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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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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双控”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的通知.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 “ 双控 ”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 “ 双控 ”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 2017〕 223 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青海省节能 “ 双控 ”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第 8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月 28 日 青海省节能 “ 双控 ”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整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第十五考核组对我省 2016年度节能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现场考核评价工作要求,根据考核组提出的青海省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现场评价考核反馈意见,针对我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整改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 “ 四个扎扎实实 ” 重大要求,着力推动 “ 四个转变 ” ,把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 、二氧化碳排放 强度降低目标约束,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完善计量和统计体系建设,提高基础支撑能力水平,推动我省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整改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目标责任。 1.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年度能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 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纳入省市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研究制定全省节能 “ 双控 ”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方案,按照目标不降低、信心不动摇、力度不减弱的要求,加强重点地区 考核,严格实行问责制和 “ 一票否决制 ”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目标考核办;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 2.强化综合协调力度。发挥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落实节能降碳主管部门职责,适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能耗总量和强度“ 双控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重点领域节能低碳发展,确保 “ 十三五 ” 目标如期完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 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促进绿色交通发展。进一步明确 “ 十三五 ” 及年度交通运输领域节能目标、二氧化碳控排目标以及新能源汽车或清洁燃料车辆增长目标,严格落实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快公交汽车、客运班车和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改造,促进绿色节能低碳交通发展,全力推动 “ 绿色交通城市 ” 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 (二)狠抓结构调整。 1.优化能源结构。一是大力 发展非化石能源。自 2016年始,根据国家和我省能源经济发展情况合理安排计划,完成我省 “ 十三五 ” 能源发展规划设定的目标(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二是加大本省可再生能源消纳。在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外购电尽可能从电网排放因子较低的省份购入,减小降碳压力,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逐年提高(牵头单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三是停止火电项目审批。 “ 十三五 ”期间 不再规划新建火电项目,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到2020 年煤炭消费比重比 “ 十二五 ” 末降低 2 个百分点(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新增项目准入门槛,加大存量产能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加快现有低端生产装备、工艺升级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精益制造和能源利用水平,逐步扭转六大高耗能行业能耗占比过大的格局。(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 3.加强 建筑节能。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节能宜居综合改造建设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配套推广政策,完善技术标准,加强建筑领域结构节能。认真落实青海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青政令第 116 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 2017〕 141 号)要求,制定推进方案,发展产业基地,完善政策及标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三)强化政策支持。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统筹安排专项经费,强化省级财政 资金引导作用,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发展、节能低碳科学研究、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碳市场建设、可再生资源处置等节能及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工作。(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 2.拓宽绿色金融渠道。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节能环保产业和低碳产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重点转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加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低碳产业等领域的投放力度,加大对使用能效信贷项目单位的财政贴息支持。(牵头单位 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等) 3.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加强碳排放交易组织和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开展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专职人员培训;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企业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的监督管理,全面提高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管理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四)加强能力建设。 1.开展温室 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加大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节能低碳技术研发示范及节能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年内完成全省二氧化碳达峰路径研究,完成全省及重点地区 2015年和 2016年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2.强化节能计量标准基础工作。按照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68 号令)要求,鼓励认证机 构推动低碳产品认证,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加大对投放能源计量器具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节能地方标准。(牵头单位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加强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的意见(青发改环资〔 2014〕 129号)要求,强化统计职责,配备专业人员,为我省碳排放年度核算和报 告、常态化清单编制提供制度支撑。(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搭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平台。一是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节能监察改革(牵头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编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二是推动组建青海省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机构,汇集全国高层次科研力量,全面强化政策、规划、技术基础研究,为全省降碳目标考核、碳市场建设、低碳示范试点建设、重点领域适应气候变化、基础能力建设、宣传培训等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气象局)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节能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安排,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推动全省节能 “ 双控 ” 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确保完成 “ 十三五 ” 节能和降碳目标。 (二)争取国家支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国家在生态文明、气候变化、节能降耗等方面给予我省差别化政策支持。深入分析和研究国家政策要求,了解国家资金投放渠道,争取国家对我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节能 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和绿色系统集成项目。 (三)健全奖惩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建立节能降碳领域 “ 红黑名单 ” 制度,将企业能耗、碳排放等绿色信用基础数据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进行信息实时比对核查,及时向有关实施部门推送,对守信单位实施联合激励,并通过 “ 信用中国(青海) ” 网站进行公示。 (四)强化督查督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围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 十三五 ”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 2017〕 5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 “ 十三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 2017〕 20 号)以及本整改方案,对各地区、部门、单位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强化整改,通过督查通报、督查专报等形式,及时反映相关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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