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境100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环境100文库

换一换
首页 环境100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 资源ID:5799       资源大小:59.00KB        全文页数:9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权限:游客/注册会员/VIP会员    下载费用:5碳币 【人民币5元】
快捷注册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微博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碳币 【人民币5元】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既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党的十八以来,生态环境保护逾显重要,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转变发展方式,提出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得到重视和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我省作为经济大省, 生态 环境保护工作历来是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江苏省环境监测工作经过近 40 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为省委、省政府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 据,为我省落实“两山理论”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省现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也显露了一些问题, 体制机制 障碍 、 规划建设 不足 、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关系不明确 、 实际工作缺少法律 依据 等问题严重 阻碍了我省的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 1、 法律依据不足 亟需 完善 。 虽然 在 国家环保法律 中有一些生态 环境监测 方面的 规定,但过于原则 简单。生态环境监测实际工作 需要 明确 、有针对 性 、可操作 的 细化 规定 。 除了共性,我省还有地方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 亟需结合 本 省 实际 进行 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立法 。 2、 监测现状需要立法规范。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监测数据造假、失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中央一再要求从严重 查处 。生态环境监测的乱象,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监测行为、监测管理等进行调整,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3、 改革 成果 和实践经验 需要 立法确认 。 2015 年至 2017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连续三年分别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 意见等 生态 环境监测方面的改革文件。江苏省也制定出台了 多项 政策 文件 ,采取了许多 具体措施 ,如省政府制定 出台 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 13 个地级市在 生态 环境监测方面进行 的 有益探索, 等等。 这些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需要立法予以确认,同时进一步改革和实践也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4、法制统一的现实需求。 环境保护法 原则性 地 规定了 生态 环境监测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中有 多处关于 生态 环境监测的规定,水文条例、气象探测环境条例等行政法规也对 生态 环境监测做了 一 些规定, 生态 环境监测的内容 还 散见于 江苏省及设区的市 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规定既不系统又存在相互重叠冲突的情况。 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有必要 通过 专门立法 统一 予以 规范。 二、条例编制依据 1、 政策 基础 。 国家和江苏 通过 政策 进行的 顶层设计 初步解决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 为制定 本 条例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这将为有效解决部门间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职能交叉、重复建设、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一致等方面的问题提供依据,条例编制过程中部门间的协调难度会降低,有利于条例顺利出台。 2、 法律依据。 2014 年以来 , 国家出台或修改多部环保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等 多项 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法规 和司法解释 有关 生态环境监测方面的 规定 为制定 本 条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3、 经验支撑 。 国家和江苏 40 多年的生态环境监测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积累了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并且已经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证明了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这些也可充分吸纳到条例中来,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和固化。 三、条例编制的总体思路 在 广泛调研听取意见 的基础上 , 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内容和现行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有机整合和完善提升,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定位,各类主体的 权力 (权利) 、 职责( 义务 ) 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 既要回应现实需要发展法律又要保持 法律 的 连续稳定 。 1、 问题导向 。 重点解决影响 我省 生态环境监测事业 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作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本法规,应着力解决现行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面临的迫切需要法律支撑的各类问题。具体包括 生态环境监测的概念 、 法律地位 、 规划建设、 相关方 权力( 权利)职责( 义务 ) 、 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 体制机制等 。 2、 顺应改革。 贯彻落实 机构改革要求,明确生态环境 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3、 突出重点。 聚焦“生态环境监测”,尽量减少部门间协调难度。 4、 完善行政 管理,激发市场活力。 完善 行政管理体制,明确管理主体 之间 的职权责 ,注重全过程监管 。 通过 市场 培育 ,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同时 科学监管、优化服务,营造公平公正便利的市场环境。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 共 九 章 ,分别为 总则;规划与建设;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监督管理;质量保障;信息公开、应用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 7 条。 本章为 江苏省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的纲领,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同时还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的定义、原则 及 地位 。在职责分工方面,重点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各方职责,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 8 条。 本章规定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及站(点)建设、点位管理、设施保护等的相关内容。在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规划方面,明确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目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环境监测重点任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以及保障措施 等。在网络和点 位建设与管理方面,明确了建设的原则、责任主体、财政保障、设备设施保护、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禁止活动等。 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 ”共 7 条。 本章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定义,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同时,还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设置了 行为 禁止 性规范。 第四章“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共 4 节 23 条。 本章主要包括一般规定、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等四部分内容。本章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保主管部门、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等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般规定”部分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以及活动所使用的专用装备、计量器具及标准物质等进行了详细规范,强调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监测”部分对环境监测质量、生态 状况监测的职责以及组织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了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质量监测与生态状况监测纳入公共服务范畴。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 组织开展全省重大战略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质量专项调查与监测工作 。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生态状况监测体系 并 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 同时, 还 规定了环境质量预报预警 机制。 “污染源监测”部分主要针对点源、移动源 、 面源 、电磁辐射、核动力厂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辐射 的污染监测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针对点源明确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包括义务、方式、设备安装要求等;还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责任主体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执法监测权力等。针对移动源及面源规 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移动源、农业与生活面源等监测工作,并加强监测质量监管。 此外,对于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现场即时采样 、见证采样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应急监测”部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制度;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启动应急措施,需要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时,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 及时开展应急监测;当应急响应结束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下达应急监测结束指令。 第五章“ 监督管理”共 5 条。 本章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监管范围。详细规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职责。同时还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协同,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对 标准规范 的 制定 进行了规范。 第六章“ 质量保障”共 5 条。 本章主要对 质量保障机制、行政干扰环境监测行为 、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行为 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此外,对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七章“ 信息公开、应用和公众参与 ”共 6 条。 本章主要对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的发布、公开与保密以及生态环 境监测数据的效力、开发与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了依照条例规定获取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以及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决策、监管执法、督查问责的依据,同时还规定了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基于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进行了详细规范。 第八章“法律责任” 共 19 条。 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极为重要,实践中发生了一些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现象,因此,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违规行为做了法律责任设置,本着“重典治污”的原则,设 置了责令改正、罚款等经济制裁措施。 一是明确了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规则。第 62 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了一般未履职、滥用职权,干扰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等方面的监察责任。 三是对违反条例设定的义务性条款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设施和保护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 自动监控和监测设备管理规定的责任; 违反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规定的责任; 对影响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监测设备不合格的问题做了罚 则规定,从源头上杜绝数据造假问题。 四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条例草案通篇用了五个条款表述、规范监测市场的运营,对燃料市场秩序的行为坚决予以惩处,从严处罚。 第九章“附则”共 3 条。 本章主要规定了本条例中基础术语的定义和条例的施行时间等。

注意事项

本文(《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为本站会员(百世天诚)主动上传,环境100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环境100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7 环境100文库版权所有
国家工信部备案号:京ICP备16041442号-6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