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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经纪会员管理细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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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经纪会员管理细则(暂行).pdf

1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经纪会员管理 细 则 ( 暂行) 二○一 四 年 十 二 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4 第三章 席位管理 . 6 第一节 席位限额 6 第二节 席位申请 6 第三节 席位转让 7 第四节 席位注销 7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 9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13 第六章 附则 . 14 3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了充分发挥 经纪 会员的作用,规范经济会员行为,服务市场客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 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 细则所称 经纪会员 , 是指 根据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的规定, 从事各类排放权产品 代理开户 业务的会员机构 。 1.3 本细则 适用于 本 所 全体经纪会员。 4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行为规范 2.1 经纪会员 在 本所 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审核 开户资料, 为 客户 代 为 办 理交易相关账户 的开立事务; (二)开展 排放权产品 自营业务 ; ( 三 ) 为 客户 提供排放权交易 信息和 咨询 服务 ; ( 四 ) 为客户 提供交易品种的推广 服务 ; ( 五 ) 按照 本所要求,为客户 提供排放权交易培训 服务 ; ( 六 ) 为 客户 提供排放权交易投资分析 服务 ; (七 ) 本所 委托的其他事项。 2.2 经纪会员应当 ( 一 ) 按照 本所要求 ,对 客户开展风险控制 和 投资者保护教育 ; ( 二 ) 在 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协助 本所 做好客户 沟通 工作 。 2.3 经纪会员 不得 有以下行为 (一) 向 客户收取除交易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 违反 法律法规的 活动; (三) 向本所或 者 客户 提供虚假 信息; (四) 泄露客户信息; (五 )利用 业务 便利,故意 损害客户利益; 5 (六 )私 自 转让、出 借 经纪会员资格 或 转包 经 纪会员工作 。 6 第三章 席位 管理 第一节 席位限额 3.1.1 为促进经纪会员的有序发展和适度竞争,保护经纪会员的合理利益, 本 所 实行经纪会员席位限额 制度 。 2013年至 2015 年 期间 ,本所 在全国范围内 仅 设 十 席经纪会员 。席位额 满后 本 所 不再受理经纪会员入会申请 。 3.1.2 本 所经 纪 会员席位按照 “先申请、先获得 ”的原则进行分配。 3.1.3 2015年 后 本 所经纪会员的席位限额 由 本所根据 经纪会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市场发展状况另行确定。 第 二节 席位申请 3.2.1 申请成为 本 所 经纪会员 , 除应当 符合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 第 十一 条规定 的条件外,还 应当 具备 以 下条件 (一) 客户资源广泛,有较强的行业召集能力及市场宣传推广能力; ( 二 )不少于 6 人的专业市场开发团队 ; ( 三 ) 制定切实 可行的市场推广方案 。 3.2.2 本 所 为经纪会员 颁发 “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经 纪 会员证书” 。 7 第三节 席位转让 3.3.1 本 所对经纪会员 席位 的转让实行审批制 管理。 经本 所批准,经纪 会员可以转让其会员席位;未经本 所批准的,经纪 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席位 。 3.3.2 经纪会员转让 席位 的,转让方应 当 提前 20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经 纪会员席位 转让申请表,受让方应当向本 所提交 经 纪 会员席位申请表 。 本 所按 照 经 纪 会员条件对受让方的 资 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 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经 纪 会员席位转让协议书。经本所批准后,由本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经 纪 会员席位 变更手续。 3.3.3 签订经纪 会员席位 转让协议书之前,转让方应完成如下事项 (一)交 还本 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二)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三)交 还本 所的各种设施;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 四节 席位注销 3.4.1 经纪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本所 有权注销其经纪会员席位 (一)向客户 收取除交易佣金以外的费用,数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 ; 8 (二) 从事非法集资 等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活动 的 ; (三)向本所或客户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未按时交纳本所规定的相关费用且 经合理催告后仍拒不交纳的 ;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企业 营业 执 照 的 ; (六)因经营不善而被接管 或 停业 整顿的 ; ( 七)企业自身解散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 八 ) 本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 3.4.2 经纪会员可以 主动 申请 注销经 纪 会员 席位 。 申请注销经 纪 会员 席位 应向 本 所提交 经 纪 会员 席位 注销 申请表 。 本 所审核批准后 注销 其经纪会员席位。 3.4.3 经纪 会员 在接到 本 所 经 纪 会员 席位 注销 通知 后 ,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 结 下列手续 (一) 结清 与 本 所 相关的所有费用 ; (二) 交还 本 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 (三) 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 四 )交还 本 所的各种设施; ( 五 )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3.4.4 经 纪会员注销席位, 其 交纳的 会籍 费和年费不予退还。 经 纪会员席位转让的 , 转让方交纳的 会籍 费和年费不予退还 。 受 让 方 免交 会籍费,但应当 从 转让 当 年开始 交纳年费。 9 第 四 章 考核 与奖惩 4.1 本 所制定、修订、完善经纪会员考核与奖惩办法 ,对经纪会员在 本 所核准 范围内进行的全部业务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4.2 经纪 会员对其客户 在 本 所进行的 全部业务活动进行 监督、管理 ,并 接受本所的监督、考核 及奖惩 。 4.3 本所对 经纪会员的 主要考核指标如下 ( 一) 年度交易总量,指 通过经纪会员开发的各类投资者年度交易总量 ; ( 二) 年度投资者总量,指通过经纪会员注册 交易的 各类投资者的总量; ( 三) 投资者违规行为,主要考核 通过经纪会员 注册 交易的各类投资者 交易行为的合规性。 4.4 本所每年 1月份根据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组织各经纪会员讨论确定本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考核标准,并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经纪会员考核评分表 ( 见附件)中 予以明确。 4.5 本所对经纪会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期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4.6 每年 年中 注册的经纪会员,考核月数从注册完成后次月开始计算,截止至注册当年 12 月 31 日。 4.7 本所每年 1月份对经纪会员上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10 行统计,根据经纪会员上年度考核指标达成情况,按照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经纪会员考核评分表进行综合评分 。 4.8 根据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八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会员违反会员管理规定的情形,将按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处理结果在 考核评分 中 予以 扣减。 具体 扣分标准如下 ( 一) 本所采取谈话提醒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20分; (二 ) 本所采取书面警示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25分; ( 三) 本所采取通报批评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30分; ( 四) 本所采取公开谴责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35分; ( 五) 本所采取限制买卖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40分; (六 ) 本所采取强行减持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50分; ( 七) 本所采取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处理措施的违规行为扣减 60 分。 多种违规行为并存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应当按11 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向本所承担违约责任。 4.9 本所根据经纪会员综合评分对经纪会员进行级别评定与调整,并以此作为 实施奖惩的 依据 ( 一) A 级会员 连续 两 个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90分的经纪会员; ( 二) B 级会员 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90 分,或连续两 个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80 分低于 90 分的经纪会员; ( 三) C 级会员为 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80 分低于90 分 ,或连续 两 个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60 分低于 80 分的经纪会员; ( 四) D 级会员为年度综合评分等于或高于 60 分低于80 分的经纪会员; ( 五) E 级会员为年度综合评分低于 60 分的经纪会员。 会员评级有效期为 1 年,时间跨度为下一考核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4.10 本所根据年度经纪 会员评级情况, 在下一年度针对不同等级经纪会员实施相应奖惩措施 ( 一) 奖励措施 1.返还 A 级经纪会员本年度 50年费,返还其代理开户名下所有会员本年度 10交易经手费; 2.返还 B 级经纪会员本年度 20年费,返还其代理开户12 名下所有会员本年度 5交易经手费。 ( 二 ) 惩罚措施 1.对于当年考核评级为 E 级, 以及 连续 两 年考核评级为D 级的经纪会员,予以警示; 2.对 连续 两 年考核评级为 E 级 ,以及 连续 三 年考核评级为 D 级的经纪会员 , 取消其经纪会员资格。 13 第 五章 监督管理 5.1 经纪会员的对外 推广和 宣传工作 应当 遵守 本 所 规定 ,不得擅自对媒体发布未经 本 所审核的任何有关 本 所的信息、言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确保有关 本 所的对外宣传信息真实、完整和准确。 5.2 经纪会员应当按照 本 所的要求参加 本 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 本 所同意。 5.3 经纪会员 应当 按照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第 四 十 四 条规定,接受 本所 的会员年检。 14 第 六 章 附则 6.1 本 细 则 未尽事宜,按照 本 所 与经纪会员所签署 的 有关协议 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 执行。 6.2 本 细 则 由 本所 负责修 订 和解释 。修订后的细 则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成为本所和 经纪 会员之间签署的 经纪 会员协议书的一部分,对 经纪 会员产生约束力。 6.3 本 细 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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