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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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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征求意见稿).pdf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3 4 火电排污单位 4 5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 . 30 6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 . 56 附录 A1 火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78 附录 A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83 附录 A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 . 89 附录 B1 火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 96 附录 B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110 附录 B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表格形式 124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火电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 合规判定 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 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生态 环境 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生态 环境 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 月 □□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 月 □□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火电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 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 火电、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 排污单位排污 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3223 的火电排污单位 、 执行和参照执行 GB 18485的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 、 执行和参 照执行 GB 18484 的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 排放大气污染物、 排放 水污染物和 产生工业 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对应类型排污单位的要求执行。 对于执行 GB 13271 的单台出力 65 t/h 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 65 t/h 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按照 HJ 953 填报。 火电 排污单位掺烧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还应按照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的特征污染物的产排污环节、许可排放限值、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 证 执行报告等相关内容补充填报。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气、废水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 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效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52 普通柴油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 场 污染控制标准 GB 17820 天然气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2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50660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与 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65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3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2053 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 1996〕 470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火电 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hermal power industry 指 使用以下类型燃烧装置的火电 厂 或供热厂 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燃油、燃气锅炉,单台出力 65t/h 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的发电锅炉 ,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 GB 13223适用范围发生变动的,从其规定。 3.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generation) 指以生活垃圾 为燃料的焚烧 厂 或 焚烧发电厂 。 3.3 危险废物焚烧(发电) 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incineration( power generation) 指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焚烧厂(包括以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 。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5 “3TE” 燃烧控制 “3TE“ combustion control technique 指 通过控制燃烧温度( Temperature)、烟气停留时间( Time)、湍流度( Turbulence)、过量空气 ( Excess-Air) 减少 焚烧中二噁英 生成的方式 。 3.6 非正常情 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 锅炉(焚烧炉) 或燃气轮机 启动、 停机(炉)等工况,以及故障等引起的 污染防治 设施不能 同步投运或达不到应有 治理 效率 等状况。 4 4 火电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火电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 排污许可平台 填报相应信息表。 排污许可平台 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规定 的内容,并填入 排污许可平台 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1 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 改正 、 排污 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 敏感 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内、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二氧化硫 ( SO2) 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 ( NOX)总量指标( 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在 排污许可平台 填报基本信息时, 火电 排污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 填报“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D44)” 中“ 4411 火力发电”“ 4412 热电联产”“ 4417 生物质能发电”或其他。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火电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 1。 5 表 1 火电 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计量单位 锅炉发电 生产单元 锅炉发电 锅炉 额定蒸发量 t/h 型式燃煤锅炉(煤粉炉、循环流化床锅炉、其他)、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 农林 生物质锅炉、其他 / 汽轮机 额定容量 MW 抽 (排) 汽量(对外供汽、供热 、制冷 ) t/h 型式凝汽式、抽凝式、背压式、抽背式、其他 / 发电机 额定功率 MW 燃气轮机发电 燃气轮机 额定容量 MW 燃机发电机 a 额定功率 MW 余热锅炉 额定蒸发量 t/h 汽轮机 额定容量 MW 抽 (排) 汽量(对外供汽、供热 、制冷 ) t/h 型式凝汽式、抽凝式、背压式、抽背式、其他 / 汽轮发电机 a 额定功率 MW 装卸储运制备单元 装卸 卸船机 / / 翻车机 铁路专用线(如有)长度 km 缝式煤槽 / / 储存 煤场、其他燃料场(仓)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露天、其他 /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燃油储罐、燃气储罐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脱硫剂仓(石灰石粉仓、熟石灰粉仓等)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灰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渣仓(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脱硫副产物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脱硝剂罐(仓)(氨水罐、液氨罐、尿素仓等)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危废暂存间 / / 灰场 所属方式自建、依托、其他 / 设计 贮存 量 m3 运输 转运站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其他 / 输送皮带 b 封闭型式全封闭、半封闭、其他 / 制备 碎煤机、磨煤机(燃煤) / / 破碎机、筛分机(燃生物质) / / 煤粉仓 设计储量或设计有效容积 t( m3) 辅助 单元 冷却系统 直流冷却 / / 循环冷却 型式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其他 / 空气冷却 型式直接空冷、间接空冷 / 其他 c a 多轴布置的,分燃机 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填报;单轴布置的,可填报发电机。 b 输煤皮带按照储煤设施(煤场等)至锅炉煤仓间为一组皮带填报;厂外皮带输送的,厂外至厂内储煤设施为 一组皮带填报;其他情况(两煤场间皮带等)单独填报。 c 启动锅炉执行 GB 13271 的,按照 HJ 953 进行填报;执行 GB 13223 的,按照本标准在辅助单元进行填报。 6 4.1.3.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写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3.3 产品名称 分为热力、电力、其他。 4.1.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热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GJ/a,电力产能计量单位为 kWh/a。 4.1.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设备利用小时数填写,单位为 h。无审批意见、认定或备案文件的按 近 三年 (自然年) 平均 年 利用小时数 填写。 4.1.4 主要燃料及辅料 信息 4.1.4.1 种类 燃料种类固体燃料(煤、煤矸石、农林生物质、煤 生活垃圾、煤 农林生物质、煤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煤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等) 、 液体燃料(原油、重油、柴油、燃料油、页岩油等) 、 气体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煤层气、页岩气等)、其他。 辅料种类 工艺过程和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包括脱硫剂(石灰石、石灰、电石渣、氧化镁、氢氧化镁等)、脱硝剂(液氨、尿素、氨水等)、常用水处理药剂(盐酸、烧碱、混凝剂、助凝剂、絮凝剂、阻垢剂等)、其他。 4.1.4.2 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 燃料、辅 料的年使用量 , 其中,燃料 计量单位为 万 t/a或万 m3/a,辅料计量单位为 t/a。 对于 掺烧生活垃圾、 农林生物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分别填报燃料年使用量。 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近三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运行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照自然年实际使用量的最大值进行填报,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量折算成年使用量。 4.1.4.3 燃料信息 固体燃料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低位发热量和汞含量。 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填报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包括有机硫和无机硫)及低位发热量。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 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挥发分填报值以干燥无灰基为基准)。 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度实际平均值填报。 7 4.1.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 分别 填报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内容 。 其中, 废气 相关内容 包括 生产设施 对应 的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 、排放口 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 类型。 废水 相关内容 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编号、设施参数、是否为可行技术)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 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 及名称 、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及 排放口类型。 固体废物 相关内容 包括固体废物 名称 、类 别 、处理 方式及去向 、是否为可行技术 、产生量及参数 。 4.1.5.2 废气 4.1.5.2.1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 排污单位废气产 排 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 形 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等信息 填报内容见表 2。污染物项目依据 GB 13223、 GB 16297、 GB 14554 等标准确定,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从严确定。8 表 2 火电 排污单位废气产 排 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 排 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锅炉发电生产单元 燃煤锅炉 烟气 烟尘(颗粒物) 有组织 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SO2)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炉内喷钙法、氨法脱硫、海水脱硫、活性焦脱硫、有机胺脱硫、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氮氧化物(以NO2 计) 低氮燃烧、 SCR 法、 SNCR 法、 SNCRSCR法、低氮燃烧 SCR 法、低氮燃烧 SNCR 法、低氮燃烧 SCR SNCR 法、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汞及其化合物 协同控制 a、烟道喷入活性吸附剂、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烟气黑度 / / / 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 SO2) 氮氧化物(以 NO2计) 超低排放技术路线(以湿式电除尘器作为二次除尘、以湿法脱硫协同高效除尘作为二次除尘、以超净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一次除尘且不依赖二次除尘、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和炉后高效烟气流化床脱硫工艺相结合典型技术路线、其他)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燃油锅炉 烟气 烟尘(颗粒物)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SO2)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氮氧化物(以NO2 计) 低氮燃烧、低氮燃烧 SCR 法 、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烟气黑度 / / / 9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 排 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锅炉发电生产单元 燃气锅炉 烟气 烟尘(颗粒物) 有组织 / / /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SO2)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氮氧化物(以NO2 计) 低氮燃烧、低氮燃烧 SCR 法 、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烟气黑度 / / / 燃生物质锅炉 烟气 烟尘(颗粒物) 有组织 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SO2)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炉内喷钙法、氨法脱硫、双碱法、钠碱法、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氮氧化物(以NO2 计) 低氮燃烧、 SNCR 法、 SNCRSCR 法、 SCR法、低氮燃烧 SNCR 法、低氮燃烧SNCRSCR 法、低氮燃烧 SCR 法、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汞及其化合物 协同控制 a、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烟气黑度 / / / 燃气轮机 烟气 烟尘(颗粒物) 有组织 / / / 主要排放口 二氧化硫( SO2) 石灰石 -石膏湿法脱硫、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氮氧化物(以NO2 计) 低氮燃烧、 低氮燃烧 SCR 法、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烟气黑度 / / / 10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 排 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装卸储运制备单元 卸船机 装卸系统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无组织 封闭式螺旋卸 船 机、 抓斗卸船机(抓斗限重和料斗挡板)、链斗卸船机(料斗挡板) 、微雾抑尘、其他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4.3 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翻车机 翻车机室除火车进出端外封闭、微雾抑尘、其他 / 同上 / 缝式煤槽 缝式煤槽卸煤装置、微雾抑尘、其他 / 同上 煤场、其他燃料场 贮存系统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 无组织 露天燃料场设喷淋装置、露天燃料场设喷淋装置与防风抑尘网组合、封闭式燃料场设喷淋装置、封闭筒仓配置除尘器、其他 / 同上 / 转运站、输送皮带 转运站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 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一般排放口 输送系统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 封闭式输送设施并配备除尘器、微雾抑尘、其他 / 同上 / 碎煤机、破碎机、筛分机、煤粉仓、其他 破碎废气、筛分废气、备料废气 有组织 b 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一般排放口 制备系统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 b 密闭贮存并配置除尘器、微雾抑尘、其他 / 同上 / 灰库、渣仓(库)、脱硫剂仓、其他 储存、装卸系统废气排放 有组织 b 袋式除尘器、电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其他 设计处理效率( ) 同上 一般排放口 无组织 b 密闭贮存并配置除尘器、微雾抑尘、其他 / 同上 / 灰场(自建) 灰 场 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 喷淋碾压 /苫盖、封闭式灰场、其他 / 同上 / 燃油储罐、其他 装卸、储存系统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 无组织 全封闭罐车运输、贮存阶段采用喷淋降低储罐温度、装卸过程采用双管式物料输送、配备呼吸气收集处理装置、其他 / 同上 / 液氨罐、氨水罐、其他 装卸、储存系统无组织排放 氨( NH3) 无组织 全封闭罐车运输、万向充装系统、氨气泄漏检测设施、喷淋系统、其他 / 同上 / 11 生产单元 生产设施 产 排 污环节 污染物项目 排放形式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口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a 表中协同控制是指现有的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在对其设计目标污染物控制的同时兼顾对汞及其化合物的控制。 b 有排放口且排放口废气排至外环境的, 按一般排放口填报;无排放口或排放口废气排至车间内部的,可按无组织排放填报。 12 4.1.5.2.2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2.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4.3 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2.4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写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有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2.5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 1996〕 470 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2.6 排放口类型 火电 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为锅炉烟囱和燃气轮机组烟囱,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类型见表2。 4.1.5.3 废水 4.1.5.3.1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火电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 项目 及污染防治设施 等信息 填报内容参见表 3。 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项目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执行 GB 8978、GB/T 31962 的, 污染物项目 依据 GB 8978、 GB/T 31962 确定。 有 地方排放标准的, 按照地方排放标准 从严确定。 表 3 火电 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 等信息一览表 废水类别 污染物项目 b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方式 排放口 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厂内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COD)、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挥发酚、其他 pH 调节、混合、澄清、最终中和、其他 设计处理水量( t/h)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 4.3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不外排 c □间接排放 d □直接排放 e 一般排放口 脱硫废水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COD)、硫化物、总砷、总铅、总汞、总镉、其他 pH 调节、沉淀、絮凝、澄清、浓缩、最终中和、烟道蒸发或蒸发结晶、其他 含油废水 pH、石油类、其他 隔油、气浮或活性 炭吸附、其他 煤泥废水 pH、悬浮物、其他 混凝、沉淀或曝气、 过滤、其他 13 废水类别 污染物项目 b 污染防治设施 排放方式 排放口 类型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 设施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生活污水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 COD)、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氨氮、总磷、其他 调节池、好氧生物处理、消毒、其他 设计处理水量( t/h)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 4.3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不外排 c □间接排放 d □直接排放 e 一般排放口 直流冷却水a 温度、其他 / / / 循环冷却水排水 a 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其他 反渗透、其他 /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 4.3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 地方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 审批意见 中 明确界定为废水的进行填报。 b 地方标准或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及 审批意见 中 明确要求的其他 污染物项目需增加填报 。 c 不外排指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通过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排出的排放方式。 d 间接排放指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其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e 直接排放指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直接进入海域、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进入环境水体的排放方式。 4.1.5.3.2 污染防治设施及编号 污染 防治 设施名称、工艺等填报应与废水类别相对应。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 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3.3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4.3 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3.4 废水排放方式 废水排放方式分为直接 排放 、间接 排放 和不外排。 4.1.5.3.5 废水排放去向 根据 HJ 523,废水总排放口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排污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其他(回喷、回填、回灌、回用等)。 4.1.5.3.6 废水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写排放规律,不外排 和间接 排放 时不用填写。 14 根据 HJ 521,废水 排放规律包括 废水连续排放,流量稳定;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废水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1.5.3.7 排放口名 称和编号 排放口 名称和 编号应填写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现有名称和编号,或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4.1.5.3.8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环监〔 1996〕 470 号、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3.9 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 车间处理 设施废水排放口。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排污单位,其废水排放口设置按照所属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GB 8978 的火电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4.1.5.4 固体废物 4.1.5.4.1 固体废物名称、类别 火电 排污单位固体废物 名称、 类别、设计参数 等信息 填报内容参见表 4。 表 4 火电 排污单位固体废物名称 、 类别 等信息 一览表 固体废物名称 类别 设计参数 是否为可行技术 粉煤灰(飞 灰 、炉 渣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设计产生量 ( t/a)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本标准 4.3节所指可行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脱硫副产物 污泥(排污单位废水水处理环节) 烟气脱硝废钒钛系催化剂 、废矿物油、废离子交换树脂、其他 a a 属于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和鉴定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 4.1.5.4.2 固体废物类别 固体废物类别包括一般 工业 固体废物 与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类别按照 GB 34330 等标准确定,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不能判定的根据 GB 5085.17 和 HJ/T 298进行鉴别后确定。 4.1.5.4.3 固体废物处理方式及去向 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式包括贮存、利用、处置等。 15 贮存,指排污单位自建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固体废物存储设施名称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设施、危险废物暂存设施。 利用 , 指排污单位自身利用和委托利用。自身利用指对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处理后,作为生产原料重新回用于工艺生产。委托利用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利用(如炉渣由建材生产企业作为原料使用)或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如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处理单位采取精馏后成为特定用途的石油类产品)。 处置,包括自行处置和委托处置。自行处置,通过采取一定的物理、化学方法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以达到减量的目的(如废水处理污泥机械脱水、干化后运至煤场,灰渣进入自建灰场填埋等)。委托处置指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置(如依托灰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填埋。 固体废物去向包括自行暂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和转移 。 转移包括排污单位委托利用和委托处置等。 4.1.5.4.4 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4.3 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 4.1.5.4.5 设计年产生量及参数 填报各项固体废物的设计年产生量(以干重计, t/a)。 4.1.6 图件要求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 燃辅料 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产排污环节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雨水和污水、冷却水排水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排放去向、灰场位置等内容。 4.1.7 其他要求 固体废物应填报灰场地理坐标信息、建设性质(自建或依托)。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如地理坐标)或其他填报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 4.2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 4.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 根据排放口编号、污染物项目顺序填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排放口 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 执行的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名称及 限值、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 。 在烟囱或烟道对不同 锅炉或燃气轮机 废气污染物分别实施监测的,应分别填报排放口信息,并备注合用一座烟囱。 16 4.2.1.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 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 、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受纳污水处理厂 信息、 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废水间断排放的,应当说 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2.1.3 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信息(水体名称、受纳水体功能目标)、以及汇入受纳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 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 许可排放限值 4.2.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 12个 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 需要(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将年许可排放量按月、季进行 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 GB 14554、 GB 16297 等相关排放标准确定的监控点许可排放浓度。 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 烟尘( 颗粒物 ) 、 二氧化硫( SO2) 和 氮氧化物( NOX) 许 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 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 浓度 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 备用的机组及备用的启动锅炉不单独许可排放量,按照企业全厂许可排放量管理。 对于水污染物,执行所属行业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按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废水排放口设置要求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执行 GB 8978、 GB/T 31962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 ,按照排放口确定 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 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企业污水处理厂 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的,则按照 GB 8978附录 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 GB 8978附录 A的规定17 执行的,则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对于固体废物,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 ; 设置 许可 排放量 , 排放量 要求 为零 。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依据本标准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 2015年 1月 1日 (含) 以 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 排污单位,许可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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