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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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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1附 件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管理的规定(试行)(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推 动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厂 ( 以 下 简 称垃 圾 焚 烧 厂 ) 达 标 排 放 , 规 范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使 用 , 依 法 查处 超 标 违 法 排 污 行 为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污 染 源 自动 监 控 管 理 办 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环 境监 测 改 革 提 高 环 境 监 测 数 据 质 量 的 意 见 等 法 律 规 章 , 制 定 本 规定 。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规 定 适 用 所 有 建 成 、 正 式 投 运 并 安 装了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的 垃 圾 焚 烧 厂 。第 三 条 【 主 体 责 任 】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营 维 护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安 装 使 用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与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的 监 控 设备 联 网 , 保 证 监 测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 保 存 原 始 监 测 记 录 , 并 对 自 动监 测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可 以 利 用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收 集 违 法 行 为 证 据 。 自动 监 测 数 据 可 以 作 为 判 定 垃 圾 焚 烧 厂 是 否 存 在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的证 据 。第 四 条 【 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标 】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通 过 重 点 排 污单 位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企 业 端 或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等 , 发2现 垃 圾 焚 烧 厂 在 1 个 自 然 日 内 , 任 一 排 放 口 颗 粒 物 、 氮 氧 化 物 、二 氧 化 硫 、 氯 化 氢 、 一 氧 化 碳 等 污 染 物 有 1 项 或 1 项 以 上 自 动 监测 日 均 值 超 过 表 1 或 地 方 标 准 规 定 的 日 均 值 限 值 , 可 以 认 定 其 烟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标 表 1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炉 排 放 烟 气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限 值序 号 污 染 物 项 目 日 均 值 限 值 ( mg/m3)1 颗 粒 物 202 氮 氧 化 物 ( NOx) 2503 二 氧 化 硫 ( SO2) 804 氯 化 氢 ( HCl) 505 一 氧 化 碳 ( CO) 80同 一 垃 圾 焚 烧 厂 在 1 个 自 然 日 内 , 数 个 排 放 口 出 现 上 述 情 形的 , 以 数 个 违 法 行 为 论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测 日 均 值 的 计 算 执 行 污 染 物 在 线 监 控 ( 监 测 )系 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 ( HJ 212-2017) 。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应 当 按 照 量值 溯 源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质 量 控 制 。第 五 条 【 焚 烧 工 艺 不 正 常 运 行 】 垃 圾 焚 烧 厂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确 保 正 常 工 况 下 焚 烧 炉 炉 膛 内 焚 烧 温 度 的 热 电 偶 测 量 均 值 不低 于 850℃ 。 否 则 , 可 以 认 定 为 垃 圾 焚 烧 工 艺 不 正 常 运 行 。第 六 条 【 数 据 缺 失 】 垃 圾 焚 烧 厂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异 常 情 况 确 保自 动 监 测 数 据 完 整 有 效 。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因 维 护 出 现 数 据 缺 失 的 ,应 当 1 小 时 内 在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企 业 端 标 记 。 本 规 定第 十 二 条 “ CEMS(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 维 护 ” 豁 免 情 形 范 围外 的 数 据 缺 失 均 可 以 认 定 为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不 正 常 运 行 。3第 七 条 【 取 证 要 求 】 生 态 环 境 执 法 人 员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时 , 应当 提 取 现 场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 并 制 作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或 现 场 检 查 ( 勘察 ) 笔 录 。 应 当 对 提 取 过 程 进 行 拍 照 或 者 摄 像 , 或 采 取 其 他 方 式记 录 执 法 过 程 。经 现 场 核 实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标 违 法 行 为 属 实 的 , 执 法 人 员 应 当当 场 下 达 责 令 改 正 或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决 定 书 。现 场 调 查 取 证 材 料 分 为 必 要 证 据 和 可 收 集 证 据 。必 要 证 据 包 括 ( 一 )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二 ) 调 查 询 问 笔 录 或 现 场 检 查 ( 勘 察 ) 笔 录 ;( 三 ) 依 法 提 取 的 热 电 偶 测 量 均 值 数 据 、 自 动 监 测 日 均 值 超标 数 据 或 数 据 缺 失 情 况 。执 法 人 员 从 现 场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提 取 的 数 据 , 应 当 由 垃 圾 焚 烧厂 运 营 维 护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可 收 集 证 据 包 括 ( 一 ) 垃 圾 焚 烧 厂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验 收 文 件 、 比 对 监 测 报 告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当 时 的 运 行 参 数 记 录 和 现 场 核 查 报 告 ;( 二 ) 垃 圾 焚 烧 厂 超 标 或 数 据 缺 失 时 段 , 或 者 热 电 偶 测 量 均值 低 于 850℃ 时 段 的 生 产 记 录 、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台 账 等 ;( 三 )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企 业 端 上 , 该 垃 圾 焚 烧 厂超 标 排 放 、 数 据 缺 失 以 及 焚 烧 炉 炉 膛 内 焚 烧 温 度 的 热 电 偶 测 量 均值 低 于 850℃ 的 报 告 记 录 , 以 及 相 应 时 段 的 照 片 或 录 像 。第 八 条 【 监 督 性 监 测 】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开 展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和 监督 性 监 测 时 , 按 照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即 时 采 集 1个 样 品 , 其 监 测 结 果4与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不 一 致 的 , 以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监 测 结 果 为 准 , 作 为判 断 污 染 物 是 否 达 标 、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是 否 正 常 运 行 的 依 据 。第 九 条 【 处 罚 】 根 据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 认 定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标 违法 行 为 属 实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十九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处 罚 。 1 个 自 然 月 内 , 任 一 排 放 口 对 应 的焚 烧 炉 被 判 定 为 超 标 天 数 累 计 5 天 以 上 ,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停 产 整治 。 认 定 垃 圾 焚 烧 工 艺 不 正 常 运 行 违 法 行 为 属 实 的 , 按 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第 ( 七 ) 项 的 规 定处 罚 。对 侵 占 、 损 毁 或 者 擅 自 移 动 、 改 变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设 备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一 百 条 第 ( 一 )项 的 规 定 处 罚 。对 未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 使 用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或 者未 按 照 规 定 与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控 设 备 联 网 , 并 保 证 监 测 设备 正 常 运 行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一 百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处 罚 。第 十 条 【 逃 避 监 管 】 垃 圾 焚 烧 厂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认 定为 通 过 篡 改 、 伪 造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排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九 十 九 条 第 ( 三 )项 的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 依 法 实 施 按 日 连 续 处 罚 、 停 产 整 治 ( 一 ) 谎 报 本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豁 免 情 形 的 ;( 二 ) 对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弄 虚 作 假 的 。第 十 一 条 【 刑 事 处 罚 】 垃 圾 焚 烧 厂 存 在 篡 改 、 伪 造 自 动 监 测5数 据 或 者 干 扰 自 动 监 测 设 施 行 为 , 涉 嫌 构 成 犯 罪 的 , 应 当 移 送 司法 机 关 , 依 法 追 究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营 维 护 单 位 相 关 责 任 人 刑 事 责任 。 第 十 二 条 【 豁 免 情 形 】 垃 圾 焚 烧 厂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 并 及 时 在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企 业 端 如 实 标 记 , 可 以 豁 免 。 标 记 规则 见 附 。( 一 ) 标 记 为 “ 启 炉 ” “ 停 炉 ” “ 故 障 ” “ 事 故 ” , 符 合 附 中 焚烧 系 统 工 况 标 记 数 据 系 列 工 艺 特 征 要 求 且 颗 粒 物 浓 度 的 小 时 均值 不 大 于 150mg/m3的 时 段 ,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每 台 焚 烧 炉 累 计 共 有60小 时 ;( 二 ) 标 记 为 “ 烘 炉 ” “ 停 炉 降 温 ” “ 停 运 ” 且 符 合 附 中 焚 烧系 统 工 况 标 记 数 据 系 列 工 艺 特 征 要 求 的 时 段 ,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每台 焚 烧 炉 累 计 “ 烘 炉 ” “ 停 炉 降 温 ” 共 有 700小 时 ;( 三 ) 标 记 为 “ CEMS 维 护 ” 的 时 段 , 每 台 焚 烧 炉 每 季 度 累计 不 超 过 20小 时 ;( 四 ) 标 记 为 “ 炉 温 异 常 ” 的 时 段 , 因 冰 雪 天 气 影 响 等 不 可抗 力 造 成 被 焚 烧 垃 圾 热 值 异 常 偏 低 , 导 致 焚 烧 炉 炉 膛 内 焚 烧 温 度的 热 电 偶 测 量 均 值 低 于 850℃ , 但 提 前 采 取 了 针 对 性 的 有 效 措 施控 制 烟 气 中 二噁英 类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第 十 三 条 【 联 合 惩 戒 】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营 维 护 单 位 因 环 境 违 法行 为 受 到 处 罚 的 , 按 照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财 税 〔 2015〕 78号 ) 有 关 规 定 , 限 制 享 受 增 值 税 即 征 即 退 政 策 。依 据 本 规 定 判 定 为 烟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超 标 或 焚 烧 工 艺 不 正 常6运 行 的 , 生 态 环 境 部 门 商 请 发 改 、 能 源 、 财 政 等 部 门 对 国 家 可 再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补 贴 资 金 进 行 核 减 。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 附 则 】 垃 圾 焚 烧 厂 应 积 极 落 实 对 自 身 排 污 状 况 开展 监 测 的 法 律 责 任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规 范 开 展 自 行 监 测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9年 *月 *日 起 施 行 。7附垃圾焚烧厂焚烧系统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标记规则由 垃 圾 焚 烧 厂 对 其 焚 烧 系 统 及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实 时 运 行 情 况的 上 传 数 据 进 行 标 记 。 垃 圾 焚 烧 厂 负 数 据 标 记 的 主 体 责 任 。一 、 数 据 标 记 内 容( 一 ) 一 般 情 况 下 , 默 认 焚 烧 系 统 和 自 动 监 控 系 统 均 正 常运 行 。( 二 ) 数 据 标 记 。 由 垃 圾 焚 烧 厂 在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自 动 监 控 系统 企 业 端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端 ) 进 行 操 作 , 包 括 焚 烧 系 统 工 况 标 记和 自 动 监 测 异 常 标 记 。焚 烧 系 统 工 况 标 记 包 括 烘 炉 , 启 炉 , 停 炉 , 停 炉 降 温 , 停运 , 故 障 ( 包 括 焚 烧 炉 、 余 热 锅 炉 、 脱 酸 装 置 、 脱 硝 装 置 、 活 性炭 喷 射 装 置 和 除 尘 装 置 的 故 障 , 焖 炉 压 火 和 检 修 等 ) 和 事 故 ;自 动 监 测 异 常 标 记 包 括 CEMS 维 护 ( 包 括 校 准 、 故 障 和 检修 等 ) 、 炉 温 异 常 ( 包 括 不 可 抗 因 素 导 致 的 炉 温 不 达 标 , 以 及 测点 热 电 偶 故 障 导 致 的 数 据 缺 失 ) 和 通 讯 中 断 。( 三 ) 垃 圾 焚 烧 厂 可 根 据 生 产 计 划 和 运 行 状 况 , 将 焚 烧 系 统工 况 提 前 录 入 企 业 端 , 企 业 端 将 自 动 根 据 录 入 信 息 进 行 工 况 标 记及 相 应 时 段 的 异 常 数 据 标 记 。当 焚 烧 系 统 工 况 出 现 异 常 或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出 现 联 网 异 常 、 零值 、 恒 值 、 超 量 程 以 及 超 过 污 染 物 限 值 等 情 形 时 , 垃 圾 焚 烧 厂 应8当 在 1 小 时 内 进 行 数 据 标 记 。未 对 超 标 异 常 的 自 动 监 测 数 据 作 出 标 记 的 , 由 生 态 环 境 部 污染 源 监 控 中 心 电 子 督 办 平 台 向 垃 圾 焚 烧 厂 发 出 电 子 督 办 单 , 并 抄送 所 在 地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 垃 圾 焚 烧 厂 在 接 到 电 子 督 办 单 后 ,应 当 及 时 核 实 、 排 除 故 障 , 并 在 6小 时 内 按 操 作 提 示 如 实 填 报 完成 数 据 标 记 。二 、 焚 烧 系 统 工 况 标 记 数 据 序 列 工 艺 特 征 要 求焚 烧 系 统 工 况 标 记 数 据 序 列 应 呈 现 “ 停 炉 停 炉 降 温 ( 停运 ) 烘 炉 启 炉 ” 或 “ 故 障 或 事 故 ( 停 炉 停 炉 降 温 停 运 烘 炉 启 炉 ) ” 的 波 动 。( 一 ) 标 记 为 “ 烘 炉 ” 的 数 据 序 列 , 温 度 应 从 小 于 400℃ 递增 至 不 小 于 850℃ 且 不 得 投 入 垃 圾 , 常 规 情 况 下 不 应 超 过 12 小时 , 炉 内 耐 火 材 料 修 复 或 改 造 后 烘 炉 不 应 超 过 168 小 时 ;( 二 ) 标 记 为 “ 启 炉 ” 的 数 据 序 列 , 温 度 指 标 不 应 小 于 850℃ ,序 列 长 度 不 应 超 过 4 小 时 ;( 三 ) 标 记 为 “ 停 炉 ” 的 数 据 序 列 , 温 度 指 标 不 应 小 于 850℃直 至 剩 余 垃 圾 完 全 燃 尽 ;( 四 ) 标 记 为 “ 停 炉 降 温 ” 的 数 据 序 列 , 温 度 指 标 应 从 不 小于 850℃ 递 减 至 小 于 300℃ ;( 五 ) 标 记 为 “ 故 障 ” 或 “ 事 故 ” 的 数 据 序 列 , 长 度 不 应 超过 4 小 时 ;( 六 ) 标 记 为 “ 停 运 ” 的 数 据 序 列 , 烟 气 含 氧 量 不 应 比 该 地区 空 气 含 氧 量 低 2 个 百 分 点 以 上 ;( 七 ) 除 焚 烧 炉 “ 停 运 ” 外 , 烟 气 净 化 系 统 应 保 持 正 常 运 行 ;9( 八 ) 标 记 为 “ 炉 温 异 常 ” 的 数 据 序 列 , 应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表 明 垃 圾 焚 烧 厂 按 照 工 艺 或 者 技 术 条 件 已 采 取 了 延 长 发 酵 时 间等 预 处 理 、 启 动 助 燃 系 统 、 加 大 活 性 炭 喷 入 量 等 针 对 性 有 效 措 施控 制 二噁英 排 放 。 属 不 可 抗 因 素 导 致 炉 温 不 达 标 的 , 应 与 当 地 实际 气 象 条 件 等 不 可 抗 因 素 相 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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