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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类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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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类会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经纪类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经纪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经纪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政府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规则、相关规章制度,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 第 四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授权范围内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碳排放权代理开户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交易中心业务要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5人(含)以上具备 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碳资产管理经验;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股东或其母公司近 5年内无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七)理解、认可并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管理办法; (八)认缴交易中心收取的各项费用; (九)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经纪类会员的申请和办理 第六条 经纪类会员申办程序 (一) 拟申请成为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的单位应向交易中心会员部递交如下资料 1、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纪会员资格申请表; 2、湖北碳市场经纪业务商业计划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 8、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9、公司高管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简历; 10、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11、近 5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由交易中心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申请单位缴齐相关费用,与交易中心签署会员协议,正式成为经纪类会员,并由交易中心颁发会员证书,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中心出具整改意见书, 30 个工作日内仍未通过交易中心复审要求的,交易中心出具资格否定书。 第七条 经纪类会员与交易中心签署会员协议,在交易中心指定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清算账户,并签署银行存管协议后,交易中心方可开通其交易经纪权限。 第四章 经纪类会员变更、转让及终止 第八条 经纪类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但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九条 经纪类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 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 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纪纠纷; (八)取得其他交易机构会员资格; (九)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机构处罚; (十)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经纪类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经纪类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关于终止经纪类会员资格的申请; 3、客户安置方案; 4、公司债权、 债务处置方案; 5、员工处置方案;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纪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交易中心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处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撤户、出金;所有客户资料档案按照交易中心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中心指定处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经纪类会员应结清与交易中心的所有费用,交易中心已经收取经纪类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经纪类会员资格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上述处置完成后,由交易中心确认会员相应债权、债务已处置,员工已安置,没有遗留问题后,交易中心与经纪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协议生效日起,会员资格终止,会员不得继续从事任何会员业务或其他有关业务。 (五)待上述流程完成,由经纪类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中心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公示期 2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经纪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对交易中心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 三)获得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四)对交易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三)接受交易中心监督管理,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履行保密责任; (六)按交易中心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考核和处罚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经纪会员进行考核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为促进经纪会员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中心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经纪会员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优秀的经纪会员,交易中心给予奖励,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经纪会员,交易中心将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交易中心可限期转让其经纪会员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转让的,交易中心可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一) 未按时进行会员年检; (二) 经纪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做出书面报告; (三) 未有效履行经纪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中心各项活动的; (四)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未建立宣传信息报备制度的; (四) 拒不执行交易中心决议的; (五)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 采取欺瞒手段使客户进行开户; (二) 诱导、欺骗客户进行交易; (三) 拒不配合交易中心检查与稽核; (四) 提供虚假资料 隐瞒事实; (五) 未对投资者进行业务说明及风险揭示; (六) 为投资者提供委托理财业务或承诺盈利或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的;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入、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的; (三) 从事其它与本中心类似业务的; (四) 无正当理由连续 3个月没有交易的; (五) 私自出售、泄露未经交易中心许可的相关信息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 违反本办法、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及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接到交易中心撤销其经纪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事项 (一) 结清在交易中心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二) 退还各种票据、退还与交易中心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和经纪会员授权铜牌; (三) 按交易中心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交易中心将在中心网站发布公告进行公示并删除该经纪会员的有关信息,终止与其合作关系。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已经交纳的年度管理费和人员培训费归交易中心所有,不予退还。因为被撤销经纪会员资格的机构的行为给交易中心带来其他损失的,交易中心保利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经纪会员签署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经纪会员的授权,系交易中心基于对利用交易中心平台提供服务之经纪会员服务资格的审核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经纪会员理解为交易中心之代理人,更不得理解为交易中心对经纪会员的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经纪会员应以其自身名义独立提供相关服务,并对其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将根据交易中心的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并通过交易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年 4月 1日起实施。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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