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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2014年—2015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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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2014年—2015年)的通知.doc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 2014 年 2015年 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 2014 年 -2015 年)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4〕 19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 2014年 -2015 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9 月 3日 宁夏回族自 治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计划 ( 2014 年 -2015 年) 低碳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美丽宁夏的重要举措和有效保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4〕 23 号)精神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 十二五 ”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为确保完成 “ 十二五 ” 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综合运 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试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单位 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2014 年比 2013 年下降 4.13, 2015年比 2014 年下降 5.56、较 2010 年下降 16。开展碳捕集、利用试验项目。建设 1 个 -2个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低碳园区和一批低碳 社区。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新建、扩建。认真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准入门槛,禁止新批、新建电解铝、铁合金、电石、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逐步压缩铁合金、电石、水泥产能。建立健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牵头单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四)加快淘汰 落后产能。 2014 年,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向社会公告;淘汰铁合金、电石、水泥、造纸等落后产能,争取提前一年完成“ 十二五 ” 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2015 年年底前,淘汰年产 1 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和实心砖生产企业、 10 万千瓦以下纯凝汽火电机组;冶金行业分别淘汰 400立方米以下小炼铁高炉、炭化室高度 4.3 米以下焦炭生产线、 125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和 160千安以下铝电解槽, 10000 千伏安以下碳化硅矿热炉;建材行业淘汰日产 1500吨以下旋窑水泥生产线;化工行业淘汰 16500 千伏安以下电石 炉、年产 5 万吨以下煤制合成氨落后装置;造纸行业淘汰年产 1.7万吨以下化学纸浆生产线和以废纸为原料年产 1万吨以下生产线。(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宁夏电力公司。) (五)加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支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水泥、焦炭、化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加快延长产业链,提升附加值,稀释能耗。开展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 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环境保护厅。) (六)积极发展低碳能源。调整和优化能源结构,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产业聚集区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鼓励开发利用煤层气和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促进分布式能源系统的推广应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煤头化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气象局,宁夏电力公司。) (七)努力增加碳汇。加快植树造林,扎实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沿黄城市带绿色景观长廊、贺兰山东麓生态产业长廊、中部干旱带防风固沙长廊和六盘山生态保护长廊等建设,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开展碳汇造林项目。深入开展城市绿化,抓好铁路、公路等通道绿化及农村庄点绿化建设。加强森林抚育经营和可持续管理,强化现有森林资源保护,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推进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双增长。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积极增加森林等生态系统碳汇。在火电、煤化工、水泥行业中开展碳捕集、封 存试验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气象局。) (八)开展低碳城市试点。各地级市要抓紧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方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践行低碳消费理念,积极申报国家低碳城市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级市人民政府。) (九)开展低碳产业试验园区试点。各市、县(区)要依托现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等产业园区,建设以低碳、清洁、循环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为支撑的低碳园区;采用节能低碳技术,优化产业链和生产组织模式,加快改造传统产业,集聚低碳型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低碳产业集群。(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十)开展低碳社区试点。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房地产开发,按照绿色、便捷、节能、低碳的要求,开展低碳社区建设。在社区规划设计、建材选择、供暖供冷供电供热水系统、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化。开展低碳家庭创建活动,制定节电节水、垃圾分类等低碳行为规范,引导社区居民普遍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开展低碳商业、低碳产品试点。针对商场、宾馆、餐饮机构、旅游景区等商业设施,通过改进营销理念和模式,加强节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运营管理,加强对顾客消费行为引导,减少试点商业机构二氧化碳排放,引导低碳消费。(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旅游局;配合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工商局。) (十二) 建立和加强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和核算工作。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指标纳入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导,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农牧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控制温室气体 排放基础研究。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中介服务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宁夏气象局。)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和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 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三、保障工作落实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各市、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推进机制。要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充分发挥财税、金融、价格、产业等政策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效应,强化应对气候变化与优化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效、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推进作用,引导市场提供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咨询等相关服务,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确保完成应对气候变化各项目标任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 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金融办等单位。) (十六)落实资金保障。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 “ 十二五 ” 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要充分利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拓宽多元化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做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 中,加大对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办,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评价考核。各市、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工作任务负总责,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完成情况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发展规划和综合评价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跟踪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并会 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宁东基地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任务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 2014 年 -2015年 5个地级市及宁东基地降碳任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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