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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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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docx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 “海交中心 ”)碳排放权业务会员的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维护碳排放权市场秩序,保护各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76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海交中心审核批准,有权在海交中心开展咨询、资产管理、约定购回等碳排放权交易衍生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会员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海交中心章程、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海交中心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责任和义务; (四)认可并遵守海交中心相关制度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五)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员具有 3 年以上(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领域的工作 经历;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海交中心相关制度等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公司章程; (五)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海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应当按照海交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 第六条 会员资格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决定。同意接纳的,向其颁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海交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变更; (二)住所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八条 会员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机构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变更后的公司章程; (五)会员资格证书; (六)海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会员变更登记申请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换发会员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业务清理情况说明; (四)海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文件齐备的,海交中心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同意终止的决定。同意终止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会员资格证书自注销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会员不得将会员资格以承包、抵押、出租、出售等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海交中心的规定,申请各类碳排放权交易衍生业务资格,并充分利用海交中心平台和相应资源,开展与其业务资格相适应的业务和活 动; (二)参加海交中心组织或提供的各类交流、培训等活动; (三)对其他会员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四)参与海交中心统一组织的各类市场开发活动; (五)优先参与海交中心的创新业务,并享有其他新增业务服务; (六)对海交中心的市场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建议; (七)海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海交中心相关制度; (二)维护海交中心的利益,不从事有损于海交中心利益的活动,共同促进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接受海交中心的监督和管理,配合海交中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四)对提交海交中心的各类资料、报告、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五)根据海交中心的规定,向客户充分介绍业务规则并揭示风险; (六)按时缴纳海交中心规定的会员费;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海交中心规定的方式和要求缴纳入会费、年费等费用。收费标准由海交中心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拖欠海交中心相关费用的,逾期一个月后海交中心向其发送催款通知,并暂停其办理相关业务,逾期三个月后海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 十七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海交中心查阅。 第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海交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请海交中心予以调解。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海交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一)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 (二)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 (三)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四)因涉嫌违 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所处罚; (五)海交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要求限期整改 (一)不遵守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扰乱、操纵市场; (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客户的行为; (三)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违约行为; (四)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上述情形消除后,海交中心根据会员的申请决定是否恢复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交中心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被暂停会员资格; (二)会员资格被暂停后,未按海交中心要求进行整改; (三)不遵守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造成重大损失; (四)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客户的行为,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五)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六)海交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海交中心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方式对会员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海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海交中心有权责令其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同时 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暂停受理业务资格申请; (六)暂停各类业务资格; (七)市场禁入; (八)提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处理。 海交中心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监管措施时,可视情况通报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海交中心监管,按照海交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会员对海交中心处 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海交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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