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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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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环资〔2013〕1345号)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docx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发改环资〔 2013〕 1345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 2013〕 112号)及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津政办发〔 2013〕 12 号 的有关规定,按照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进度安排,本市将于近期正式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碳排放监测 纳入企业应认真做好本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本企业下年度监测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并严格依据监测计划实施监测。碳排放监测计划应明确排放源、监测方法、监测频次及相关责任人等内容。碳排放实际监测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二、做好碳排放报告的报送 本市实施二氧化碳重点排放源报告制度。试点初期,本市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 2009 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 1 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为报告企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企业上年度的碳排放报告并加盖公章,于 4月 30 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企业报告中应当包含 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试点纳入企业于 4 月 30日前将碳排放报告连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一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照本文附件 1至附件 5。 三、做好有关碳排放和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 请各试点纳入企业加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碳排放管理,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做好相关数据收集、分析和预测,经营管理好本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并安排本企业财务资金管理人员、能源环保管理人员等负责管理企业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安全、有效地开展配额管理活动。 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研讨和交流活动,持续提高和增强企业碳排放管理的相关能力建设。 获取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请登录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http//)市发展改革委信息公开专栏。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 23142163,电子邮箱 。 附件 1. 天津市钢铁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2.天津市电力热力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3.天津市化工行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4.天津市炼油和乙烯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5.天津市其他行业 碳排放核算指南(试行) 6.天津市企业碳排放报告编制指南(试行) 7.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试行) 8. 天津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操作指南(试行) 2013 年 12 月 2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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