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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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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doc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 2014〕 6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 10 号)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发改环资 [2014] 5 号)有关规定,为建立规范、高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备案管理机制,保障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组织公开申报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条 件的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 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 3 项;或近 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 成至少 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4、具有 6 名以上核查人员;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 1 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 3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 项目、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 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 10 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 2 个,并在本市有 6 名以上核查人员。 申报机构的核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 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 核经验; (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申报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 3 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附件2); 5、组织机构图 、核查人员名单及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 3);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具备国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 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 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申报材料请报送至上海市威海路 48号 1307 室,联系人章婷、凌云,联系电话 23113954、 23113492, 13817882798; (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请于 2014年 1 月 24 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1 份; (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2、核查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三年业绩汇总表 3、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 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1 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 机构名称 单位性质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注册地址 员工人数(人) 符合条件的核查人员(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财务状况 年份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营业收入 净利润 申请的核查领域 机构简介及内部管理制度介绍 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核查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职务 已获资质或备案情况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 是 □ 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市节能量审核机构 □ 是 □ 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市节能评审机构 □ 是 □ 否 批准日期 /有效期 符合性声明 我单位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 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4、不从事与核查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盖章) 日期 注核查机构应如实填写本表格,同时提供以下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3、机构已获得资质或备案相关认可文件的复印件; 4、组织机 构图和内部管理制度文件,文件包括人员管理程序、核查运行管理程序、文件管理程序、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程序、不符合及纠正措施处理程序、公正性管理程序、保密管理程序; 5、 核查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 附件 2 核查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三年业绩汇总表 序号 项目 名称 行业 领域 项目 内容 起止 时间 完成 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核查机构应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文件及报告。 附件 3 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证件照) 出生日期 学历 联系 电话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工作经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及电话 本人项目业绩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及状态 本人作用(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或参与人) 本人声明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 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4、不从事与核查工作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 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 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承诺 1、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市关于碳排放核查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2、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有关附件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对开展核查活动中获知的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和碳排放数据保密; 本人签字 日期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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