发会员证书。 第四章 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四川环交所交易会员(除自然人会员以外)应当设立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与四川环交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会员应当为会员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上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根据会员权限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环交所各项业务规则、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四川环交所自律管理; (二)办理四川环交所规定会员单位的资格、席位、交易权限管理等相关业务; (三)组织与四川环交所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以及参加四川环交所举办的各类资格及业务培训; (四)协调会员单位参与四川环交所交易及相关合作业务并保障顺利实施; (五)接收并协调落实四川环交所发送的业务文件; (六 )及时更新会员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 (七)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八)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九)四川环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变更并书面告知四川环交所 (一)会员代表离职离岗;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四川环交所要求履行职责; (三)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四)四川环交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新推荐的会员代表到位。 第五章 经纪会员经纪业务 第二十六条 经纪业务是指经纪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管理其碳排放权账户和在四川环交所开立的交易账户,在客户授权范围内代其完成交易操作的业务。 经纪会员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管其与交易账户关联,用于出入金的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 第二十七条 经纪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和客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四川环交所交易规则、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开展经纪业务时,应与客户签订相应经纪委托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一)委托起始日碳排放权账户中记载的交易产品数量以及客户在四川 环交所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二)约定的委托到期日; (三)约定的损益分担分享比例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约定的损益分担分享无法兑现时的补偿方式; (六)争议或纠纷解决方式等。 以上协议需向四川环交所提交原件一份备查。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新发展入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客户,应由经纪会员代理在四川环交所办理开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户登记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四川环交所和结算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办理开户业务登记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第三十一条 经纪会员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应分账管理,并定期向四川环交所报告自营账户和客户账户资金和碳排放权变动情况。不得合用或混用账户。 第三十二条 经纪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及账户情况。与交易相关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 5 年。 第三十三条 经纪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故意误导或欺诈其客户作出错误判断,以获取客户的交易指令和不当授权。 第六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四川环交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四川环交所相关 规则、业务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获得四川环交所统一制发的会员证书; (三)利用四川环交所会员身份进行宣传推广; (四)使用四川环交所提供的交易及相关信息系统; (五)依据相关规则及行业惯例收取服务费用; (六)获得四川环交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七)获得四川环交所内部刊物及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八)参加四川环交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九)对四川环交所工作提出建议; (十)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十一)享有四川环交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四川环交所会员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文件; (二)遵守四川环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各项业务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维护四川环交所权益、名誉和形象; (六)及时向四川环交所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 (七)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作好保存工作; (八)配合做好四川环交所保密及竞业限制工作; (九)参加四川环交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十)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十一)及时报告自身的重大变更; (十二)接受四川环交所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四川环交所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环交所书面报告,四川环交所对其会员信息及会员资格作出相应变更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五)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六) 四川环交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四川环 交所经纪会员资格经批准可以转让,未经四川环交所批准,经纪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除经纪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资格转让的,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和与受让方签订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受让方应向四川环交所提交第十六条相应文件。四川环交所按照相应的会员条件对受让方进行初步资格审查。经四川环交所审查批准后由四川环交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转让手续。 经纪会员资格转让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各项费用; (二)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 员自行寻找受让方,四川环交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承转义务; (三)办理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交还四川环交所颁发的会员证书; (五)四川环交所要求遵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受让方免交席位费,但需从受让当年开始交纳年费。 第四十条 会员申请注销会员资格的,四川环交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结果。 会员申请注销资格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提出会员资格注销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各项费用; (二)办理交易账户的销户手续; (三)交还四川环交所 颁发的会员证书; (四)四川环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会员资格注销后,所交纳的费用均不予以退还。 第四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按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及纠纷调解实施细则(暂行)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及其他业务规则给四川环交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除四川环交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否则,四川环交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环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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