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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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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pdf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 会员管理规则 (暂行) 2013年 6月 13日施行, 2013年 12月 25日第一次修订, 2014年12月 1日 第二次修订 二 O 一四年十 二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 . 4 第三章 服务类会员 . 7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8 第五章 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10 第六章 会员联络人 14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延续、转让和终止 16 第八章 会员的处罚 19 第九章 附则 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行为,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本所批准,有权在本所从事交易或者提供与交易相关服务的机构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所会员分为交易类会员和服务类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事交易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本所管理。 第五条 会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章程、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交易类会员 第六条 交易类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从事各类排放权产品交易的机构或自然人。 第七条 交易类会员根据会员条件与业务权限的不同分为托管会员、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 第八条 托管会员是指经本所批准,可以接受管控单位委托代为持有管控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并以自身名义对托管的配额进行管理和交易的会员类型。 第九条 经纪会员是指经本所批准,可以从事各类排放权产品代理开户的会员类型。 在碳交易试点阶段( 2013年至 2015年),经纪会员免费取得机构会员资格,可以从事自营业务,但不得代理其客户从事交易。 经纪会员根据与本所之间的约定获取交易佣金返还,不允许向其客户收取 其他与交易相关的 费用。 第十条 机构会员和自然人会员是指经本所批准,可以从事各类排放权产品自营业务的 会员类型。 第十一条 公益会员是指经本所批准,可以买入但不能卖出各类排放权产品,并履行社会责任进行排放抵消的会员类型。 第十二条 申请托管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 5名以上具备本所签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或者本所认可具备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经纪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 3名以上具备本所签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或者本所认可具备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 2名以上具备本所签发的交易员资格证书或者本所认可具备碳资产投资管理业务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自然人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二)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联系方式; (三)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益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设立的机构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联系方式; (三)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服务类会员 第十七条 服务类会员根据业务权限的不同分为咨询服务会员和金融服务会员。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所服务类会员资格后,依托本所平台为企业提供咨询类服务的机构。 第十九条 金融服务会员是指取得本所服务类会员资格后,依托本所平台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本所服务类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承认本所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具有相关业务资质和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所会员享有 以下权利 (一)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设施和服务; (二)获取本所发布的各类市场信息; (三)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主题活动; (四)参与本所创新业务 ; (五)参加本所专业培训; (六)对本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宣传信息; (八)会员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经本所同意并支付必要费用,会员可享有以下增值服务 (一)本所为会员的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二)成为本所各类活动的合作伙伴; (三)与本所联合进行市场拓展活动; (四)整合政策资源,争取优惠政策与相关支持; (五)本所门户网站专门的推介通道。 第二十三条 本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本所各项业务规则;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对本所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密; (五)建立并整理业务档案,保存期限十年以上(服务类会员适当放宽,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年); (六)按时向本所交纳相关费用; (七)接受本所监督管理,参加本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其它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托管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四)注册资本金、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纪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四)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机构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章程(或合伙协议)、 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自然人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自然人固定住址证明材料;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益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自然人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固定住址证明材料; (三)机构提交营业执照等证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服务类会员资格,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会员入会登记表和会员承诺书; (二)会员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专业资质证明材料; (五)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者申请本所会员,应当按照本所境外投资者申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资格操作指引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通过的通知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手续 (一)与本所签署会员协议书; (二)缴纳会员入会费; (三)缴纳会员年费; (四)会员协议书中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为本所会员。 第三十三条 申 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会员资格,本所制发会员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所实行托管会员席位限额制度。托管会员数量三年内不超过十席。三年后本所可以根据市场规模、交易情况等市场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所实行经纪会员席位限额制度。 2013年至 2015年期间经纪会员数量不超过十席。 2016年本所根据经纪会员交易情况评估后重新核定会员席位限额数量。 第六章 会员联络人 第三十五条 本所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托管会员、经纪会员和机构会员应当设立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组织、协调会员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并经本所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会员应当设立联络员一至两名,根据会员的授权协助会员代表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荐,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会员推荐信; (二)会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证明。 联络员由会员代表任命或者指定,并提交联络员基本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 本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本所会员资格、席位等相关业务; (二)组织办理交易、结算与交割等相关业务; (三)报送本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四)组织会员工作人员参加本所举办的活动; (五)接受、传达本所通知及其他信息,并负责落实执行; (六)提醒、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七)提醒、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任命或者指定联络员,并分派、督促联络员工作; (九)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或者联络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立即予以变更并书面报告本所 (一)会员代表或者联络员离职离岗; (二)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本所要求履行职责;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 (五)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联络员的其他情况。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联络员不予变更的,本所可以要求变更。 第四十二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变更会员代表或者联络员,应当提交变更申请书及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直至会员推荐的会员代表通过本所审核。 第七章 会员资格的延续、转让和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所实行会员年检制度,会员应 当向本所履行下列义务以延续会员资格 (一)每年按时缴纳会员年费; (二)每年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它同类型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八)本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四十六条 本所实行托管会员和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审批制度。经本所批准,托管会员和经纪会员可以转让其会员资格;未经本所批准,托管会员和经纪会员不得转让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托管会员和经纪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 二十 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本所提交相应的会员资格申请书。本所按照相应的会员条件对受让方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本所批准后由本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签 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之前,转让方应完成如下事项 (一)交还本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二)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三)交还本所各种设施; (四)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公益会员和服务类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五十条 会员主动提出资格终止的,应提前 三十 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会员资格终止申请书,经本所审核批准后,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入会费及会员年费均不予退还。 会员出现自身解散、破产或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等情况时,应提前 三十 个工作日向本所提交会员资格 终止申请书,经本所审核批准后,终止其会员资格,会员入会费及会员年费均不予退还。 会员被本所撤销会员资格的,会员入会费及会员年费均不予退还。 第五十一条 会员资格终止前,应完成如下事项 (一)结清与本所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交还本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三)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交还本所各种设施; (五)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八章 会员的处罚 第五十二条 会员违反以下规定,本所可以予以通报批评、警告或者暂停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未经本所批准,擅自以本所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等; (二)未经本所批准,擅自以本所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未按照本所要求接受本所会员年检的; (四)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其他应交纳的款项; (五)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以下规定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私自转让或将会员资格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被本所处以暂停会员资格处分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再次违反会员管理规则的; (三)严重违反本所会员管理 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给本所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四条 本所作出会员的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行文通知各会员机构,并通过本所网站通知全体会员。 第五十五条 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处分的,本所将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纠正期限内本所暂停提供会员服务。 会员在暂停会员资格期限内,不得以本所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五十六条 会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的,经本所批准,其资格予以恢复。本所自恢复会员资格之日起重新提供会员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所对会员作出终止会员 资格处分时,同时停止提供会员服务。会员被终止会员资格后,不得以本所会员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五十八条 会员因违反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会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所拥有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修订后的规则自生效之日起自动成为本所和会员之间签署的会员协议书的一部分,对会员产生约束力。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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