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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木质墙板LYT 1697—20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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饰面木质墙板LYT 1697—2017.pdf

ICS 79.060 B70 LY LY/T 16972017 代替LY/T 1697- 2007 饰面木质墙板 Surface decorated wood-based wall-board (标准发布稿) 本电子版为标准发布稿,请以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 - 06 - 05发布 2017 - 09 - 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 16972017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LY/T1697-2007饰面木质墙板的修订。 本标准与LY/T1697-2007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产品分类;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浸渍胶膜纸饰面墙板的表面耐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增加了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增加了实木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增加了实木复合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删除了预油漆饰面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修改了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修改了出厂检验项目。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富得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耀东华家具板材有限公司、广东天元汇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有限公司、美亚环球木业(佛山)有限公司、中山市创意玩家家居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斌、曲岩春、刘如、金枝、关润开、尉金平、沈金祥、曾敏华、张赟、刘海良、黎志恒、刘硕真、程献宝。 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LT/T1697-2007LY/T 16972017 1 饰面木质墙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饰面木质墙板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的饰面木质墙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9846-2015 普通胶合板 GB/T 15102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7657-2013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 18103-2013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259-2009 人造板及其表面装饰术语 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T 19367-2009 人造板尺寸的测定 LY/T 1614-2011 实木集成地板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59-2009界定的术语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饰面木质墙板 surface decorated wood-based wall-board 以人造板、实木或集成材等为基材,以浸渍胶膜纸或者涂料饰面加工而成的室内用墙板。 3.2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 surface decorated wall-board with paper impregnated thermosetting resins 以人造板为基材,经浸渍胶膜纸饰面加工而成的室内用墙板。 3.3 实木墙板surface decorated wall-boardwithsolidwoodorglued timber 以实木或集成材为基材,经涂料饰面加工而成的室内用墙板。 3.4 实木复合墙板surface decorated wall-board with plywood orblockboard 以胶合板或细木工板等为基材,以单板(含重组装饰单板)为面板,经复合、涂料涂饰加工而成的室内用墙板。 3.5 正面 face 墙板的装饰面。 3.6 LY/T 16972017 2 背面 back 与正面相对的墙板表面。 4 分类 按产品类别分 a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 b实木墙板; c实木复合墙板。 5 技术要求 5.1外观质量 5.1.1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检测项目 正面 背面 干花 距板边5mm内,允许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 湿花 污斑 任意一平方米板面内(3~30)mm2允许1处 任意一平方米内(5~30)mm2允许3处 表面划痕 任一平方米板面内长度≤100mm允许2处; 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 任意一平方米内长度≤200mm允许4处; 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 表面压痕 不允许 任意一平方米板面内(20~50)mm2允许1处 透底 明显的不允许 纸板错位 只允许一边有,宽度不超过10mm 表面孔隙 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光泽不均 明显的不允许 鼓泡 不允许 任意一平方米内≤10mm2的允许1个 鼓包 每张(3~20)mm2允许有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每张(3~30)mm2允许有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纸张撕裂 ≤100mm,允许1处/张 局部缺纸 不允许 ≤10mm2,允许1处/张 崩边 ≤3mm 注1表中未列入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缺陷,如表面龟裂、分层、边角缺损(在公称尺寸内)等,正面、背面产品均不允许。 注2浸渍胶膜纸饰面刨花板在公称尺寸外的崩边允许有。 注3明显-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清晰。 LY/T 16972017 3 表2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检测项目 正面 背面 干花 允许有3处,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1 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2 湿花 污斑 每张(5~30)mm2允许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每张(5~30)mm2允许5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表面划痕 每张长度≤200mm允许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 每张长度≤200mm允许5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影响到装饰层的不允许 表面压痕 每张(20~50)mm2允许有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每张(20~50)mm2允许有5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透底 明显的不允许 纸板错位 不允许 表面孔隙 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3% 表面孔隙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的5% 颜色不匹配 明显的不允许 光泽不均 明显的不允许 鼓泡 不允许 鼓包 每张(3~3 0)mm2允许有3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每张(3~5 0)mm2允许有5处,不允许集中在任意一平方米内 分层 不允许 纸张撕裂 ≤100mm,允许1处/张 ≤100 mm,允许1处/张 局部缺纸 不允许 ≤10mm2,允许1处/张 崩边 ≤3mm 表面波纹 允许有3条 注1表中未列入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缺陷,如表面龟裂、边角缺损(在公称尺寸内)等,正面、背面产品均不允许。 注2明显-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清晰。 5.1.2 实木墙板的外观质量符合表3规定要求。 表3 实木墙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死节 最大单个长径/mm≤5,长度不大于1m时,不得超过4个;长度大于1m时,不得超过6个 不限,需修补 孔洞(含虫孔) 最大单个长径/mm 3,需修补 不限,需修补 夹皮 最大单个长度/mm 30 不限 最大单个宽度/mm 4 腐朽 不允许 树脂道(树胶道) 最大单个长度/mm ≤30 不限 最大单个宽度/mm ≤3 变色 不得超过板面积20,板面色泽应基本协调 不限 LY/T 16972017 4 表3(续)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裂缝 不允许 不限 拼接离缝 横拼 最大单个宽度/mm 0.2 不限 最大单个长度不得超过板长20 纵接 最大单个宽度/mm 0.5 钝棱 不允许 长不得超过板长30,宽不得超过板宽20 刨痕 不明显 不限 漏痕 不明显 不限 加工波纹 不明显 不限 漆膜波纹 不明显 不限 漆膜划痕 不明显 不限 漆膜鼓泡 不允许 不限 针孔 直径小于等于0.5mm,每块板少于4个 不限 皱皮 总面积小于等于板面积的5 不限 粒子 不明显,每块少于6个 不限 漏漆 不允许 不限 注1不明显-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拼接离缝适合集成材为基材的实木墙板。 注3未涂饰墙板,油饰墙板不检测表面漆膜指标。 注4同一样品不允许同时出现3种以上的缺陷。 5.1.3 实木复合墙板的外观质量符合表4规定 表4 实木复合墙板的外观质量要求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死节 长径≤3mm,不限;3mm<长径≤8mm,需修补,且每块小于5处;>8mm,不允许 不影响使用 孔洞(含虫孔) 长径小于等于8mm需修补,且每块少于5处 重组装饰单板宽度≤2mm,长度≤5mm,允许3处 允许长径小于等于100mm,且每块允许1处 夹皮 色泽与材质接近允许,需修补 不限 腐朽 不允许 初腐,且面积小于等于20 变色 允许 允许 裂缝 不允许 修补 砂透 单个长度小于等于20mm、宽度小于等于2mm,且总面积不超过板面积的1 不超过板面积的10 漆膜波纹 不明显 不限 漆膜划痕 不明显 不限 漆膜鼓泡 不允许 不限 针孔 直径小于等于0.5mm,每块板少于4个 不限 皱皮 总面积小于等于板面积的5 不限 粒子 不明显,每块少于6个 不限 漏漆 不允许 不限 LY/T 16972017 5 表4(续) 检验项目 正面 背面 端头砂痕 不明显 不限 漏底 不允许 不限 分层 不允许 不限 闭口裂缝(径切花纹、非径切花纹) 不明显 不限 单板脱落 不明显 不限 刀痕 不明显 不限 污染 不明显 不限 色差 不明显 不限 花纹偏差 不明显 不限 毛刺沟痕 不明显 不限 注1不明显-在外观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下,肉眼观察不易辨别。 注2仅重组装饰材检测闭口裂缝(径切花纹、非径切花纹)、单板脱落、污染、刀痕、色差、花纹偏差、毛刺沟痕。 注3未涂饰墙板,油饰墙板不检测表面漆膜指标。 注4同一样品不允许同时出现3种以上的缺陷。 5.2 规格尺寸及其偏差 饰面木质墙板的幅面尺寸根据设计要求确定,常用的公称厚度12mm、16mm、18mm和22mm等。 规格尺寸偏差符合表5规定。 表5 饰面木质墙板规格尺寸偏差 检验项目 单位 尺寸偏差 厚度 mm 0.30 长度和宽度 mm 2.0 垂直度 mm/m ≤1 边缘直度 mm/m ≤1 翘曲度 公称厚度≤12mm时不作要求;公称厚度>12mm≤0.3 5.3 理化性能 5.3.1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GB/T15102相应产品的规定,表面耐磨性能不作要求。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的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含水率 % 6≤含水率≤16 胶合板基材 6≤含水率≤14 细木工板基材 胶合强度 Mpa ≥0.70 胶合板基材 浸渍剥离 mm 试件上每个胶层上每一边剥离长度不能超过边长的1/3(3mm以下的不计) 细木工板基材 LY/T 16972017 6 表6(续) 检验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横向静曲强度 平均值 MPa ≥15.0 细木工板基材 最小值 ≥12.0 表面胶合强度 MPa ≥0.60 表面耐划痕 - 1.5N表面无大于90的连续划痕 表面耐香烟灼烧 级 4或5 表面耐干热 级 4或5 表面耐污染 级 4或5 表面耐冷热循环 - 无裂纹、鼓泡、变色、起皱等 表面耐龟裂 级 4或5 表面耐水蒸气 级 4或5 耐光色牢度 级 ≥灰度卡4级 甲醛释放量 符合GB18580规定 注1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生产其它耐光色牢度级别的产品。 注2经供需双方协议,可对握螺钉力性能提出要求。 注3如测定胶合强度试件的平均木材破坏率超过80%时,则其胶合强度指标值可为0.50 MPa。 5.3.2 实木墙板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7规定。 表7 实木墙板的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性能指标 浸渍剥离 单个试件两端面胶线剥离总长度不得超过两端面胶线长度总和的10,且每个胶线剥离长度不得超过该胶线长度的1/3,6块试件中有5块试件合格即为合格。 含水率 7≤含水率≤我国各使用地区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漆膜附着力 级 0或1 表面耐污染 级 4或5 漆膜硬度 ≥2B 甲醛释放量 符合GB18580规定 注1若是无横向拼接的实木墙板,不测试浸渍剥离性能。 注2油饰实木墙板、未涂饰实木墙板不测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和表面耐污染。 注3基材为集成材的实木墙板测甲醛释放量,无横向和纵向拼接的油饰或未涂饰的实木墙板不测甲醛释放量。 5.3.3 实木复合墙板的理化性能符合表8规定。 表8 实木复合墙板的理化性能要求 检验项目 单位 性能指标 浸渍剥离 任一边的任一胶层开胶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胶层长度的1/3,6块试件中有5块试件合格即为合格 含水率 5≤含水率≤14 漆膜附着力 级 0或1 LY/T 16972017 7 表8(续) 检验项目 单位 性能指标 表面耐污染 级 4或5 漆膜硬度 ≥2B 甲醛释放量 符合GB18580规定 注油饰实木复合墙板、未涂饰实木复合地板不测漆膜硬度、漆膜附着力和表面耐污染。 6 试验方法 6.1外观质量 按GB/T15102规定进行。 6.2 规格尺寸 按GB/T19367-2009规定进行。 6.3 理化性能 6.3.1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按照GB/T15102规定进行。 6.3.2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理化性能 6.3.2.1试件制作、试件尺寸、试件数量和试件处理的规定 锯制试件的试样要满足锯制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要求,按实际尺寸制作试件,同时保证试件在样本中相对均匀分布。试件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表9规定。试件不进行平衡处理。 表9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理化性能检验试件尺寸、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备注 含水率 100.0100.0 3 胶合强度 100.025.0 按GB/T9846-2015中表9的规定 胶合板基材 浸渍剥离 75.075.0 6 细木工板基材 横向静曲强度 10h75.0)50.0 6 细木工板基材,h为公称厚度 表面胶合强度 50.050.0 6 表面耐划痕 100.0100.0 3 表面耐香烟灼烧 100.0100.0 1 表面耐干热 230.0230.0 1 表面耐污染 100.0100.0 2 表面耐冷热循环 150.0150.0 3 表面耐龟裂 250.0250.0 1 表面耐水蒸气 100.0100.0 1 耐光色牢度 随设备而定 1 注1试件的边、角应平直,无崩边,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 注2甲醛释放量试件按GB18580要求进行。 LY/T 16972017 8 6.3.2.2含水率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的规定进行。 6.3.2.3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17的规定进行,按4.17中4.17.5.2.1的规定进行预处理。 6.3.2.4浸渍剥离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19的规定进行,试件处理条件按照4.19.4.1中C的规定进行处理。 6.3.2.5横向静曲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7的规定进行。 6.3.2.6表面胶合强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15的规定进行。 6.3.2.7表面耐划痕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9的规定进行,载荷为1.5N。 6.3.2.8表面耐香烟灼烧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5的规定进行。 6.3.2.9表面耐干热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6的规定进行。 6.3.2.10表面耐污染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41的规定进行,污染物为黑咖啡和丙酮。 6.3.2.11表面耐冷热循环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7的规定进行。 6.3.2.12表面耐龟裂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6的规定进行。 6.3.2.13表面耐水蒸气性能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5的规定进行。 6.3.2.14耐光色牢度测定 按GB/T 17657-2013中4.30的规定进行。蓝色羊毛标样6级的曝晒部分和未曝晒部分的色差达到灰度样卡4级时,曝晒终止,采用灰度卡评级。 6.3.2.15甲醛释放限量测定 按GB 18580的规定进行。 6.3.3实木墙板和实木复合墙板的理化性能检验 6.3.3.1试件制作、试件尺寸、试件数量和试件处理的规定 锯制试件的试样要满足锯制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要求,按实际尺寸制作试件,同时保证试件在样本中相对均匀分布。实木墙板试件尺寸和数量按表10要求进行锯制,实木复合墙板试件尺寸和数量按表11要求进行锯制。试件不进行平衡处理。 表10 实木墙板理化性能检验试件尺寸、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浸渍剥离 75.075.0 6 含水率 20.050.0 6 漆膜附着力 300100 1 漆膜硬度 300200 1 表面耐污染 100100 1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规定进行 LY/T 16972017 9 注制作浸渍剥离试件时,应尽量避开纵向接缝。 表11 实木复合墙板理化性能检验试件尺寸、数量 检验项目 试件尺寸/mm 试件数量/块 浸渍剥离 75.075.0 6 含水率 75.075.0 6 漆膜附着力 300100 1 漆膜硬度 300200 1 表面耐污染 100100 1 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规定进行 6.3.3.2 浸渍剥离 实木墙板按LY/T 1614-2011中6.3.2的规定进行。实木复合墙板按 GB/T 18103 -2013中6.3.2的规定进行。 6.3.3.3含水率 按GB/T17657-2013中4.3的规定进行。 6.3.3.4漆膜附着力 按GB/T17657-2013中4.56的规定进行,切割间距为2mm。 6.3.3.5漆膜硬度 按GB/T17657-2013中4.57的规定进行。 6.3.3.6 表面耐污染 按 GB/T17657-2013中4.41的规定进行,污染物为黑咖啡和丙酮。 6.3.3.7甲醛释放量 按GB 18580的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刨花板和中密度纤维板)检验规则按GB/T15102中规定进行。 7.2 实木墙板、实木复合墙板、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按以下检验规则进行。 7.2.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1 出厂检验包括 a)外观质量检验; b)规格尺寸检验; c)实木墙板检验项目中的含水率、漆膜附着力;实木墙板(基材为集成材)增加检测项目甲醛释放量; d)实木复合墙板检验项目中的浸渍剥离、漆膜附着力、甲醛释放量。 e 浸渍胶膜纸饰面木质墙板(基材为胶合板和细木工板)检验项目中的表面耐污染、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和甲醛释放量。 7.2.1.2 型式检验包括外观质量检验、规格尺寸检验和理化性能检验中的全部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不少于两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当原辅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新产品投产或转产时; LY/T 16972017 10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2 外观质量检验 外观质量检验采用GB/T2828.1-2012中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水平为Ⅱ,接收质量限AQL为4.0,见表12。 表12 外观质量抽样方案 单位张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51~90 13 1 2 12 91~150 20 2 3 18 151~280 32 3 4 29 281~500 50 5 6 45 501~1200 80 7 8 73 1201~3200 125 10 11 115 3201~10000 200 14 15 186 10001~35000 315 21 22 294 7.2.3规格尺寸检验 规格尺寸检验采用GB/T2828.1-2012中的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水平为Ⅰ,接收质量限AQL为6.5,见表13。 表13 规格尺寸抽样方案 单位张 批量范围 样本数 接收数 拒收数 样本合格数 51~90 5 1 2 4 91~150 8 1 2 7 151~280 13 2 3 11 281~500 13 2 3 11 501~1200 20 3 4 17 1201~3200 32 5 6 27 3201~10000 32 5 6 27 10001~35000 50 7 8 43 7.2.4理化性能检验 7.2.4.1抽样规则 理化性能检验按表14采用复检抽样方案。第一次抽取n1张板,如检验结果中某项指标不合格,则第二次抽取 n2张板重新检验不合格项目,第二次样本n2的性能(n 1中不合格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表14 理化性能抽样方案 单位张 批量范围 初检抽样数n1 复检抽样数n2≤1200 1 2 1 201~3 200 2 4 3 201~10000 3 6 10 000 4 8 LY/T 16972017 11 7.2.4.2检验结果的判定 7.2.4.2.1浸渍剥离、含水率、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的判定 a浸渍剥离当合格试件数大于等于5块时,该项性能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b含水率试件含水率的算术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值,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c胶合强度符合胶合强度指标值规定的试件数等于或大于有效试件数总数90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d表面胶合强度表面胶合强度的算术平均值达到标准规定值,最小值达到标准规定值的80,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4.2.2 漆膜附着力、漆膜硬度、表面耐污染、表面耐划痕、表面耐香烟灼烧、表面耐干热、表面耐冷热循环、表面耐龟裂、表面耐水蒸气、耐光色牢度所有试件符合相应产品要求,判为该项性能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甲醛释放量按照GB18580规定判定。 7.2.4.2.3当初检的每一组试样的各项理化性能检验均合格时,该批产品理化性能判为合格,否则需进行复检。复检各组试样均符合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7.2.5综合判定 产品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理化性能检验结果均应符合相应产品类别的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8 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产品类别、规格分别包装。包装要做到产品免受磕碰、划伤和污损。包装要求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8.2 标识 在包装或包装标签上应有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甲醛释放限量等级(必要时)、规格、数量及防潮、防晒等标记。 8.3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污损,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晒。 贮存时应按类别、规格分别堆放,每堆应有相应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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