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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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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简称广碳所)实行会员制管理。为规范广碳所会员的组织行为和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经广碳所审核批准,有权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 第三条 广碳所实行会员资格审核制度,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进行管理。会员接受广碳所管理和监督,在广碳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广碳所有权对会员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会员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章 会员种类 第五条 广碳所会员分为综合会员、经纪 代理 会员、自营会员、服务会员和战略合作会员。 第六条 综合会员是指取得广碳所会员资格,在广碳所全面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可进行自营业务、经纪(代理)业务、服务业务及广碳所指定业务的机构、企业或团体。综合会员须驻场(广碳所按规定提供场所),有席位名额限制。 第七条 经纪 代理 会员是指按规定在广碳所提供碳排放权交易经纪或代理服务业务的机构、企业 或团体。 第八条 自营会员是指在广碳所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 第九条 服务会员是指在广碳所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项目开发、碳资产管理、节能减排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咨询、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的机构、企业或团体。 第十条 战略合作会员是指与广碳所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标准制定、论坛及培训等的机构、企业、团体或个人。 第三章 会员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综合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投资类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类机构需拥有碳交易业务资源、所需技术系统和三年以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 (四) 4 名以上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在本行业或地区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八)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经纪(代理)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拥有碳交易业务资源、所需技术系统或三年以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 (三)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自营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以及其他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具有碳排 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个人申请成为自营会员,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细则以及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服务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或业绩; (三)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知识的专业人员或经广碳所从业能力培训的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战略合作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具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研究或运作经验。 (六)个人会员条件由广碳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广碳所会员享有以下一般权利 (一)在广碳所从事经批准的业务; (二)利用广碳所信息网络发布及获取与合作事项相关的 信息(具体信息使用按照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三)使用广碳所的有关设施,使用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四)参加广碳所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五)注销或经广碳所同意转让会员资格; (六)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七)享有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除一般权利外,广碳所综合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与广碳所创新业务; (二)会员企业宣传、项目推介等方面的重点专项服务; (三)享有在广碳所驻场交易的权利,广碳所提供单独的房间作为交易办公使用; (四)按广碳所规定享有增值服务与相关支持;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除一般权利外,广碳所经纪(代理)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广碳所规定向经纪或代理客户收取相关的代理服务费用;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广碳所创新业务; (三)会员企业宣传、项目推介等方面的重点专项服务;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广碳所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碳所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广碳所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广碳所对会员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三)及时向广碳所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特别是可能或正在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每项业务完成后向广碳所提交规定报告,年终向广碳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及时报告会员自身的重大变更,如注册资本增减、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范围调整等; (六)保守广碳所及涉及各方的商业机密; (七)按广碳所规定缴纳年费及其他费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会籍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二十一条 广碳所会员资格申请及取得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广碳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二)广碳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初审,在收到入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应与广碳所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协议(简称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自营会员须在广碳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五)广碳所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取得广碳所会员资格,正式成为广碳所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为广碳所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碳 排放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 /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企业证明须经年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年检);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六)如具有碳交易业务资源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七)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授权书; (八)广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申请成为广碳所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碳排放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三)广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变更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广碳所书面报告,广碳所对其会员信息及会员资格作出相应变更 (一)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 (四)受到政府部门或行业机构处分、处罚; 会员资格变更完成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对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 会员资格转让须向广碳所提交资格转让申请,与受让方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在广碳所出具审核意见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会员资格转让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各项费用; (二)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受让方,广碳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承转义务; (三)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四)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资质不随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资质; (五)已缴纳费用不随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按广碳所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 会 员资格转让完成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对转让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中止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碳所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费; (二)不遵守广碳所规章制度,扰乱、操纵市场; (三)非法经营,损害广碳所形象或造成广碳所损失; (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 (五)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处分、处罚; (六)会员资格变更或会员资格转让期间; (七)相关从业人员不接受广碳所后续教育培训和资质认证管理; (八)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结束中止的条件和时间由广碳所认定,会员资格被中止或结束中止,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会员资格终止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碳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或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一年中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的情况除外); (三)严重扰乱广碳所市场秩序、严重损害广碳所形象、导致广碳所或委托方蒙受巨额损失;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会员的法人资格自然消亡; (六)广碳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会员资格被终止后,其此前所缴纳的费用广碳所不予退还。会员资格被终止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广碳所各类会员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入会费及年费,逾期未缴纳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会员将中止会员资格。 (一)综合会员,每年缴纳年费 15 万元(含驻场费),入会费 15 万元; (二)经纪(代理)会员,每年缴纳年费 5 万元,入会费 10 万元; (三)自营会员,其中 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企业每年缴纳年费 3 万元,按交易主管部门规定 ,试点期间该年费免除。 其他经批准有资格直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开户费暂免,每年缴纳年费 3 万元; 个人开户费 1000 元(暂免),年费 1000 元 /年,若个人会员累计年交易量达到 3000 吨,则返还年费。 (四)服务会员,每年缴纳年费 3 万元; (五)战略合作会员,年费暂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广碳所会员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条 广碳所有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广碳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要求会员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批评、建议,也可以向广碳所的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碳所负责解释,广碳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20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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