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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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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 2016〕 68 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 7 月 6日 鄂尔多斯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 “ 十二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1〕 4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 2015〕 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应对气候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节能减排办字〔 2014〕 7号)要求,为更好地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全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实现 “ 十三五 ”节能降碳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自治区开展碳排放权交 易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以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为要求,运用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全面掌握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坚持政府引导下的企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体系,通过参与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地区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双控制的目标,引导企业实现主动减排,促进全市 “ 碳市场服务 ” 能力提升,提高区域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 水平,为全市调整产业结构、构建低碳经济发展体系、创新金融市场与创建碳排放交易试点城市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工作目标。开展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有关方面专业培训,开展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和监管办法等基础工作,初步建立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核销制度。配合自治区相关部门开展北京内蒙古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积极参与国家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2017 年逐步实行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到 2020年构建起较完善的与国家、自治区统一衔接的碳排 放权交易市场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重点控排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制度 1.根据全市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 10 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 2013〕 2526号)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确定发电、输电、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十个行业, 2010 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 13000 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 5000吨标准煤, 且经调查确认生产经营状况没有重大变化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全部纳入报告主体名单。 2.温室气体报告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核算指南执行,由报告主体报送。每年年初报告主体要按照要求,认真核算本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在每年的 3 月 15 日前将上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的电子文件应以光盘作为介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在线报送平台后用在线报告的方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适时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报告内容开展评估和核查。对核查不 合格的,应要求报告主体限期整改、重新报送。经核证后的排放量,作为下一年度配额分配的数据基础。 3.加强针对职能部门及重点控排企业碳排放清单编制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为国家核算方法解读、边界确定、排放因子选取、排放量测算、报告程序、在线报送平台操作及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等。 此外,要积极培育针对不同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职业核查员。 (二)试点开展碳排放权交易 1.确定市场参与要素 --交易主体。按照自治区安排,初步确定我市辖区内,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 6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以上的火力发电、水泥生产企业参加,其它年综合能耗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排放企业(单位)自愿参加。对于以后新增产能或淘汰关停的重点企业,由市碳排放主管部门适时做出调整。纳入控制碳排放总量的企业(下称控排企业),应积极参与交易。 --交易产品。现阶段,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做为交易标的,碳排放权交易产品以碳排放权配额为主,即自治区主管部门发放给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允许参与主体通过项目交易获取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 --交易平台。试点期间,按照自治区安排,确定北京环境 交易所为京蒙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平台。 --交易价格。根据区域碳市场制定的规则,届时由供需双方采取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当价格波动较大时,由政府采取市场化交易方式调节价格。 2.建立碳排放配额核发与管理机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企业历史排放水平、行业先进排放水平、碳强度下降目标、减排潜力、淘汰落后产能等因素,核算企业配额,确定配额分配方案,向控排企业发放碳排放权配额,并对控排企业碳排放进行监督管理。控排企业按照所获配额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并可通过配额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排放 权益。试点期间,配额免费发放。同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配额发放、清缴、注销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建立交易及履约机制。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重点控排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具体方式按照自治区指定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控排企业可使用一定比例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控排企业应当于次年的一定期限内,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 (三)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 激励与奖惩机制 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 2012〕 1168 号)规定,积极推动我市境内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对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时完成体系内各项工作的管控企业,在财政支持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相关政策领域给予优先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管控企业提供与节能减碳相关的融资支持,并探索配额质押等新型金融服务。 2.控排企业如出现少报、瞒报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以及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市碳 排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核查机构如出现出具虚假核查报告的、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的、未经许可发布被核查单位商业秘密的,由市碳排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市直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责、泄露保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根据自治区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研究完善我市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具体管理办法、第三方核查 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有效推动全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实现节能低碳发展的制度化管理。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领导职能职责,形成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碳排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旗区、各行业主管单位、重点控排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沟通协调,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填报、核查与交易工作,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环节有序进行。 (三)保障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安排资金 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数据核查、交易运行维护、调研、规划、培训、专项课题研究等,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的全流程体系进行培育和建设。同时,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吸引国内外公益基金、各类赠款等支持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四)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通过与其它试点省市及国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走访、调研,学习借鉴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行管理过程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方法,逐步形成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模式。同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汇聚功能,有效整合各类要素 资源,全面提升我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的专业能力水平。 (五)营造舆论氛围。通过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规则和相关政策措施,普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知识,营造全民关注的舆论氛围,弘扬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切实调动全民参与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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