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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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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pdf

北 京 市 清 洁 生 产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促 进 本 市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暂 行 办 法 , 结 合 本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清 洁 生 产 , 是 指 不 断 采 取 改 进 设 计 、 使 用清 洁 的 能 源 和 原 料 、 采 用 先 进 的 工 艺 技 术 与 设 备 、 改 善 管 理 、 综 合 利用 等 措 施 , 从 源 头 削 减 污 染 ,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减 少 或 者 避 免 生产 、 服 务 和 产 品 使 用 过 程 中 污 染 物 的 产 生 和 排 放 , 以 减 轻 或 者 消 除 对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第 三 条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 从 事 生 产 和 服 务 活 动 的 单 位 以 下统 称 实 施 单 位 以 及 从 事 相 关 管 理 活 动 的 部 门 , 依 照 本 办 法 , 组 织 实 施清 洁 生 产 。第 四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作 为 本 市 清 洁 生 产 综 合 协 调 部 门 , 组织 、 协 调 全 市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工 作 。 市 环 保 局 、 市 财 政 局 以 及 市 教 委 、市 经 济 信 息 化 委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 市 市 政 市 容 委 、 市 交 通 委 、 市农 委 、 市 商 务 委 、 市 旅 游 委 、 市 卫 生 局 等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 按 照 各 自 职责 , 负 责 相 关 领 域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工 作 。各 区 县 清 洁 生 产 综 合 协 调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的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工 作 ,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负 责 有 关 的 清 洁生 产 促 进 工 作 。第 二 章 清 洁 生 产 推 行第 五 条 本 市 在 服 务 业 、 工 业 、 建 筑 业 以 及 农 业 领 域 全 面 推 行清 洁 生 产 ; 根 据 节 能 减 排 工 作 需 要 , 各 行 业 、 各 领 域 资 源 能 源 消 耗 、污 染 物 排 放 特 点 , 合 理 确 定 推 行 重 点 。第 六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市 环 保 局 等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制 定 本 市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规 划 及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市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年度 工 作 计 划 及 本 行 业 节 能 减 排 要 求 , 制 定 本 行 业 清 洁 生 产 年 度 工 作 实施 方 案 。 年 度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工 作 目 标 、 具 体 任 务 、 重 点 支 持方 向 、 组 织 安 排 、 时 间 进 度 等 内 容 。各 区 县 清 洁 生 产 综 合 协 调 部 门 根 据 本 市 工 作 安 排 , 制 定 本 辖区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落 实 。第 七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市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织 实 施 本 市 清 洁 生 产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 指 导 支 持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研 发 、 示范 和 推 广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宣 传 、 培 训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各 区 县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清 洁 生 产 技 术 研 发 、 示 范 和 推广 工 作 , 组 织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宣 传 、 培 训 。第 八 条 市 财 政 局 加 强 对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 安 排节 能 减 排 专 项 资 金 , 用 于 支 持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中 高 费 项 目 实 施 、 评 估验 收 等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工 作 。 对 涉 及 基 本 建 设 的 清 洁 生 产 项 目 , 市 发 展改 革 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市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予 以 支 持 。各 区 县 财 政 部 门 加 强 资 金 投 入 , 用 于 促 进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第 九 条 本 市 鼓 励 大 专 院 校 、 科 研 机 构 、 咨 询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等 社 会 主 体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理 论 研 究 、 技 术 研 发 推 广 和 知 识 普 及 , 协 助实 施 单 位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第 十 条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将 清 洁 生 产 融 入 产 品 设 计 、 生 产 、 流通 、 服 务 等 各 环 节 和 全 过 程 。 建 立 清 洁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 完 善 资 源能 源 消 耗 和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计 量 监 测 体 系 和 统 计 分 析 制 度 , 自 觉 持 续 开展 清 洁 生 产 , 实 现 节 能 、 降 耗 、 减 污 、 增 效 的 综 合 性 目 标 。第 十 一 条 本 市 将 在 现 行 节 能 减 排 表 彰 奖 励 机 制 内 建 立 清 洁 生产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 对 在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中 做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予 表 彰 和 奖 励 。各 区 县 、 行 业 协 会 、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相 应 清 洁生 产 表 彰 奖 励 制 度 , 对 表 现 突 出 的 人 员 ,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第 三 章 清 洁 生 产 审 核第 十 二 条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是 指 按 照 一 定 方 法 和 程 序 , 对 生产 、 服 务 过 程 进 行 调 查 诊 断 , 找 出 能 耗 高 、 物 耗 高 、 污 染 重 的 原 因 ,综 合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与 资 源 环 境 评 价 , 提 出 减 少 有 毒 有 害 物 料 的 使 用 和产 生 , 降 低 能 耗 、 物 耗 以 及 废 物 产 生 的 方 案 并 实 施 的 过 程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分 为 自 愿 性 审 核 和 强 制 性 审 核 。 强 制 性 审 核 范 围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 其 它 所 有 实 施 单 位 均 可 以 自 愿 组 织 实施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第 十 三 条 本 市 对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实 行 名 单 管 理 制 度 。 强 制 性 审核 实 施 单 位 名 单 ,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按 年 度 发 布 。 自 愿 性 审 核 实 施 单 位 名 单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 由 市 发 展 改 革委 会 同 市 级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全 市 节 能 减 排 工 作 重 点 , 通 过 公 开征 集 、 试 点 推 荐 等 方 式 确 定 , 不 定 期 发 布 。本 市 对 纳 入 名 单 的 实 施 单 位 给 予 资 金 支 持 。 市 、 区 县 有 关 部门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 指 导 督 促 纳 入 名 单 的 实 施 单 位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落 实 审 核 中 提 出 的 清 洁 生 产 方 案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实 施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 不 具 备自 行 审 核 能 力 的 实 施 单 位 可 以 委 托 咨 询 机 构 协 助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实 施 单 位 自 行 审 核 应 当 达 到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应 具 备 较 强 节 能 、环 保 等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力 量 , 掌 握 清 洁 生 产 理 论 和 政 策 , 熟 悉 清 洁 生 产审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 能 组 织 内 部 力 量 或 聘 请 相 关 专 家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工 作 。 受 委 托 的 咨 询 机 构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及 本 市 相 关 规 定 , 应 为 企 业 开展 清 洁 生 产 宣 传 培 训 , 进 行 节 能 减 排 现 状 诊 断 及 数 据 分 析 , 挖 掘 清 洁生 产 潜 力 , 制 定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 评 价 并 帮 助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方 案 , 建 立持 续 清 洁 生 产 机 制 等 服 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会 同 市 环 保 局 建 立 和 管 理 清 洁 生 产 专 家 库 和 咨 询机 构 库 。第 十 五 条 纳 入 审 核 名 单 的 实 施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组 织 清 洁 生 产 审核 详 见 附 件 1。强 制 性 审 核 实 施 单 位 在 名 单 公 布 之 日 起 2个 月 内 向 相 关 部 门 提交 审 核 计 划 , 1年 内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交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报 告 , 同 时 向 社 会 媒体 公 布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 改 进 措 施 、 实 施 周 期 等 审 核 结 果 , 接 受 公 众 监督 ,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的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对 审 核 名 单 中 的 实 施 单 位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评估 , 并 定 期 发 布 通 过 审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单 位 名 单 详 见 附 件 2。第 十 七 条 未 通 过 审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单 位 , 6个 月 内 完 成 整 改 并重 新 提 出 一 次 审 核 评 估 申 请 。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环 保 局 根 据 实 施 单 位整 改 情 况 , 会 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再 次 组 织 评 估 。第 十 八 条 通 过 审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单 位 , 享 受 审 核 费 用 补 助 。 实施 单 位 为 非 公 共 机 构 的 , 对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10万 元 以 下 的 审 核 费 用 给 予全 额 补 助 , 实 际 发 生 金 额 超 过 10万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对 自 愿 性 审 核 给 予50补 助 , 审 核 费 用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5万 元 ; 对 强 制 性 审 核 给 予30补 助 , 审 核 费 用 补 助 总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3万 元 。 实 施 单 位 为 公 共 机构 的 ,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审 核 费 用 给 予 全 额 补 助 , 最 高 补 助 额 度 不 超 过15万 元 。第 四 章 清 洁 生 产 项 目 实 施第 十 九 条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 在 源头 设 计 、 生 产 服 务 、 废 物 综 合 利 用 的 过 程 中 , 注 重 推 进 清 洁 生 产 项 目的 实 施 和 持 续 改 进 。1.工 业 领 域 。 应 当 在 产 品 开 发 、 工 艺 改 进 时 实 施 生 态 设 计 , 减少 或 淘 汰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原 辅 材 料 , 采 用 资 源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高 、 污 染 物产 生 量 少 的 工 艺 技 术 装 备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限 制 过 度 包 装 , 加 强 废 水 、废 物 和 废 气 的 综 合 利 用 、 循 环 利 用 和 无 害 化 处 置 。2.建 筑 工 程 领 域 。 应 当 推 行 绿 色 建 筑 相 关 标 准 , 强 化 绿 色 设计 , 采 用 节 能 环 保 的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备 , 从 源 头 降 低 建 筑 使 用 过 程 资 源能 源 消 耗 水 平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推 行 清 洁 作 业 , 避 免 扬 尘 污 染 , 减 少 建筑 垃 圾 产 生 , 加 强 建 筑 废 料 的 规 范 回 收 和 综 合 利 用 。3.服 务 领 域 。 应 当 提 供 环 境 友 好 型 服 务 及 产 品 , 减 少 使 用 一 次性 用 品 , 推 行 限 塑 和 限 制 过 度 包 装 ; 加 强 服 务 过 程 的 资 源 能 源 规 范 管理 , 采 用 节 能 、 节 水 、 环 保 的 技 术 、 设 备 和 产 品 , 优 化 服 务 流 程 , 引导 绿 色 消 费 ; 强 化 废 物 、 垃 圾 的 减 量 、 分 类 回 收 以 及 资 源 化 处 置 。4.农 业 生 产 领 域 。 应 当 加 强 土 地 集 约 节 约 利 用 , 科 学 使 用 化肥 、 农 药 、 兽 药 、 饲 料 添 加 剂 等 农 业 投 入 品 , 推 行 有 机 种 植 和 生 态 养殖 , 发 展 现 代 设 施 农 业 ; 推 广 节 能 农 业 机 械 设 备 、 节 水 灌 溉 等 技 术 产品 , 节 约 使 用 能 源 、 水 资 源 ; 加 强 秸 秆 、 畜 禽 粪 便 等 农 业 废 弃 物 的 生物 能 转 化 和 资 源 化 利 用 。第 二 十 条 通 过 审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报告 提 出 的 实 施 计 划 , 组 织 落 实 拟 实 施 的 中 高 费 项 目 , 并 应 在 审 核 评 估后 2年 内 全 部 完 成 , 实 现 清 洁 生 产 目 标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财 政 局 对 实 施 单 位 审 核 中 提 出的 中 高 费 项 目 给 予 资 金 支 持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3。 根 据 实 施 单 位 全 部清 洁 生 产 项 目 综 合 投 入 、 计 划 进 度 、 推 进 情 况 及 预 期 成 效 , 确 定 补 助项 目 及 补 助 资 金 。 单 个 项 目 补 助 标 准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30,总 投 资 大 于 3000 万 元 含 的 中 高 费 项 目 原 则 上 应 纳 入 政 府 固 定 资 产 投资 计 划 , 单 个 项 目 补 助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 总 投 资 在 3000万元 以 下 的 其 它 中 高 费 项 目 , 由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安 排 。 已 享 受 市 级 政 府 资金 支 持 的 项 目 不 再 支 持 。中 高 费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分 批 拨 付 ,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前 拨 付 70补 助 资 金 , 剩 余 资 金 在 实 施 单 位 通 过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后 拨 付 。第 五 章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市 实 施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制 度 , 对 实 施 单 位 清洁 生 产 审 核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 以 及 所 取 得 的 节 能 、 降 耗 、 减 污 、 增 效 效果 进 行 综 合 性 评 价 。纳 入 强 制 性 审 核 名 单 的 实 施 单 位 及 其 它 享 受 政 府 中 高 费 项 目 资金 支 持 的 实 施 单 位 , 应 当 自 通 过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评 估 名 单 发 布 之 日 起 , 2年 内 提 出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申 请 。其 他 通 过 审 核 评 估 的 实 施 单 位 可 以 自 愿 申 请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4。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财 政 局 、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相 关 行业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开 展 绩 效 验 收 , 并发 布 通 过 验 收 的 实 施 单 位 名 单 。 对 通 过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的 实 施 单 位拨 付 剩 余 的 中 高 费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第 二 十 四 条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优 先 推 荐 通 过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收 的 实 施 单 位 , 参 加 国 家 和 本 市 组 织 的 先 进 单 位 评 比 、 试 点 示 范 单 位创 建 活 动 。鼓 励 区 县 财 政 部 门 对 通 过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的 实 施 单 位 给 予资 金 奖 励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提 出 清 洁 生 产 绩 效 验 收 申 请 或 绩效 验 收 未 通 过 的 实 施 单 位 , 由 有 关 部 门 收 回 中 高 费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相 关 绩 效 保 障 机 制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 市 财 政 局 、 市 环 保 局 会 同 相 关 部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对 本 市 清 洁 生 产 实 施 情 况 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查 , 对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清 洁 生 产 促 进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 有 关 规定 的 行 为 ,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年 12月 1日 起 实 施 。 原 北 京 市 实 施 细 则 京 发 改 〔 2006〕 364号 、 北 京市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验 收 暂 行 办 法 和 北 京 市 支 持 清 洁 生 产 资 金 使 用 办法 京 财 经 一 〔 2007〕 156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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