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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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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doc

附件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 版)目录一、概述 1(一)术语定义 1(二)基本原则 3(三)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 3(四)排放监测和报告 4(五)公式和表格序号 4二、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6(一)排放核算方法 6(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10三、火力发电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21(一)排放核算方法 21(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29四、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41(一)排放核算方法 41(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47五、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60(一)排放核算方法 60(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66六、其他工业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 .83(一)排放核算方法 83(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87七、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 98(一)排放核算方法 98(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 102八、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13(一)质量管理体系 113(二)不确定性量化方法 113附录一 115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一、概述(一)术语定义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 ,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单位有两个含义。第一,单位是指除企业之外的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在不引起混淆时,单位也用来统称企业及企业之外的独立核算的法人(或视同法人) 。第二,单位是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比如,克(g)是质量的单位,焦耳(J)是热量的单位。二氧化碳排放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单位简称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年能源消耗 2000 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二氧化碳排放量 5000 吨(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状况的企业(单位)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简称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或简称报告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大于 1 万吨的企业(单位) ,或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大于 1 万吨的企业(单位) ,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单位) ,需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是指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简称一般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按照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计算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排放二氧化碳的设施。既有设施是 2013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运行的设施。新增设施是 2013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投入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运行的设施。重点排放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过 1 万吨CO2(含)的排放设施。耗电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消耗电力的设施。北京市辖区内电力消耗包括终端用电设施的电力消耗(含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消耗,输、配、售电企业用电消耗)和电网线损消耗。耗电设施包括用电设施和输配电网络。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生产过程(包括熟料生产过程碳酸钙和碳酸镁分解排放和石化产品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或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辖区内耗电设施电力消耗所隐含的电力生产时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准确度是估计值和真实值的接近程度,反映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的程度。活动水平是指基于计算的方法学中,燃料或者原料的消耗量等变量。排放因子是指与活动水平数据相关的单位活动水平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燃料热值是指单位质量(对于固体或液体)或单位体积(对于气体)的燃料完全燃烧,所释放出来的热量。燃料热值简称热值,也称为燃料的发热量。低位热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净热。吉焦是吉焦耳(英文 Gigajoule)的简称,简写为 GJ,是能量单位。1 吉焦(1GJ) 百万千焦( 109J) 。吉焦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时采用的燃料热量单位。太焦是太焦耳(英文 Terajoule)的简称,简写为 TJ,是能量单位。1 太焦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3(1TJ)十亿千焦( 1012J) 。太焦是 IPCC 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计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时采用的燃料热量单位。碳氧化率是指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烧的充分性。(二)基本原则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制度遵循“谁排放谁报告”原则。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企业(单位)固定设施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该企业(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动。一般情况下,固定设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责任方。对于大型公共建筑,直接排放二氧化碳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设施的运营企业(单位)是提交二氧化碳报告的责任企业(单位) 。大型公共建筑的出租方有义务敦促承租方尽其责任。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还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观性等原则。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业(单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排放。一致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使用本指南规定的核算方法学,并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种生产活动,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应保持不变。透明性是指企业(单位)应该以透明的方式获得、记录、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包括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数据等,从而确保核查人员和主管机构能够复原排放的计算。客观性是指企业(单位)应保证排放量的计算和相关数据的确定没有系统性的错误或者人为的故意错误,排放量计算结果能够真实地反映报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4(三)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学在北京市 2013 年2015 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参与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只核算其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废弃物处理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采用基于物料平衡计算的方法学和基于排放因子的计算方法。具体核算方法见第二至第七部分。企业(单位)可自愿采用实时监测办法测量其二氧化碳排放,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学的计算结果。(四)排放监测和报告排放单位须建立二氧化碳监测和报告机制,按照本指南第二至第七部分的要求测量、统计并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五)公式和表格序号本市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单位分为六个类型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火力发电企业,水泥制造企业,石化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单位) ,以及其他工业企业。表 1、表 2 对本指南的公式和表格进行了汇总,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表 1 公式总览适用企业类型 公式编号及名称 适用领域TY-1 直接排放计算 TY-4 排放因子计算TY-3 活动水平计算 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TY-2 间接排放计算 电力消耗间接排放所有企业TY-6 和的不确定性 TY-7 积的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分析热力、服务和其他企业 GG-1 碳氧化率 工业锅炉碳氧化率发电企业FD-1 年能耗按月计算FD-3 年热值按天计算FD-5 年热值按次计算FD-7 年热值按设备算FD-2 月能耗计算FD-4 年油耗按次计算FD-6 设备热值按月算 FD-8 碳氧化率化石燃料燃烧直接排放水泥企业 SN-1 熟料排放计算 工业生产过程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5SN-2a 无原料替代排放因子SN-2b 有替代原料排放因子TY-5 废弃物处理排放 废弃物处理SH-1 连续烧焦SH-3a 天然气制氢SH-2 间歇烧焦SH-3b 其他原料制氢石化企业SH-4 环氧乙烷、醋酸乙烯计算-有监测SH-5 环氧乙烷、醋酸乙烯计算-无监测工业生产过程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6表 2 表格总览性质 表格编号及名称 在何类报告应用BG-1 基本信息BG-3 间接排放BG-5 声明BG-2 化石燃料排放BG-4 移动和境外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ZD-1 设备信息ZD-3 月燃料消耗ZD-2 电表信息ZD-4 设备月消耗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所有企业YB-1 设备信息 一般报告RL-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热力企业 RL-2 不确定性RL-4 其他生产信息RL-3 热值和碳氧化率 重点报告FD-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发电企业 FD-2 不确定性FD-4 其他生产信息FD-3 热值和碳氧化率 重点报告SN-3a 无原料替代排放SN-4 核算结果 SN-7 单位熟料排放SN-3b 有替代原料排放SN-6 热值和碳氧化率BG-6 废弃物焚烧排放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SN-1 重点单位设备信息SN-8 其他生产信息SN-5 不确定性重点报告水泥企业SN-2 一般单位设备信息 一般报告SH-1 化石燃料设备SH-3 其他工业过程设备SH-5 间歇烧焦排放SH-6b 其他原料制氢SH-7b 环氧乙烷排放-无监测SH-8b 醋酸乙烯排放-无监测SH-10 核算结果SH-2 烧焦设备SH-4 连续烧焦排放SH-6a 天然气制氢SH-7a 环氧乙烷排放-监测SH-8a 醋酸乙烯排放-监测SH-9 原料用途消费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石化企业SH-11 不确定性SH-13 其他生产信息SH-12 热值和碳氧化率 重点报告SC-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服务企业 SC-2 不确定性SC-4 其他生产信息SC-3 热值和碳氧化率 重点报告QT-1 核算结果 重点报告、历史报告;一般报告其他企业 QT-2 不确定性QT-4 其他生产信息QT-3 热值和碳氧化率 重点报告注重点报告是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历史报告是重点排放单位历史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一般报告是一般报告单位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简称。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7二、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行业代码为 4430(GB/T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其火力发电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火力发电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水泥制造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参照“石化生产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一)排放核算方法1. 核算边界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设施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居民社区排放应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应单独计量。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时的二氧化碳排放。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82. 排放量计算(1)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TY-1)计算。(TY-1)𝐸𝐼∑𝑖1𝐴𝑖𝐹𝑖式中,E 是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 2) ;Ai是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是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燃烧的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热量,单位为太焦(TJ) ;Fi是第 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太焦(tCO 2/TJ) ;i 是化石燃料类型;I 是化石燃料类型数量。(2)间接排放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按公式(TY-2)计算。(TY-2)𝐸𝑑𝐷𝑓𝑔式中,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𝐸𝑑D 是企业的电力消耗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是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此排放系数在不同的年份有所不同,每年发𝑓𝑔布。3.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按公式( TY-3)计算。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9(TY-3)𝐴𝑖𝑅𝐿𝑖𝑅𝑍𝑖10‒3式中,Ai是核算和报告年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单位为太焦(TJ) ;RL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费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吨(t) ,气体燃料单位为万立方米(万 Nm3) ;RZ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吉焦/吨(GJ/t) ,气体燃料的单位为吉焦/万立方米(GJ/万 Nm3) ;10-3是单位换算系数。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同时,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工业锅炉等固定设施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的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应单独测量和记录。其能耗最大的 3 台锅炉的低位发热值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供热月份每月测一次,一般应该在测量月份的第 1 周的星期一测量,例外情况需要在报告中特别说明。燃煤热值测量方法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8 )的相关规定。天然气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应遵循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11062-1998)的相关规定。(2)间接排放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间接排放的活动水平数据是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年度电力消耗量。可以通过查读电表获得,取年末(比如,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02014 年 12 月 31 日 2359)和年初(比如,2014 年 1 月 1 日 0000)企业电力总表的读数差值。也可根据与电力供应部门的结算凭证获取。4. 排放因子确定(1)直接排放第 i 种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按公式( TY-4)计算得到。(TY-4)𝐹𝑖𝐶𝑖𝛼𝑖𝜌式中,Fi是燃料 i 的排放因子,单位为 tCO2/TJ;Ci是燃料 i 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太焦( tC/TJ) ;αi是为燃料 i 的碳氧化率;ρ 是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为常数,3.667。在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年度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列出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报告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列出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排放报告单位应检测和计算其重点排放设施能耗最大的 3 台锅炉的碳氧化率。没有重点排放设施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对于能耗最大的 1 台锅炉的碳氧化率进行测量和记录。对于某台锅炉,其碳氧化率的计算方法见式(GG-1)计算(GG-𝛼𝑖1‒𝐿𝑀𝐴𝑙𝑚𝑆𝐿𝐴𝑎𝑟𝑅𝐿𝑖𝑅𝑍𝑖𝐶𝑖10‒31)其中,αi是第 i 种燃料的碳氧化率;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1LM 是全年的漏煤量,单位为吨(t) ;Alm是漏煤的平均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吨(tC/t) ;SL 是全年的炉渣产量,单位为吨(t) ;Aar是炉渣的平均含碳量,单位为吨碳/吨(tC/t ) ;RLi是第 i 种燃料全年消费量,单位为吨(t) ;RZi是第 i 种燃料全年平均低位发热值,单位为吉焦/ 吨(GJ/t) ;Ci是第 i 种燃料全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单位为吨碳/ 太焦(tC/TJ) ;10-3是单位换算系数。炉渣和灰渣的平均含碳量根据样本检测值取算术平均值,测量频率是每月测量一次。在供热期间,一般应在供热月份的第 1 周的星期一取样,例外情况需专门说明。炉渣和灰渣的检测需遵循工业锅炉热工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0-2003)的要求。锅炉房的平均碳氧化率等于所测量的 3 台锅炉碳氧化率的加权平均值,权重为锅炉所消耗的燃料热量。(2)间接排放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排放设施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在不同的年份有所不同,每年发布。(二)排放报告格式和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该提交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和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应该提交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名称分别为2013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4 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5 年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这三个年度的排放报告均包括 9 部分。对于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各部分按下列所述格式和要求编制。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名称为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历史排放报告。报告包括 8 部分(第 6 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不需填写;可把此部分标题删除,后面部分的序号随着改变) 。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2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一般排放报告单位年度排放报告名称分别为2013 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4 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2015 年北京市一般排放报告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这三个年度的排放报告包括 6 部分(第 5 部分不确定性分析,第 6 部分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第 9 部分核查机构意见,不需填写;可把这些部分标题删除,后面部分的序号随着改变) 。1. 基本情况报告单位按照表 BG-1 格式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表 BG-1 报告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所属行业 行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经营地址 北京市区(县)镇(乡、街道)村(路、小区)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 邮编单位分管领导 电话 传真二氧化碳管理机构名称负责人 电话 手机电子邮件 传真联系人 电话 手机电子邮件 传真通信地址 邮编企业主要的四种产品或服务重点排放单位按表 ZD-1 格式要求填写排放设施基本信息。燃煤设备或燃气设备超过 5 台的,可另加行。没有相关信息的填写“无” 。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指的是燃烧无烟煤,烟煤,褐煤,洗精煤,其他洗煤,煤制品,焦炭,其它焦化产品,焦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等煤炭类燃料的锅炉和其他燃煤设备。燃气锅炉是指燃烧天然气的锅炉。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表 ZD-1 的格式,对每一台测量设备的相关情况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测量设备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一般报告单位按表 YB-1 格式要求填写排放设施基本信息。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3表 ZD-1 重点排放单位设备信息表类型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备物理位置 测量设备 和型号测量设备的精度测量设备的序列号规定的测量设备校准频次实际的测量设备校准频次测量设备更换情况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其他化石燃料燃烧设备表 YB-1 一般排放报告单位设备信息表设备名称 台数 设备情况简要说明燃煤锅炉燃气锅炉其他化石燃料燃烧设备2.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报告单位按表 BG-2 格式要求填写年度各种化石燃料消耗量(表 BG-2 中的C 栏) ,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 t,气体燃料的单位为万 Nm3。排放报告应注明表 BG-2 中的其他燃料是什么燃料,并提供该燃料的热值。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本年度报告第 7 部分(附录)表 RL-3 格式整理企业重点排放设施化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测量结果,用这些结果代替表 BG-2 的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4相关燃料的热值和碳氧化率缺省值(表 BG-2 中的 D 栏和 H 栏) 。年直接排放量超过(含)1 万 tCO2 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没有重点排放设施,则需要针对其能耗最大的固定设施测量用能量最大的能源品种的热值。其他情况,可采用缺省值。报告单位应根据式(TY-3)和式(TY-4 )计算各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表 BG-2 中的 E 栏)和排放因子(J 栏) 。报告单位根据式(TY-1 )计算各种化石燃料的二氧化碳排放量(K 栏)和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并在报告中简要报告企业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复制表 BG-2,分别填写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的排放信息。3. 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报告单位应按照表 BG-3 格式填写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量,利用公式(TY-2 )计算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并在报告中简要说明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情况。重点排放单位还应按照表 ZD-2 的格式,报告所查读电表的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电表的序列号、规定的和实际的校准频次、校准的标准等。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可以不填写此部分内容。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在表 BG-3 上自行添加 2 行,以分别填写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的排放信息。表 BG-3 报告单位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年度 企业电力消耗量 (MWh) 间接排放系数(tCO2/MWh)间接排放量(tCO 2)表 ZD-2 重点排放单位电表信息电表型号 电表精度 电表序列号 规定的电表校准频次 实际的电表校准频次 电表更换情况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5表 BG-2 报告单位 20 年化石燃料二氧化碳直接排放A序号B燃料品种C年消费量t,万m 3D热值GJ/t,GJ/万Nm 3EC D燃料热量GJFE/1000燃料热量TJG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H碳氧化率ICO2与碳分子量比JG H 𝐼排放因子tCO2/TJKF J排放量tCO21 无烟煤 20.304 27.49 85 3.6672 一般烟煤 19.570 26.18 85 3.6673 褐煤 14.080 28.0 96 3.6674 洗精煤 26.334 25.4 96 3.6675 其他洗煤 8.363 25.4 96 3.6676 煤制品 17.460 33.6 90 3.6677 焦炭 28.447 29.4 93 3.6678 焦炉煤气 173.54 13.6 99 3.6679 其他煤气 52.27 12.2 99 3.66710 汽油 44.800 18.9 98 3.66711 柴油 43.330 20.2 98 3.66712 煤油 44.750 19.6 98 3.66713 燃料油 40.190 21.1 98 3.66714 液化石油气 47.310 17.2 98 3.66715 炼厂干气 46.050 18.2 98 3.66716 石油焦 31.998 27.5 98 3.66717 其他油品 41.031 20.0 98 3.66718 天然气 389.31 15.3 99 3.66719 其他 12.2 99 3.66720 年排放量注1)不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燃料;2)不包括境外能耗;3)型煤,水煤浆在煤制品中报告;4)其他能源请注明是什么能源品种;5)小数点后保留 2 位;6)除了石化企业,其他企业不使用原油,为节约篇幅,原油没有列出。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64. 核算结果报告单位应按照表 RL-1 的格式报告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结果,并做简要说明。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复制表 RL-1 的格式,分别报告 2009年,2010 年和 2011 年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核算结果。表 RL-1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20 年排放核算结果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tCO2) 间接排放量(tCO 2)5. 不确定性分析重点排放单位应简要说明影响直接排放量的最主要的 5 个因素。一般报告单位不必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在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还应计算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的不确定性。按照表 RL-2 的格式填写不确定性分析结果。其他能源品种请自行填写,消费的化石燃料多于 4 个品种的,请自行加行。表 RL-2 20 年直接排放不确定性计算能源品种 活动水平不确定性 排放因子不确定性 排放量不确定性一般烟煤天然气综合不确定性6. 二氧化碳控制措施(1)未来二氧化碳控制措施在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应描述未来 35 年控制二氧化碳的措施,并分别估计采用了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 35 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及没有采用控制措施情况下未来 35 年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7(2)控制措施实施情况从 2014 年开始,在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应报告已经提交过的二氧化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7. 附录报告单位应按表 BG-4 的格式填写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简称京内)移动设施化石燃料年消费量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简称京外)化石燃料年消费量。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复制此表,以分别填写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京内移动设施化石燃料年消费量和京外化石燃料年消费量。表 BG-4 报告单位 20 年京内移动设施和京外化石燃料消费序 燃料品种 单位 京内移动设施消费 京外化石燃料消费1 无烟煤 吨2 一般烟煤 吨3 褐煤 吨4 洗精煤 吨5 其他洗煤 吨6 煤制品 吨7 焦炭 吨8 焦炉煤气 万Nm 39 其他煤气 万Nm 310 汽油 吨11 柴油 吨12 煤油 吨13 燃料油 吨14 液化石油气 吨15 炼厂干气 吨16 石油焦 吨17 其他油品 吨18 天然气 万Nm 319 其他 吨标煤重点排放单位应提供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的支持材料,可按表 ZD-3的格式填写企业化石燃料月消费量。在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可复制此表,以分别填写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的消费信息。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8重点排放单位的重点排放设施,可按表 ZD-4 的格式填写企业重点排放设施化石燃料月消费量。如果企业有 1 座以上的重点排放设施,请自行复印表ZD-4 填写。在年度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应按表 RL-3 的格式填写企业热值和碳氧化率测量结果,并附上测量结果复印件。一般报告单位只需填写热值信息。表 RL-3 热力生产和供应企业 20 年热值和碳氧化率测量结果月份 热值GJ/t,GJ万Nm 3 测量日期 碳氧化率 测量日期123101112在年度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应按表 RL-4 的格式填写企业其他生产信息。表 RL-4 其他生产信息表年产值(万元)供热面积(万m 3)总供热量(TJ)(若有测试数据,填无)既有燃煤设施供热量(TJ)既有燃气设施供热量(TJ)有无新增供热设施新增供热设施类型(燃气、燃煤、)新增供热设施供热量(TJ)既有供热设施燃气消耗量 万m 3年度生产数据既有供热设施燃煤消耗量 t预计年产值(万元)计划生产数据计划供热量(TJ)报告单位可自制表格报告其他支持材料,并做简要说明。可用表 RL-5,RL-6 ,RL-7 等表号。根据需要,可附上相应的测试报告的复印件。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19表 ZD-3 重点排放单位 20 年化石燃料月消费量序 燃料品种 单位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消费量1 无烟煤 吨2 一般烟煤 吨3 褐煤 吨4 洗精煤 吨5 其他洗煤 吨6 煤制品 吨7 焦炭 吨8 焦炉煤气 万Nm 39 其他煤气 万Nm 310 汽油 吨11 柴油 吨12 煤油 吨13 燃料油 吨14 液化石油气 吨15 炼厂干气 吨16 石油焦 吨17 其他油品 吨18 天然气 万Nm 319 其他 吨标煤注1)不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燃料;2)不包括境外能耗;3)型煤,水煤浆在煤制品中报告;4)其他能源请注明是什么能源品种;5)小数点后保留 2 位;6)除了石化企业,其他企业不使用原油,为节约篇幅,原油没有列出。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0表 ZD-4 重点排放设施 20 年化石燃料月消费量序 燃料品种 单位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年消费量1 无烟煤 吨2 一般烟煤 吨3 褐煤 吨4 洗精煤 吨5 其他洗煤 吨6 煤制品 吨7 焦炭 吨8 焦炉煤气 万Nm 39 其他煤气 万Nm 310 汽油 吨11 柴油 吨12 煤油 吨13 燃料油 吨14 液化石油气 吨15 炼厂干气 吨16 石油焦 吨17 其他油品 吨18 天然气 万Nm 319 其他 吨标煤注1)不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燃料;2)不包括境外能耗;3)型煤,水煤浆在煤制品中报告;4)其他能源请注明是什么能源品种;5)小数点后保留 2 位;6)除了石化企业,其他企业不使用原油,为节约篇幅,原油没有列出。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18. 真实性声明企业应按照表 BG-5 的格式就报告真实性做书面声明。表 BG-5 报告真实性声明声明本排放报告完整和真实。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本单位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企业盖章) 年 月 日9. 核查机构意见附上核查机构对于此报告的核查意见复印件。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2三、火力发电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本部分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格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火力发电企业,行业代码为 4411(GB/T4754-2011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火力发电活动的其他类型企业(单位) ,其发电活动的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参照此部分的规定。火力发电企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水泥生产活动的,其水泥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水泥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石化生产活动(包括制氢、乙烯生产、环氧乙烷生产、醋酸乙烯生产等)的,其石化生产活动的排放参照“石化企业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有服务业生产活动的,其服务业生产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参照“服务业企业(单位)排放核算和报告”部分的规定。(一)排放核算方法1. 核算边界火力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边界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发电企业厂区的锅炉等固定设施消耗的各种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不包括交通运输设施等移动源的排放,不包括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排放。居民社区排放应单独核算,相关数据应单独计量。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火力发电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此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交通运输等移动设施的电力消耗,不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社会生产活动的电力消耗。居民社区电力消耗应单独计量、单独核算。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32. 排放量计算(1)直接排放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TY-1)计算。(TY-1)𝐸𝐼∑𝑖1𝐴𝑖𝐹𝑖式中,E 是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Ai是化石燃料燃烧活动水平数据,是电厂内锅炉所燃烧的第 i 种化石燃料的热量,单位 TJ;Fi是第 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单位为 tCO2/TJ;i 是燃料类型;I 是化石燃料类型数量。(2)间接排放发电生产企业电力消耗隐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按公式(TY-2)计算。(TY-2)𝐸𝑑𝐷𝑓𝑔式中,是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𝐸𝑑D 是企业的电力消耗量,单位为 MWh;是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此排放系数在不同的年份有所不同,每年发𝑓𝑔布。3. 活动水平数据(1)直接排放发电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费量按公式(TY-3)计算。(TY-3)𝐴𝑖𝑅𝐿𝑖𝑅𝑍𝑖10‒3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4式中,Ai是核算和报告年发电企业第 i 种化石燃料消费量的热量,单位为 TJ;RL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化石燃料的消费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t,气体燃料单位为万 Nm3;RZi是核算和报告年第 i 种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固体和液体燃料的单位为 GJ/t,气体燃料单位为 GJ/万 Nm3;10-3是单位换算系数。在年度二氧化碳报告中,一般二氧化碳报告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分别报告其在京发电机组等固定设施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报告单位应报告其燃料消耗量最大的燃料的热值,可采用购买合同等的信息。没有证据证明此热值的,需自行测量,每年至少测量一次。其他燃料热值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依据企业能源台账,报告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电机组等固定设施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化石燃料消费量;对于燃料热值,应使用实际测量数据,如果没有实际测量数据,可采用附录一附表 1 和附表 2 的缺省值。在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报告中,重点排放单位除报告企业年能源消耗量外,其重点排放设施的能源消耗量也应单独测量和记录。能源消耗量测量应遵循下列规定1)燃煤机组燃煤机组煤炭的消耗量可以通过入炉煤计量装置(如电子皮带秤等)测量入炉煤的消耗量,以吨(t)为单位。入炉煤的消耗量应连续测量,每天记录。燃煤机组燃油消耗量需测量每次使用的燃油量,以吨(t)为单位。每次使用的燃油量均需记录。燃煤低位发热值的具体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213-2008)的相关规定。燃烧的煤在入炉之前均需测量其低位发热值。入炉煤的低位发热值,应按国标方法每天至少做一次由三班混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25制而成综合样品的工业分析,以当日的三班综合煤样的实测发热量和三班平均的全水分所换算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作为燃料的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火电厂可分别采样、制样和化验。如果测量的实验室及设备和仪器无法满足上述标准,或者不具备相关的测量条件,可以使用燃料供应商提供的数值,前提是燃料供应商提供的低位发热值也按上述标准测量,并提供相关证据。燃油的低位发热值可使用燃料供应商提供的数值,但应确保该数值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测量的结果。2)燃气机组可通过测量系统(如流量计)测量进入燃气机组锅炉的天然气消耗量,单位采用标准立方米(Nm 3) ,具体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天然气的消耗量应连续测量,每天记录。天然气应测量进入锅炉的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天然气低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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