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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2〕64号)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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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2〕64号)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 2012〕 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节能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本市“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 以下简称 “试点工作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交易机制,引导企业实现较低成本的主动减排,推动本市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和节能低碳发展目标的 实现,促进本市“碳服务”关联产业的发展和专业人才队伍、机构能力建设,为本市进一步发展创新型碳金融市场、建设全国性碳排放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推动“四个中心”建设进行探索和实践。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加强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降低区域减排成本。 二是控制强度,相对减排。以降低碳排放强度为目标,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企业排放配额,促进企业碳减排目标的实现。 三是聚焦重点,区别对待。以碳排放规模大、强度高或增长快 的行业为重点,对鼓励行业与非鼓励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增企业区别对待。 二、主要目标 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碳排放登记注册、交易和监管等基础支撑体系。到2015 年,初步建成具有一定兼容性、开放性和示范效应的区域碳排放交易市场,为碳排放交易的全面推行和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先试先行。 三、主要安排 (一)试点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工业行业 2010 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两万吨及以上(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下同)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机场、铁路、商业、宾馆、金融等非工业行业2010年 2011 年中任何一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应当纳入试点范围(这些企业以下简称 “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应按规定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获得碳排放配额并进行管理,接受碳排放核查并按规定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目前及 2012 年 -2015 年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一万吨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在试点期间实行碳排放报告制度(这些企业以下简称 “报告企业 ”),为下一阶 段扩大试点范围做好准备。 试点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重点用能和排放企业范围内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时间 2013 年至 2015 年。 (三)交易参与方 交易参与方以试点企业为主,符合条件的其他主体也可参与交易。研究并适时引入投资机构参与交易。 (四)交易标的 以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为主,经国家或本市核证的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为补充。积极探索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创新。 (五)配额分配 原则上,基于 2009 年 -2011 年试点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兼顾行业发展阶段,适度考虑合理增长和企业先期节能减排行动, 按各行业配额分配方法,一次性分配试点企业 2013 年 -2015 年各年度碳排放配额。对部分有条件的行业,按行业基准线法则进行配额分配。试点期间,碳排放初始配额实行免费发放。适时推行拍卖等有偿方式。 (六)登记注册 建立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注销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 (七)交易及履约 碳排放配额交易在本市交易平台上进行。试点企业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或出售持有的配额,并在每年度规定时间内,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试点期间,试点企业碳排放配额不可预借,可跨年度储存 使用。 (八)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 建立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制度。试点企业与报告企业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上一年度企业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对试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 (九)交易平台 依托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建立本市碳排放交易平台,建设交易系统,组织开展交易。 (十)监督管理 建立碳排放交易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对交易参与方、第三方核查机构、交易平台等进行监督管理。 四、主要任务 (一)制定本市碳排放试点交易管理办法。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规则,规范、有效地推进各项试点工作。同时,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前期研究。 (二)确定企业名单。在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试点范围基础上,明确试点企业和报告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各项工作。 (三)制定核算方法,科学核定企业碳排放。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并针对试点企业所属行业特点,界定行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核算方法,开展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 (四)制定分配方法,开展配额分配。根据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和碳强度下降目标,测算并确定试点企 业碳排放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分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对试点企业进行配额分配。 (五)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对碳排放配额进行统一管理;明确登记注册系统管理职责,加强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 (六)建设培育交易平台。研究制定交易相关各项规则,明确交易平台工作职责;建设交易系统,完善交易平台各项功能;支持交易平台做大做强,为建设全国性交易平台做好准备。 (七)培育市场,适度调控。政府可持有部分配额,用于市场调控,适度引入补充机制、退出机制等手段,促进减排成本合理下降,引导碳排放交易市场良性发展,促进相关金融、服务产业的形成。 (八)构建碳排放交易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年度碳排放报告制度,明确企业碳排放报告规则等;建立第三方核查制度,完善核查机构管理体系等;建立相关监管体系,加强对试点各参与方的监管。 五、工作进度 (一) 2012 年,完成各项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和基础支撑体系建设。包括科学设定试点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试点企业名单、配额分配方法和企业碳排放核算 指南 ,完成试点企业碳排放初始盘查和配额分配;建立配额登记注册系统和交易结算系统;制定和颁布相关试点规范性文件;明确监管措施和监管职责。 (二) 2013 年 -2015 年,启动并正式开展试点交易,维护并确保交易体系的正常运行。试点企业在本市交易平台上开展场内交易,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体系运行情况的适时跟踪分析、评价和完善。 2015 年以后,对试点工作进行整体分析评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碳排放交易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由分管 市领导任组长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试点工作推进落实,依托相关专业机构负责试点日常工作,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组建本市碳排放交易专家委员会,邀请国内及本市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提供专业指导、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市发展改革委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试点相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分工附后)。 (二)强化企业责任。试点企业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责任部门,配备相应人员,加强本企业碳排放相关的监测、计量、统计体系建设;主动、及时、真实提交本企业碳排放数据,配合做好企业盘查和核查等工作;遵守各项交易制度,积极参与交易试点,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报告企业要加强本企业碳排放报告基础工作,按照企业碳排放报告制度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三)研究建立相关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相关财政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制定相关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鼓励试点企业和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 ,规范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约束试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能力和开展碳排放交易相关能力建设,支持试点政策及制度研究、试点方案设计、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和第三方核查,支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体系,支持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等基础支撑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五)加强能力建设。加强试点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培训,全面提高试点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第三方机构核查能力、交易平台运行能力和管理机构监管能力等。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 的合作交流。支持碳排放交易相关机构的发展。 (六)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试点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为本市开展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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