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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PARIS_AGREEMENT 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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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PARIS_AGREEMENT 中文.pdf

联合国 FCCC/CP/2015/L.9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Distr. Limited 12 Dec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GE.15-21930 C 121215 121215 *1521930* 缔约方会议 第二十一届会议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1 日,巴黎 议程项目 4b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 第 1/CP.17 号决定 通过公约之下对所有缔约方适用的议定书、 另一法律文书或某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结果 通过巴黎协议 主席的提案 第 -/CP.21 号决定草案 缔约方会议 , 忆及 关于 设立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第 1/CP.17 号决定, 又 忆及 公约第二、第三和第四条, 还 忆及 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包括 第 1/CP.16、 第 2/CP.18、第 1/CP.19 和第1/CP.20 号决定, 欢迎 联合国大会 通过的题为 “ 改变我们的世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 议程 ”的A/RES/70/1 号决议 , 特别是其目标 13, 第三次发展 筹 资问题国际会议 通过的 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 ,以及在另外会议上通过的 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 认识到 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和地球构成紧 迫 的 可能无法逆转的威胁, 这就 要求所有国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参与有效和适当的 国际 应 对行动, 以 期更快 地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 又 认识到 , 为 实现公约最终目标 就需要 大幅度减少全球排放,并强调 在处理 气候变化 问题时要有紧迫感 , 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2/32 承认 气候变化是人类 的 共同关切,缔约方 在制定政策和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时, 应当尊重、促进、考虑到它 们 各自在 人权、健康权、 土著人民 权利 、当地社区权利、移民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处 境 脆弱 的人民的权利 、 发展权 以及 性别平等 、 妇女赋权 及代际公平方面的义务 , 又 承认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因 执行应对措施 及在这方面执行第 5/CP.7、第 1/CP.10、第 1/CP.16 和第 8/CP.17 号决定的影响 而 产生 的具体需 要 和关 切 , 严重关切地强调 , 迫 切需要解决以下两者 之间 存在 的 很大差距,一 是缔约方关于 2020 年之前全球温室气体年排放的减缓保证的总合效果,二是 与前工 业 化时 期相比将全 球 平均 温 度升 幅 控制在 2℃ 以内 并 继续争取把 温 度升 幅 限 定 在 1.5℃ 而需要的总合排放路径 , 又 强调 加强 2020 年之前的力度可为加强 2020 年之后的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强调 迫切需要加快执行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以 加强 2020 年之前的 力度, 认识到 迫切需 要发达国家缔约方以可预测的方式进一步提供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以增强发展中国家 2020 年前的行动, 强调 有力度的早期行动带来的持久效益,包括可大量减少 未来减缓和适应工作的费用, 承 认 有必要通过加强 可再生能源 的利用, 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国家普遍获得可持续的能源 , 同意 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动员所有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包括民间社会、私营部门、金融机构、城市和其他次国家级主管部门、地方社区和土著人民大力开展更有力度 、更有雄心 的气候行动, 一 . 通过 1. 决定 通过附件所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议 下称 “ 本协议 ” ; 2. 请 联合国秘书长担任本协议的保存人,并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21 日将本协议在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开放供签署; 3. 请 秘书长在 2016 年 4 月 22 日召集高级别签署仪式; 4. 又 请 公约所有缔约方在秘书长召集的仪式上签署本协议或尽早 签署 ,并酌情尽快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 、 核准或加入 书; 5. 确认 公约缔约方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可暂行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请缔约方将任何此种暂行适用通知保存人; FCCC/CP/2015/L.9 3/32 GE.15-21930 C 6. 注意到 按照第 1/CP.17 号决定第 4 段 ,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的工作已经完成; 7. 决定 设立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有关安排比照适用 选 举 德班加强行动平台问题特设工作组 主席团成员的相同安排 1; 8. 又决定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应为本协议的生效以及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 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的召开做准备; 9. 还决定 监督本决定所载相关要求 所产 生 的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10.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定期向公约缔约方会议报告其工作进展,并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一届会议之前完成其工作; 11. 决定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 应从 2016 年起结合 公约附属 机构届会举行其届会,还应 拟订 决定草案,作为通过公约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 二 . 国家自主贡献 12. 欢迎 缔约方根据第 1/CP.19 号决定第 2b段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13. 重申 请 所有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尽快并在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2016 年 11 月 之前,向秘书处通报 用以 实现公约第二条所载目标 的 国家自主贡献 ,通报 方式 应 有利于 国家自主贡献清晰 、透明 , 便于 理解; 14. 请 秘书处继续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 ; 15. 重申 吁 请发达国家缔约方、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及其他任何有能力的组织为可能需要 此种支持 的缔约方提供拟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方面的支持; 16. 注意到 FCCC/CP/2015/7 号文件所载缔约方截至 2015 年 10 月 1 日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总合效 果 的综合报告; 17. 关切地 指出 ,估计 2025 年和 2030 年由国家自主贡献而来的温室气体排放合计总量达不到最低成本 2℃ 设想情景范围 ,而是在 2030年会达到预计的 550亿吨水平 ,又指出, 需要做出 的减排努力应 远远大于与国家自主贡献相关的减排努力,才能将排放量减至 400 亿吨,才能将 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 的全球平均 温度升幅维持在 2℃以下, 或 减至下面第 21 段提到的特别报告所指出的水平,使温度升幅限定在比 工业化前水平 高 1.5℃ ; 18. 在这方面, 还注意 到 许多 发展中国家 缔约方 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表示的适应需要; __________________ 1 经第 2/CP.18 号决定第 2 段核准。 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4/32 19. 请 秘书处更新以上第 16 段所指综合报告,以涵盖缔约方根据第 1/CP.20 号决定在 2016 年 4 月 4 日之前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所有信息,并在 2016 年 5 月 2 日之前提供更新报告; 20. 决定 在 2018 年召开缔约方之间的便利性对话,以总结缔约方在争取实现本协议第 4 条第 1 款所指长期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本协议第 4 条第 8 款为拟定国家自主贡献提供资料; 21. 请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在 2018年就与工业化前水平相比全球升温 1.5℃ 的影响与 有关的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路径提 交一份 技术文件 ; 三 . 关于实施本协议的决定 减缓 22. 请 各缔约方 最晚于提交各自 巴黎协议 批准、加入或核准书之时 通报它们的第一次 国家自主贡献。如果缔约方在加入本协议之前就已经通报了国家自主贡献,该缔约方应视为已经满足了本项规定,除非该缔约方另有决定; 23. 敦促 那些根据第 1/CP.20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到 2025年的时间框架的缔约方 在 2020 年 前 通报一次新的 国家自主贡献 , 并根据本协议第 4 条第 9 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 24. 请 那些根据第 1/CP.20号决定提出的国家自主贡献内包含一个到 2030年时间框架的缔约方到 2020 年 通报 或更新它们的国家自主贡献 , 并根据本协议第 4 条第 9款此后每五年通报一次; 25. 决定 各缔约方应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的 有 关会议之前至少 提前 9 至 12 个月 向秘书处提交 本协议第 4 条提及的 它们的 国家自主贡献 , 以便促进 国家自主贡献 清 晰、透明 ,便于 理解,包括通过秘书处编写一份综合报告 达 到此目 的 ; 26.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就 国家自主贡献 的特征制定进一步的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 和 通过; 27. 同意 缔约方为了促进清 晰、透明和理解,在提供的通报本国 国家自主贡献 的信息时,酌情包括,除其他外,关于 参考点 的量化信息 酌情包括基准年 、执行时限和 /或时期、范围和覆盖面、规划进程、假设和方法,包括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估计和核算方法,还可酌情包括清除量估计和核算方法,以及缔约方何以认为其 国家自主贡献 就本国国情而言公平而有力度,以及该 国家自主贡献 如何能为实现公约第二条的目标作出贡献; FCCC/CP/2015/L.9 5/32 GE.15-21930 C 28. 请 巴黎协议特 设工作组就缔约方应提供的信息拟订进一步指导,以促进 国家自主贡献 清晰、 透明 ,便于理解, 供作 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29. 又 请 附属履行机构为本协议第 4 条第 12 款所述 公共 登记册的运作和使用制定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 和通过; 30. 又请 秘书处在 2016 年上半年提供临时登记册,以便在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以上第 29 段所述模式和程序之前,记录根据 巴黎 协议 第 4 条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 31.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酌情借鉴公约及其有关法律文书下制定的各种方法 , 拟订本协议第 4 条第 13 款提及的国家自主贡献核算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确保 a 各缔约方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并得到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共同方法和标准对人为排放和清除进行核算; b 各缔约方确保方法的连贯一致,包括对国家自主贡献的通报和执行的基线保持方法上的连贯一致; c 各缔约方努力在其国家自主贡献中将人为排放或清 除的所有类别包括在内,一旦已纳入一个源、汇或活动,就继续将其纳入; d 各缔约方应对为何不纳入任何类别的人为排放或清除提供解释; 32. 决定 缔约方应对第 2 次和其后的国家自主贡献适用以上第 31 段所述指南。各缔约方也可自愿将这些指南适用于其第 1 次国家自主贡献; 33. 还 决定 附属机构下的 “ 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 ” 应 继续运作,并应为本协议服务; 34. 又 决定 附属 科学技术咨询 机构 和附属履行机构 应就 “ 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问题论坛 ” 的模式、工作方案和职能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以便在本协议下处理执行应对措施的影响,为此在本协议下加强缔约方在理解减缓行动的影响方面的合作,并加强缔约方之间的信息、经验和最佳做法的交流,以提高它们对这些影响的抗御力 ; 35 决定 以上 第 31 段下的指南应确保以 双方 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涵盖的源的人为排放和 /或汇的清除做出的相应调整为基础避免重复计算; 36. 请 缔约方根据本协议第 4 条第 19 款,于 2020 年前向秘书处通报 本 世纪 中叶 长期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 战略,并 请 秘书处在气候公约网站上公布缔约方所通报的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战略; 37. 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本协议第 6条第 2款所述 的 指南,供作为巴黎协议 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包括旨在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6/32 确保以 缔约方对其在本协议下的国家自主贡献所涵盖的源的人为排放和汇的清除两方面 做出的相应调整为基础避免重复计算的指南; 38. 建议 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根据本协议第 6条第 4 款设立的可持续发展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以下列内容为基础 a 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授权自愿参加; b 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可衡量的长期效益; c 活动的具体范围; d 否则会出现的任何减排量以外的排放减少; e 指定经营实体对减缓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的核查和认证; f 从公约及其相关法律文书下通过的现有机制和方法中获得的经验和学到的教训; 39. 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拟订并作为建议提出以上第 38 段所述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40. 还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本协议第 6条第 8款所述可持续发展非市场方针框架内开展一项工作方案,以便审议如何加强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工作之间的联系并在它们之间创造协同作用,并审议如何便利非市场方针的执行和协调; 41. 又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考虑到缔约方观点的情况下,作为建议提出一项关于以上第 40 段所述工作方案的决定草案, 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 适应 42. 请 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共同拟订模式,用于确认本协议第 7 条第3 款所述发展中国家 缔约方 作出的适应努力,并提出建议,供作 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 43. 还 请 适应委员会在考虑到其任务授权和第二个三年工作计划的情况下,为拟订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 a 于 2017 年审议公约下与适应有关的体制安排的工作,以期确定如何酌情加强其工作的连贯性,从而充分回应缔约方的需要; b 审议评估适应需要的方法,以期协助发展中国家,而不对其造成不当负担; 44. 请 联合国所有相关机构以及国际、区域和国家金 融机构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提供信息,说明它们的发展援助和气候融资方案如何纳入耐气候和气候抗御力措施; FCCC/CP/2015/L.9 7/32 GE.15-21930 C 45. 请 缔约方在考虑到 1/CP.16 号决定第 13 段的情况下,酌情加强适应方 面的区域合作,并在必要时设立区域中心和网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 ; 46. 还请 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与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就下列问题拟订方法,并提出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通过 a 采取必要步骤,便利为发展中国家在本协议第 2 条所述全球平均升温极限框架内开展适应工作筹集资源; b 审查本协议第 7 条第 14 款 c项所述 适应和 支助的充足性和效力; 47. 又请 绿色气候基金加快支持最不发达国家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按照第 1/CP.16 和5/CP.17 号决定编拟国家适应计划,并随后落实它们确定的政策、项目和方案; 损失和损害 48. 决定 气候变化影响相关损失和损害 华沙国际机制经 2016 年审查之后将继续运作; 49. 请 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设立一个风险转移信息交换所,作为保险和风险转移有关信息的储存点,从而便利缔约方制定和实施风险管理战 略工作; 50. 还 请 华沙国际机制 执行委员会根据其程序和任务授权设立一个工作组,以补充、借鉴公约之下的现有机构和专家组,包括适应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专家组,以及公约之外的相关组织和专家机构的工作,并酌情吸收它们参与,以便为避免、尽量减少和处理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有关的流离失所问题的综合办法拟订建议 ; 51. 又请 华沙国际机制执行委员会在下次会议上启动工作,落实以上第 49 段和第50 段所述 规定 ,并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其进展情况; 52. 商定 本协议第 8 条并不涉及任何义务或赔偿,或为任何义务或赔偿提供依据; 资金 53. 决定 ,为执行本协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应加强执行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两方面的政策、战略、规章、行动计划和气候变化行动,从而协助实现本协议第 2 条所规定的宗旨 ; 54. 又决定 ,根据本协议第 9 条第 3 款,发达国家有意在有意义的减缓行动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框架内,继续它们现有的到 2025 年的集体筹资目标;在 2025 年前,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将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的情况下,设定一个新的集体定量目标,每年最低 1,000 亿美元; 55. 确认 至关重要的是 充分和可预测的资金,包括酌情为基于成果的支付提供资金,以落实旨在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量的政策办法和积极激励,森林养护、可持续森林管理和提高森林碳储量的作用;以及替代性政策办法,例如为实现综合和可持续森林管理而实施的联合减缓和适应办法;同时重申此类办法的非碳效益的重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8/32 要性;鼓励除其他外,根据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协调公共和私人、双边和多边来源,例如绿色气候基金提供的支助,以及其他来源的支助; 56. 决定 在 第二十二届会议上启动一个进程,明确缔约方将 根据本 协议第 9 条第 5款提供的信息 ,以期提出一项建议,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57. 还决定 确保 根据本协议第 9 条第 7 款提供信息的工作应按照下文第 96 段提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进行 ; 58. 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根据本协议第 9 条第 7 款,制定 核算通过公共干预措施提供和调集的资金的模式,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 2018年 11 月 审议,以期提出一项建议, 供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59. 决定, 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 的 实体 绿色气候基金和全球环境基金,以及全球环境基金管理的最不发达国家基金和气候变化特别基金应为本协议服务; 60. 确认 适应基金可根据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以及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的相关决定,为本协议服务; 61. 请 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审议上文第 60 段所指问题,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一项建议; 62. 建议 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就与本协议有关的政策、方案优先事项和 资格标准,向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提供指导,由缔约方会议转交; 63. 决定 缔约方会议相关决定中对受托经营公约资金机制的实体所作的指导,包括本协议通过之前议定的那些指导应比照适用 64. 还 决定 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应按照缔约方会议确定的该委员会的职能和责任,为本协议服务; 65. 促请 为本协议服务的机构通过简化和高效率 的申请和批准程序,并酌情通过继续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准备方面的支持,为支持国家驱动的战略加强协调和交付资源; 技术开发和转让 66. 注意到 FCCC/SB/2015/INF.3 号决定提到的 技术执行委员会关于加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结果的指导意见的临时报告; 67. 决定 加强技术机制 , 请 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在为本协议的执行提供支持时,除其他外,进一步就以下问题开展工作 FCCC/CP/2015/L.9 9/32 GE.15-21930 C a 技术研究、 开发 和示范; b 开发和加强自 有能力 和技术; 68. 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6年 5月 开始详细拟订本协议第10 条第 4 款设立的技术框架,并向缔约方会议报告其结果,以期缔约方会议就该框架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 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供其第一届会议审议并通过,同时考虑到该框架除其他外,应 当 便利 a 开展和更新技术 需求 评估,并通过拟定银行可担保的项目,加强落实其结果,特别是技术行动计划 和项目意向; b 为落实技术需求评估的结果提供更强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c 对准备好转让的技术 进行 评估; d 为开发和转让无害社会和环境的技术增强扶持型环境和消除障碍; 69. 决定 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应通过附属机构,向 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 报告 它们 为支持本协议的执行 所 开展的活动; 70. 还决定 定期评估就执行本协议与技术开发和转让有关的事项向技术机制提供的支持的成效和适足性; 71. 请 附属履行机构结合第 2/CP.17号决定附件七第 20段提到的对气候技术中心与网络的审查,以及本协议第 14 条 提到的全球总结模式,在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开始详细拟订上文第 70 段所述 定期评估的范围和模式,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五届会议2019 年 11 月 审议并通过; 能力建设 72. 决定 设立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目的是处理 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能力建设方面现有的和新出现的差距和需要,以及 进一步加强能力建 设工作,包括 加强 公约之下能力建设活动的连贯性和协调。 73. 还决定 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将管理和监督下文第 74 段所述工作计划; 74. 又决定 启动 2016-2020 年工作计划,包括下列活动 a 评估如何加强公约下设立的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现有机构之间在合作方面的协同增效,并避免重复工作,包括与公约下和公约以外的机构合作; b 查明能力方面的差距和需要,并就如何填补这些差距提出建议; c 促进开发和推广实施能力建设的工具和方法; d 促进全球、区域、 国家 和次国家层面的合作; e 查明并收集公约下设立的机构所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中的良好做法、挑战、经验和教训; 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10/32 f 探索发展中国家如何能够随着时间和空间的推移,逐步自主建设和保持能力; g 确定在国家、区域和次国家层面加强能力的机遇; h 促进公约下相关进程和倡议之间的对话、协调、合作和连贯性,包括为此就公约下设立的机构的能力建设活动和战略交流信息; i 就维护和进一步 开发 基于网络的能力建设门户网站向秘书处提供指导; 75. 决定 ,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每年将聚焦加强能力建设 技术交流的某一个领域或主题,以便了解在某一特定领域切实开展建设能力的最新成功故事和挑战; 76. 请 附属履行机构安排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年度会期会议; 77. 还请 附属履行机构在对能力建设框架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全面审查中拟定 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同时考虑到上文第 75、 76、 77、 78 段和下文第 82、83 段,以期作为建议就此事项提出一份决定草案,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二届会议审议并通过; 78. 请 缔约方在 2016 年 3 月 9 日之前就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成员问题提出意见; 2 79. 请 秘书处将 上文 第 78 段所述提交材料汇编成一 份 杂项文件,供附属履行机构第四十四届会议审议; 80. 决定 , 对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投入除其他外将包括,提交的材料、能力建设框架执行情况第三次全面审查的结果、秘书处关于在发展中国家执行能力建设框架的年度综合报告、秘书处关于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下设机构开展的能力建设工作的汇编和综合报告、 关于 德班论坛的报告以及能力建设门户网站; 81. 请 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就其工作编写年度技术进展报告,并向与缔约方会议届会同时举行的附属履行机构届会提供这些报告; 82. 还请 缔约方会议在第二十五届会议 2019 年 11 月 上审议巴黎能力建设委员会的进展、延期需求、效力和加强问题,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行动,以期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提出建议,涉及按照本协议第 11 条第 5 款加强促进能力建设的体制安排; 83. 吁请 所有缔约方确保在能力建设贡献中适当考虑公约第六条以及本协议第12 条所反映的教育、培训和宣传方面; 84. 请 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在第一届会议上探讨加强开展培训、公众宣传、公众参与和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以便加强 本协议之下的行动; __________________ 2 缔约方应当通过门户网站 http//www.unfccc.int/5900 提交意见 。 FCCC/CP/2015/L.9 11/32 GE.15-21930 C 行动和支助的透明度 85. 决定 设立一个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以便在 2020 年之前和之后建设体制和技术能力。这一倡议将应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要求,支持这些缔约方及时满足本协议第13 条界定的加强的透明度要求; 86. 还决定 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将致力于 a 根据国家优先事项,加强负责透明度相关活动的国家机构; b 提供相关工具、培训和援助 , 以满足本协议第 13 条规定的条款 ; c 随着时间推移,协助提高透明度; 87. 促请并要求 全球环境基金作出安排,支持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立和实施,将之视作与报告有关的优先需求,包括在全球环境基金第六个充资期和今后的充资周期内通过自愿捐款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支持,以补充全球环境基金下的现有支助; 88. 决定 在资金机制第七次审评的背景下 , 评估 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 的执行情况 ; 89. 请 全球环境基金作为资金机制的经营实体,从 2016 年开始在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的年度报告中包括以上第 85 段所述透明度能力建设倡议的设计、制定和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 90. 决定 ,根据本协议第 13 条第 2 款,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 该条的规定提供灵活性,包括报告范围、频率和详细程度方面的灵活性,以及审评范围方面的灵活性,且审评范围应规定国内审评为可选,同时这种灵活性应反映在以下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制定工作中; 91. 还决定 除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之外的所有缔约方应酌情提交第 13 条第 7、第 8、第 9 和第 10 款所述信息,频率不低于每两年一次,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自由斟酌提交这一信息; 92.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 根据本协议第 13 条第 13 款,拟定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并确定首次和后续定期审评及 酌情更新这些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年份,供缔约方会议第二十四届会议审议,以期转交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通过; 93. 还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 , 除其他外 , 考虑到 a 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改善报告情况和透明度提供便利的重要性; b 必须向根据本国能力情况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 c 必须促进透明、精确、完整、一致和可比; d 必须避免重复以及对缔约方和秘书处造成不应有的负担; 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12/32 e 必须确保缔约方按照公约下各自承担的义务,至少保持报告的频率和质量; f 必须确保没有双重计算; g 必须确保环境完整性; 94. 又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借鉴公约下其他现行相关进程的经验并将这些进程纳入考虑; 95.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制定以上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时,除其他外,考虑 a 可供根据本国能力情况需要灵活性的发展中国家使用的灵活性的类型; b 国家自主贡献中所通报的方法与缔约方各自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进展报告方法之间的一致性; c 由缔约方报告适应行动和规划的有关信息,包括酌情报告其国家适应计划,以期集体交流信息并分享经验教训; d 所提供的支助,同时促进为适应和减缓均提供支助,除其他外,包括采用报告支助情况的通用表格格式,并考虑到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审议的关于财务信息报告方法的问题,并加强发展中国家对收到支助情况的报告,包括支助的使用、影响以及预计结果等情况; e 融资问题常设委员会和公约下其他相关机构的两年期评估和其他报告中所载的信息; f 关于应对措施的社会和经济影响的信息; 96. 还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在拟定以上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建议时,加强根据本协议第 9 条提供的支助的透明度; 97. 又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向缔约方会议今后届会报告以上第 92 段所述模式、程序和指南的工作进展情况,且这一工作应不迟于 2018 年完成; 98. 决定 应自巴黎协议生效之时起适用根据以上第 92 段制定的模式、程序和指南; 99. 还决定 这一透明度框架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立足于并最终在最后的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提交之后立即取代第 1/CP.16 号决定第 40 至 47 段和第 60 至64 段及第 2/CP.17 号决定第 12 至 62 段设立的衡量、报告和核实制度; 全球总结 100.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查明本协议第 14 条所述全球总结的投入来源,并向缔约方会议报告,以便缔约方会议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FCCC/CP/2015/L.9 13/32 GE.15-21930 C a 关于以下内容的信息 i 缔约方通报的国家自主贡献的总体影响; ii 本协议第 7 条第 10 和第 11 款所述信息通报及本协议第 13 条第 7 款所述报告中所载的适应工作、支助、经验和优先事项的现状; iii 支助的调集和提供情况; b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最新报告; c 附属机构的报告; 101. 还请 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说明如何利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评估,为根据本协议第 14 条对本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的全球总结提供信息,并就此事项向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第二届会议报告; 102. 又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制定本协议第 14 条所述全球总结的模式,并向缔约方会议提交报告,以期向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提出一项建议,供其在第一届会议上审议和通过; 为执行和遵约提供便利 103. 决定 本协议第 15 条第 2 款所述委员会应由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根据地域公平分配原则选出的在相关的科学、技术、社会经济或法律领域具备公认才能的 12 名成员组成,联合国五个区域集团各派两名成员,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各派一名成员,并兼顾性别平衡的目标; 104. 请 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制定模式和程序,促进本协议第 15 条第 2 款所述委员会的有效运作,以期巴黎协议特设工作组完成关于这些模式和程序的工作,以便作为巴黎协议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届会议审议和通过这些模式和程序; 最后条款 105. 还请 秘书处仅出于本协议第 21 条的目的,在协议通过之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息,并在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公约缔约方在其国家信息通报、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两年期报告或两年期更新报告中通报的最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百分比; 四 . 2020 年之 前的强化行动 106. 决心 在 2020 年之前时期确保尽可能作出最大的减缓努力,包括采取以下行动 a 促请所有尚未批准和执行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批准和执行该修正案; FCCC/CP/2015/L.9 GE.15-21930 C 14/32 b 促请所有尚未在坎昆协议下作出和执行减缓承诺的缔约方作出并执行承诺; c 重申根据第 1/CP.19 号决定第 3 和第 4 段,决心加速充分执行构成根据第1/CP.13 号决定达成的议定结果的决定,加大 2020 年之前时期的力度,以便确保所有缔约方在公约下作出尽可能最大的减缓努力; d 请尚未提交第一份两年期更新报告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尽快提交报告; e 促请所有缔约方及时参与坎昆协议下已有的衡量、报告和核实进程,以期展示其在执行减缓承诺方面取得的进展 ; 107. 鼓励 缔约方促进缔约方 利害关系方 和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在不双重核算在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减排单位的前提下做出自愿取消,包括在第二承诺期内有效的核证减排量的自愿取消; 108. 促请 缔约方买卖双方以透明方式报告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包括用于履行国际承诺的成果和在京都议定书下发放的减排单位,以期促进环境完整性和避免重复 核 算 ; 109. 认识到 自愿减缓行动的社会、经济及环境价值,以及在适应、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共同效益; 110. 决心 在 2016 至 2020 年期间加强第 1/CP.19 号决定第 5a段和第 1/CP.20 号决定第 19 段界定的关于减缓的现有技术审查进程,考虑最新的科学知识,方法包括 a 鼓励缔约方、公约各机构和国际组织参与这一进程,包括酌情与有关非缔约方利害关系方合作,分享其经验和建议,包括来自区域活动的经验和建议,并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优先事项开展合作,为执行在该进程期间查明的各项政策、做法和 行动提供便利; b 通过与缔约方协商,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非缔约方专家加入和参与这一进程; c 请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根据各自的授权任务 i 参加技术专家会议 , 并加大努力促进和支持缔约方扩大执行在该进程期间 查明 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 ii 在技术专家会议期间定期提供有关促进执行此前在该进程期间 查明的各项政策、做法和行动的最新进展; iii 在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联合年度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在 此 进程下开展的各项活动; d 鼓励缔约方有效利用气候技术中心和网络,以便获得援助,在该进程查明的减缓潜力高的领域提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方面可行的项目建议; FCCC/CP/2015/L.9 15/32 GE.15-21930 C 111. 鼓励 公约资金机制经营实体参与技术专家会议,并告知与会者他们为推动执行技术审查进程期间查明的政策、做法和行动取得进展作出的贡献; 112. 请 秘书处开展以上第 110 段所述进程,并传播其成果,方法包括 a 与技术执行委员会和相关专家组织协商,举办定期技术专家会议,侧重于体现最佳做法并且具有规模可调及复制潜力的具体政策、做法和行动; b 在以上第 112a段所述会议之后每年更新一份技术文件,说明促进减缓力度的政策、做法和行动产生的减缓效益及共同效益,以及支持其执行的备选办法,技术文件及时作为对以下第 112c段所述决策者摘要的投入,相关信息应以便利用户使用的格式在网上提供; c 与以下第 12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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