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河北省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doc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河北省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河北省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 [2015]696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河北省碳排放核查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队伍,提高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向社会公开征选河北省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具体条件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应具备条件 1、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或在国内注册并在河北省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清洁发展机制( CDM)、自愿减排机制、 ISO14064、节能量审查与核查、碳排放报告或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编制及核查等内容,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事业单位、协会或院校。 2、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工作经验近 3年内承担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的编制、地市以上行政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开发五种类别的 CDM 项目至少 10个以上(以机构系统内在联合国取得的注册业绩为准)并合作开展 CDM 项目审定和核查、至少对 10 个以上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至少 10 个以上节能评估评审项目 ,上述条件满足 3项即可;或近 3年内在温室气体 控制和管理领域承担至少 3项国家级或本省省级课题。 3、在我省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设施、拥有 6 名以上在碳排放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核查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均可申请我省第三方核查机构资格。 (二)审查人员应具备条件 1、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三项条件之一; 3、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 项目开发和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 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评估或评审等相关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 二、申报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通过其在本省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 3 年本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机构系统 内需要提供同法人等相关证明); 4、组织机构图; 5、企业开展核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 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保密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2); 2、身份证复印件 ;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具备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 CDM 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 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评审等领域咨询或审核经验的证明。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单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确定并公布备案机构名单。 (二)受理地点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自强路 55 号)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请于 2015年 7 月 8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 联系人(资环处)袁业联系电话 0311-88600753 附件 1.河北省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申请表 .doc 2.碳排放核查人员登记表 .doc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