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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6〕2146号)关于做好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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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6〕2146号)关于做好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关于做好 2017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 〔 2016〕 2146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为做好 2017 年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排放单位范围 根据我委和市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 2016 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及报告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 2016〕 1591 号), 2016 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共 947 家,应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责任 ,参与 2017 年碳排放权交易;一般报告单位共 582 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我委提交 2016 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流程安排 (一)碳排放报告报送 重点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6 版)(详见附件 1),核算本单位2016 年度碳排放数据,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并于 2017 年 2月 28日前通过 “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 ”(以下简称 “ 填报系 统 ” ,网址为http// 2016 年度碳排放报告。一般报告单位在完成系统填报后,应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待核查工作结束后,于 2017 年 3月 30 日前,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碳排放报告。 (二)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 1.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 2016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 2017 年 3月 30 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 机构公章)。 2.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2016 版)(详见附件 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 2016 版)(详见附件 3),开展 2016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3.关于核查报告质量管理。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组织第四方核查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关于碳排放报告数据复核。对上报二氧化碳排放量接近 5000吨,但与利用统计数据核算的该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存在较大差异的一般报告单位,我委将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若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吨(含),则将其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三)碳排放配额核发 我委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和关于重点排放单位 2016 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京发改〔 2016〕 1639 号)的规定核发配额。 对于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我委印发的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提交2016 年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我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 2016 年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 2017 年 4月 30 日前核发 2016 年新增设施配额。 对于满足既有配额调整的 2015 年度扩容后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我委印发的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 2017年 3月 31 日前提交 2016 年配额调整的申请。我委将于 2017 年 4月30 日前核发 2016 年调整后的既有设施配额。对于 2015 年度扩容前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需要提交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我委将直接根据核查报告结果和历史材料进行调整。 (四)配额 账户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通过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以下简称 “注册登记系统 ”,网址为 http// 为保证配额账户的安全,我委采用 UKEY方式对账户进行管理。各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换数字证书,保证配额账户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有效期会在登录注册登记系统时自动提示。 (五)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 2017 年 6月 15 日前,向注册登 记系统开设的配额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 2016 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用于抵消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 5)。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履约责令整改期结束后,我委将关闭注册登记系统中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履约功能,注册登记系统将自动收回需用于履约的排放配额,不足部分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我委关于 印发〈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 2016〕 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碳排放权交易执法。 从 2017 年 3月 1日起,我委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的单位进行执法; 3 月 31 日起,将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核查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执法; 6 月 16 日起,将对逾期未按时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责令整改,责令整改期结束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 2017 年碳排放权交易各项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将加强 2017 年碳排放权 交易相关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协调专业机构和专家做好技术支撑,通过组织政策宣贯、业务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同时,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检查执法,切实保障履约效果。 (二)各重点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控制,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工作。 (三)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碳情况,积极指导和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开展节能减碳工作, 协助做好碳排放报告、核查、履约等工作。 (四)第三方核查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碳排放核查,并对核查报告质量严格把关。对于经专家复核及抽查复核出现问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我委将予以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第三方核查机构或核查员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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