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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4〕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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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14〕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京发改规〔 2014〕 2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 2014 年 6 月 10 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开市场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护 本市 碳排放 权 交易 市场秩序 , 避免市场过度波动,激励企业的减 碳 行动 ,规范 公开市场操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 , 制 定 本办法(以下称“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 的 公开市场操作 活动 。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 委 负责 公开市场操作 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综合 协调与监督管理 。 市 金融局 是 本市 碳排放权 交易场所 (以下 简 称 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 负责公开市场操作中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 市 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 是 本市碳排放 配额 的回购机构 ,负责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下达的 配额回购 指令 。 第二章 公开市场操作 方式 第四条 公开市场操作指 市发展改革委 通过配额拍卖、配额回购等方式调节市场的活动。 第五条 配额拍卖指市发展改革委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 出售碳 排放配额 。 第六条 配额 回购 指市发展改革委在配额市场价格 过低时利用 本市 相关财政专项 资金 购买碳排放配额。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 在 本市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 中 设立 配额 储备 账户 , 存储用于拍卖 的 配额 以及回购 转入的 配额 。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 会同财政 等有关部门 协商确定 公开市场操作涉及资金的 管理 和使用。 第三章 配额拍卖 第九条 配额拍卖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一节 拍卖当事人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 委托符合 拍卖资质要求的 企业法人作为本市配额 拍卖的 拍卖人 , 拍卖人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 实施 配额 拍卖。 第十一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配额 竞买 的 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 。 第十二条 买受 人是指 竞买价格 不低 于拍卖 结算价格的竞买人。 第二节 拍卖形式 第十三条 本市配额拍卖的标的 物 为 各 年度的 配额 现货 。 第十四条 本市 配额 拍卖 分为 定期拍卖和 临时 拍卖 ,均应按 本办法规定的 形式和 流程 要求进行。 定期 拍卖的 时间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并 公布 , 不受 配额市场价格 约束。 配额的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 10个 交易日高于 150元 /吨时,市发展改革委可 组织临时拍卖。 第十五条 交易 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的 交易 价格 。当配额 的 日加权平均价格连续 10个 交易日高于 150元 /吨 时 , 应在 1 个 工作日内 向 市发展改革委 报告 , 并提交相关信息 。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 可预留不超过年度 配额 总 量 的5用于 拍卖 。 每次拍卖的配额数量由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本市配额拍卖采取 单轮封闭竞买的形式。 每个竞买人可提交多份竞买 书,每份竞买书均应 注明 竞买配额的 数量及竞买价格等内容。竞买数量应为 100吨配额的整数倍,竞买价格应为 0.1元人民币的 整数倍 , 每份竞买书只能注明一个竞买价格 。 第十八条 每次 拍卖 前 , 市发展改革委 应 根据 市场情况设定 保留价格 。竞买人 提交的 竞买价格 不得低于保留价格 ,否则 竞买书无效。 第十九条 每次 拍卖中 , 单个 履约 单位 可申请 竞买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 该 次拍卖 总量 的 15,单个 非履约 单位 可申请竞买 的 配额数量不得超过 该 次拍卖 总量 的 5。 第二十条 竞买人 应 以拍卖人 要求 的方 式为 其所有 竞买书 提交担保。每份 竞买书的 担保 金额等于该 竞 买 书中 竞买价格和竞买数量的乘积 。 第二十一条 本市 配额 拍卖 采用 统一价格结算 。 按竞买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所有 竞买书的竞买 数量进行累加,累计 数量 达到拍卖 数量 时的 最低竞买价格为结算价格。 第二十二条 所有买受人 按照 竞买价格 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获得配额。 当 所有买受人 累计竞买数量大于拍卖 数量 时,竞买价格等于结算价格的竞买人在该 价格下 可获得 的配额数 量, 为 剩余 配额数量 与其 在 该 价格的 竞买数量占 该 价格 总竞买数量 比例的乘积, 并向下 取整。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 可 按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 向买受人收取 佣金 , 佣金 比例 由 拍卖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确定。 第三节 拍卖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 批准 ,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前 7 个工作日发布拍卖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 1) 拍卖时间安排; ( 2) 拍卖的配额数量; ( 3) 对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包括 注册或者 注册 信息变 更等 ; ( 4) 配额拍卖的保留价格; ( 5) 竞买限制; ( 6) 竞买书 的 内容 、 格式等 ; ( 7) 竞买书 担保的形式; ( 8)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拍卖公告通过 市发展改革委 和 拍卖人 网站等方式发布 。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 于拍卖日前 5 个工作日 按拍卖公告 的要求完成 注册 或者 注册信息变更 , 以获得 竞买资格 。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注册 时需向 拍卖人提交加盖公章 的如 下纸质材料 ( 1) 竞买资格申请表; ( 2) 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5) 拍卖人 要求的 其他材料 。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 的注册信息 应与 其在 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 的 相关 信息保持一致 。 第三十条 拍卖人 应 审核竞买人 信息 ,并于 拍卖日前 3个工作日 向所有 竞买人 通知审核结果 。竞买人 通过审核 后,如 注册信息 未 发生变化, 参与后续拍卖不需要重新注册 。 第三十一条 合格竞买人 应 于拍卖日前 1 个工作日 提交按照 要求 密封 的 竞买 文件, 包括竞买书和 担保 金 等 。 第三十二条 拍卖人在拍卖日开启并 审核所有的 竞买 文件, 于 当日 确定结算 价格、 买受人及其购买数量,在其 网站公布 。整个 过程 须 经 公证部门公证 ,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 可于中标 信息公布后 1 个工作日 内向拍卖人申请进行中标 信息的复核 ;收到复核 申请后, 拍卖人应于 1 个 工作日内 完成 对中标 信息的 复 核,并将 结果告知申请人 。之前 公布的中标信息有误的, 拍卖 人应公布 复 核后的中标信息。 第三十四条 拍卖日后 3 个工作日内, 拍卖人将中标配额转移到买受人在本市碳排放权 注册登记簿的 账户中 ,并 退还 买受人提交 的担保 金额与中标结算金额的差额,以及 未中标 竞买 人的 所有 担保 金 。 第三十五条 未 拍出 的配额 留在 配额 储备 账户 中 ,用于后续 拍卖。 每 年 履约期 结束后,该账户中 剩余 的 该年度 配额应 全部注销。 第四章 配额回购 第三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的配额日加权 平均价 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低于 20 元 /吨 时, 市发展改革委 可组织 配额 回购 。 第三十七条 交易场所应连续跟踪配额 的交易 价格, 当配额日加权 平均价 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低于 20 元 /吨 时 , 应在 1 个 工作日内 向 市发展改革委 报告 , 并提交相关信息 。 第三十八条 收到 交易场所 报告 后 ,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和金融 监管 等部门协商 ,确定是否 进行 配额 回购 、配额回购的数量、价格 和方式等, 并 向市 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下达 回购指令 。 第三十九条 市 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在收到回购指令后, 按照指令 要求在市场上进行配额回购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拍卖 过程中 相关 机构 和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及 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担碳排放 权 交易 公开市场操作 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 的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的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的 ,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发展改革委 可会同有关部门协商 解决 。 第四十三条 本 办法 适用于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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